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毘尼母經』,八卷,「失譯人名,今附秦錄」。「毘尼母」,是「毘尼摩得勒伽」 Vinayama^tr!ka^的義譯,為『毘尼摩得勒伽』的另一傳本。這是屬於雪山部Haimavata,也 就是先上座部Pu^rvasthavira所傳承的。先上座部為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根 源,所以這部『毘尼母經』,在解說上,雖然廣略不同,意義也大有出入,但所解說的論題(律 母),與說一切有部本,尤其是『毘尼摩得勒伽』本,極為接近!
『毘尼母經』的後二卷,初明「三處決斷犯不犯」(1);次辨毘尼的五義──懺悔、隨順、滅 、斷、捨(2);末後別明種種的毘尼──犯毘尼、諍毘尼、斷煩惱毘尼、比丘毘尼、比丘尼毘尼、 少分毘尼、一切處毘尼(3)。末了總結說:「推求所犯輕重聚,及起處緣,可滅不可滅經」(4)。這 與『十誦律』Ⅷ「毘尼相」相當;『十誦律』也結說為:「如是事應籌量輕重本末已應用」(5)。 這是依於同一原本,不同部派的不同誦本,而一向附於毘尼摩得勒伽的。真正的「毘尼母」,是 前六卷,也分為三分。標目與解說。譯文偶有不明晰的地方。參照說一切有部本,條舉其標釋的 論題(律母)如下:
一、第一分,一一九項目。 l受具足2得受具3不得受具4可得受具5不(可)得受具 6業(羯磨)7 應止羯磨8不應止羯磨,擯出羯磨10聽入僧羯磨11呵責羯磨12諫法13緣事 [P274] 14調伏15舍摩陀(止滅) 16 捨戒17不捨戒18戒羸19戒羸事 20說戒法21不說戒(此下有「說法」,應屬後29) 22宿食大界內食(內宿內熟)23共宿食殘宿食(內熟自熟)24殘食法(受•不受)25!8騔26 池!8騔 27畜缽法28畜衣法 29應說30非法說31不應說 32失性羯磨33捨 34施所墮35羯磨36非羯磨37毘尼38入僧法 39白40白羯磨41白二羯磨42白四羯磨(呵責等)43別住44本事45摩那埵46阿浮呵那 47犯48不犯49輕犯50重犯51殘52無殘53麤惡54濁重55非麤惡濁重56須羯磨57不須羯磨58集 犯 59諫法60憶念61諫時62受諫63止語 64止說戒65止自恣66波羅提木叉67布薩68自恣 69內宿70內熟71自手作72自取73殘食法74根食 [P275] 75受迦絺那衣76不受77捨迦絺那衣78不捨 79可分物80不可分物81重衣物82糞掃衣83亡比丘衣物84養生具85非養生具86與得取87不與 不得取 88應畜物89不應畜物 90剃髮法 91淨肉92故作受用(食) 93合毘尼94不合毘尼 95人養生具96非人養生具97食果(淨法) 98五百結集99七百結集100毘尼緣101大廣說 102和合103不和合104盡形受藥105寺中應可作106寺中應畜物107應入林108有瘡聽109大小行處110房 房中所作事111應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3略問114應受不應受115處所116方117隨國應作118受迦絺 那衣利119漿法
二、第二分,五五項目。 120夏安居法121自恣法122與自恣欲123取自恣欲 124波羅提木叉法125取布薩欲 [P276] 126物127諫128可分不可分129破僧 130房舍131敷具132敷具處所133營事 134相恭敬法 135蘇毘羅漿136散137香138雜香澡豆139藥140漿141不中飲酒 142屐143革屣144皮145應畜不應畜 146杖147絡囊148食蒜149剃刀150藏刀處 151乘152金扇153拂154扇155蓋156鏡 157眼藥158眼藥筩159莊飾160歌舞161花鬘瓔珞162香 163坐164臥具165禪帶166帶167衣鉤紐168擘抄衣 169稚弩170地法171樹 172鬥諍言訟173破(僧)174和合
三、第三分,六五項目。 175去176去上座 177非時入聚落178非時集179非時上座集法 180法會181法會上座182說法者183說者眾上座 [P277] 184語法185不語法 186養徒眾法 187入大眾法188眾主法189眾中說法上座法 190說戒191布薩192受安居時籌量法193受安居法194安居中上座法195安居竟事 196眾197入僧法198入僧中坐法199上座法200中座法201下座法202一切僧所應行法 203浴室法204入浴室洗法205浴室上座所作法 206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尚阿闍梨法207和尚阿闍梨畜弟子法208沙彌法 209前行比丘法210後行比丘法211為檀越師212入檀越舍213入坐法214入家中上座法 215語言法216道行中息217失依止218捨法 219經行220經行舍221然火222小便處223洗足器224熏缽爐 225虛空226出氣227掃地法228食粥法 229上廁法230廁籌法231上廁用水法 232嚼楊枝法233涕唾法234擿齒法235去耳垢法236刮舌法237小便法 238行法非行法
