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

妙雲集上編之五『中觀論頌講記』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觀合品第十四

  行品以後說合品,這是阿毘達磨的次第。舍利弗阿毘曇,與世友集論, 都以此為次第。行品是總論緣起有為的一切行,合品是說緣起中六處緣觸的 歷程,就是六根取境,和合生識,三者的和合而生觸。本來,染染者品也曾 談到過合,不過他祗在我與法的關係上說;本品所說的,主要在觸合,更進 一步的說一切自性的和合不可能。小乘學者,說和合是佛陀所說過了的。根 境識三法和合而生觸,因觸而起感情、想像、意志等。由此和合,可以證明 三法是有的;沒有,怎麼可說和合?所以成立有三法的和合,那一切行也不 能不成立為實有。並且,六處緣觸,在緣起中,為生死集滅的轉捩點。根身 對境而認識,假定是錯誤的,就起煩惱、造業、流轉生死了。假定認識正確 ,煩惱不起,不作不如理行,這就可以得解脫了!六處緣觸合,在諸行中有 這樣的重要,所以在觀行品後,有接著一論的必要。佛法中,有人法的相合 [P243] ,有二和合識,三和合觸的合;在印度的勝論師,有六句中的和合句。勝論 又說:我、意、根、塵合則知生。即主張在根塵和合時,因神我的御用意根 ,才有知識的產生。像這些實有論者所說的合,或以為實有自性者可合,或 以為有實在的和合性。在正確的緣起觀察下,根本就不成其為合。所以要一 一的擊破他,才了解因緣和合的真意。

  
戊二 觀和合
己一 別破
庚一 奪一以破合 見可見見者 是三各異方 如是三法異 終無有合時 染與於可染 染者亦復然 餘入餘煩惱 皆亦復如是

  三法,本不可以說別異;現在姑且承認三法的自性各異,就用這不一的 別異,否認他的和合。「見」是眼根;「可見」是色法;「見者」,有我論 者說是我,無我論者說是識。從三法別異說,境是在外的,根是生理的機構 [P244] ,識是內心的活動。這「三」者「各」各別「異」,各有各的「方」所位置 。色境既不能透進眼根;眼根也不能到達外境;根境是色法,也不能與無色 的心識相接觸,這樣的彼此不相關涉,「是三法」別「異」的,無論怎樣, 「終」究都不能「有」可以和「合」的「時」候。總之,說他有實在的自體 ,別別的存在,彼此間就不能說有貫通的作用;和合的可能性,當然也就沒 有了!

  這三者既不能合,那麼,因眼見覺得色的可愛,因而生起貪著,這就是 貪染;那時,可見也就名為可染;見者也就叫做染者了。見、可見、見者既 不能和合,這「染與」「可染」、「染者」,當然也是不能有合了。再說到 其「餘」的耳、鼻、舌、身、意五「入」,五塵,五者;及其「餘」的瞋、 可瞋、瞋者,癡、可癡、癡者等「煩惱」,也像眼入與染一樣的不能成立和 合了。

  
庚二 無異以破合 [P245]

  
辛一 明無合 異法當有合 見等無有異 異相不成故 見等云何合 非但可見等 異相不可得 所有一切法 皆亦無異相

  外人想:一體的不能說合,差別的「異法」,是應「當有合」的,論主 怎能說異法不合呢?不知論主的真意,並不承認見等是各各別異的;他既執 著別異以成立他的和合,所以就否認那樣的別異性。「見」所見「等」一切 法,是緣起法,有相依不離的關係,所以「無有」自性的別「異」相。異相 的不可得,下面要詳加檢討。這樣,「異相」既然都「不」得「成」,那「 見等」諸法,怎麼能想像他的和「合」呢?進一步說,「非但」見、「可見 」、見者「等」的三事,「異相不可得」,其餘「所有」的「一切法」,也 都是「無」有「異相」可得的。

