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

妙雲集下編之九『佛教史地考論』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一六、玄奘大師年代之論定

  羅香林先生,承梁任公之說,撰「玄奘法師年代考」,堅主奘公享年六十九 歲,載於『香港佛教』一──三期。然察其論證,未為平允。奘公為我國傑出之 大師,有關中印文化之交流者甚大,近人多所論述。因取而論正之,非敢與時賢 故為出入焉。

  詳敘奘公一代事跡者,不外三書:一、冥詳所撰『大唐故三藏玄奘法師行狀 』(簡稱行狀),最為先出。奘公卒於麟德元年(西元六六四年)二月五日。三 月十五日,敕京城僧尼以幢蓋送葬。四月十五日,葬於滻東白鹿原。『行狀』說 及敕葬而未及葬事,有「捨命時經六十日,頭髮漸生」之語,可斷為四月初旬, 臨葬前所作。二、道宣撰『續高僧傳』卷四之「京大慈恩寺釋玄奘傳」(簡稱僧 傳)。道宣卒於乾封三年(西元六六七年),距奘公之卒僅三年。『僧傳』之寫 [P358] 定,當即此二、三年內。三、『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簡稱慈恩傳),沙門慧 立本,釋彥悰箋。慧立為奘公弟子,傳本五卷,未以傳通。臨終以付門人,又復 散失,搜購乃全。彥悰為之整理,垂拱四年三月十五日,為之序曰:「乃參犬羊 於虎豹,糅瓦石以琳璆。錯綜本文,箋為十卷」。是知今傳間異慧立之舊。垂拱 四年,即四元六八八年,去奘公之卒,已二十四年矣。餘如唐劉軻所作『唐三藏 大遍覺法師塔銘並序』(簡稱塔銘),撰於文宗開成二年(西元八三七年)。『 舊唐書』卷一百九十一之「僧玄奘傳」(簡稱本傳),雖或以唐臣所修國史為本 ,而實成於後晉之世(西元九三六──九四六年)。文既後出,義多因襲。論奘 公之年代,應以前述三書為主。

  奘公卒於麟德元年,享壽則有『行狀』之六十三歲說,『僧傳』之六十五歲 說,『慈恩傳』(文隱而義顯)及『塔銘』之六十九歲說,究以何說為是?茲先 檢考三書,察其自身之有否矛盾。一、『行狀』有「今麟德元年,吾行年六十有 三,必卒於玉華」(宮)之說,據此,奘公應生於隋仁壽二年(西元六0二年) [P359] 。『行狀』謂:「法師年二十有一,以武德五年,於成都受具」。武德五年為西 元六二二年,確為二十一歲。又謂:「貞觀三年(西元六二九年),將欲首塗。 ……遂即行矣,時年二十九」。此則自相矛盾;蓋如生於仁壽二年,貞觀三年應 為二十八歲。然西遊之年歲,各書俱自相乖違,不應偏責。二、『僧傳』有「行 年六十五矣,必卒玉華」之說,異於『行狀』。然如麟德元年為六十五歲,則應 生於隋開皇二十年(西元六00年)。武德五年,應為二十三歲,而『僧傳』仍 謂:「武德五年,二十有一」。貞觀三年西遊,應為三十歲,而『僧傳』仍謂「 年二十九」。可知道宣之『僧傳』,今本雖主六十五歲說,而於受具,西遊之年 ,並因襲『行狀』,宜其矛盾。三、『慈恩傳』云:「今年六十有五,必當卒命 於此伽藍」。此說同於『行狀』、『僧傳』,但繫於初譯『般若經』時。顯慶五 年(西元六六0年)正月,初譯『般若』;如此時年已六十五,則卒年應為六十 九,此即『塔銘』六十九歲之所本。據此,奘公應生於隋開皇十六年(西元五九 六年)。『慈恩傳』云:「法師年滿二十(即二十一),即以武德五年,於成都 [P360] 受具」。依六十九歲說,此年實為二十七歲。又云:「貞觀三年秋……遂即行矣 ,時年二十六矣」。依六十九歲說,此年應為三十四歲。總察三書,雖所說年代 ,俱不無自相刺謬之處,此或傳寫致誤。『僧傳』與『慈恩傳』,雖別主六十五 、六十九說,而實沿襲『行狀』之說,宜其多所矛盾。