如上面列舉的論題(律母),與說一切有部的摩得勒伽(二本),顯然是出於同一原本,而 [P278] 各為不同的解說。『毘尼母經』(119)「漿法」下注「初一分竟」(6),與『十誦律』本注「具足戒 竟」的地位相合。『毘尼母經』第六卷末說:「第三事竟」(7)。可見『毘尼母經』,與說一切有 部本相同,也是分為三分的。在三分中,第一分與說一切有部本最相近。(67)「內宿」到(74) 「根食」,與二本相當;但別有(22)「宿食」到(26)「池!8騔」,似乎是錯簡的重譯。第二分 中,『毘尼母經』較簡略。以『毘尼摩得勒伽』為例:(121)「自恣」到(136)「說欲清淨」, 共一六項目;而『毘尼母經』,從(121)「自恣法」到(125)「取布薩欲」,僅略為五項。此下 ,『毘尼摩得勒伽』,有「偷婆」類,「有食」類,「缽、衣」類,「依止」類,「和上、弟子 」類,從(137)到(164),共二八項目,都是『毘尼母經』所沒有的。『毘尼母經』第三分中說 :「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尚、阿闍梨,和尚、阿闍梨畜弟子法,此皆如上文所說」(8)。 但上文並沒有說到,可見第二分中,應有和尚、弟子法,而是脫落了。第三分中,『毘尼摩得勒 伽』(207)「下意」起,(243)「客上座」止,共三六項目,而『毘尼母經』也沒有。「闥賴吒」、 「實覓罪」、「與學」等,『僧祇律』本也有,所以這大概是「毘尼母經』脫落了的。現存的『 毘尼母經』,除譯文標釋不大分明,缺兩大段外,原文的標題,與說一切有部本,是很接近的。
『毘尼母經』與說一切有部的二本比對起來,與『毘尼摩得勒伽』本更近。如(119)「漿法 」,與『毘尼摩得勒伽』的(120)「酢漿淨」;(226)「出氣」,與『毘尼摩得勒伽』的(292) [P279] 「下風」;(238)「行法非行法」,與『毘尼摩得勒伽』的(311)「威儀不威儀」,完全相合, 而是『十誦律』本所沒有的。又如(152)「金扇」,(154)「扇」──二事;『毘尼摩得勒伽』 ,也立(183)「扇柄」與(185)「扇」為二。『十誦律』本,但立(197)「扇法」為一事。『毘 尼母經』的標目,與『毘尼摩得勒伽』,無疑是更接近的。
註【35-001】『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八四二上)。
註【35-002】『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註【35-003】『毘尼母經』卷七──八(大正二四•八四二上──八五0下)。
註【35-004】『毘尼母經』卷八(大正二四•八五0下)。
註【35-005】『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註【35-006】『毘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二中)。
註【35-007】『毘尼母經』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下)。
註【35-008】『毘尼母經』卷六(大正二四•八三五中)。
大眾部Maha^sa^m!ghika的『僧祇律』,曾說到「誦修多羅,誦毘尼,誦摩帝利伽」(1) [P280] 。與修多羅、毘尼並立的摩帝利伽,顯然為摩得勒伽ma^tr!ka^的異譯。在『僧祇律』中,並 沒有說到摩帝利伽是什麼。然依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及先上座部Purvasthavira 的「毘尼摩得勒伽」去觀察,確信『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與摩得勒伽 相當;這就是大眾部所傳的「毘尼摩得勒伽」。『僧祇律』先明「比丘律」bhiks!u-vinaya ,從「明四波羅夷法第一」,到「七滅諍法第八」,而後總結說:「波羅提木叉分別竟」(2)。此 下,「明雜誦跋渠法第九」,共一四跋渠varga。次明「威儀法第十」,共七跋渠。比丘尼 律bhiks!uni^-vinaya的組織,也是這樣。「雜跋渠法」與「威儀法」,大抵以十事結為一頌 ,也就是一跋渠(品)。但長行的標釋,與結頌偶有幾處不合(偈頌分為數事,長行或綜合的解 說)。今依結頌次第而條列其內容,而附注長行的不同處於下:
一、「雜誦跋渠法」,一四跋渠。 第一跋渠:1 受具足2 不名受具足3支滿(可受具足)4不清淨(不得受其足)(3) 5羯磨6羯磨事7折伏羯磨8不共語羯磨9擯出羯磨10發喜羯磨 第二跋渠:11舉羯磨12別住13摩那埵14出罪15應不應羯磨16隨順行捨17他邏!2恲18異住19與 波羅夷學悔20覓罪相羯磨 第三跋渠:21舉他22治罪23驅出24異住25僧斷事(4)26田地法(5)27僧伽藍法28營事法29床褥 [P281] 法30恭敬法 第四跋渠:31布薩法32羯磨法33與欲法34說清淨法(6)35安居法36自恣法 37迦絺那衣法38非迦絺那衣法39捨迦絺那衣法40衣法 第五跋渠:41看病比丘法42藥法 43和上阿闍梨共住弟子依止弟子法44沙彌法 45缽法46粥法47餅法48菜法49!C褂法50漿法 51蘇毘羅漿法 第六跋渠:52毘尼法(7)53障礙不障礙法 54比丘尼法 55內宿內煮自煮56受生肉57受生穀58自取更受59皮淨60火淨 第七跋渠:61重物62無常物63癡羯磨64見不欲65破信施 66革屣法67屐法68浴法(揩身石)69香屑法70杖絡囊法 第八跋渠:71蒜法72覆缽法73衣紐!9躂結法74腰帶法75帶結法(8) 76乘法77共床臥法78共坐法79共器食法80机法 第九跋渠:81為殺82肉(蒜)83皮法84揩腳物85眼藥86眼藥筒87眼藥籌法88傘蓋法89扇法 [P282] 90拂法 第十跋渠:91刀治92灌筒法93剃髮法94作具(剃具等),95破僧96和合僧 97五百比丘集法藏98七百集法藏99略說毘尼 第十一跋渠:100毀呰101伎樂102香103華 104鏡法105擔法106抄繫衣107上樹108火法109銅盂法110迥向法 第十二跋渠:111眾生法112樹法113樵木法114華法115果法116種殖117聽一年(9)118罪法119非罪法120 治罪法 第十三跋渠:121滅122滅事123調伏124調伏事 125聽法126油法127粉法128刷法129梳法130簪法 第十四跋渠:131塔法132塔事133塔龕法134塔園法135塔池法136枝提137供養具138收供養具法139難 法
