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第四節 受戒犍度──古形與後起的考察

 第一項 事緣部分──佛傳

  依「摩得勒伽」ma^tr!ka^而開展為「犍度」khandhaka,在組織方面,『十誦律 』與『根有律』,是比較古的。然組織形式與內容,不一定是一致的,所以更應從內容方面去舉 例說明。在犍度部中,論究新與古的問題,至少要從主體部分,相關部分,事緣部分,還有附屬 部分(譬喻、因緣)去考察,才不致陷於「以偏概全」的謬誤。 [P351]

  『律藏之研究』,舉「大犍度」的「受具」及「佛傳」為例,進行論究,以明犍度部分的新 古。以「受戒犍度」來說,認為『銅鍱律』的「大犍度」是古形的。其次,是『五分律』的「受 戒法」,『四分律』的「受戒犍度」。『僧祇律』省略了佛傳,是新的。而『十誦律』的「受具 足法」,『根有律』的「出家事」,是最後完成的(1)。這一新古的論定,主要是以佛傳為中心而 予以論定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同屬於分別說部系Vibhajyavadin ,在「受戒犍度」部分,成立「十眾受具」以前,都有次第連貫的佛傳。『僧祇律』「雜 誦跋渠法」,論四種受具足時說:「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樹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覺妙證( 善具足),如綖經中廣說,是名自具足」(2)。『律藏之研究』以為:「如綖經中廣說」,指大眾 部Maha^sa^m!ghika的佛傳──『大事』。『僧祇律』本來是有佛傳的,而現存的『僧祇律 』,佛傳是被省略了,這是再整理的律(3)。『十誦律』等沒有佛傳,當然是後起的了。

  以佛傳為中心而論「受戒犍度」的新古,非從『僧祇律』「雜誦跋渠法」的認識去著手不可 !「雜誦跋渠法」,於「受具、不名受(具)、支滿(可以受)、不清淨(不得受)」的解說部 分,可說與上座部Sthavira系的「受戒犍度」相當,但還不能說是受戒犍度。『僧祇律』 標舉眾多項目,而一一加以解說,始終保持「摩得勒伽」的體裁。這是依「摩得勒伽」,漸為重 要問題的類集,而移向分離獨立的「犍度」階段。「摩得勒伽」三分中,第一分是不稱為「法」 [P352] 的。「雜誦跋渠法」,綜合簡化為二分,而仍保留稱法、不稱法的差別。受具足等,屬於第一分 ,是不稱為法的。這不是僧伽的法制,而是有關僧伽法制的,名稱與內容的確定(或論諍的決定 )。所以摩得勒伽,被解說為「決了定義」(4)。「雜誦跋渠法」,對於這部分的解說,分為二段 :一、「四種受具足」。二、「名受具足」與「不名受具足」,專論「十眾受具」,可以不可以 ,合格不合格的問題(這在『毘尼摩得勒伽』中,是「應與受具足」、「不應與受具足」;「可 得受具足」、「不可得受具足」)。先明「四種受具足」:「自具足、善來具足、十眾具足、五 眾具足」(5),這是「受具足」的解說。大眾部的持律者,對傳說中──事實上曾經存在的不同方 式的受具,作綜合的說明,「受具足」是什麼。佛成道,就自然的得具足,名「自具足」。佛度 五比丘等,「喚善來比丘」而得度出家,名「善來具足」。「十眾和合,一白三羯磨,無遮法」 ,為僧團的正規的受具足法,名「十眾具足」。在這�堙A『僧祇律』敘述了十眾受具足的儀軌。 因億耳S/ron!a-kot!ikarn!a的請求,為邊地方便准予「五眾具足」。不同方式的受具足 ,『僧祇律』分為四種。『毘尼母經』別明比丘五種受具,比丘尼五種受具,實為七種(6)。『十 誦律』與『毘尼摩得勒伽』,明十種受具足(7)。對傳說中的不同受具,及傳說中的特殊事例,一 一羅列起來,才成為更多種的「受具足」。在這點上,『僧祇律』的四種受具足,可能是不完備 的,但確是初期的傳說。現存不同傳本的「摩得勒伽」,都是先明「受具足」──種種不同的受 [P353] 具足。然後明「應與受具足」等,約十眾受具,而論合法不合法,合格不合格。「摩得勒伽」的 體例是這樣的,『僧祇律』也沒有例外,這是上座部系,「受戒犍度」的前身。