  奘公享年,雖三說不同,然並本於奘公──「吾年六十X矣,將卒於玉華」 之傳說。其中六十九歲,決非吾人所敢贊同,茲列其說而後比論之。

  『行狀』:「麟德元年正月一日,玉華寺眾及僧等,請翻大寶積經。法師 ……謂弟子及翻經僧等:有為之法,必歸磨滅。泡幻之質,何得久停!今 麟德元年,吾行年六十有三,必卒於玉華。……徒眾聞者,無不驚泣。… …正月三日,法師又告門人:吾恐無常,欲往辭佛。……九日申時……曰 :某必當死」。

  『僧傳』:「麟德元年,告翻經僧及門人曰:有為之法,必歸磨滅。泡幻 形質,何得久停!行年六十五矣,必卒玉華。……遂往辭佛。……正月九 [P361] 日,告寺僧曰:某必當死」。

  『慈恩傳』:「(顯慶)五年春正月一日,起首翻大般若經。……法師翻 此經時,汲汲然恆慮無常,謂諸僧曰:玄奘今年六十有五,必當卒命於此 伽藍。……麟德元年春正月朔一日……請翻大寶積經。……玄奘自量氣力 不復辦此,死期已至,勢非賒遠。今欲往蘭芝等谷,禮辭俱胝佛像」。

  『行狀』與『僧傳』所說相同,僅六十三與六十五之異,此或傳寫之誤,姑 置不論。奘公卒於二月五日與正月一日,相距不過月餘,奘公宣稱將卒於玉華, 事固近情可信。『慈恩傳』繫此語於初翻『般若經』時──顯慶五年(西元六0 0)正月一日,下距奘公之卒,四年一月有餘。四年以前,奘公即宣稱將卒於玉 華,揆之常情,殆難取信!使無『行狀』與『僧傳』,無異說以存疑或否定之, 猶得以宗教修持而通釋之。今有『行狀』、『僧傳』之說,文既早出,義復近情 ,乃覺『慈恩傳』之失實。彥悰自謂:「參犬羊於虎豹,糅瓦石於琳璆;錯綜其 事」,蓋有自知之明矣!羅氏主六十九歲說,責『行狀』「今麟德元年」之說為 [P362] 難信。麟德乃上年十二月所詔改,奘公說此,究有何不可!退言之,使奘公但言 「行年六十三」,撰『行狀』者加上「麟德元年」字樣,亦不足以證其謬。蓋繫 此語於麟德元年,非『行狀』私說,亦『僧傳』所同。乃羅氏必指此為「違異者 一」,誠可異也!

  次從奘公出家、受具、西行之年代,以推論三說之孰為允當。為推論便宜計 ,先論西行之年代。奘公於貞觀三年西遊天竺,為從來所公認。貞觀十八年,奘 公自于闐上表,即謂:「貞觀三年四月,冒越憲章,私往天竺」。二十年,請三 藏聖教序表,亦謂:「奘以貞觀三年,私往天竺」。辨機『西域記』謂:「貞觀 三年,杖錫遵路」。「貞觀三年仲秋朔日,蹇裳遵路,杖錫西征」。道宣『內典 錄』亦謂;「貞觀三年,出觀釋化」。是並奘公在世時之文記。此後『行狀』、 『僧傳』、『慈恩傳』等,更無異說。然自梁任公考出:葉護可汗卒於貞觀二年 ,而後奘公於貞觀元年西行,乃成不易之定論。

  今略為敘述:奘公西去,曾晤見西突厥葉護可汗,並得其助力。然『新唐書 [P363] 』 「薛延陀傳」謂:「貞觀二年,葉護死,其國亂」。『新唐書』「突厥傳」, 亦謂葉護死後,「乙毘缽羅肆葉護可汗,與俟毘可汗,分王其國,拏鬥不解,各 遣使朝獻」。『舊唐書』同。此與「太宗本紀」:「貞觀三年冬十一月丙午,西 突厥,高昌,遣使朝貢」之說合。貞觀三年,葉護已卒。如奘公於三年西行(抵 突厥應在四年),則何能與葉護可汗相見?三年西行之說,悖於事實。『高僧傳 』云:「會貞觀三年,時遭霜儉,下敕道俗,逐豐四出。(玄奘)幸因斯際,逕 往姑臧」。考之『唐書』:「貞觀元年八月……關東及河南隴右沿邊諸郡,霜害 秋稼」;三年則並無霜儉之事。乃知『僧傳』之三年,實為貞觀元年之誤。元年 秋西行,故得見葉護可汗,並得其助力也。

