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

妙雲集上編之五『中觀論頌講記』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觀去來品第二

  這品的題目,是觀去來,但論文中破去不破來。這是因為去與來,同是 一種運動,不過就立足點不同,有去來的差別。如以法王寺為中心,到赤水 去叫去;以赤水為中心,這從法王寺去就叫來。去是動作,運動,像我們身 體的動作,在時間空間中活動,從此去彼,從彼來此,就名為去來。但去來 ,不單就人說,流水、白雲,在空間中有位置的移動,也就稱之為去來。就 是在時間的演變中,有性質,分量,作用的變化,從過去來現在,從現在去 未來,或者從未來來現在,從現在到過去,都是去來所攝。說到徹底處,生 滅就是去來。經上說:『生無所從來,滅無所從去』,這不是明白的證據嗎 ?總之,諸行無常的生滅法,是緣起的存在,存在者,就是運動者,沒有不 是去來的。所以,前品觀自性有法的不生不滅,利根者,早就知道是不來不 去。不過,一般人受著自性見的欺誑,不願接受一切法不生的正見,他們以 [P80] 為現實的一切我法,眼見有來去的活動,從相續長時的移動,推論到剎那間 也有作用的來去,有來去,就不能說沒有生滅。所以他們要建立來去,用來 去成立諸法有生。

  不生不滅,是八不之初,前一品,特辨不生。這因為生死死生,生生不 已的流轉叫做生(也就是來),所以說前品觀集不生。不來不去,是八不之 終。如緣起的『無明緣行,行緣識』等是來生;『無明滅則行滅,行滅則識 滅』等是去出(三界)。本品特辨不去,所以判為觀滅不去。也可以說,前 一品總觀諸法的無生滅用,本品總觀眾生無來去用。前品去法執,本品除我 執。

  執著諸法有真實自性的,如果觀察他自性來去的運動,就明白運動是不 可能的。但緣起的來去,不能否認,所以自性有的見解,是虛妄的。世間的 智者,見到人有生老病死的演變,世界有滄桑的變化,也有推論到一切一切 ,無時不在生滅變化中的。但一旦發覺他本身的矛盾,就從運動講到不動上 [P81] 去。像希臘哲學者芝諾,早就有運動不可能的論證。中國的哲者,也說見鳥 不見飛。的確,執有實在的自性,運動是不可能的,除非承認他本身的矛盾 不通。譬如從這裡到那裡,中間有一相當的距離,在此在彼,自然不是同時 的。這樣,空間的距離,時間的距離,不妨分割為若干部分,一直分割到最 後的單位,就是時間與空間上不可再分割的點。從這一點一點上看,在此就 在此,在彼就在彼,並沒有從這邊移轉到那邊去的可能。如果有從此到彼, 這還是可以分割的。所以在現象上看,雖似乎是運動,有來去,但就諸法真 實的自體上看,運動不可能。我們所見到的活動,是假相,不是真常的實體 。如電影,看來是動的,而影片本身,卻是靜止的。用動體靜,妄動真靜的 學者,就是受這個思想支配的。

  佛法的根本見解,諸行無常是法印,是世間的實相,就是諸法剎那剎那 都在動,一剎那都是有生也有滅,沒有一刻停止過。辯證法的唯物論者,說 在同一時間,在此又在彼,當體即動,比那真常不動的思想,要深刻而接近 [P82] 佛法些。但他執著一切的實在性,還是難得講通,不得不把矛盾作為真理。 佛教的小乘學者,像三世實有派的一切有部,他雖也說諸行無常,但無常是 約諸法作用的起滅,而法體是三世一如,從來沒有差別。可說是用動而體靜 的。現在實有派的經部,不能不建立長時的生滅,假名相續的來去。也有建 立剎那生滅的,但一剎那的生滅同時,與前後剎那的前滅後生,中無間隔, 是含有矛盾的。一分大乘學者,索性高唱真常不動了!所以不能從一切法性 空中,達到徹底的諸行無常論。總之,執著自性有的,不是用動體靜,妄動 真靜,就是承認矛盾為真理。唯有性空正見的佛學者,凡是存在(有)的, 是運動的;沒有存在而是真實常住的。自性有的本無自性,說『諸法從本來 ,常自寂滅相』。這常無自性的緣起假名有,是動的,不是真常的,所以說 無常;無有常,而卻不是斷滅的。從無性的緣起上說,動靜相待而不相離。 僧肇的物不遷論,就是開顯緣起的即動即靜,即靜常動的問題。一切法從未 來來現在,現在到過去,這是動;但是過去不到現在來,現在在現在,並不 [P83] 到未來去,這是靜。三世變異性,可以說是動;三世住自性,可以說是靜。 所以即靜是動的,即動是靜的,動靜是相待的。從三世互相觀待上,理解到 剎那的動靜不二。但這都是在緣起的假名上說,要通過自性空才行,否則, 等於一切有者的見解。本品在側重否定實有自性者的運動論。