  說到受具足,實以「十眾受具」為主。從佛教的制度來看:在家弟子,受五戒,名優婆塞 upa^saka、優婆夷upa^sika^,譯義為「近事」(男、女),是親近承事的意思。每月六 齋日,在家弟子到寺院�堥荂A受一日一夜的八支淨戒,名優波婆沙upava^sa,譯義為「近 住」,是近阿羅漢而住的意思(8)。出家受具足,名優波三缽陀upasam!pada^,譯義為「近 圓」。古譯「具足」,也就是圓滿的意思。從受具足的制度來說,是成為僧伽成員的儀式。一方 面──受者是請求、誓願;一方面,得僧伽(十眾)同意,准予入僧,從此與大眾「同羯磨而住 」。從內容來說,這是「捨家非家」,投身於和樂清淨的僧伽,而傾向鄰近於涅槃解脫的生活; 「近圓」,就是近於涅槃(圓寂)的意思。「受具足」一詞的成立,與出家修行,而向於清淨解 脫的生活,是不能分離的。

  『僧祇律』的四種受具,是「摩得勒伽」,與『毘尼摩得勒伽』、『毘尼母經』一樣,是羅 列不同方式的出家受具,而說明「受具足」是什麼。說明不同的受具足,當然與佛的教化事跡有 關,但是各別的,舉事實來說明,而沒有次第的編述佛傳的任何意圖。但由此而發展成的,上座 部系,特別是分別說部系的受戒犍度,就與此不同。『銅鍱律』的「大犍度」,從佛的初成正覺 [P354] 說起。次第的敘述佛的傳記,教化弟子出家──「善來受具」、「三歸受具」,然後說到「十眾 受具」。『五分律』與『四分律』,從釋迦族S/a^kya說起,誕生,出家,更與現存的佛傳相 近。分別說部系的受戒犍度,重在「十眾受具」。從佛的成佛、說法、「善來受具」、「三歸受 具」的敘述,等於成立「十眾受具」的淵源一樣。說到「十眾受具」為止;連邊地的「五眾受具 」,也沒有說到,更不用說「受教誡具足」與「問答具足」了。分別說部系的受戒犍度,以「十 眾受具」的法制為主體(「受戒法」);編集者有意的編述佛的史傳,以說明受具的不同階段。 『僧祇律』的四種受具,雖與佛的教化事跡有關,近於分別說部佛傳中的部分事實,但是說明「 受具足」的不同事實,並無次第的佛傳意義。說『僧祇律』為本有佛傳而只是省略了,那是想像 如此而已!

  「雜誦跋渠法」的「四種受具」說,『律藏之研究』,沒有理解為「摩得勒伽」的性質,因 而比附於『銅鍱律』的「大犍度」,而想像為本來是有佛傳的。並引了兩項論據:一、如『僧祇 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說:

   「自具足者,世尊在菩提樹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覺妙證(善具足),加綖經中廣說, 是名自具足」。

  宋、元、明──三本,沒有「善具足」三字。『律藏之研究』以為:「如綖經中廣說」,是 [P355] 引證大眾部的佛傳──『大事』;『大事』是說到四種具足的(9)。然這一解說,不能給以有力的 證明。因為,『僧祇律』只是以佛在菩提樹下,初成正覺的事實,來解說「自(然)具足」。而 菩提樹下初成正覺,見於經文的,並不在少數,如『增壹阿含經』(大眾部所傳)卷一四(大正二 •六一八上)說:

