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摩得勒伽」ma^tr!ka^,上座部Sthavira系的「犍度」khandha部分,已 經簡略的敘述。現在可以進一步的,論究「犍度」部成立的過程。有關犍度部分的成立,平川彰 博士以為:犍度部的現在形態,是成立於枝末分派以後的。然從諸律的共通而觀,有繼承根本律 的可能性。在諸律中,巴梨Pa^li──『銅鍱律』與『四分律』,同為二十二章,同名為犍度 ,這一組織的類同,值得注目,認為這是古形的保存(1)。博士的論據,雖不止於此,然以二律組 織的類同,而斷為古形的保存,似乎還值得商討。因為,在部派分裂的系統中,這是同屬於分別 說Vibhajyava^din系的。犍度部分組織的近似,也許由於部派的親近性吧!博士以為: [P324] 犍度部組織的成立時期,可以上溯於原始佛教的時代(2)。雖推論為成立於原始佛教時期,而不知 原始的組織是什麼。所以見『銅鍱律』與『四分律』的類同,而論斷為古形。當然,這也應該是 受到近代研究者的影響──對巴梨語聖典的過分推重。
論究犍度部的成立過程,試從各部律的比較著手。各部律的犍度部分,次第與項目,並不一 致。然而比較起來,『根有律』、『十誦律』、『四分律』、『銅鍱律』,連『五分律』在內, 在前面的大部分,都表現了大致相同的情形,如:
圖片
〔十誦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銅鍱律〕 〔五分律〕
1.受具足───1.出 家───1.受 戒───1.大─────1.受 戒
2.布 薩───2.布 薩───2.說 戒───2.布 薩───2.布 薩
3.自 恣───3.隨 意───4.自 恣───4.自 恣───4.自 恣
4.安 居───4.安 居───3.安 居───3.入雨安居──3.安 居
5.皮 革───5.皮 革───5.皮 革───5.皮 革───6.皮 革
6.醫 藥───6.藥─────7.藥─────6.藥─┬───7.藥
└───8.食
7.衣─────7.衣─────6.衣─────8.衣─────5.衣
[P325]
8.迦絺那衣──8.迦絺那衣──8.迦絺那衣──7.迦絺那衣──9.迦絺那衣
從「受具足」到「迦絺那衣」,共有八法(『五分律』開為九法):雖各律的次第,有小小 不同,而大體可說是一致的。『毘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這樣說:
「諸經中與毘尼相應者,總為比丘、比丘尼經。諸經中與迦絺那衣相應者,總為迦絺那犍 度。比丘經、比丘尼經、一切犍度、摩得勒伽、毘尼增一:此五種總為毘尼藏」(3)。
『毘尼母經』立一切犍度,而對犍度部的類集,舉「迦絺那衣」為例,這不能不說是奇突的 !『五分律』的第三分,就是上列的九法,也以「迦絺那衣法」為最後。這可以解說為:這是犍 度部第一階段集出的內容。第一階段集出的,以「迦絺那衣」為末後,這是上座部系的共同傳說 ,一致公認;這所以『毘尼母經』,以「迦絺那衣」的總集為例吧!這八法中,「受具足」為出 家而成為僧伽成員的儀式;「布薩」為半月一次的誦戒;「安居」為一年一度的三月定住;「安 居」的結束是「自恣」;然後受「迦絺那衣」。這五法,為佛教內的宗教大典。而「衣」、「藥 」、「皮革」,為日常生活中,有關僧伽及個人的重要事項。犍度部分分別成立的初階段,應就 是這些諸律共通的部分。
以下的犍度部分,組織與次第,分別說與說一切有系Sarva^stiva^din不同;試再分為 二類來比較。 [P326]
圖片 〔十誦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銅鍱律〕 〔五分律〕 9.俱舍彌─── 9.拘舍彌───9.拘睒彌─ \ / ─ 9.瞻 波─┐ 10.瞻 波───10.羯 磨───10.瞻 波─ / \ ─10.拘睒彌─┤ 10.滅 諍 11.般茶盧伽──11.黃 赤───11.呵 責─────11.羯 磨─┴─11.羯 磨 ┐ 12.僧殘悔─┬─12.補特伽羅──12.人 ── \ / ─12.別 住───17.別 住 │ └─13.別 住───13.覆 藏─ / \ ─13.集──────────┘
上列部分,是有關僧事處理的是否如法,及有所違犯的處分法規,自成一類,大致相合。所 以這第二階段集成的,還早在說一切有與分別說──二系未分的時代。『五分律』獨成一格,是 參考了古代「摩得勒伽」的緣故。 [P327]