二、「威儀法」,七跋渠。 第一跋渠:l上座布薩2第二上座布薩3一切僧布薩4上座食5第二上座食6一切僧食 7 和上教共行弟子8共行弟子事和上9 阿闍梨教依止弟子10依止弟子事阿闍梨 第二跋渠:11床敷12春末月治房13夏安居治房14安居竟治房15客比丘治房16舊住比丘治房 [P283] 17一切盡治房 18廁屋大便19小便法20齒木法 第三跋渠:21衣席22簾隔障23房舍24涕唾25缽龕26粥法27立住法28經行法29坐30臥法 第四跋渠:31客比丘法32舊比丘法 33洗腳法34拭腳法35淨水36飲水37溫室38浴法39淨廚40衣法 第五跋渠;41阿練若比丘42聚落比丘43禮足44相問訊45相喚 46入剎利眾47入婆羅門眾48入居士眾49入外道眾50入賢聖眾 第六跋渠:51著內衣法52著中衣法53著入聚落衣法54白衣家護衣 55前沙門56後沙門57倩人迎食58與人迎食59乞食法60食時相待 第七跋渠:61然燈法62行禪杖法63擲丸法64持革屣65尼師壇66謦咳法67啑法68欠呿頻申法 69把搔70放下風
『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為大眾部所傳,有其不同的次第,與內容的增 減。但就大體而論,與上座部Sthavira系的摩得勒伽,一望而知為出於同一的原本。如「 雜誦跋渠法」的第一、第二、第三跋渠的一部分──(24)「異住」止,與『毘尼摩得勒伽』的 第一分的前五十項(除26到31),內容與次第,都非常相近。又「雜誦跋渠法」的(66)「革屣 [P284] 法」起,(96)「和合僧」止,內容與次第,與『毘尼摩得勒伽』的(142)「屐」起,(174)「 和合」止,更為一致。又如(97)「五百比丘結集」,(98)「七百結集」,(99)「略說毘尼 」(『十誦律』本作「攝毘尼」,解說不同),三事是次第的,位於「雜誦跋渠法」的中間。說 一切有部本,先上座部本,也都位於第一分的中間。尤其是和尚阿闍梨與弟子法,見於「雜誦跋 渠法」(43),又見於「威儀法」(7──9)。說一切有部本,也是這樣,見於第二分與第三 分。這可見原本如此,而並不是重複的。
比較起來,『僧祇律』本簡略,『毘尼母經』本較廣,而說一切有部本,最為詳廣。『僧祇 律』本,於「上座」事,標列為項目的,僅(1)「上座布薩」,(2)「第二上座布薩」,( 4)「上座食」,(5)「第二上座食」──四項。而『毘尼母經』本,有(176)「去上座」, (179)「非時上座集法」,(181)「法會上座」,(183)「說者眾上座」,(189)「眾中說法眾 上座」,(194)「安居中上座」,(205)「浴室上座」,(214)「入家中上座」──八項。而『 毘尼摩得勒伽』本,廣列(212)「眾僧上座」,(213)「林上座」,(239)「阿練若比丘上座」 ,(241)「聚落中上座」,(243)「客上座」,(245)「行上座」,(247)「洗足上座」,(249 )「集上座」,(251)「說法上座」,(254)「非時僧集上座」,(259)「安居上座」,(264)「 安居中上座」,(268)「說戒上座」,(274)「浴室上座」,(285)「白衣家上座」,(296)「 [P285] 廁上座」,(303)「小便上座」──一七項。上座部,說一切有部本,條列最為詳備,也就可見 上座地位的特別受到重視了。又如『毘尼母經』(98)「五百結集」,(99)「七百結集」,( 100)「毘尼緣」是毘尼藏略說;(101)「大廣說」(說一切有部本,分為「白」「黑」二類)是 結集經律的取捨標準。說一切有部本相同,而『僧祇律』本卻沒有「大廣說」。此下,『毘尼母 經』自(102)「和合」起,(108)「有瘡聽」止;(116)「方」起,(119)「漿」止,共一一項 目。『毘尼摩得勒伽』本,自(111)「等因」起,(120)「酢漿淨」止,共一0項,都是「淨法 」kappa。這部分,『僧祇律』本沒有,是值得注意的事!在七百結集時,佛教界有「十事 非法」──「十事不淨」的論諍。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在「七百結集」以下,廣論「等因 」、「時雜」等淨法。淨法,是在某種情形下,經某種手續,認為是可行的。『僧祇律』於結集 時,提出淨不淨的標準,如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上)說:
「五淨法,如法如律隨喜,不如法律者應遮。何等五?一、制限淨。二、方法淨。三、戒 行淨。四、長老淨。五、風俗淨」。
『僧祇律』舉「淨法」的原則──五淨,沒有分別而標列於「摩得勒伽」(「雜誦跋渠」) ,可見「等因」到「漿淨」,是上座部系所補列的。這些,『僧祇律』近於原本,上座系本,顯 然有增廣的形跡。 [P286]