   「佛在摩竭國,道場樹下,初始得佛」。

  此下,從佛的慨念阿羅勒迦藍A^ra^d!a-ka^la^ma等二人的已死,去波羅奈Va^ra^n!asi^ 化五比丘;然後到優留毘村Uruvilva^化迦葉Uruvilva^-Ka^s/yapa及其弟兄;回迦毘羅 國Kapilavastu化父王。這也是結合佛的許多故事,具有佛傳的意義。佛在菩提樹下,初 成佛道,『雜阿含經』與『相應部』等,也都有說到。大眾部的持律者,引經說的初成正覺,以 成立「自具足」,是不能證明為引證『大事』的。而且,「四種受具足」,是大眾部的持律者, 對於「受具足」的解說,根源是律部而不是佛傳。『大事』立四具足,只能解說為『大事』依律 部而編集,決不能解說為律部引證『大事』。其實,即使『僧祇律』引用古本『大事』,以說明 「自具足」,也只是引用佛傳為證,而並非『僧祇律』在說明四具足時,是有佛傳的;是本來有 佛傳,而被重整理者所省略的。對『僧祇律』本有佛傳的推論,這一項文證,是沒有證成力量的 。 [P356]

  二、現存梵本的『大事』,首明「中國(佛教的中國,聖大眾部中,說出世部所誦律藏之大 事」(10)。『大事』全稱為『大事譬喻』Maha^vastu,為大眾部的一派,說出世 部Lokottarava^din的佛傳。明四種受具,確與『僧祇律』相合。『大事』 與律藏有關 ,是沒有問題的。然『律藏之研究』,認為『大事』是出於律藏的。部分的佛傳,與『銅鍱律』 「大犍度」中的佛傳相近,所以『大事』是以這一部分為本,獨立而擴大組織,成為現在形的『 大事』。結論是:『大事』佛傳的一部分,出於律藏,當然是『僧祇律』;『僧祇律』本來是有 佛傳的(11)。然從犍度部的成立過程來說,現存的『僧祇律』「雜誦跋渠法」,有關「受具足」的 解說,還是依標作釋的「摩得勒伽」,還沒有演進到成為獨立的,完整而有體系的「受戒犍度」 階段。所以推論原形的『僧祇律』,有「大犍度」那樣的佛傳,是無法置信的。「雜誦跋渠法」 「四具足」的解說,與佛的事跡相結合,如『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上──四一六上)說:

   「世尊在菩提樹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覺妙證」。 「如來喚善來比丘,度人出家。……如來所度阿若憍陳如等五人,善來出家,善受具足。 ……次度滿慈子等三十人。次度波羅奈城善勝子。次度優樓頻螺迦葉五百人。次度那提迦 葉三百人。次度伽耶迦葉二百人。次度優波斯那等二百五十人。次度汝(舍利弗)大目連 各二百五十人。次度摩訶迦葉、闡陀、迦留陀夷、優波離。次度釋種子五百人。次度跋渠 [P357] 摩帝五百人。次度群賊五百人。次度長者子善來」。 「從今日制受具足法,十眾和合,一白三羯磨,無遮法,是名善受具足」(佛在王舍城竹 園制)。 「舍衛城中,有居士名阿那邠坁,素與(王舍城居士)鬱虔,特相親友,來(王舍)到其 家。……佛為說法……欲還舍衛城起立精舍。……遣富樓那入海採寶……既出家已,…… 到輸那國……此中應廣說億耳因緣」。

  這些事跡,不是次第連貫的,敘述詳細的佛傳。但如將這些片段的事跡,連貫而編述出來, 不就是佛傳嗎?這些片段的事跡,不就是佛傳的來源嗎?『大事』是佛傳,『大事』之所以屬於 律藏,是這樣的根據於『僧祇律』,而並非根據什麼『僧祇律』的佛傳。現在形的『僧祇律』, 還沒有進展到佛傳的階段,更不用推想原形的『僧祇律』了!

  說到佛傳,我想另行論究,這�堨u能簡要的說到,與此有關的部分。佛傳──佛陀一生的傳 記,以文字集錄為大部,傳誦或書寫而流傳下來,是並不太早的。在沒有大部以前,先有片段的 記錄;片段記錄以前,是作為事跡,而傳說於僧伽或信眾之間。但無論為傳說,為記錄的傳誦, 由於年代久,區域廣,彼此間是有多少出入的。在部派未分以前,早就有多少異說;經過傳說的 事實,就是這樣。 [P358]