圖片 〔十誦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銅鍱律〕 〔五分律〕 13.遮─────14.遮布薩─── 14.遮→19. 14.滅 諍────10.滅 諍 (11.羯 磨) 14.臥 具───15.臥 具→19. 15.破 僧→17. 15.雜 事→14. 12.破 僧 15.諍 事───16.諍 事─── 16.滅 諍→14. 16.臥坐具────13.臥 具 16.調 達───17.破 僧→15. 17.比丘尼→20. 17.破 僧→12. 14.雜 ┌1→20. ┌─18.法──────18.儀 法────15.威 儀 雜誦─────雜─┼2→17. │ 19.房 舍→16 19.遮說戒────16.遮布薩 | │ │ (17.別住) | └3───┘ 20.雜→15. 20.比丘尼──┐ 18.調 伏 五百比丘結 \ 集法毘尼 │ 集三藏法─────五百結集───21.五百人 ───21.五 百─┐└─19.比丘尼 七百比丘集 │ 滅惡法──────七百結集───22.七百集法毘尼─22.七 百 └──20.五百集 └────21.七百集 註:→代表連接至下一層之…第二層之「雜」應以虛線與「五、七百結集」連結
這一部分,儘管內容相當,而組織與次第,顯然是差別很大!「五百結集」與「七百結集」 [P328] ,為這一部分中,唯一共同的部分。這是有關結集傳說的記錄,在上座部系中,早已獨立組成, 而附於「法」或「犍度」的末後。如現存的『雜事』,雖有「五百結集」與「七百結集」,但這 並不是『雜事』的「八門」,門門十頌所攝的,這只是附錄而已(『十誦律』也不是「雜誦」所 攝)。這二種附錄,起初是沒有看作「犍度」或「法」的。如『十誦律』沒有稱為「法」;『四 分律』也沒有稱之為「犍度」。這本是不適於稱為「犍度」或「法」的。『銅鍱律』稱為『犍度 」,『五分律』稱為法,那是各部派重組時代的事了。
屬於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與『根有律』,組織與次第,大體是一致的。『十誦律』的「 雜誦」,含有「調達事」、「雜法」、「比丘尼法」與「威儀」部分。『根有律』的『雜事』, 「破僧事」已分離獨立了。『雜事』僅含有「雜法」、「比丘尼法」、「威儀法」(又附有二種 結集)。「雜誦」與『雜事』所包含的各部分,在分別說系的律藏中,是各別獨立的。『律藏之 研究』,以『銅鍱律』及『四分律』的二二犍度為原形(4),所以對『雜事』與「雜誦」的含有幾 部分,解說為「犍度的併合」(5)。其實,『雜事』與「雜誦」,不是併合其他犍度,反而是逐漸 的分離出來。如根本說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in的犍度部分,是「十七事」與「雜事 」;這是唐義淨所傳,西藏所傳的一致傳說。然『根有律』卷二七(大正二三•七七五中)說:
「戒者,謂從四他勝,終至七滅諍。……於餘十六事處、及雜事處、尼陀那處、目得迦等 [P329] 處」。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也是這樣說的(6)。一六事與雜事,顯然為說一切有部律 的初型。『十誦律』但立「七法」、「八法」(『根有律』開為十六),「調達事」還是「雜誦 」的一分,這就是一六事與雜事了。等到「調達事」(「破僧事」)分離出來,成為一部,就成 為「十七事」與「雜事」。所以,『雜事』與「雜誦」的含有「比丘尼」等部分,決不是併合, 而是在諸犍度分離獨立過程中,還沒有分離出來。『十誦律』的「雜誦」(『根有律』稱為「雜 事」),與『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不是同名為「雜誦」嗎?『僧祇律』的「雜誦」,不 是含有更多的部分嗎?惟有以「雜誦」為原型,以觀察其分離獨立的過程,對於犍度部的古形與 新形,才能明確的辨認出來!
上座部系Sthavira的「摩得勒伽」ma^tr!ka^,是分為三聚──「受戒聚」、「相應聚
」、「威儀聚」的(1)。大眾部系Maha^sa^m!ghika的『僧祇律』,綜合為二法──「雜誦跋渠
法」、「威儀法」。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雜誦」或「雜事」,含有「威儀法」在
內。所以「摩得勒伽」的原型,起初可能是泛稱為「雜誦」或「雜品」;由於一再增編,才成為
「三聚」或「二法」的。
註【41-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六三0)。
註【41-002】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九一)。
註【41-003】『毘尼母經』卷三,有文意大同的敘錄(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註【41-004】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三四)。
註【41-005】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二0)。