  觀去來品,可以分為三門:一、三時門,是豎論的,從先後上觀察。二 、同異門,是橫望的,從自他上觀察。三、定不定門,是深入的,從有無上 觀察。三時門中有觀去,觀發,觀住的三門。去就正在動作事業方面說,發 就最初活動方面說,住是從運動停止方面說。住就是靜止不動,靜是離不了 動的,不去怎麼會有住?照樣的,動也離不了靜。普通說運動,從這裡發足 叫發,正在去的時候叫去,到達目的地是住。動必有這三個階段,發是由靜 到動,住是由動到靜,去正是即靜之動。從世間的緣起上說,不能單說動, 也不能單說靜,自性有的動靜都不可能,而必須動靜相待,由動而靜,由靜 而動。動靜無礙而現出動靜隨緣推移的動相,即是不違性空的無常。若執有 [P84] 自性,不論主張動和靜,或者動靜不二,都不能正見諸法的真義,所以本品 中一一的給予否定。

  
丙二 觀滅不去
丁一 三時門
戊一 觀去不成
己一 觀三時無有去
庚一 總破三時去 已去無有去 未去亦無去 離已去未去 去時亦無去

  這首頌,是總依三時的觀門中,明沒有去法。說到去,去是一種動作, 有動作就有時間相,所以必然的在某一時間中去。一說到時間,就不外已去 ,未去,去時的三時。若執著有自性的去法。那就該觀察他到底在那一時間 中去呢?是已去時嗎?運動的作業已過去了,怎麼還可說有去呢?所以「已 去無有去」。未去,去的動作還沒有開始,當然也談不上去,所以「未去」 [P85] 時中,也是「無去」的。若說去時中去,這格外不可。因為不是已去,就是 未去,「離」了「已去未去」二者,根本沒有去時的第三位,所以「去時亦 無去」。這對三時中去,作一個根本的否定。
庚二 別破去時去
辛一 立去時去 動處則有去 此中有去時 非已去未去 是故去時去

  這是外人成立有去。上面從三時門中說明沒有去。已去,未去,因為沒 有動作的現象,他們不得不承認他無去;但去時,就是正在去的時候,他們 以為是離已去未去而別有的,所以去時有去。親眼見到世間的舉足下足,正 在行動的當兒,這「動處」就「有去」,「此」動作的剎那「中」,不是明 白的「有去時」嗎?不是「非已去未去」的第三位嗎?有剎那頃去時的實體 ,「是故去時去」是可能的。前一頌雖開三門,但主要的是迫走上去時去的 死路。他既走上了這條路,下面就針對著這點,暴露去時去的矛盾不通。 [P86]

  
辛二 破去時去 云何於去時 而當有去法 若離於去法 去時不可得 若言去時去 是人則有咎 離去有去時 去時獨去故 若去時有去 則有二種去 一謂為去時 二謂去時去 若有二去法 則有二去者 以離於去者 去法不可得