  然則諸書何以悉云貞觀三年西行,事殊費解。梁任公之可『歷史研究法』,以 為諸書為依據同一藍本,藍本誤而悉誤。此為唯一合理之解說,蓋古書多屬抄寫 ,雜以行草,誤讀元年為三年,極為可能。羅君不取此說而創為別解,以為:「 貞觀三年四月,冒越憲章,私往天竺」,乃「指其西行已達北印之時間而言,非 [P364] 指其自長安出發年月」。「玄奘或已不便明言,曾受高昌王與西突厥遣使護送之 事實」。然按之文記,決不如此。奘公見太宗奏對時曰:「玄奘昔去之時,以再 三表奏,但誠願微薄,不蒙允許。無任慕道之至,乃輒私行」。『行狀』載:未 出玉門關時,有胡人忠告:「國家法,私向外國,罪名極重」。『慈恩傳』作: 「王法不可忤」。『慈恩傳』敘此極詳:「時因國政尚新,疆場末遠,禁約百姓 ,不許出蕃。時李大亮為涼州都督,既奉嚴敕,防禁特切」。「未發之間,涼州 訪牒又至。云有僧玄奘,欲入西蕃,所在州縣,應加候捉」。可知「冒越憲章, 私往天竺」,指私出玉門而言。且奘公奏表,於「私往天竺」下,接云:「踐流 沙之漫漫,陟雪嶺之峨峨,鐵門巉險之塗,熱海騰波之路。始自長安神邑,終於 王舍新城」。私往之說,明明若是,何得別解為「已達北印之時」?然此實應為 貞觀元年,故三年之說,必為誤寫無疑。

  舊傳奘公於貞觀三年西征,『行狀』及『僧傳』作二十九歲;『慈恩傳』作 二十六歲,俱不符合。今考定為貞觀元年成行,依六十九歲說,時為三十二歲; [P365] 依六十五歲說,時為二十八歲;依六十三歲說,則為二十六歲。『慈恩傳』之二 十六歲西行說,與『慈恩傳』所持之六十九歲說不相合;『慈恩傳』究何所根據 ,而定為二十六歲?竊謂:『行狀』作六十三歲,此年適為二十六歲,殊可注意 !前來考證,三書所持之年齡,雖不相同,而武德五年,二十一歲(二十歲滿) 受具說,『僧傳』及『慈恩傳』,並取『行狀』之說。而西行之年,『僧傳』亦 與『行狀』同。可推見關於西行之年歲,本為二十六歲,『慈恩傳』乃據而書之 。唯『行狀』及『僧傳』之「六」字,已形誤而傳寫為「九」,致與六十三歲說 不符耳。