註【41-006】『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二(大正二三•九七三下──九七四上)。
[P330]
第二項 依摩得勒伽而次第成立
圖片
┌─ 受戒聚(具足戒)─┐
雜誦(雜品)─────┼─ 相應聚(法 部)─┴─雜誦跋渠法
└─ 威儀聚(行法部)───威儀法
與犍度khandha相當的部分,是依古形的「雜誦」(二法或三分),而分離獨立起來 的。「摩得勒伽」,是僧團中有關僧伽與個人所有的規章法制。這些規制,原始結集時,還沒有 集出,而是推行於僧伽內部的不成文法。離原始結集不久,早在七百結集以前,律師們已集為標 舉項目的「摩得勒伽」。這應與法的「摩得勒伽」──相互對論,名為「論阿毘達磨論」的開展 同時。依標舉而作解說,起初是應該極為簡要(說一切有部的『毘尼摩得勒伽』,代表了那種隨 [P331] 標略釋的風格)。然在師承傳授,適應不同的情形下,到根本二部分裂(約西元前三00年頃) 以前,僧伽間傳誦的「摩得勒伽」,應該已有了多少出入。現存『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及 「威儀法」,代表了東方(後來成為大眾部)的「摩得勒伽」。西方(後來成為上座部)的「摩 得勒伽」誦本,當然近於上座系的,次第與內容,有了不少的出入;但二部的距離,是不會相差 太遠的。在『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中,已有「受具戒」、「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攝」 、「布薩」、「安居」、「自恣」、「衣」、「毘尼」、「比丘尼」、「五百比丘集法藏」、「 七百集法藏」──一0種,近於上座部系的犍度。但沒有分離出來,而是含容在「雜誦」中的。 比對上座部系,都有分別獨立的諸犍度,可推定為:『僧祇律』的「雜誦」,正代表了──在「 摩得勒伽」的項目中,以重要的項目為中心,將有關部分,類集編次的階段;這是根本二部將分 與初分的形態。分裂以後,大眾部維持舊形,而上座部及其再分化的部派,繼承固有學風,一再 類集為不同的犍度(法或事),而獨立成部。
『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威儀法」,是「摩得勒伽」的古形(上座部古誦本,應相 差不遠);犍度部分,由此而分離成立。對於這一論題,先舉三項有力的證明。
Ⅰ『銅鍱律』的「瞻波」、「拘睒彌」、「羯磨」、「集」、「別住」──五種犍度,在上 座系的各部律中,開合不定,而名稱也最不一致。 [P332]
圖片 〔十誦律〕 〔根有律〕 〔四分律〕 〔銅鍱律〕 〔五分律〕 9俱舍彌─── 9拘睒彌─── 9拘睒彌→10 9瞻 波─┐ 10瞻 波───10羯 磨───10瞻 波→9 10拘睒彌─┤ 11般茶盧伽──11黃 赤───11呵 責───11羯 磨─┴─ 11羯磨 ┐ ┌─12補特伽羅──12人→13 12別 住────17別住 │ 12僧殘悔─┴─13別住────13覆 藏→12 13集 ─────────┘
這一部分,開合──或二,或四,或五而外,名義最為含混!如「羯磨」,『根有律』約如 法、和合、非法、別眾的羯磨說。『銅鍱律』指苦切、依止、驅出、下意、不見罪舉、不悔罪舉 、不捨惡見舉──七種羯磨說。而『五分律』的「羯磨法」,幾乎把這一部分,全都包括了進去 。又如『銅鍱律』「集犍度」的「集」,意義也不明了。如比對『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 及上座系的「摩得勒伽」,就會充分的明了出來。與此相當的「雜誦跋渠法」,共一四項目,分 為七段,文長二卷以上(2)。內容為:
A5「羯磨」。6「羯磨事」:羯磨有「四羯磨」、「二羯磨」……「成就五如法和合作 羯磨已後不悔」──十類。羯磨事有「比丘受具足羯磨事」……「和合根羯磨事」── 十類。羯磨與羯磨的事,作全部的分類統列,可說是羯磨的大綱(3)。 [P333]
B7「折伏羯磨」(五類)•8「不共語羯磨」(二類)•9「擯出羯磨」•10「發喜羯 磨」(六事)•11「舉羯磨」──不見罪舉•不悔罪舉•不捨見舉(三類)。
C12「別住」•13 「摩那埵」•14「出罪」:結名「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攝」。以尸 利耶娑犯僧殘為緣起,其次解說:「持律比丘與他出罪時,他語有罪亦知,無罪亦知。 覆亦知,不覆亦知。發露亦知,不發露亦知。應與別住亦知,不應與別住亦知。如法與 別住亦知,不如法與別住亦知。如法行波利婆沙亦知,不如法行波利婆沙亦知。中間有 罪亦知,中間無罪亦知。夜斷亦知,夜不斷亦知。隨順行亦知,不隨順行亦知。應與摩 那埵亦知,不應與摩那埵亦知。如法與摩那埵亦知,不如法與摩那埵亦知。究竟摩那埵 亦知,不究竟摩那埵亦知。中間有罪亦知,中間無罪亦知。夜斷亦知,夜不斷亦知。隨 順行亦知,不隨順行亦知。應與阿浮呵那亦知,不應與亦知。如法與阿浮呵那亦知,不 如法與亦知。共覆亦知,不共覆亦知。無量覆亦知,(別覆亦知),毘舍遮腳亦知。或 有罪合非夜合,或有夜合非罪合,或有罪合夜亦合,或有非罪合非夜合。本罪,中間罪 」。「有罪」到「不發露」,是通於一切罪的。對於「有罪」,作了極廣的論究(4)。「 別住」以下,專約僧殘罪的處分說。