然現存的『僧祇律』本,確有綜合簡略的地方。如「雜誦跋渠法」頌出:「布薩及羯磨,與 欲說清淨,安居并自恣」(10)。而長行綜合前四為一「布薩法」,結說「是名布薩法、與欲法、受 欲法」(11),這是綜合簡略的明證。與此相當的『毘尼母經』,自(120)「夏安居法」起,(125) 「取布薩欲」止,共為六項。而『毘尼摩得勒伽』本,從(121)「自恣」起,(136)「說欲清淨 」止,共達一六項目。在這些上,「摩得勒伽」的原本,相信是近於『毘尼母經』的。總之,現 存各本,都是有所增減的。
註【36-001】『摩訶僧衹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三三四下)。
註【36-002】『摩訶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註【36-003】長行先明「四種受具足」;次廣明「不名受具足」,而以「是謂不名受具足。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具
足」作結,這是合為「受具足」、「不名受具足」二事了。見『摩訶僧祇律』卷二三──二四(大正二
二•四一二中──四二二上)。
註【36-004】頌標「僧斷事」,而長行作「羯磨法」,見『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三中)。
註【36-005】長行別明「園田法」、「田宅法」,而總結為:「是名田宅法」。見『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
四四三下──四四四上)。
註【36-006】長行標「布薩法者」,而結以「是名布薩法、與欲法、受欲法」。頌中「羯磨」似即布薩羯磨。見『摩
[P287]
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五0下)。
註【36-007】長行初標「非羯磨者」,而以「是名毘尼法」作結。見『摩訶僧祇律』卷二九──三0(大正二二•四六
四下──四七0下)。
註【36-008】「帶結法」,頌中缺,長行中有。見『摩訶僧祇律』卷三一(大正二二•四八四下)。
註【36-009】今依頌而分「種殖」與「聽一年」為二,見『摩訶僧律卷』祇三三(大正二二•四九六中)。
註【36-010】『摩訶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五上)。
註【36-011】『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0下)。
『十誦律』「毘尼誦」的「摩得勒伽」,『毘尼摩得勒伽』的「摩得勒伽」,『毘尼母經』 的前六卷,『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如上文所說,是出於同一母體的毘尼摩 得勒伽Vinaya-ma^tr!ka^。漢譯的毘尼摩得勒伽,就是這幾部。此外,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 系的『四分律』,也一再說到經律(毘尼)以外的摩夷Ma^tika^,但實際的內 容不明。根本說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in的「律藏」,義淨的傳譯,是不完全的。據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所說:「比尼得迦及本母」(1),可見『根有律』也是有「摩得勒伽」的, [P288] 只是沒有譯出而已。
有關摩得勒伽的意義,我曾經有所論列(2)。概要的說,摩得勒伽的文體,是標目作釋的;文 義是「決了定義」的。法的摩得勒伽,是聖道的修持項目,如『雜事』等所說(3)。律的摩得勒伽 ,也是有關實行的項目,如出家受具足pravrajya^-upasam!pada^、布薩pos!adha、安 居vars!a^,以及衣、食、住等僧伽規制。律的摩得勒伽,本是僧伽內部實行的法制及慣例( 不成文法)。結集時,只是列舉項目,附於「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但體例與波羅提 木叉(成文法)不合,所以依標作釋,漸成為律的另一部分──「摩得勒伽」。
摩得勒伽,起初應只是標舉項目。『毘尼摩得勒伽』,在依標作釋以前,列舉項目,如說: 「受具戒,應與受具戒,不應與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羯磨,羯磨事,羯磨處,非羯磨處 ……」(4)。而『僧祇律』在依標作釋以後,結為偈頌說:「具足不名受,支滿不清淨,羯磨及與 事,折伏不共語,擯出發歡喜……」等(5)。長行,或者是偈頌;在前,或者是在後,意義都是一 樣的,就是列舉項目的摩得勒伽。如『僧祇律』「雜誦跋渠法」的第五跋渠(品),『大正藏』 依高麗本,是偈頌體;而宋、元、明各本,都是長行(6)。但這些僧制項目,被稱為摩得勒伽的, 早就成為偈頌,偈頌是更便於憶持的。
集為偈頌的「摩得勒伽」,原形是附於「波羅提木叉」後面,後來才發展而成獨立部類的。 [P289] 這一古老意義,應該加以說明。『僧祇律』的「波羅提木叉經」,分為「十修多羅」,從「戒序 」到「隨順法」(或作「法隨順法」)。在「七滅諍法」後,別立「(法)隨順法」為一部,這 是上座部系Sthavira「戒經」所沒有的。「隨順法」的內容,在第三章──「波羅提木叉 經」中,並沒有解說。現在「摩得勒伽」的性質,已經明了,「隨順法」就是「摩得勒伽」的古 義,也就可以進一步的來說明了。(法)「隨順法」,是漢譯各部「戒經」所一致說到的,只是 『僧祇律』特別提出,作為別部吧了。如:
Ⅰ『四分戒本』:「此是佛所說,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若更有餘佛法,是中皆和合應當 學」(7)。 Ⅱ『解脫戒經』:「此是……佛陀所說戒經,半月半月說解脫戒經中來。若更有餘佛法, 皆共隨順……應當學」(8)。 Ⅲ『十誦別本』:「是事入佛經中,半月半月戒經中說。若有餘學,當一心學」(9)。 Ⅳ『五分戒本』:「是法入佛戒經中,半月半月波羅提木叉中說。及餘隨道戒法,是中諸 大德!一心……應當學」(10)。 Ⅴ『十誦戒本』:「是事入佛戒經中,半月半月波羅提木叉中說。及餘隨道戒法,是中諸 大德!一心……應當學」(11)。 [P290] Ⅵ『根有戒經』:「此是如來應正等覺戒經中所說所攝。若更有餘法之隨法,與此相應者 ,皆當修學」(12)。
這是「戒經」的「總結勸學」。總結「波羅提木叉」的八部後,ⅠⅡⅢ本又舉「餘佛法」或 「餘學」;ⅣⅤ本舉「餘隨道戒法」;Ⅵ本舉「餘法之隨法」來勸學。也許解說不完全相同,但 在「波羅提木叉」八部外,別有應當修學的法,這是各部「戒經」一致的意見。「隨道戒法」, 「法之隨法」,與『僧祇律』的(法)「隨順法」,顯然是原文相近而傳譯不同。道宣解「餘佛 法」為:「此謂略教之別序也」(13),意指七佛的略教。所以定賓解說為:「若更有餘佛法者,示 餘佛略也」(14)。以下是七佛略教誡,所以『四分律』是可以這樣解說的。然『解脫戒經』,也說 「餘佛法」,而七佛略教,卻在「序說」中。這可見「總結勸學」中的「餘佛法」,並不合於道 宣的解說。『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五上)說:
「若更有餘者,謂是十七事等所說學法,咸應修習。言法及隨法者,法謂涅槃清淨無累; 正行之法八聖道等,能隨順彼圓寂之處,故名隨法」。
「餘」與「法之隨法」,『律攝』作分別的解說。「十七事」是屬於毘尼的,「八聖道等」 是屬於法的。依『僧祇律』的解說,這是屬於毘尼的,指「雜跋渠法」、「威儀法」──摩得勒 伽。如說:「法隨順法者,如二部毘尼隨順者,順行此法也」(15)。二部毘尼,是二部波羅提木叉 [P291] 與分別vibhan%ga。與波羅提木叉相隨順的,應隨順而行。這是波羅夷……滅諍法(八部) 以外的,與結集的波羅提木叉相契合的,隨順戒經的部分。又說:「威儀者,二部毘尼隨順行, 是名威儀」(16)。據此,可見「威儀法」也是屬於「法隨順法」的。又如『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 二•五四八上)說:
「世尊分別說戒序,八波羅夷、十九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薩耆波夜提、百四十一波夜提、 八波羅提舍尼、六十四眾學、七止諍法,法隨順法偈在後。比丘尼毘尼竟」。
「法隨順法偈」一句,最值得注意!在古代,僧事項目的類集 ── 摩得勒伽,是偈頌,近於 『僧祇律』中,「雜跋渠法」、「威儀法」的結頌。「法隨順法」,就是這些,是波羅提木叉以 外的,卻是隨順於二部毘尼的僧伽規制及威儀。所以在說波羅提木叉儀軌中,終了時也舉此勸學 。『十誦別本』作「餘學法」;『五分戒本』與『十誦戒本』,作「餘隨道戒法」,意義明確, 與『僧祇律』相合。『僧祇律』以此為第九部,這是與上座部系不同的地方。
『銅鍱戒經』,沒有第九部,也沒有「更有餘法」等一句。然在『銅鍱律』中,是有「隨順 法」的,如「附隨」(南傳五•二六九)說:
「於經、律、隨法、所制、隨順法,勿為無益之諍論」。
依注釋(17),「經」等五事的內容為: [P292] 經Sutta──────二部波羅提木叉經分別 律vinaya──────犍度 隨法anuloma────附隨 所制Pan~n~atta───一切律藏 隨順法a^nulomika──四大處(四大說)
『銅鍱律』「附隨」,別有「經」、「隨經」、「律」、「隨律」(18);「法」、「隨法」、 「律」、「隨律」(19)。「隨法」、「隨經」、「隨律」,都解說為「四大處」(20)。『善見律毘婆 沙』,有「本」、「隨本」(21)。隨本(Sutta^nuloma,即「隨經」)也是解說為「四大處」的 。被解說為「四大處」的「隨法」與「隨順法」,似乎本為同一名詞(所以解說也一樣),而語 音小有變化。在本書第四章第二節第二項中,說到「四大處」是依據原始結集的法律,對新傳的 法律,予以審定,否決或採錄。這是隨順於先結集的經、法、律,所以稱為「隨經(隨順修多羅 )」、「隨律」、「隨法」或「隨順法」。「波羅提木叉經」,是原始結集的根本律(也稱為經 、法)。僧伽規制,僧伽威儀的集成,是以波羅提木叉為審決標準,也就是隨順於法(二部毘尼 )的。「摩得勒伽」的(最初)類集,是比原始結集略遲的,所以被稱為「隨、法」。附於「波 羅提木叉」終了,勸學眾應該修學,這是各部律(除『銅鍱律』)所共傳的,而唯有『僧祇律』 [P293] 的「法隨順法偈」,說得最為明確!