  這四頌是破去時去的。去時沒有實體,這在初頌中已顯示了。外人要執 著有去時,去時中有去,那要觀察去時到底是什麼?要知道,時間是在諸法 的動作變異上建立的,能離開具體的運動者,執著另有一實體的時間。時 間不離動作而存在,這是不容否認的。那麼,怎麼「於去時」中「而」說應 「當有去法」呢?為什麼不能說去時中有去?因為「若離於去法,去時不可 得」。去時是不離去法而存在的,關於去法的有無自性,正在討論,還不知 能不能成立,你就豫想去法的可能,把去法成立的去時,作為此中有去的理 由,這怎麼可以呢?譬如石女兒的有無,雙方正在討論;敵者就由石女兒的 [P87] 長短妍醜來證明石女兒之有,豈非錯誤到極點?這樣,去時要待去法而成立 ,所以不能用去時為理由,成立去法的實有。「若」不知這點,一定要說「 去時」中有「去」的話,此「人」就「有」很大的過「咎」,他不能理解去 時依去法而存在,等於承認了「離去」法之外別「有去時」,「去時」是「 獨」存的,是離了「去」法而存在的(獨是相離的意思)。自性有的去時不 可得,執著去時有去,不消說,是不能成立的。

  有人說:離了動作沒有去時,這是對的,但去時去還是可以成立。這因 為有去,所以能成立去時,就在這去時中有去。執著實有者,論理是不能承 認矛盾,事實上卻無法避免。所以進一步的破道:「若」固執「去時有去」 ,「則」應「有二種」的「去」:「一」、是因去法而有「去時」的這個去 (去在時先);「二」、是「去時」中動作的那個「去」(去在時後)。一 切是觀待的假名,因果是不異而交涉的。因去有去時,也就待去時有去,假 名的緣起是這樣的。但執著自性的人,把去法與去時,看成各別的實體,因 [P88] 之,由去而成立去時的去,在去時之前;去時中去的去,卻在去時之後。不 見緣起無礙的正義,主張去時去,結果,犯了二去的過失。有兩種去,又有 什麼過失呢?這犯了二人的過失,因為去法是離不了去者的。去者是我的異 名;如我能見東西,說是見者;做什麼事,說是作者;走動的說是去者。佛 教雖說緣起無我,但只是沒有自性的實我,中觀家的見解,世俗諦中是有假 名我的。我與法是互相依待而存在的。凡是一個有情,必然現起種種的相用 ,這種種,像五蘊、六處等,就是假名的一切法。種種法是和合統一的,不 礙差別的統一,就是假名的補特伽羅。假名我與假名法,非一非異的,相依 相待而存在。所以去者與去法,二者是不容分離的,有去法就有去者,有去 者也就有去法。這樣,「若」如外人的妄執,承認「有二去法」,豈不是等 於承認「有二去者」嗎?要知道:「離於去者」,「去法」是「不可得」的 啦。

  
己二 觀去者不能去 [P89] 若離於去者 去法不可得 以無去法故 何得有去者 去者則不去 不去者不去 離去不去者 無第三去者 若言去者去 云何有此義 若離於去法 去者不可得 若去者有去 則有二種去 一謂去者去 二謂去法去 若謂去者去 是人則有咎 離去有去者 說去者有去

  上面觀去時中無去,這裡觀去者不能去。在去時去中,因二去法而談到 二去者;接著上文,就從去者說不去。根據上文所說的,知道去法與去者, 相依相待而存在,「離於去者」,「去法」是「不可得」的,去法不能離去 者,去法就沒有決定性,去法的實性不可得,那裡還會有真實的去者?所以 說「以無去法故,何得有去者」?上一頌,直從去者的待緣而有,掃除去者 的妄執。下面四頌,是縱破,就是假使有去者,也仍然不能有動作的去。要 有去,就不外去的那個人在那裡去,或者沒有去的那個人往那裡去。去的那 個人能夠有去的動作,一般都看為是的,其實去者就是已經去的人,動作也 [P90] 過去了,那裡可說去者還有去呢?所以「去者」「不去」,「不去者」當然 也「不」能有「去」的動作,因為不去,就等於沒有動作。去者,不去者, 都不能去,或者以為有第三者能去,但是這第三者,不是去了。就是沒有去 ,「離」了「去」者與「不去者」,根本「無第三去者」的存在,所以第三 者去,同樣的不可能。