D15「應不應羯磨」:瞻波比丘的諍訟為緣起,而說非法不和合、非法和合、如法不和合 [P334] 、如法和合──四種羯磨。
E16「隨順已捨」:「折伏」、「不共語」、「擯出」、「發喜」、「舉」、「別住摩那 埵」──六種羯磨,隨順行五事或七事,然後解除羯磨。
F17「!2妢邏!2恲」:二部眾共諍舉與不舉,由中正的斷事者來處分解決。
G18「異住」:二部眾共諍,僧破,仍應受供養,得受具足戒。
說一切有部的『毘尼摩得勒伽』,與「雜誦跋渠法」上列七段相當的,是: A6「羯磨」•7「羯磨事」……16「所作事」 B35「白」•36「白羯磨」•37「白二羯磨」•38「白四羯磨」 C39「苦切羯磨」……44「惡邪不除擯羯磨」 D45「別住」……49「別住等四功德」 E51「戒聚」•52「犯聚」……60「罪聚」 F205「諍壞僧」 G207「下意」•208「種種不共住」 H208 「闥賴吒」
『毘尼摩得勒伽』的八類,項目雜而且多;「雜誦跋渠法」,較為簡略。『毘尼摩得勒伽』 [P335] 的AB──二類,在「雜誦跋渠法」中,只是A類的二項。C類,與「雜誦跋渠法」的B類相合 。DE──二類,與「雜誦跋渠法」的C類相合。F 類,就是「雜誦跋渠法」的G類。G類,合 於「雜誦跋渠法」的E類。H類,與「雜誦跋渠法」的F 類相合。
『僧祇律』「雜誦跋渠法」中,如上所列的部分,內容都與「羯磨」有關。雖有成為不同部 類的傾向,而還是前後次第,意義關聯的。所以,『五分律』除「別住」部分以外,總稱之為「 羯磨法」。這是依據古型的次第相連,意義相關而總立的,並非如或者所說,將不同的犍度,合 而為一(5)。然「羯磨法」中,問題不一,再分為不同的犍度,從組織的嚴密來說,也確乎是必要 的。本來都是「羯磨」,分編者沿用「羯磨」為一部分的名稱。但部派間的意見不一,所以『銅 鍱律』的「羯磨犍度」,與『根有律』的「羯磨事」,所指的部分內容,也就不能相合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雜誦跋渠法」的「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攝」一章。標舉項目,僅有 「別住、摩那埵、出罪」(梵語阿浮呵那)──三事;而結說時,增列「毘尼攝」。在解說中, 廣說有罪、無罪,通於一切犯(五聚罪);然後專說僧殘罪的處罰及出罪。在『毘尼摩得勒伽』 中,「別住」(45)等以下,明「戒聚」、「犯聚」、「不犯聚」(51 52 53)等。『毘尼母經』 ,也是一樣。「雜誦跋渠法」,是統合這二類了。在「犯」的處分中,僧殘罪最為複雜。非詳明 有犯、無犯、輕犯、重犯……一切犯相,是不可能如法處理的。所以「別住摩那埵出罪」,與「 [P336] 犯不犯」、「輕犯重犯」等分別,從來就是相關聯的。『毘尼摩得勒伽』,末了的「罪聚」,是 罪(就是犯)的總攝。『毘尼母經』作「集犯」(6)。「雜誦跋渠法」的「毘尼攝」,就是「犯毘 尼」的總攝。Samuccaya,應譯為「集」,但也有譯作「攝」的。「別住摩那埵出罪」,與犯 不犯等「集犯」,「摩得勒伽」的舊型,是相關聯的;所以對有關僧殘罪的處分──「別住摩那 埵出罪」,『銅鍱律』就稱之為「集犍度」了。
Ⅱ「雜誦跋渠法」有52「毘尼」(斷當事),這是對於波羅夷pa^ra^jika^、僧伽婆尸沙 sam!gha^vas/es!a── 僧殘的違犯,所作的判決實例。上章曾說到:這一部分,與『五分律 』的「調伏法」相當。依此擴編而成為別部的,是『四分律』的「調部」,『十誦律』的「毘尼 誦」(的一部分;毘尼誦是因此立名的)。『銅鍱律』改編在「經分別」Suttavibhan%ga 中。在波羅夷與僧殘的戒條下,「分別犯不犯相」,而廣舉判決的實例(7)。從分量說,「雜誦跋 渠法」的「毘尼」,與『五分律』的「調伏法」,最為簡略。內容的多少出入,那是大眾部與上 座部的傳誦不同了。「雜誦跋渠法」,本為犍度部分的母體,依此分出而成為犍度部分,如『五 分律』立「調伏法」,可說是最合理的。
Ⅲ「雜誦跋渠法」有54「比丘尼法」,「比丘尼法」的集為一類,是很早的。在說一切有部 中,還含攝在「雜誦」、「雜事」,沒有分離獨立。分別說系的『銅鍱律』、『四分律』、『五 [P337] 分律』,都分別成立為「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都有「比丘尼 」的存在。然在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十誦律』、『毘尼誦』、『毘尼摩得勒伽』、『 毘尼母經』,都沒有標舉「比丘尼」項目,可說是很費解的!在「雜誦跋渠法」中,明確的證實 了古型的「摩得勒伽」,是有「比丘尼法」的。這近於部派未分以前的古型;上座部系的「比丘 尼犍度」,或「比丘尼法」,是據此而成立的。現存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沒有「比丘尼」 項目,如不是由於上座傳統的輕視女性,那一定是脫落了。