現存不同誦本的「摩得勒伽」,上座系是分為三分的。『毘尼摩得勒伽』,稱為「受戒聚、 相應聚、威儀聚」。『十誦律』注作:「具足戒」、「法部」、「行法部」。第二分與第三分, 「法」與「行法」,都是稱為「法」的。第一分「具足戒」,是否也稱為法呢?『十誦律』本第 一分,一二六項,唯(28)「獨住法」,及(115)以下,有關「淨法」的──「和合法」、「僧 坊淨法」、「林淨法」、「方淨法」、「土淨法」、「衣淨法」── 稱為法,其餘的一一九項, 都是不稱為法的。第二分九一項目,僅「塔地」、「塔物無盡」,及末後四事──「林」、「事 」、「破僧」、「上中下座相看」,不稱為法,其他都是稱為法的。第三分,一概稱為法。『毘 尼母經』第一分,有八項稱為法。其中(111)「應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9)「漿 法」,是「淨法」,附於第一分的。(20)「說戒法」,(27)「畜缽法」,(28)「畜衣法」 ,(38)「入僧法」,『十誦律』是屬於第三分的。其餘的不稱為法,與『十誦律』相同。『毘 尼母經』的第二、第三分,標與結不大合一,或稱為法,或不稱為法。比對『十誦律』與『毘尼 母經』,第一分除末後的「淨法」外,是不稱為法的。『僧祇律』的情形,也是一樣。如(1 ) 「受具足」……(24)「異住」;又(55)「內宿內煮自煮」……(65)「破信施」;又(121) 「滅」……(124)「調伏事」,都沒有稱為法。這些,在『十誦律』是屬於第一分的。(95)「 [P294] 破僧」……(99)「略說毘尼」,在『十誦律』中,屬第一分及第二分的末後,也是不稱為法的 。總之,從現存的「摩得勒伽」來研究,第一分(除末後的「淨法」)是不稱為法的;第二分與 第三分,是稱為法的。『僧祇律』將前二分綜合簡編,仍舊保持了稱法不稱法的固有差別。
稱為「法」dharma的第二分,「布薩」、「安居」等,都是僧伽內部,有關僧伽 與個人的規制;「法」只是規章制度的意思。第三分稱為「行法」,或譯為「威儀法」,主要為 每人在行住坐臥中,以行為主的行動軌範。aca^ra,譯為(正)行,也可譯為軌則,如說:「安 住具戒,善能守護別解脫律儀,軌則圓滿,於微小罪見大怖畏」:這是經中最常見的「戒蘊」的 文句。『瑜伽師地論』卷二二(大正三0•四0二中)解釋說:
「云何名為軌則圓滿?謂如有一,或於威儀路,或於所作事,或於善品加行處所,成就軌 則,隨順世間,不越世間,隨順毘奈耶,不越毘奈耶」。 (中略行住坐臥) 「謂如有一,於其所作:若衣服事,若便利事,若用水事,若楊枝事,若入聚落行乞食事 ,若受用事,若盪缽事,若安置事,若洗足事,若為敷設臥具等事……名所作事。如其所 應,於所應作,於如所作,即於此中如是而作。由是作故,不為世間之所譏毀,不為賢良 諸正善士、諸同法者、諸持律者、諸學律者之所呵責,如是名為於所作事成就軌則」。 [P295]
軌則,正就是這些「行法」或「威儀」。日譯本的『沙門果經』,譯「軌則圓滿」為「正行 精勤」(22)。約法說,是aca^ra──正行,行的軌範。約人說,是a^ca^rya── 阿遮梨耶,人的軌 範。「瑜伽行地」與『瑜伽師地」的傳譯不同,也由此字而來。這一部分,稱為「行法」或「威 儀法」的,在說一切有部中,決定為aca^ra的義譯。『銅鍱律』的「儀法犍度」,以vatta為「 威儀」,那是部派間用語的不同了。僧伽內部的一切規制,個人的日常行動的軌範,是「法」與 「行法」的意義。據此來觀察不稱為法的第一分,意義顯然是不同了。如「羯磨」•「羯磨事」 •「遮羯磨」•「不遮羯磨」•「學」•「還戒」•「不捨戒」•「戒羸」•「諍事」•「滅事 」•「不消供養」•「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等,主要為僧伽規制中 ,所有術語的解說,及內容分別。如法律中,對「人」•「自由意志」•「假釋」•「假扣押」 等,確定意義,或內容的分類一樣。「摩得勒伽」的第一分,不是僧伽規制,是僧伽規制中,所 有術語的定義與分類(這就是解說)。在僧伽制度的發展中,這部分是先集出的;但這一分的集 出,意味著僧伽規制的早已存在。接著是規制──「法」的集出;又以僧伽規制,個人正行的偏 重,而分為「法」與「行法」,成為三分。在這稱為法與不稱為法的差別中,可以看出「摩得勒 伽」次第集成的情形。
在各本的「摩得勒伽」中,「五百結集」、「七百結集」,敘列在中間,這是值得注意的事 [P296] !我在『印度之佛教』中,曾有所解說(23),今再略為補充的說明。一、「摩得勒伽」,是僧事項 目的類集。初集成時(比王舍城結集略遲),與第一分相當,為有關僧事術語的標目。末後以「 五百結集」作結,表示為原始的結集,如書籍的「後記」一樣。二、再結集時,約為七百結集時 代。對於固有的標目,應有所整理、增列,成為第一分。在「五百結集」後,更附以「七百結集 」及「毘尼攝」。當時,上座們傳來的,完成的僧伽規制,也結集出來,稱為「法」與「行法」 。三、七百結集以後,佛教界以僧伽規制的項目為主,而進行類集的工作。等到二部分裂,大眾 部將第一分與第二分,綜合簡化,展開其類集工作,而形成『僧祇律』的組織形態。上座部方面 ,對「摩得勒伽」,又將「四大教法」,及有諍論的「淨法」,附編於「七百結集」之後,成為 現存三分的形態(『毘尼摩得勒伽』與『毘尼母經』的共同部分)。對於僧制類集方面,就是根 據「摩得勒伽」,而類集為種種「犍度」了。這是上座部律師們的業續!
「摩得勒伽」現存的不同誦本,關於成立的先後,應從兩方面說。一、標舉項目部分;『僧 祇律』二一0目;『毘尼母經』二三八目;『毘尼摩得勒伽』三一二目,『十誦律』三一八目。 上座部系的逐漸增多,由簡而詳,正表示了成立的先後次第。然『僧祇律』的項目,也有上座部 系「摩得勒伽」所沒有的。如「雜誦跋渠法」的(52)「毘尼斷當事」,(54)「比丘尼法」, (100)「毀呰」,(101)「觀伎兒」,(107)「上樹」,(110)「迴向物」。如「毘尼斷當事」 [P297] ,是『五分律』「調伏法」等的淵源。「比丘尼法」,是『五分律』的「比丘尼法」;『銅鍱律 』與『四分律』的「比丘尼犍度」;『十誦律』「雜誦」的「比丘尼法」,『根有律』「雜事」 的「比丘尼法」:「犍度」的重要部分,根源於「摩得勒伽」,卻是上座部系本所脫落了的。「 毀呰」等與「波羅提木叉」有關;而「上樹」一事,更是『僧祇律』、『銅鍱律』以外的,各部 律「眾學法」所共有的。所以上座系的「摩得勒伽」,對古形的「摩得勒伽」,誠然是增列得很 詳密,但也是有所脫落的。