  佛陀涅槃以後,佛陀的遺跡,受到信眾的尊崇。如來生處,如來成正覺處,如來轉法輪處, 如來入涅槃處(12):佛的遺跡受到尊敬;事跡也當然傳誦於人間。四大聖跡,也就是如來一生的四 大事跡。誕生前後,從出家修行到成佛,說得完備些,就形成八相成道(或十相)。佛傳是以這 些為總線索,結合種種傳說而成的。佛的普化人天──八眾(13),為弟子說法,成立僧制。集出而 見於經律的,片段的比較多。佛的事跡,並非只是這些,原形就是這些,而是經與律的結集者, 為了說明某一法義,某一制度,而引用傳說中的部分事跡,以表示法律的真實意義。律部,原則 是「隨緣成制」。所以不但「波羅提木叉」,僧伽所有的每一制度,都會有一項或多項的事緣。 佛(與弟子有關,也就成為弟子的傳記)的事跡,在律部中特別豐富,原因就在於此。

  佛的一生事跡,在佛教界,本是多方面的片段的傳述。為了表達某一法義,某一制度,某一 事件,由編集者編成次第而敘述出來。由短而長,漸形成大部的佛傳。從現有的佛傳來說,主要 的有二大部分:一、佛從王舍城Ra^jagr!ha到吠舍離Vais/a^li^,最後到拘尸那Kus/inagara 入涅槃。這一連續的長篇記錄,以佛的大般涅槃為主體,如『長阿含經』的『遊行經』(『 長部』『大般涅槃經』);『增壹阿含經』「道經」(14);『根有律雜事』「大涅槃譬喻」(15)。二 、以佛的化眾出家,光大僧伽為主體。又有似同而實異的兩類:1.『眾許摩訶帝經』(西元九八 九年譯),為『根有律破僧事』(西元六九五──七一一年間譯)前九卷的同本異譯,為根本說 [P359] 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in的佛傳。從世界成立,王統次第,釋種來源說起,到佛回迦 毘羅Kapilavastu,化度釋種,提婆達多Devadatta等出家止(下接破僧事)。『中 本起經』(約西元二00──二二0年間譯)上卷,也是從瞿曇Gautama種姓說起,到調 達(提婆達多的舊譯)出家為止。雖然詳略不同,而實與『眾許摩訶帝經』的大意相合。五比丘 中有十力迦葉Das/abala-ka^s/yapa,與『十誦律』同;這是說一切有部的古形佛傳。此外 ,『普曜經』(西元三0八年譯),與異譯的『方廣大莊嚴經』(西元六八三年譯),從菩薩處 在兜率天宮,四事觀察說起;也是到迦毘羅化度釋種為止。『佛本行集經』說:「薩婆多師名此 經為大莊嚴」(16)。可見這是說一切有部本,但已是大乘化了的佛傳,有不少的變化(固有的佛傳 ,還可以節錄出來)。2.『過去現在因果經』(西元四五0年頃譯),從然燈佛Di^pam!kara 授記說起,到化大迦葉Maha^ka^s/yapa止。又『異出菩薩本起經』 (西元三00年頃譯), 『佛說太子瑞應本起經』(約西元二四0年前後譯出),也是從然燈授記說起,到化三迦葉止。 『五分律』說:「如瑞應本起中說」(17)。現存的『佛說太子瑞應本起經』,應是化地部 Mahi^s/a^saka的佛傳。『佛本行集經』說:「迦葉維師,名佛往因緣。……尼沙塞師,名為毘尼藏 根本」(18)。這幾種佛傳,與分別說部系的受戒犍度前面的佛傳,最為相近。彌沙塞部稱為『毘尼 藏根本』:毘尼藏是僧伽制度,僧制以出家入僧,「十眾受具」為主。成佛說法,化眾出家,為 [P360] 制「十眾受具」的根源,所以這一部分的佛傳,或稱為「毘尼藏根本」。『佛往因緣』,可能就 是『過去現在因果經』的別譯。如真是這樣,那是迦葉維部(Ka^s/yapi^ya也是分別說系)的佛 傳了。