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羯磨犍度」(或稱為法,或稱為事)的含義不確定,「集犍度」的 意義不明了;『五分律』的「調伏法」,各部的「比丘尼法」(或犍度),都從『僧祇律』的「 雜誦跋渠法」中,發見其淵源,與確定的意義。所以,「雜誦跋渠法」(及「威儀法」)為「摩 得勒伽」,為犍度部分的母體,應該是無可懷疑的事。
『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與「威儀法」,為毘尼的摩得勒伽的大眾部誦本。從雜多的項 目中,漸類集為犍度部分的形態,但還沒有分離為別部。現在來比對『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 」、「威儀法」,與上座部律(以『四分律』為代表)的關係。在比對中,說明某些部分已接近 成立,或略具雛形,以論斷為部派將分未分時代的犍度之母。
(『四分律』)一、「受戒犍度」:『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類集1 「受具(足)」 [P338] •2 「不名受(具足)」•3「支滿」(應與受具足)•4「不清淨」(不得受具足),結為: 「是中清淨如法名,名受具足」(8)。與「受戒犍度」相當,接近完成;地位也是在第一。
二、「說戒犍度」:與「說戒犍度」相當的,是31「布薩法」。結為:「是名布薩法,與欲 法,受欲法」(9);而結頌作:「布薩及羯磨,與欲說清淨」(10)。這是類集四、五項目,而總稱「 布薩法」的,內容相當完備。
三、「安居犍度」,四、「自恣犍度」:「雜誦跋渠法」中,35「安居法」•36「自恣法」 ,與上面的「布薩法」,次第相連,與上座律部的次第相合。「安居法」與「自恣法」,比起上 座部系的犍度來,要簡略得多。
五、「皮革犍度」:「雜誦跋渠法」66「革屣法」,以恕奴二十億Sron!akot!ivim!s/a的故 事為主。其他律部,有億耳S/ron!a-kot!ikarn!a故事,『僧祇律』編入「受具足法」。『 毘尼摩得勒伽』,分173「皮」與174「革屣」為二項。『毘尼母經』也是這樣(11)。『僧祇律』也在 「革屣法」外,別立83「皮法」。所以『毘尼母經』,直稱為「革屣犍度」(12)。後來上座部系, 類集「皮」與「革屣」為一,也就稱為「皮革犍度」了。
六、「衣犍度」:「雜誦跋渠法」40「衣法」的類集,近於「衣犍度」,但缺略糞掃衣部分。
七、「藥犍度」:「雜誦跋渠法」,有42「藥法」,極簡,與『五分律』的「藥法」相近。 [P339] 飲食方面,「雜誦跋渠法」列舉「粥法」等多法,散在多處,還沒有類集為「食法」的形跡。『 五分律』分為「藥法」與「食法」,不是分一為二,而是「摩得勒伽」的舊形。平日的正常飲食 ,臨時的藥物救治──這二類,上座部系(除『五分律』)律,都合為「藥犍度」。這意味著厭 離情緒的強化,以飲食為不得已的救治了。
八、「迦絺那衣犍度」:「雜誦跋渠法」有37「迦絺那衣法」•38「非迦絺那衣法」•39「 捨迦絺那衣法」。這是摩得勒伽的原形,如『十誦律』「毘尼誦」作:87「受」•88「不受」• 89「捨」,90「不捨」。「雜誦跋渠法」,還沒有類集為一。據「摩得勒伽」,「迦絺那衣法」 在前,「衣法」的次第在後,與『銅鍱律』相合。
九、「拘睒彌犍度」:「雜誦跋渠法」17「他邏!2恲」•18「異住」,與「拘睒彌犍度」相當 。二項簡略而獨立,還沒有統合完成。
一0、「瞻波犍度」:「雜誦跋渠法」15「應不應羯磨」,意義相合,但極為簡略。
一一、「呵責犍度」:「雜誦跋渠法」7 「折伏」•8「不共語」•9「擯出」•10「發歡 喜」•11「舉羯磨」:列舉事緣,比上座部律為詳。被羯磨者,應怎樣隨順行,然後解除,別屬 「隨順行捨」。這部分與「呵責犍度」相當,接近完成。
一二、「人犍度」:「雜誦跋渠法」,12「別住」•13「摩那埵」•14「出罪」,結名為: [P340] 「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攝」(13)。與「人犍度」相當,但與「犯相」的廣說相結合。
一三、「覆藏犍度」:「雜誦跋渠法」16「隨順行捨」,通於「折伏」、「不語」、「擯出 」、「發喜」、「舉」、「別住摩那埵」──六種。『毘尼摩得勒伽』的207「下意」•208「種種 不共住」,與「雜誦跋渠法」相合。『四分律』的「覆藏犍度」,專約「別住」者說。上來五種 犍度,在「雜誦跋渠」中,次第蟬聯而來,雖一部分還沒有具備犍度的規模,但確為五種犍度未 分立前的形態。