  執著去者能去的人,聽了上面的破斥,並不滿意,他沒有了解論主的深 意,於是就說:你所說的去者去,與我所說的去者去不同。我所說的,是正 在去時的去者;你卻看為已經去到那裡的去者,這怎麼能承認呢?所以我說 的去者,是可以去的。這樣的解說,並不能離去錯誤,他又走上第三者的岐 途了!「去者」能「去」,怎麼會「有此義」呢?去者之所以名為去者,不 是因為觀待去法的動作而安立的嗎?現在去法的沒有實體,是一個問題,你 卻豫想去法的成立,說有去者,並且想用去者來成立去法,這不是更成問題 了嗎?要知道:「若離於去法,去者」是「不可得」的。去法既還是問題, [P91] 怎麼敢武斷的說有真實的去者呢?「若」一定說有「去者」能「去」,「則 」應「有二種去」了。「一」、因去而名為「去者」的「去」,「二」、是 去者在那裡去的「去法去」。既沒有二種去,就不應說去者有去。並且,「 若」說「去者」有「去」,「是人」就「有」很大的過「咎」;因為他不能 解緣起的人法相待,以為「離」了「去」法而可以別「有去者」的,這才「 說去者有去」。這樣,去法不可得,去者也就不可得,去者不可得,去者有 去的妄見也就可以取消了!觀去者不能去,與上文的觀去時不能去,方法是 一樣的,不過上文是從法與時的不離說,這裡是約法與我的不離說罷了!

  
戊二 觀發不成 已去中無發 未去中無發 去時中無發 何處當有發 未發無去時 亦無有已去 是二應有發 未去何有發 無去無未去 亦復無去時 一切無有發 何故而分別

  這三首頌,是破最初的發動不成。外人聽了去時去不可能,去者也不可 [P92] 能,但他的內心,總覺得有真實的去。他覺得眼見有開始動作的初發。有了 發,不能說沒有去。從世間的常識說,最初提起兩隻腳來是發,正在走的時 候是去。約動作說:去發是沒有差別的;約先後說,那麼發是因,去是果。 有發決定有去;他提出最初的發動,目的仍在成立他的有去。外人既執著初 發的動作,那不妨觀察所說的初發,是在已去中,未去中,還是去時中呢? 「已去中」是「無發」的,因為去是發果,早已過去了,不可說還有去因的 初發。「未去中」也無發,發是從靜到動的轉扭點,但已是動作,未去還沒 有動作,所以不能有發。離已去未去,既沒有去時的別體,「去時中」也當 然「無發」。在三時門中觀察,求初發都不可得,三時都不可得,「何處」 還可說「有發」呢?作三時門的推究,不說發則已,要說有發,那決定在已 去或去時中,因為發是發動,未去是沒有發的。但是,似乎應有發的去時與 已去,要在發動以後才能成立,在沒有發動之前,根本談不上去時和已去。 因此,在去時和已去中求初發,也同樣的不可得。所以說「未」曾「發」動 [P93] 時是「無」有「去時,亦無有已去」的。假定要說有發,就在這已去、去時 的二者中;這「二」者,「應有發」而實際還是沒有,沒有動作的「未去」 ,那裡還會「有發」呢?這樣,「無」已「去」的發,「無未去」的發,也 「無去時」的發,在「一切」時中都「無有發」,既沒有去因的初發,就沒 有去法的實體,沒有去,「何故」還要「分別」已去,未去,去時呢?最初 動作的發不可得,去法仍然不得成立。