  西元五八七──五九二年譯出的『佛本行集經』,依卷末所記,應是曇無德部Dharmaguptaka 的佛傳。稱為「本行集」,每舉五部律的異說,共六0卷。這是晚期的擴編本,與『 四分律』「受戒犍度」的佛傳部分,有種種的差異。而在五三品以下,與說一切有部的佛傳一樣 ,也說到回迦毘羅化釋種的事。這是晚期擴編,參綜別部傳說的誦本。在長期的傳說中,部派間 都不免相互影響的,不可能部別的體例截然不同。但從大體來觀察:有關化度出家,光大僧伽的 佛傳部分,有這二大流類:分別說部系,以化迦葉、舍利弗S/a^riputra等為止。說一切有部 系,以回迦毘羅化釋種為終。

  佛傳中,『過去現在因果經』等,以化度舍利弗等為止,是建僧的因緣;是分別說系的。『 眾許摩訶帝經』等,以化釋種為止,是破僧的因緣;是說一切有系的。從這一事實的差別去觀察 ,在分別說系的律部中,對於佛陀化眾出家的事跡,也是有這二類的。『銅鍱律』「大犍度」, 『五分律』「受戒法」,『四分律』「受戒犍度」,從如來(種族、誕生、出家、修行)成佛起 ,到化舍利弗等止,敘述佛的化眾出家,為成立「十眾受具」制的因緣。又『銅鍱律』「破僧犍 [P361] 度」,『四分律』與『五分律』的「破僧違諫戒」(19),敘述佛的化度釋種,提婆達多等,為破僧 的因緣。雖只限於化度釋種一事,而敘述多事,也是不限於提婆達多的。從這二項不同的化眾出 家的記錄,可以理會到:佛陀化眾出家的事跡,傳說是多方面的。如化度釋種,可與「破僧違諫 戒」相結合,也可與「破僧」事相結合。這種事跡,早在「摩得勒伽」時代,或與「受具足」相 結合(片段的,不同的受具事實,還沒有編成次第的佛傳形式)。或與「破僧」等相結合,如「 雜誦跋渠法」解說「異住」說:「如提婆達多因緣中廣說」(20)。(法義)制度與事緣的結合,是 多方面的,也不是一開始就編集成文的。等到編集而成文字(起初還是口誦的),如犍度部的別 別集出,那就與事緣的結合固定化。那時候,事緣的屬此屬彼,廣說略說;甚至要不要這些事緣 ,部派間的意見,是不能一致的!

  以「受戒犍度」來說,「摩得勒伽」對「受具足」的解說,是與成佛、說法、度眾出家的事 緣相結合的。雖是片段的,沒有成為次第的佛傳形式,但到「受戒犍度」的集成獨立,以成佛、 說法、善來受具、(三歸受具)、「十眾受具」等,次第編成佛傳的形式,闡明僧伽的形成與僧 制發展的過程,可說是極自然的。分別說部的這一手法,不能不給予高度的讚歎!在成佛以前, 結合當時傳說的誕生、出家、修行等事跡,成一較完整的佛傳,也並不新異。這在犍度的集成時 代,這些早是教界一般的傳說了。 [P362]

  說一切有系中,『十誦律』「受具足法」,『根有律出家事』,與「受戒犍度」相當的,沒 有分別說部律的佛傳部分。這只能說對於部分事緣,不加採錄,不能說將佛傳的部分刪去。要知 道,說一切有部主流──阿毘達磨者,對於傳說、文頌,是取批判態度,而不是一律看作事實的 。如『大毘婆沙論』卷一八三(大正二七•九一六中)說:

  「然燈佛本事,當云何通?……答:此不必須通,所以者何?此非素怛纜、毘奈耶、阿毘 達磨所說,但是傳說。諸傳所說,或然不然」。

  又評馬鳴As/vaghos!a的『佛所行讚』,如論卷一七二(大正二七•八六六中)說:

  「此不必須通,以非素怛纜、毘奈耶、阿毘達磨所說,但是造制文頌。夫造文頌,或增或 減,不必如義,何須通耶」?