  關於奘公西行之年月,其自于闐上表,作「三年四月」。『西域記』作:「 三年仲秋朔日」;『慈恩傳』慧立序作:「三年秋八月」。今知三年乃元年之誤 ;四月與八月(仲秋)之歧說,應如何決定?今謂應是八月。其理由為:一、『 西域記』與『慈恩傳』同,仲秋即八月,明文不應有誤;而四月之四,可能乃以 八為草書四字而致誤。二、『高僧傳』謂:奘公乘霜儉而西行,唐書固明記霜害 [P366] 穀稼為八月事。三、考之奘公西去,通過凌山之時,亦應以八月成行為合。茲據 『慈恩傳』所載奘公行跡而詳敘之:『釋迦方志』云:「從京師西北行三千三百 里,至瓜州」。以每日行百里計,須時三十餘日。而奘公在涼州,「停月餘日」 ;至瓜州,又「經月餘日」。「月餘日」,姑以三十五日計,則自長安起行,至 瓜州動身,道行及停留,共約一百零五日。據八月初起行以為推算,瓜州動身時 ,為十一月中旬。次「從此(瓜州)北行,五十餘里……上置玉門關」。奘公當 夜至關;第二夜過第一烽;第三夜過第四烽。次行百餘里(可二日程),失水; 「四夜五日,滴水不沾喉」。夜半得水,「就草池一日停息」;「更經兩日,方 出流沙到伊吾」。此一艱苦行程,約十三、四日。是則奘公抵伊吾時,已十一月 底矣。次「在伊吾經十餘日」,「經六日至高昌界」;「住十餘日欲辭行」,為 高昌王苦留,乃「水漿不涉於口三日」;第四日,王意迴,「仍屈停一月,講仁 王經」。臨行,奉表高昌王致謝。自入伊吾,至別離高昌,約經七旬;則是時已 貞觀二年二月中旬。次自高昌西行,七百餘里至阿耆尼(見釋迦方志),未有停 [P367] 留,可八日程。次「西南行三百餘里」;又「川行七百里」,至屈支。時為三月 初旬;與『慈恩傳』之「時為凌山雪路未開,不得進發,淹留六十餘日」之情形 相合。依『西域記』,凌山固「山谷積雪,春夏含凍」,非盛夏不宜通行者。奘 公約於五月中旬離屈支。「西行二日」,逢賊;「又前行六百里」,至跋祿迦國 ;再「西北行三百里」而至凌山。五月下旬(或六月上旬),通過凌山雪道,甚 為適合。若奘公四月成行,則此時為正二月間,其不宜通過凌山,至為顯然。故 奘公應為貞觀元年八月,西往天竺。

  論奘公出家之年,羅君之誤說特多。彼謂:「考玄奘初於洛陽被度為僧,慈 恩傳與塔銘,均謂在其年十三歲之年。而行狀則謂在大業之際,時年十五歲也。 僧本傳則謂其年在十一歲時。若以玄奘本人所自述者言之,則以十三歲一說為最 得實」。然精讀『行狀』、『僧傳』及『慈恩傳』,乃知羅君所說,悉是誤會之 談,無一與實際相應。試對列諸文以解之: [P368]

圖片
〔行  狀〕               〔僧  傳〕              〔慈恩傳〕
「爰以宿植,早厭樊籠」  「以奘少罹窮酷,攜以將  「察法師堪傳法教,因將
……                    之。日授精理,旁通巧論  詣道場,誦習經業」。
                        。年十一,誦維摩法華。
「大業之際,詔度僧尼。  「東都恆度,便預其次」  「俄而有  ,於洛陽度二
……由聽落飾,止東都淨  ……                    七僧……得出家」。
土道場」。
「時寺有景法師講涅槃經  「時涅槃攝論,輪馳相係  「時寺有景法師講涅槃經
……又學嚴法師攝論……  。……僧徒異其欣奉,美  ……又學嚴法師攝論……
昇座覆述,抑揚剖暢,備  其風素……重其學功,私  昇座覆述,抑揚剖暢,備
盡師宗。美聞芳聲,從茲  開役務,時年十五。」    盡師宗。美聞芳聲,從茲
發爽(矣﹞,時年十五也                          發爽,時年十三也。
。

  察『行狀』、『僧傳』之「時年十五」,『慈恩傳』之「時年十三」,非指 [P369] 奘公得度為僧,乃於淨土寺,研學『涅槃』、「攝大乘論』,登座覆述,而為寺 眾推重之時。『涅槃經』三十六卷(南本),梁譯『攝大乘論』十五卷,並當時 有名之大經大論,文繁義富,年十五(或十三)而能備盡師宗,誠非易事!修學 經論,振譽寺僧,『行狀』作十五歲時,『僧傳』亦同,羅君何得妄為分別?至 『僧傳』之「年十一」,指其兄攜奘公之洛陽,誦習『維摩』、『法華』,亦無 十一歲出家之明文。故知羅君所敘,出家有十五、十三、十一之三說,全屬子虛 。據此而妄申取捨,自難確當。然據文以推論奘公出家之年,自以十一歲為近之 。『慈恩傳』於將「詣道場,誦習經業」下,接曰:「俄而有,於洛陽度二七 僧」,乃得出家。『僧傳』於「年十一,誦維摩法華」下,接謂:「東都恆度, 便預其次」。曰「俄而」,曰「便」,可想見其即十一也。更考之文記,奘公出 家,年齡固甚幼小。如:一、永徽三年,奘公安慈恩寺塔基發願曰:「慶少得出 家」。二、『內典錄』謂:「小得出家」。三、『行狀』謂:「鄭善果……謂人 :此子年齡雖幼,風骨甚奇」。四、『古今譯經圖記』謂:「鳩車之齡落綵,竹 [P370] 馬之齒通玄」。推論為十一歲出家,應無不合之處。十五與十三歲,為修學經論 振譽之時,不應視為得度之年。『行狀』與『僧傳』之十五,『慈恩傳』作十三 ,不外傳寫之誤。此如『行狀』之「年六十三」,『僧傳』及『慈恩傳』,傳寫 為六十五。據武德五年為二十一歲論之,亦是傳寫之誤。三五互誤,非關傳聞之 異。

