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

妙雲集上編之五『中觀論頌講記』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觀作作者品第八

  觀世間集中,上兩品論究從煩惱──染著而有生滅。集諦本以愛取為主 動力,作業而受果,所以此下三品,明作業、作者及受報。阿含經說:無作 者而有果報。這是說:作作者沒有,而業與果報,卻絲毫不爽。淨名經也說 :『無我無受無作者,善惡之業亦不亡』。但這是針對外道的神我而說的。 外道們立有我論,為作作者、受受者,建立他們的輪迴說。佛法是徹底的無 我論者,所以說作作者沒有,僅有業及果報。因為執著我我所,為造業感果 的原因;無我,即能達到解脫,所以特別的重視無我。業及果報的是否實有 ,且略而不談。其實,是常是實的作作者,固不可以說有;假名的作作者, 也還是要承認的。同樣的,業及果報,雖說是有,但業果的實自性,也還是 不可得的。作作者、受受者、業、果報,都沒有實在自性可得,而經說自作 自受,這都是約緣起的假名說。這緣起如幻的作業、受報,是佛法中最難解 [P176] 的。忽略如幻的假名,犢子系等才主張不可說的作者、受者;一分大乘學者 ,才主張有如來藏為善不善因。

  
戊二 有作則受
己一 觀作作者
庚一 正破
辛一 遮戲論
壬一 實有實無門
癸一 標章 決定有作者 不作決定業 決定無作者 不作無定業

  作者是能作者,作業的業是事業。作身口意的三業,引起感果的能力, 也叫做業。這作者與業,是實有的呢?還是實無?能作的作者及所造作的業 ,一般人的見解,不是實在有,就是實在無;本論稱之為決定有,決定無。 慣習了自性見的人,不出這二邊見,所以用有無雙關去觀察。假定說:「決 [P177] 定有」實在的「作者」,就「不」應「作」實有的「決定業」。假定說:「 決定無」實有的「作者」,也「不」應造「作」實無的「無定業」。雖有這 雙關的觀破,但下文解釋時,只說明決定有作者,不作決定業。因為,實有 作者、作業,尚且不可得,何況無作者、作業呢!這可以不必再說。

  
癸二 釋成 決定業無作 是業無作者 定作者無作 作者亦無業 若定有作者 亦定有作業 作者及作業 即墮於無因 若墮於無因 則無因無果 無作無作者 無所用作法 若無作等法 則無有罪福 罪福等無故 罪福報亦無 若無罪福報 亦無大涅槃 諸可有所作 皆空無有果

  為什麼說決定有作者不作決定業呢?因為,假使說業自有決定真實的體 性,這就不能成立造作的意義。這業是自體成就的,不是由作者的造作而有 ,也就根本用不著作者。所以說:「決定業無作,是業無作者」。反之,假 [P178] 定說能作者的我,自有決定的體性,不因作業而成立,這也就不能成立造作 的意義。並且,離了業而先已有了能作者的自體,這作者也就與業無關。作 業與作者,要有相依不離的關係,然後能成因果的聯繫。假使此是此,彼是 彼,二者不相關,這因果的聯繫,就不能成立。所以說:「定作者無作,作 者亦無業」。說作者,說作業,本來要成立能作所作的因果性;但執為實有 自體,就不能成立他的目的了。

  再進一步的推破:如執著人法各別,作業之前「定有作者」,或作者之 前「定有作業」;那麼,所執的「作者及作業」,就會「墮於無因」而有的 過失。要知道,由於作業,所以名為作者,如說在未作業前,決定已有作者 自體,這就是離作業的因,有作者的果。作者不從因緣生,所以是無因有。 同樣,作業是由作者所造的,如說他在沒有作者以前已有,這就是離作者有 作業,作業不從因緣有,所以也是無因。上頌說不能有所作,這一頌說作者 作業無因。如作者及所作業,不從因緣有,這又有什麼過失呢?這過失太大 [P179] 了!假定作者、作業「墮」在「無因」中,無因,根本就不能成立。而且, 作者是作者,作業是作業,二者既「無因」,那當然也就「無果」。真的因 果都不可得了,那還有什麼呢?也就「無作無作者,無所用作法」了。無作 是沒有作業,也可說是沒有作果的動作;無作者,是沒有能造作的我;無所 用作法,是說所作的資具也不可得。

  從此推論下去,就達到撥無一切的邪見。因為,造作、作者、所用作法 都不可得,那麼,惡業的罪行,善業的福行,也就無有了。所以說:「若無 作等法,則無有罪福」。罪行是感罪惡果報的,福行是感福樂果報的。「罪 福等」行既都是「無」有,那麼罪苦的、福樂的果報,當然也就不可得了。 所以說:「罪福報亦無」。有罪福的業行及罪福的果報,就有世間生死的因 果,及依此而超脫的出世法。假使沒有了這些,這就是破壞了世間,也就是 破壞了出世間。所以說:「若無罪福報,亦無大涅槃」。涅槃是依修行無漏 聖道而證得的,也還是勝無漏因所顯。經中說:『有因有緣世間集,有因有 [P180] 緣集世間,有因有緣世間滅,有因有緣滅世間』。世出世間一切,不離因果 。所以如不能成立因果,世間的苦集不可說,出世間的滅道也不可說,那就 成為一切「所作」的,「皆空無有果」了。那麼,我們還辛勤的修善,精進 的修學佛法做什麼呢?