  「文頌」是文學作品。如『大事』是譬喻;「本起」是譬喻的異譯;「大莊嚴」也是文學作 品的名稱。傳說中的事緣,除與法義及制度有必要的關聯,集入三藏以內;此外佛傳等,都流傳 於藏外。所以說一切有部律,以『十誦律』為例,本是樸素而少事緣的。如「波羅提木叉分別」 Pra^timoks!a-vibhan%ga,直從迦蘭陀子須提那Kalandakaputra-sudinna說起(21)。「 受具足法」,沒有成佛,度三迦葉等事緣(22)。「調達事」也沒有說化度釋種(23)。「皮革法」中, 二十億耳Sron!akot!ivim!s/a的因緣,也極為簡略(24),「拘舍彌法」,也沒有說『長壽王經』 [P363] (25)。對於這些,『根有律』除「破僧事」與佛傳相結合而外,其他的簡略或沒有說,『根有律』 也是一樣的。可見這是說一切有部律的本來如此,並非『十誦律』從『根有律』中刪略了。如「 受具足法」,以「十眾受具」為主,這是僧伽制度的真正建立。化度五比丘等,還只是道義的自 由結合,對「十眾受具」來說,是沒有敘述必要的。又如提婆達多破僧,與化度釋種,又有什麼 必要的關係呢?說一切有部,不是沒有這種佛陀事跡的傳說,而是除必要的敘述外,讓他成為傳 說,而沒有錄入三藏以內。這是說一切有部的根本立場。但說一切有部的旁系──持經譬喻者, 大大的以「本生」「譬喻」來充實說一切有部律,成為『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在部派的流 傳發展方面,影響極大,後為迦濕彌羅Kas/mi^ra的毘婆沙師Vaibha^s!ika所信用。

  說一切有系與分別說系,同從上座部中分化出來。分別說部的「受戒犍度」,廣敘佛傳部分 ;「破僧犍度」,也廣敘化度釋種。而說一切有部集成的犍度部分,卻略而不談。這是學風的不 同,怎能想像『銅鍱律』的犍度部分為古形,而後以佛傳的有無分新古呢?以受具的事緣來說: 『僧祇律』還是「摩得勒伽」,有四種具足的事緣,而沒有佛傳的形式。進展到上座部中犍度部 分的獨立。而在再分裂為二系時,說一切有部不附佛傳形式的事緣;而分別說系是有的。分別說 部中,『銅鍱律』簡略近古。在說一切有系中,『十誦律』是早於『根有律』的。

  
註【44-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 (五七三──五七四、五八八)。 [P364]
註【44-002】『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註【44-003】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二六)。
註【44-004】『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上)。
註【44-005】『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註【44-006】『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中)。
註【44-007】『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0上)。『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
註【44-008】『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八下)。
註【44-009】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引(五二五)。
註【44-010】E.Senart,Le maha^vastu,P.2,LL.13,14.
註【44-01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五三一)。
註【44-012】『長部』『大般涅槃經』(南傳七•一二四)。
註【44-013】八眾見『長部』『大般涅槃經』,實根源於『相應部』的「有偈品」。
註【44-014】『增壹阿含經』卷三六•三七(大正二•七四八下──七五二下)。
註【44-015】『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五──三九(大正二四•三八二下──四0二下)。
註【44-016】『佛本行集經』卷六0(大正三•九三二上)。
註【44-017】『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二下)。 [P365]
註【44-018】『佛本行集經』卷六0(大正三•九三二上)。
註【44-019】『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七八──二八三)。『四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五九0中──五九一下)。『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一六下──一七下)。
註【44-020】『摩訶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二下)。
註【44-021】『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一上)。
註【44-022】『十誦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八上)。
註【44-023】『十誦律』卷三六(大正二三•二五七上)。
註【44-024】『十誦律』卷二五(大正二三•一八三上)。
註【44-025】『十誦律』卷三0(大正二三•二一五下)。

  

 第二項 相關部分的編入

  現存五部律的「受戒犍度」,佛傳部分而外,分別說部系Vibhajyava^din的『銅鍱 律』、『四分律』、『五分律』,內容都非常廣。經過分析比較,知道不只是「十眾受具」的主 體部分,還有相關部分,也被類集在�堶情C如將主體部分,相關部分,分別開來,不但條理分明 ,而受戒犍度的源於摩得勒伽ma^tr!ka^,會得到深一層的證實。 [P366]