  
戊三 觀住不成 去者則不住 不去者不住 離去不去者 何有第三住 去者若當住 云何有此義 若當離於去 去者不可得 去未去無住 去時亦無住 所有行止法 皆同於去義

  這三頌是破住止不成的。外人聽了去不可得,發也不可得,心想,這不 是靜止的住嗎?靜止的安住,這是明白見到的,可不能再說不成。住是靜的 ,去是動的,有住為什麼沒有去呢?這樣,外人的成立有住,還是為了成立 [P94] 他的去。其實論主只說無去,並沒有說有真實的住,他想用住成立去,還是 不行,所以再予以破斥。前面破發,是以三時破的,破住,卻用三者門。你 說有住,是什麼人在住呢?去的人在住嗎?正當行動的「去者」,論理是「 不」是「住」止的。不去的人在住嗎?到那邊去,去了靜止下來,才叫做住 ;不去者,還沒有去,怎麼會有住呢?所以「不去者」也是「不住」的。「 離」了「去」者與「不去者」,那裡還「有」個「第三」者能「住」呢?這 種破斥的方法,與上面是一樣的,利根者早可了解了。但是固執的人,常會 走上第三者的絕路。外人的意見,從此到彼的行動息下來,叫做住。這樣的 住,在去者與不去者之中,說不去者不住是可以的,說去者不住是不可以的 。但是,如果說去者正在行動的時候,現在就有住,這自然是不對的。正在 行動的去者,在當來到達目的地時,從動而靜,說這樣的去者能住,是沒有 過失的!論主的見解,這也不對,行動的「去者,若」說他「當」來可以有 「住」,這怎麼會「有此義」呢?要知道去者與去法,是不相離的,「若」 [P95] 是「當」來到了靜止的時候,那時已「離於去」法,離了去法,「去者」就 「不可得」。已經住下的時候,去者的名義已不再存在,或者可以說住者住 ,怎麼可以說去者住呢?這樣的一一推究起來,已「去」是沒有住的,「未 去」是「無」有「住」的,「去時亦」是「無住」的。自性有的住止既不可 得,想以住成立去,那更是不行了。不但人的來去,應作如此觀,「所有」 的「行止法」,都應作這樣的正觀。凡是時間上的過去來現在,現在去未來 ;空間中的從此去彼,從彼來此;就是十二緣起中的無明緣行,行緣識等的 諸行,無明滅則行滅,行滅則識滅等的寂止。這一切一切的動靜相,都可以 準此類推。三界生死流動的諸行,諸行息滅無餘的寂止,在緣起如幻的世俗 諦中,本來是可以成立的,但是若執著實在的自性,說我與法別體,法與時 別體,法與法別體,那麼所有的動靜相,都不可能了!般若經說:『從三界 中出,到一切智智中住』,這是約無自性的如幻緣起說。動、出、來、去、 行、住,都在諸法性空中建立的,若說諸法不空,來去等等都不可立,所以 [P96] 經上說:『若一切法不空,無動無出』。

  
丁二 一異門
戊一 觀體不成 去法即去者 是事則不然 去法異去者 是事亦不然 若謂於去法 即為是去者 作者及作業 是事則為一 若謂於去法 有異於去者 離去者有去 離去有去者 去去者有二 若一異法成 二門俱不成 云何當有成

  從三時門中觀去法不成,上面已告一段落。這裡再以一異門觀察去與去 者不成。先有四頌,觀去法與去者的體性不成。初一頌是總標,後一頌是總 結,中間兩頌正明一異不成。去法與去者,是一呢?還是異?若說是一,這 是不對的,所以說:「去法即去者,是事則不然」。若說是異,同樣的不通 ,所以說:「去法異去者,是事亦不然」。是一是異為什麼不然呢?假使說 「去法」就「是去者」,是一體相即的,就犯了「作者及作業」,「是事」 [P97] 「為一」的過失。去者是五蘊和合全體的統一者,去法只是不離去者所起的 身業活動,是可見有對的表色。前者是有分,後者是分,這怎麼可以看為一 體相即呢?如說飲食者,食者是具有四肢百骸的全體,飲食只是口齒舌等一 分的動作。假定說「去法有異於去者」,去者與去法,是條然別異的,這就 犯了二者可以分離的過失。去是去,去者是去者,彼此互不相干,沒有任何 的關係。那就應該「離去者」而「有去」法,「離去」法而「有去者」了。 或者可以去法到這裡去,去者到那邊去。但他們有不可分離的關係,有去法 才有去者,有去者才有去法;離了去者,就沒有去法,離了去法,就沒有去 者,所以別異也不成。這樣,「去」法與「去者」──「是二」,說他由「 一」體成立,或者由「異法成」立,從這「二門」去觀察,都「不」得「成 」立。要是去者與去法兩者,是有真實自性的,那麼,非異即一。一異二門 都不成,怎麼還能說「有」去法去者的「成」立呢?