  
辛二 成無異
壬一 因離中無異 [P246] 異因異有異 異離異無異 若法所因出 是法不異因 若離從異異 應餘異有異 離從異無異 是故無有異

  外人想:世間是無限的差別,怎麼說無異?其中,勝論師是特別立有同 性、異性的實體。勝論派在有名的六句義中,有大有性及同異性兩句。大有 是大同,有是存在,一切法都是存在的;一切法的所以存在,必有他存在的 理性,這就是大有。同異性,是除了大有的普遍存在以外,其他事事物物的 大同小同,大異小異。這一切法的所以有同有異,必有同異的原理,這就叫 同異性。如人與人是共同的;而人與人間又有不同,這就是異。又人與牛馬 是異;人與牛馬都是有情,這又是同。一切法有這樣的大同小同,大異小異 ,證明他有所以同所以別異的原理。本文所破的異相,主要是破這同異性中 的異性。不但別異的原理不成,就是事物的別異自性,也不能在緣起論中立 足。所以破他說:「異」是差別,但怎麼知道他是差別呢?不是「因」此與 彼「異」而知道「有異」的嗎?此法因別異的彼法,此法才成為別異的。此 [P247] 法的差別性,既因彼差別而成立,那麼差別的「異」性,不是「離」了彼法 的別「異」性,此法就「無」有差別的「異」性可說嗎?這樣,此法的差別 性,不是有他固定的自體,是因觀待而有的。從相依不離的緣起義說,凡是 從因緣而有的,他與能生的因緣,決不能說為自性別異。如房屋與粱木,那 能說他別異的存在?所以說:「若法」從「所因」而「出」的,「是法」就 「不」能「異因」。這樣,外人所說的別異,顯然在緣起不離的見解下瓦解 了。

  外人聽了,還是不能完全同意。他以為:異有兩種:一是不相關的異, 一是不相離的異。如木與房子的異,是離不開的異;如牛與馬的異,是可以 分離的異。不相離的異,固可以用離異沒有異的論法來破斥;至於相離的異 ,焉能同樣的用因生不離的見解來批評呢?外人的解說,還是不行!因為, 「離」第二者所「從」因的別「異」性,如可以有別「異」性,那就「應」 該離其「餘」的「異」而「有」此法的別「異」了。但事實上,「離」了所 [P248] 「從」的別「異」性,根本就「無」有此法的別「異」性。如牛與羊,因比 較而現有差別;如沒有牛羊的比較,怎麼知道他是差別的?所以還是「無有 異」性。性空者是近於經驗論的,決不離開相待的假名別異性,說什麼差別 與不差別的本然性。第二頌,清辨的般若燈論是沒有的。這實在不過是引申 上頌的意義而已。

  
壬二 同異中無異 異中無異相 不異中亦無 無有異相故 則無此彼異

  上二頌,是從因果門中去觀察;這一頌,從理事門,也可說從體相門中 去觀察。到底異相的差別性,是在不同的異法中,還是在不異的同法中?假 定法是別異的,他既是別異的,那就無須差別性與法相合,使他成為別異的 。所以「異」相的當「中」,是「無」有「異相」的。假定這法本是不異的 ,在不異的同法中,差別性又怎麼能使他成為差別呢?所以「不異中」也「 無」有差別性。異不異法中,差別都不可得,這可見是根本「無有異相」。 [P249] 外人以為有異相,所以事物有別異;那麼,現在既沒有異相,那還能說這個 與那個的自性差別嗎?所以說:「則無此彼異」。宇宙的一切,不過是關係 的存在,沒有一法是孤立的,孤立才可說有彼此的自性差別;不孤立的緣起 存在,怎麼可以說實異呢?

  
己二 結破 是法不自合 異法亦不合 合者及合時 合法亦皆無

  現在,轉到本題的和合不成。說和合,不出二義:或是就在這一法中有 和合,或是在不同的二法中有和合。但這都是不可通的。假定就在這一「法 」中有合,這是「不」可以的,「自」己怎麼與自己相「合」?假定在不同 的「異法」中有合,這也「不」可以,因為不同法,只可說堆積在一起,彼 此間並沒有滲入和「合」。是法異法都不能成立合,那「合者及合時」當然 也沒有。就是勝論所立的為一切和合原理的和「合法」,也是「無」有了。 [P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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