一四、「遮犍度」: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本有「止說戒」、「止自恣」──二項。遮說戒 部分,在「雜誦跋渠法」的「布薩法」中(14)。遮布薩的事緣,『四分律』也是編入「說戒犍度」 的(15)。從「雜誦跋渠法」去看,遮止說戒,沒有成為一類的意義。
一五、「破僧犍度」:在『僧祇律』中,破僧的因緣,部分編在「波羅提木叉分別」 Pra^timoks!a-vibhan%ga的僧殘第十戒中。「雜誦跋渠法」的24「異住」•95「破僧」,都與「破 僧犍度」相當,但沒有集成一類的形跡。
一六、「滅諍犍度」:「雜誦跋渠法」,121「滅事」•122「滅諍事」,僅列舉了「四諍事」 ,「七滅諍」的名目。「滅」與「諍事」,為「摩得勒伽」的項目,而又同時編入「波羅提木叉 經」Pra^timoks!a-su^tra,為波羅提木叉的一部分。上座部系的諸律,「滅諍法」的分別, [P341] 都編入與犍度相當的部分,而沒有作為波羅提木叉的分別。僅有『十誦律』,在「波羅提木叉分 別」,與犍度部分,都有七滅諍的分別,但不免重複了!『僧祇律』在「雜誦跋渠法」中,沒有 分別;卻在波逸提pa^tayantika的「發諍戒」中,廣說「七滅諍」與「四諍事」(16),內容 與「滅諍犍度」相當。『僧祇律』與『十誦律』,與犍度相當部分的組織,是比較古的,而「滅 諍法」的解說,卻沒有一致。可見「七滅諍」部分,起初是怎樣的遊移於「波羅提木叉分別」及 「犍度」部分了!以「雜誦跋渠法」而論,是沒有「滅諍犍度」的傾向的。
一七、「比丘尼犍度」:「雜誦跋渠法」54「比丘尼法」,所集的部分,與「比丘尼犍度」 相近;這是類集完成很早的部分。
一八、「法犍度」:大概的說,與『僧祇律』的「威儀法」相當。「摩得勒伽」,早就分為 二類或三類,別立「威儀」──「行法」一類,但這是大概的分類,與犍度部分的「威儀犍度」 (或稱為法),是略有不同的。『毘尼摩得勒伽』,『毘尼母經』的第三部分;『僧祇律』的「 威儀法」,其中的一部分,如『僧祇律』七跋渠中的三、四、七──三跋渠,在上座部系的犍度 中,都是歸入「雜犍度」的。所以『僧祇律』的「威儀法」,是「摩得勒伽」的固有部分,並不 等於分離出來的「威儀犍度」。
一九、「房舍犍度」:「雜誦跋渠法」中,25「僧斷事」•26「田地法」•27「僧房法」• [P342] 28「營事法」•29「床褥法」•30「恭敬法」,次第相連,與「房舍犍度」相當。
二0、「雜犍度」:『僧祇律』有「雜誦」,這是項目眾多,包括僧伽規制的大部分。在上 座部系,犍度的分離別立過程中,「雜誦」是越來越小了。說一切有部的「雜誦」,還包含有「 破僧」、「比丘尼」、「威儀」部分。等到這都分離獨立,剩餘的瑣細事項,成為名符其實的「 雜事」──「小事犍度」了。現存的『僧祇律』,「雜誦」還是眾多項目的總匯,與「雜犍度」 不同。
二一、「集法毘尼五百人」;二二、「七百集法毘尼」。「雜誦跋渠法」有97「五百比丘集 法藏」;98「七百集法藏」,與之相當。這二部分,有關結集史實,早已集成。關於七百結集, 當時的論諍,『僧祇律』僅「受取金銀」一事。上座系說,起諍雖僅是為了受取金銀,而論諍共 有十事。以『僧祇律』所說而論,當時論諍主題,只是受取金銀一事。「十事非法」,應為從七 百結集起,到二部分裂──上座部成立的時代,僧伽內部所有諍論的總合。
總觀上面所說,比對上座部的犍度部分,『僧祇律』的情形是這樣的:1.接近完成的,有「 受具足」、「布薩法」、「安居法」、「自恣法」、「衣法」、「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攝」 、「毘尼法」、「比丘尼法」、「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尼」──一0類。 2.粗具雛形的,有「革屣法」、「藥法」、「應不應羯磨」、「隨順行捨」──四類。 [P343] 3.次第相連的,有「迦絺那衣」(三項),「他邏!2恲」與「異住」(二項──拘睒彌),「 折伏」…… 「舉羯磨」(五項──呵責),「僧斷事」……「恭敬法」「六項──房舍)──四 類。 4.未曾考慮的,有「遮」、「破僧」,「滅諍」── 三類,『僧祇律』的集成者,還沒有意 識到這將成為一部類。而「雜」與「威儀」──二類,要等到一切分離後,剩餘的自然整編為二 部。
犍度部分的發展成立,可以作這樣的結論。「雜誦跋渠法」與「威儀法」,為「摩得勒伽」 的大眾部誦本,與『毘尼摩得勒伽』,『毘尼誦』的一部分;『毘尼母經』,是同一本源的。這 是「波羅提木叉」以外的,一切僧伽規制的總集。在佛教的開展中,「摩得勒伽」的解說,以其 中的重要項目為主,類集有關的項目,與當時慣行的規制,漸成為一聚一聚的部類。『僧祇律』 就是這樣,代表了部派將分與初分的形態。遵循這一學風,更為嚴密的類集,分離而成為一類一 類的犍度部分,那是上座部重律學派的業績!