二、解說部分:由於部派的師承各別,適應不一,解說的廣略也大不相同。『毘尼摩得勒伽 』與『十誦律』,『毘尼母經』,『僧祇律』,解說部分的數量,約為一•三•八之比。說一切 有部本,項目多而解說最簡,然簡略並不就是古義。如『僧祇律』明「四種受具足」(24);『毘尼 母經』說:比丘五種受具,比丘尼五種受具,綜合而除去共同的,實為七種受具(25)。而『毘尼摩 得勒伽』與『十誦律』,明十種受具足(26)。依『十誦律』而造的『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說一切 有部舊義,也還是七種得戒(27)。這可見『毘尼摩得勒伽』,及『十誦律』的十種受具,不但在部 派中,就是在說一切有部中,也是後起的新說。所以說一切有部本的解說簡略,只能說是維持「 摩得勒伽」的古風,也就是維持體裁上的舊形,而並非內容都是古義的。
在律學的開展中,「摩得勒伽」的眾多項目,逐漸結合而傾向於「犍度」Khandha的 [P298] 組合。在這點上,『僧祇律』保持「摩得勒伽」形態,而沒有上座部系那樣的,發展為各各獨立 的「犍度」。但在舊形式下,也逐漸形成新的結構。如結合「具足」、「不名受」、「支滿」、 「不清淨」,而說:「是中如法清淨者,名受具足」(28),與上座系的「受戒犍度」相當。結合「 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而說:「是名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丘(尼的誤寫)攝竟 」(29),與「人犍度」相當。結合「布薩」、「羯磨」、「與欲」、「說清淨」,而說:「是名布 薩法、與欲法、受欲法」(30),與「布薩犍度」相當。又如「衣法」、「毘尼法」、「比丘尼法」 、「五百比丘集法藏」等(31),都近於上座部系的「犍度」。『僧祇律』雖有類集的趨勢,但始終 維持眾多項目,依標作釋──「摩得勒伽」的形式。從漸有類集的趨勢而論,現存『僧祇律』的 「雜誦跋渠法」、「威儀法」的組成,應為根本二部初分,「摩得勒伽」正向「犍度」發展的初 階段。在現有律典中,『僧祇律』是這一部分的古形了。大概為阿育王As/oka的時代,當然 有後來的增編部分。
至於『毘尼母經』,如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說:
「比丘經、比丘尼經、一切犍度、摩得勒伽、毘尼增一:此五種總為毘尼藏」。
『毘尼母經』所說的「律藏」,「摩得勒伽」以外,別有「一切犍度」。別立「犍度」而又 保存「摩得勒伽」,與說一切有部相同。『毘尼母經』一再說到各種犍度(32),顯然這是「犍度」 [P299] 成立以後,才完成的解說。在『毘尼母經』中,引述「尊者薩婆多說」(33);「尊者迦葉維說」, 「迦葉隨比丘」(34),「尊者彌沙塞說」(35),「曇無德」(36)的意見。『毘尼母經』的解說部分,已 在律學「五部分流」以後。『毘尼母經』說到「白業觀」(淨觀地)、「種性地」、「第八人地 」等十地(37),與『般若經』所說相合。『毘尼母經』解說部分,應遲到西元以後。
註【37-001】『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註【37-002】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二七──三二)。
註【37-003】『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四0(大正二四•四0八中)。『阿育王傳』卷四(大正五0•一一三下
)。『阿育王經』卷六(大正五0•一五二上)。
註【37-004】『薩娑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三中──五九四上)。
註【37-005】『摩訶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六中)。
註【37-006】『摩訶僧祇律』卷二九(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又注(24))。
註【37-007】『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一0二二中)。
註【37-008】『解脫戒經』(大正二四•六六五上)。
註【37-009】『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二0六上)。
註【37-010】『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九下)。
[P300]
註【37-011】『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八中)。
註【37-012】『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0七中)。
註【37-013】『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卷下(大正四0•四六二中)。