  奘公離高昌時,上高昌王表云:「宿因有慶,早預緇門,負笈從師,年將二 紀」。羅君推為「為考定玄奘年代之最大關鍵」。然『行狀』主行年六十三說, 應生於仁壽二年(西元六0二年)。十一歲出家,為大業八年(西元六一二), 與「大業之際」合。依上來敘述,奘公離高昌上表時,為貞觀二年(西元六二八 年)二月。出家至此,始末十七年,與「年將二紀」之說,並無不合。將者,將 至未至,大抵十六、七年以上,即可稱「年將二紀」也。

  『行狀』之「法師年二十一,以武德五年,於成都受具坐夏學律」。『慈恩 傳』全同,但作「年滿二十」;年滿二十,即中國習用之二十一歲。『僧傳』亦 [P371] 同說「武德五年,二十有一」。佛制:出家之稱,通於沙彌,故七歲以上,即可 出家。受具,即受具足戒。受此具足戒已,名為比丘。此則佛制以「年滿二十」 ,即二十一歲,乃合法定之受具足戒年齡。故奘公謹遵佛制,武德五年為二十一 歲(行狀說正爾),於成都受具。坐夏,即安居。佛制比丘,夏三月安居,不得 遠行遊化,故亦稱坐夏。比丘受具足戒已,遇安居期,即應夏安居。此在今日, 雖多數不知此事,然在印度及隋、唐之際,固為教界所共知者。律說;「五年以 前,專精戒律」。此非謂不學經論,而是受具足戒已,五年內依止師長,修學戒 律,不得離依止師。故依佛制,受具以後,即應坐夏學律。以此,『行狀』及『 慈恩傳』所說,「年滿二十,即於武德五年,於成都受具坐夏學律」,深合佛制 。羅君雖長於史,然佛教中事,想未能深知。由於堅主六十九歲說,覺與武德五 年,二十一歲受具等不合,乃創為別解,曲說萬端。以為『唐書』「玄奘傳」之 「大業末出家」,「殆以受具足之年為出家之年」;「而此大業十二年,則正為 玄奘二十一歲」。以為「受具足戒,與坐夏學律,本為不同之二事」;「至武德 [P372] 五年,乃於成都坐夏學律。依其生於開皇十六年推算,則是年實已二十七歲」。 彼想像為大業末受具,武德五年坐夏學律,不知受具即應坐夏學律之佛制,其誤 一。以武德五年為二十七歲,遍與『行狀』、『僧傳』及『慈恩傳』之明文相違 ,其誤二。解『唐書』之出家為受具,反指『慈恩傳』等之受具為誤,臆解無稽 ,其誤三。實則武德五年,年二十一,為三書所公認。受具坐夏學律,即是受具 坐夏學律,不勞別解也。

  『唐書』「玄奘傳」,以奘公「大業末出家」,「年五十六」,粱任公深致 其不滿之意。然「大業末」,應即『行狀』之「大業之際」。依『行狀』,推知 十一歲出家,為大業八年。時當衰亂之末世,故曰「末」,何用定指為大業十二 年?例如「清末」,豈是局指宣統三年?「年五十六」,羅君解說為僧臘,乃加 以自己所定之十三歲出家,以之證成生年六十九歲之正確。不知六十九歲說,實 從誤繫「年六十五」於顯慶元年而來;十三歲出家,乃羅君誤讀『慈恩傳』而來 ;六十九歲說又不足取信,何用別解「年五十六」為僧臘?予以為:「年五十六 [P373] 」,或是「年六十五」之傳寫致誤。否則,史書晚出,記載失實而已。