在本節第一項的比較中,發現上座部的犍度部分,在前面的幾類,可說是各律一致的。越到 後面,各部律的出入越大。犍度部分的成立,是不止一次集成的。犍度部分,『四分律』與『五 分律』,都分屬於三分,也可說分為三類。而『銅鍱律』分為「大品(一0犍度),「小品」( [P344] 一二犍度);『十誦律』也分為二類──「七法」、「八法」(此外有「雜誦」,還沒有分為多 少法)。『銅鍱律』與『十誦律』,雖數目的多少不合,而都分為二大類,這是應該重視的。在 犍度部分的成立過程中,應該有過第二階段,第三階段的事實。
犍度的母體是「雜誦」(說一切有部,仍保有威儀屬於「雜誦」的傳統),又分為「雜誦」 與「威儀」;一切犍度依此而分離出來。犍度集成(分離出來)的第一階段,是(依『十誦律』 )「受具足」、「布薩」、「自恣」、「安居」、「皮革」、「醫藥」(『五分律』依古義,分 藥與食為二)、「衣」、「迦絺那衣」──八種。雖然次第小小出入,而可說大致相同。第二階 段集出的是:「俱舍彌」、「瞻波」、「般茶盧伽」、「僧殘悔」(或分為二)、「遮」、「臥 具」、「諍事」──七種,或加「調達」為八類。這是說一切有與分別說部,將分與初分的階段 。其他部分,還包含在「雜誦」中。這七種或八種,雖次第的出入較大(前四種,開合不同,而 次第相近),但主要差別,只是『四分律』編「房舍」在後面,『銅鍱律』與『五分律』,編「 遮說戒」在後面而已。等到「比丘尼」別出;舊有「雜誦」的剩餘部分,與「威儀」部分,重整 理而編成「雜」與「威儀」──二種;加上早已集成的附錄部分,五百結集與七百結集:這是第 三階段,分別說部的最後整理。『銅鍱律』不忘過去的二分法,整編為「大品」與「小品」。『 四分律』與『五分律』,就分編為三分了。最後的集出、整編,到了分別說部再分派的階段。最 [P345] 後集出部分,沒有從來的傳說為依據,只憑自部的意見來編排次第,這所以越到後面,次第的出 入越大了。
註【42-001】『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五上)。
註【42-002】『摩訶僧祇律』卷二四──二六(大正二二•四二二上──四四一上)。
註【42-003】羯磨與羯磨事,是通於前面的「受具足」,及以下的種種羯磨。
註【42-004】『毘尼母經』卷二•三,與此相當的部分,也廣明犯相(正二四•八一一上──八一三下)。
註【42-005】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一四)。
註【42-006】『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下)。
註【42-007】如本書第四章第三節第一項所列。
註【42-008】『摩訶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
註【42-009】『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0下)。
註【42-010】『摩訶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五上)。
註【42-011】『毘尼母經』卷五(大正二四•八二五中──下)。
註【42-012】『毘尼母經』卷四(大正二二•八二一上)。
註【42-013】『摩訶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三八中)。
[P346]
註【42-014】『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0中)。
註【42-015】『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四上──八二五上)。
註【42-016】『摩訶僧祇律』卷一二•一三(大正二二•三二七上──三三五中)。
現存的犍度khandhaka部分,各律使用的名稱,並不一致。『銅鍱律』二二章,都稱 為「犍度」。『四分律』也稱為犍度,但末後二章,只說是「集法毘尼五百人」、「七百集法毘 尼」。還有,被推定為雪山部Haimavata的律藏,也有「諸犍度」。『五分律』二一章, 都稱為「法」dharma。『十誦律』也是稱為「法」的,如「七法」、「八法」;「雜誦 」中有「比丘尼法」、「雜法」。但「調達事」是例外,是不稱「法」而稱為「事」vastu 的。還有結集傳說的附錄部分──「五百比丘結集三藏法品」、「七百比丘集滅惡法品」,稱為 「品」varga。與『十誦律』同屬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根有律』,稱為「 律事」、「律雜事」,一概都稱為「事」。正量部Sam!mati^ya立「婆藪斗律」(事律) ,與『根有律』相同。在這些不同的部派中,『銅鍱律』稱為「犍度」,『五分律』稱為「法」 ,『根有律』稱為「事」,使用統一的名稱。『四分律』與『十誦律』,名稱不統一。『律藏之 [P347] 研究』,考得上座部系的犍度部分,起初名稱是不統一的。「相應」、「律事」、「犍度」、「 法」,混合使用。以同一名稱而貫徹全部,屬於再整理的時期(1);這是大致正確的結論!