註【37-014】『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下(大正四0•四九0上)。
註【37-015】『摩訶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註【37-016】『摩訶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四上)。
註【37-017】『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二七二)。
註【37-018】『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三一五)。
註【37-019】『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三一五)。
註【37-020】『銅鍱律』「附隨」注(南傳五•三四八)。
註【37-021】「善見律毘婆沙』卷六(大正二四•七一六中)。
註【37-022】『長部』『沙門果經』(南傳六•九五)。
註【37-023】拙作『印度之佛教』(四二──四四)。
註【37-024】『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註【37-025】『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中)。
註【37-026】『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0上)。『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
[P301]
註【37-027】『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0中──五一一中)。
註【37-028】『摩訶僧祇律』卷二三•二四(大正二二•四一二中──四二二上)。
註【37-029】『摩訶僧祇律』卷二五•二六(大正二二•四二八中──四三八中)。
註【37-030】『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五0下)。
註【37-031】『摩訶僧祇律』:「衣法」,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三中──四五五上)。「毘尼法」,卷二九──三0
(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0下)。「比丘尼法」,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一上──四七六中)。「五百
比丘集法藏法」,卷三二(大正二二•四八九下──四九三上)。
註【37-032】參考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三六──六三七)。
註【37-033】『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上)。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上)。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0上)
。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一下)。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二上)。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中)。又卷五
(大正二四•八二六下)。
註【37-034】『毘尼母經』卷二(大正二四•八一0下)。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五中)。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六下)
。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一下)。又卷四(大正二四•八二二上)。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中)。又卷五
(大正二四•八二八中)。又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中)。
註【37-035】『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上)。又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上)。
註【37-036】『毘尼母經』卷六(大正二四•八三八中)。
[P302]
註【37-037】『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中)。又卷八(大正二四•八五0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