  相關部分,是與「十眾受具」,多少有點關係,而又並無直接關係的。在「十眾受具」中, 「和尚」upa^dhya^ya親教師)是極重要的。「受具」upasam!pada^是出家而成為僧伽成 員的儀式。在「受具」時,和尚是將求受具人,推介於僧伽,負有道義的保證責任。這樣,和尚 是否能勝任來攝導弟子,是一大問題;和尚的資格,也應被規定了,這當然是「受具」的主要問 題。和尚與共行弟子saddhiviha^rika間的師資關係成立了:和尚應教導愛護弟子,弟子應 敬事和尚,盡其和尚與弟子的應盡義務,這都是平日的事。弟子依和尚修學,是不能輕率離師的 。如不幸而和尚死了,或遠去了,就要另外依止一位「阿闍黎」(a^ca^rya軌範師),而構成阿闍 黎與近行弟子anteva^sin的師資關係。資格與義務,都與和尚及共行弟子一樣。「受具」後 ,在一定期限內(最少五年),規定是不能一宿離師的。所以「受依止」、「捨依止」等問題, 都一一規定。出家,本來就要「受具足」,但有的年齡過小,在佛教中,成為「沙彌」Sa^man!era 一類,為比丘bhiks!u的預科。和尚度沙彌出家、教導、呵責,這是「沙彌法」。度沙彌 在「受具」以前;受依止在「受具」以後;師資間的互相關係,都與「十眾受具」,沒有必要的 關係,只能說是相關部分。這類相關部分,在「摩得勒伽」中,是「受具足」以外的獨立項目。

圖片
  〔僧祇律〕              │ 〔毘尼摩得勒伽〕(1)     │   〔毘尼母經〕
  43和上阿闍黎共住弟子依止│158和上159弟子160供養和上161│
[P367]   

    弟子法(有關依止部分,│   阿闍黎162近住弟子163和上 │
    綜合在內)            │   阿闍黎共行弟子近住弟子   │
  44沙彌法(此上是「雜誦跋│164沙彌154依止156與依止155受│
    渠法」)              │   依止157捨依止            │217失依止
   7和上教共行弟子 8共行弟│275和上276共行弟子          │206共行弟子共宿弟子奉事和
    子事和上              │                            │   尚阿闍黎
   9阿闍黎教依止弟子10依止│277阿闍黎278近住弟子        │207和尚阿闍黎畜弟子法
    弟子事阿闍黎          │                            │
  (此上是「威儀法」)    │279沙彌                     │208沙彌法

  這些問題,被集入『銅鍱律』的「大犍度」中,就是: 弟子承事和尚…………………………………………………二五•八──二四 和尚承事弟子…………………………………………………二六•一──一一 呵責弟子(擯出•悔過•呵擯理由)………………………二七•一──八 弟子承事阿闍黎………………………………………………三二•一──三 阿闍黎承事弟子………………………………………………三三•一 [P368] 呵責弟子………………………………………………………三四•一 失依止及與依止………………………………………………三五•一 ──三六•一 (授具足)與依止度沙彌的資格……………………………三六•二 ──三七•一 度沙彌…………………………………………………………五0•一 ──五二•一 五歲•五分具足得離依止……………………………………五三•一 ──一三 智者得度二沙彌………………………………………………五五•一 罰沙彌法………………………………………………………五七•一 ──六0•一 依止應互相觀察………………………………………………七二•一 ──二 旅行•病中•看病•林住得離依止…………………………七三•一 ──四

  相關部分而被編入「大犍度」的,如不將佛傳部分計算在內,那就佔有「大犍度」的十分之 四(受具足部分為十分之六),數量是這樣的大!大量的相關部分,前後參差的,間雜的敘述在 「受具」部分中間;尤某是沙彌與依止,前後分列,不相連接。『四分』與『五分律』,也是參 差的編入,而次第又各不相合。這就是應用固有的資料,在插入受戒犍度時,沒有公認的,一定 的適當地位,可以安插的關係。