  
壬二 亦有亦無門 作者定不定 不能作二業 有無相違故 一處則無二

  上面說實有或實無作者,不能成立作業。於是外人又轉計:作者亦決定 有亦不決定有,能作亦決定亦不決定的業。這亦有亦無,類似性空者所說的 性空假名,但實際不同。他們的意念中,不是實有,就是實無,有無是敵體 相違的,決不同性空者的性空假名,相成而不相奪的。亦有亦無,有人說: 沒有作業的時候,不決定有作者;造作業了,就決定有作者。沒有感果時, 決定有所作業;感了果,就不決定有所作業,如飲光部所說的。他是約長時 說的,如在一剎那間,那誰能建立亦有亦無呢?「作者」的亦「定」亦「不 [P181] 定」,是「不能」造「作」亦定亦不定的「二業」的。定不定,就是有與無 。實「有」與實「無」,兩性「相違」,怎麼可於「一處」的作者,說他亦 有亦無?或於一處的作業上,說亦有亦無的二性呢?所以說「無二」。

  
壬三 一有一無門 有不能作無 無不能作有 若有作作者 其過如先說

  再作一有一無破。如說作者有作業無,或作者無作業有,這都不能成立 有所作的。因為,有因與無果,有果與無因,一有一無,二者不能相及,不 能構成關係。所以決定「有」作者,「不能作」決定「無」的作業;決定無 作者,也「不能作」決定「有」的作業。或者覺得:一有一無,難以成立造 作。要成立因果的關聯,還是有作有作者吧!但是,先有作業,還要作者作 什麼?在作業前先有作者,這作者到底作了什麼,而稱為作者呢?這「若有 作作者」的「過」失,早已「如先」前所「說」,不勞一破再破的了。

  
壬四 此一彼三門 [P182] 作者不作定 亦不作不定 及定不定業 其過先已說 作者定不定 亦定亦不定 不能作於業 其過先已說 從自性的見地去看作者與作業,說作者能作業,這是不能成立的。因為 事業定有,「作者不作定」業;事業不決定有,作者也「不作不」決「定」 業;事業亦有亦無,作者也不作亦決「定」亦「不」決「定業」。說作者能 作業,這業決不出三類。「其過」失,如「先」前的實有實無門,亦有亦無 門,一有一無門,「已」分別「說」過。反過來說:決「定」的「作者」, 不能作業;「不」決「定」的作者,也不能作業;「亦」決「定亦不」決「 定」的作者,也「不能作於」各種的事「業」。他的所以不能作,「過」失 也在「先已說」。把這三種作者,三種作業,分別配合來說,可以成為九句 :決定的作者,不作決定業;不作不決定業;不作亦決定亦不決定業。不決 定的作者,不作決定業;不作不決定業;不作亦決定亦不決定業。亦決定亦 不決定的作者,不作決定業;不作不決定業;不作亦決定亦不決定業。列表 [P183] 如下:

圖片
                                      ┌──決定業
決定作者不作─────────────┼──不決定業
                                      └──亦決定亦不決定業
                                      ┌──決定業
不決定作者不作────────────┼──不決定業
                                      └──亦決定亦不決定業
                                      ┌──決定業
亦決定亦不決定作者不作────────┼──不決定業
                                      └──亦決定亦不決定業


辛二 示正見 因業有作者 因作者有業 成業義如是 更無有餘事

  他人所執的實有或實無的作者及作業,已摧破了;性空者究竟有沒有這 二法呢?如抹殺了這二者,這一樣的墮在邪見中;如還承認有這二法,那麼 到底是怎樣的?論主說:作者與作業,是彼此相依而相存的,彼此都從因緣 生,沒有自性的作者及作業,但假名相宛然而有。這就是說:作者之所以為 作者,是「因業」而「有作者」的;業之所以為業,是「因作者」而「有業 [P184] 」的。因此,作者及作業,成立於假名的相互觀待法則。假使離了作者,作 業就不可得;離了作業,作者也就不可得。論主「成」立「業」及作者的意 「義」,就是「如是」。除了這緣起義以外。更「無有」其「餘」的「事」 理,可以成立的了。

  古代的三論學者,據『決定業無作』一頌,成立初章義。依本頌成立中 假義。初章義遮他,中假義顯正。如說:作者是人,作業是法,各有決定性 ,那就不依人而有法,不依法而有人。這樣,人不從法有,人是自人;法不 從人有,法是自法。人法都是自有的,自有就是自性有,失卻因緣義,就是 非佛法的邪見了。反之,人不自人,依法故有人;法不自法,依人故有法。 這樣,人法都是因緣有,因緣有就是假人假法;假人假法,即是不人不法, 從假入中。轉過來,不人不法而假名為人法,就是中後假了。天台家立不可 思議的妙假,所以要破這因緣假;但三論師依龍樹本品,依因緣相待假,立 一切法,也破一切法。 [P185]

  
庚二 類破 如破作作者 受受者亦爾 及一切諸法 亦應如是破

  「如」上「破作作者」的不可得是這樣,破斥「受受者」,當知也是這 樣。受是五蘊法,受者是人。有人才有五蘊的受法,有五蘊的受法才有人; 離了五蘊的受法,人就不可得,離了受者人,五蘊的受法也就不可得。這一 切,因緣和合有的,緣生無自性,無自性就是空;在這空無自性中,唯有假 名的受受者。如破受受者是這樣,其他凡有因果關係、人法關係的「一切諸 法」,也都可以「如是」的方法去「破」斥,去成立。 [P186]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