  證為六十九歲說而似有可信者,為顯慶二年(西元六五七年)九月,表請入 少林寺譯經,中有「六十之年,颯然已至」之句。如奘公卒年六十三,則顯慶二 年為五十六歲;若卒年六十五,亦為五十八歲,並與「已至」之語不合。若卒年 為六十九歲,則顯慶二年為六十二歲,乃能與「六十之年,颯然已至」相合。然 詳考之,奘公自述,間亦自相違異。顯慶二年二月,奘公隨帝至洛陽,因回鄉省 視先塋,乃表請改葬父母。表有:「玄奘不夭,夙鍾荼蓼。兼復時逢隋亂,殯掩 倉卒,日月不居,已經四十餘載」。若依六十九歲說,依羅君之十三歲出家說( 父母應先已去世),則父母去世,應為西元六0七年(大業三年)。至顯慶二年 ,已經五十一載,與「四十餘載」說不合。反之,如依年六十三說,十一歲出家 為大業八年(西元六一二)。『僧傳』有(兄)「以奘少罹窮酷,攜以將之」之 語,父母之喪,在出家之前,為出家之重要原因。如父母亡於奘公十歲之年(西 元六一一),則至顯慶二年為四十七年,與「四十餘載」說合。即以年六十五計 [P374] ,則顯慶二年,去父母之喪為四十九年,亦尚可通。該年春秋二表,顯有乖違, 如偏執「已至」之句,則與一切文記相乖違,故應別求解說。以,古每寫作目; 已與以,古多通用。故可解說為:「已至」乃「且至」之訛奪。如(六十之年, 颯然且至」,則行狀之年六十有三說,無有不合者矣。

  吾今獨取『行狀』所說,奘公享年六十有三者,理由為:一、『行狀』最先 出。二、武德五年,為二十一歲;此與六十三歲說相合。且此不特『行狀』所說 ,亦『僧傳』與『慈恩傳』所共說。三、奘公西行,應為貞觀元年。『慈恩傳』 作時年二十六,與『慈恩傳』之六十九歲說不合,反與『行狀』六十三歲合。此 應慧立作傳,猶見及古說。至『行狀』與『僧傳』作年二十九,悉與自說相乖, 故決其本為二十六,而誤寫為二十九。四、貞觀二年,表謝高昌王,有「負笈從 師,年將二紀」之語。與『行狀』相合,時出家已十七年。五、顯慶二年表奏改 葬父母,謂父母之喪,「已經四十餘載」。亦與『行狀』合,時去父母之喪,約 四十七年。唯一不合,為當年表奏所說:「六十之年,颯然已至」。然如依此而 [P375] 信六十九歲,不但與一切文獻相乖,即與當年表奏之「已經四十餘載」亦不合。 不應偏取片文隻語,故應解「已至」為「且至」,則『行狀』所傳之六十三歲說 ,一切均合。

  『高僧傳』雖大致可通,但多一不合,即「武德五年,二十一歲」之說。故 以『行狀』之說為正;而以『僧傳』之六十五說,為六十三之誤傳也。 依『行狀』所說,考定奘公之年代如下:

   一、奘公生於隋仁壽二年。 二、奘公出家於隋大業八年,時年十一。 三、唐武德五年,奘公受具足戒,時年二十一。 四、貞觀元年八月西行,時年二十六。 五、貞觀二年,表謝高昌王。時年二十七,出家已十七年。 六、貞觀十八年,還抵于闐,表奏。時年四十五,西遊已十七年。 七、貞觀十九年春,還至長安,時年四十六。 [P376] 八、顯慶二年,至洛陽,改葬父母,時年五十六。 九、顯慶二年秋,表請入少林寺譯經。 十、顯慶五年,初譯般若經於玉華宮,時年五十九。 十一、麟德元年二月,卒,時年六十三。 [P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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