  
戊二 觀用不成 [P98]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是去 先無有去法 故無去者去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異去 於一去者中 不得二去故

  外人聽了上文一異的觀察,他生起另一見解:不錯,去與去者,是相依 而不相離的,但還是有去者與去法的自體可成。意思說:因了去,所以知道 有去者;這去與去者是不相離的。既有了去者,這去者當然可以有去了。粗 看起來,似乎與正因緣義相近,其實不然,他雖說不離,仍然執有二者實在 的自性。如把兩種不相干的東西,讓他積累在一起。實際上,還是彼此各別 的。現在再來考察他的去者是否能去。你說去者能用去法;這去者是「因去 」而「知」道有「去者」的,請問去者所用的去法,是那一種去呢?「不能 用」因「去」的這個去,說有去者去,因為說去者去,就是去者在前,去法 在後,有了去者,才有所用去法的活動。但是在因去而知去者的去法中,就 是去法在「先」的去法中,無有去者所用的「去法」,所以也就不能說有「去 者去」。這是說:因去的去在去者前,去者去的去在去者後,去者先的去, [P99] 不能成為去者所用的去法。假定說:「因去知去者」的因去,不能為去者所 用,既有了去者,不妨另用一個去法。這還是「不能」,去者是不能「用異 去」而去的。去者與去法是相待而成的,去者只有一個,「於一去者」之「 中不」能說有「二去」法;理由是去者之所以為去者,是因為有去法;有去 法,就有去者,若有兩去法,就應有兩去者了!依正確的因緣義說,去法與 去者,都沒有固定性,是緣起相待的存在;彼此是不一不異,非前非後,非 一時的。在不觀察的世俗諦中,因此有彼,因彼有此,去者與去法都成立。 如果一一看為實有性,那就不是一就是異,不是先就是後,必然的陷於拘礙 不通之中。

  
丁三 有無門 決定有去者 不能用三去 不決定去者 亦不用三去 去法定不定 去者不用三 是故去去者 所去處皆無

  這再從有無實體,觀察去法與去者。決定不決定,就是有固定的自體, [P100] 和沒有固定的自體。這有無實體,外人與中觀者有一絕大的差別:中觀者看 來,沒有固定的自體,就是無自性;無自性不是什麼都沒有,只是沒有固定 性,緣起的假名是有的。這樣,決定有是妄見,不決定有是正見。但外人的 見解不然,他不解緣起,把自性的實有見,與緣起法打成一片。所以他聽說 有,就以為有真實的自體;如果說無實體,他就以為什麼都沒有。像這樣的 有實性與無實性,都是錯誤的。本文批評決定有也不成,不決定有也不行, 是就外人所執而破斥的。外人說的決定有去者,或不決定有去者,都不能成 立用去法。如說「決定有去者」,那去者是自性有,不因去而有去者,去者 就常常如此,沒有變異差別可說,也就「不能」說「用」已去,未去,去時 的「三去」。若說「不決定」有「去者」,去者根本沒有,那還談得上用已 去,未去,去時的三去呢?所以「亦不用三去」。再從「去法」的決「定不 」決「定」看,去法決定有,就不因去者而去,那就不問去者與他和合不和 合,去法就應該永遠在去,這樣,「去者」自然也就說「不」上「用」已去 [P101] ,未去,去時的「三」去。不決定有去法,就是沒有去法,那去者還能用三 去嗎?從上面種種看來,「去」法,「去者」,及「所去」的「處」所,「 皆無」自性,唯是如幻的緣起。本品從來去的運動中,推論到人、法、時、 處都沒有決定的自性,顯示出一切無自性的緣起。 [P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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