  此外的相關部分,『四分律』「受戒犍度」,還有「與學沙彌悔」(2)。這在『五分律』中, [P369] 是編入「調伏法」的(3)。『四分律』又編入「調部」(4)。『十誦律』編入「毘尼誦」(5);又編在 第一波羅夷戒中(6)。其實,這也是從「摩得勒伽」來的,如『十誦律』(222)「波羅夷與學沙彌 悔法」;『毘尼摩得勒伽』(211)「波羅夷學戒」;『僧祇律』「雜誦跋渠法」(19)「與波羅 夷學悔」(7)。編入「受戒犍度」,是『四分律』一家的意見。

  『五分律』「受戒法」中,也有二則:1.下座恭敬上座,有三獸本生(8)。但在其他律部,『 銅鍱律』屬於「臥具犍度」,『四分律』「房舍犍度」,『十誦律』「臥具法」(9),都不在「受 戒犍度」中。這也是源於「摩得勒伽」,如『僧祇律』「雜誦跋渠法」(30)「恭敬法」,也有 三獸本生;『十誦律』(180)「恭敬法」,『毘尼摩得勒伽』(168)「次第」(10)。在「摩得勒伽 」中,「恭敬法」在房舍以下;那末『五分律』編入「受戒法」,是一家的意見了。2.舊比丘與 客比丘的禮敬,『五分律』編入「受戒法」(11)。這在「摩得勒伽」中,就是『僧祇律』「威儀法 」的(43)「禮足」;『毘尼母經』(74)「恭敬法」;『十誦律』(294)「共語言法」;『毘 尼摩得勒伽』(286)「共語」(12)。在各部律的集為犍度部時,除『五分律』而外,這都保留於雜 及威儀,如『十誦律』「雜誦」;『根有律』「雜事」;『四分律』「法犍度」;『銅鍱律』「 儀法犍度」(13)。

  說一切有部律的「受具足法」、「出家事」,在上座部系中,是比較簡單的。原來有些資料 [P370] ,分別說部系編入受戒犍度,而『十誦律』與『根有律』,還是保存在固有的「雜誦」或「雜事 」中。如和尚與弟子的互相承事(及依止法),本為獨立的項目,如『僧祇律』「雜誦跋渠法」 (43)「和上阿闍黎共住弟子依止弟子法」(14),『十誦律』在「雜誦」末;『根有律』也在『雜 事』(15)。在「受具足法」與「出家事」中,僅略為提及。同樣的情形,『銅鍱律』雖編入「大犍 度」,而在「儀法犍度」中,也照樣的保留著(16)。可見『十誦律』與『根有律』,「受具足法」 ,「出家事」的簡略,不是別的,只是對於部分相關而非必要的,沒有編入而已。以編集的過程 來說,受具足法的成為犍度,起初應重於主體──受具足。在這點上,說一切有部律,是更近於 受戒犍度的原形(『僧祇律』還沒有到達犍度階段)。但「受具」與和尚有關;和尚又與教導弟 子,阿闍黎受依止,度沙彌有關。一切類集在受戒犍度中,這就是重律的分別說部。相關部分, 簡略的說到這�堙C

  
註【45-001】『十誦律』「毘尼誦」,與『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相同,僅缺「供養和尚」一項。
註【45-002】『四分律』卷三四(大正二二•八0九上──下)。
註【45-003】『彌沙塞部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下)。
註【45-004】『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下)。
註【45-005】『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上──中)。 [P371]
註【45-006】『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三上──中)。
註【45-007】『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八下)。『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一中)。『 摩訶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一上──下)。
註【45-008】『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一上)。
註【45-009】『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四五──二四八)。『四分律』卷五0(大正二二•九三九下──九四0中 )。『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二上──下)。
註【45-010】『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上──下)。『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六下)。『薩婆 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0上)。
註【45-01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四上)。
註【45-012】『摩訶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0中)。『毘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二四下)。『十誦律』 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二下)。『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四中)。
註【45-013】『十誦律』卷四一(大正二三•三00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一中 ──下)。『四分律』卷四九(大正二二•九三一中)。『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一九)。
註【45-014】『摩訶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八中──四六0中)。
註【45-015】『十誦律』卷四0(大正二三•三0一中──三0二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五(大正二 四•三八一下── 三八二中)。 [P372]
註【45-016】『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三九──三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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