這些名稱:並不起於犍度部分的分立,而早存在於犍度的母體──「摩得勒伽」ma^tr!ka^ 時代。一、「法」:這是「摩得勒伽」第二分、第三分所用的名詞;內容為僧伽內部,僧伽與 個人的所有規制。依「摩得勒伽」,而「布薩法」、「安居法」等,一類一類的集出,稱之為「 法」,是最自然不過的。分別說部系Vibhajyava^din的『五分律』,說一切有部的『十 誦律』,稱犍度部分為「法」,代表了該部早期的形態。然而「五百結集」、「七百結集」,並 不是規章法制。而提婆達多Devadatta的破僧,不是法制,反而是法制的破壞。在這點上 ,『十誦律』不稱為「法」,顯然是更妥當的。而『五分律』也稱為「法」,就未免通泛了。
二、「事」:『銅鍱律』的「七百犍度」,說到「瞻波律事」(2)。「律事」Vinayavastu ,是『根有律』與正量部廣泛使用的名稱。與『銅鍱律』「瞻波律事」相當的,『十誦律』 作「瞻波國毘尼行法中」(3)。「毘尼行法」,決非「律事」的別譯。『十誦律』又說:「舍婆提 國毘尼藥法中」(4);可見「行法」與「藥法」一樣,都是專名。「行法」應為A^ca^ra^-Dharmaka 的義譯,本為性罪以外僧制的通稱(如破戒、破威儀的分別,就是這樣)。「瞻波法」部分,古 稱「瞻波行法」,可見「法」與「行法」,本沒有太大的差別,其後才演化為二類的。『銅鍱律 [P348] 』還有「雜事犍度」,「事」在『銅鍱律』中,是並不生疏的。說一切有部,起初是稱為「法」 的,但逐漸使用「事」這一名稱。如『十誦律』是稱「法」的,但稍後成立的「調達事」,已稱 為「事」;其他的也漸以「事」來代替他。『十誦律』的「優波離問」,是成立於「七法」、「 八法」等以後的。在「問波羅提木叉」部分,已偶然的應用,如「盜事」、「殺事」、「妄語事 」、「問十三事」、「問波夜提事」(5)。與此相當的『毘尼摩得勒伽』,在問「七法」、「八法 」中,作「問受戒事」、「問布薩事」、「問俱舍彌事」、「問羯磨事」、「問覆藏僧殘事」等 ,而結名「優波離問事竟」(6)。依此可見,『十誦律』本稱為「法」,而在律學的傳流中,有以 「事」代「法」的傾向。『根有律』就是一切稱為「事」的一派。大概「事」是通稱,一切都是 適用的,這才取代了具有軌制意義的稱呼──「法」。
三、「犍度」:這是『銅鍱律』與『四分律』所用的。在「摩得勒伽」中,就有「犍度」一 名;如分為「三聚」,三聚就是三犍度了。這是新起的名稱;從佛教聖典史去看,在西元前二世 紀,『發智論』立八犍度。『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約西元一世紀作,立一四犍度。『識身足 論』立六蘊(就是六犍度)。這是西元前二世紀以來的風尚。『銅鍱部』與『法藏部』(銅鍱部 以本上座部、分別說部自居,不合史實)的成立,也在那個時代──西元二世紀。因部派獨立, 而對僧制的類集,重為整編,稱為犍度。『四分律』還知道「五百結集」與「七百結集」,不符 [P349] 合犍度的意義;但『銅鍱律』已進而徹底應用這一名稱了。
四、「相應」sam!yukta:是經律結集中的重要術語。南傳有「相應部」;義淨譯為「 相應阿笈摩」(7)。初期的結集,片段、雜碎,但不只是資料的堆集,而是將眾多資料,以問題為 中心,而類集有關的一切。經如「蘊相應」、「處相應」等;律如「布薩相應」、「羯磨相應」 等(不過初期的類集,仍不免予人以雜亂的感覺)。「摩得勒伽」的第二分──「布薩法」、「 安居法」等,早就稱為「相應聚」了。『銅鍱律』的「七百犍度」,稱「布薩犍度」為「布薩相 應」(8);這是古代用語的遺留。『律二十二明了論』,也曾說到:「如布薩相應學處中說」(9); 「於制布薩相應滅(應是「戒」字的訛寫)中廣說應知」(10);「於制羯磨相應戒中」(11)。約義類 相從說,是「相應」;約類集為一聚說,是「犍度」。「相應」的古稱,漸為犍度所代而逐漸淡 忘了。
註【43-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四二)。
註【43-002】『銅鍱律』「小品」(南傳四•四五八)。
註【43-003】『十誦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四下)。
註【43-004】『十誦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四上)。
註【43-005】『十誦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七九中、三八一中、三八二上、三八三中)。又卷五三(大正二三•五九一上
[P350]
)。
註【43-006】『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八二中)。
註【43-007】『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九(大正二四•四0七中)。
註【43-008】『銅鍱律』「小品」(南傳四•四五八)。
註【43-009】『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八中)。
註【43-010】『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九下)。
註【43-011】『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七0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