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第三章 波羅提木叉經

第一節 波羅提木叉與布薩

 第一項 布薩說波羅提木叉

  經藏Su^tra-pit!aka、律藏Vinaya-pit!aka,為初期聖典的二大部。二大部聖典的集成, 雖以內容及特性不同,形成二大部類,而實是同一時代,同一佛教思潮中結集成立的。思想與制 度,有著一定程度的關係。組織形式,也有類似處。為了說明的便利,作為二大部來分別考察, 並先從「律藏」說起。

  現存不同部派的各部「律藏」,組織上彼此是多少差別的。巴利語Pa^li記錄的銅鍱部 Ta^mras/a^t!i^ya「律藏」,分為三部分:suttavibhan%ga(經分別),Khandhaka(犍度) ,Pariva^ra(附隨)。三部分的組織,雖不合於「律藏」的古形,但在分類說明上,的確是很便 利的。「經分別」部分,是「波羅提木叉經」Pra^timoks!a-su^tra的分別廣釋。『僧祇律』 [P106] 與『十誦律』,與此相當的部分,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Pra^timoks!a-vibhan%ga(1)。「經 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所分別解釋的,就是「波羅提木叉經」──「戒經」。但是,不同 部派不同傳誦的「戒經」,每成為獨立的一部。雖然是「經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所分別 的,但由於獨立及實用,內容卻有了多少差別,這是值得注意的!現在,先以「波羅提木叉經」 ──「戒經」,並以比丘bhiks!u的「戒經」為研究對象,來進行論究。

  「戒經」,是一部非常重要的聖典!是律藏的核心、根本。在初期佛教的開展延續中,與「 戒經」有密切關係的,就是「布薩」pos!adha,「說波羅提木叉」des/ana-pra^timoks!a 的制度。「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漢譯每作「說戒」)的理解,對「戒經」的研究來說, 是必要的。布薩,源於吠陀Veda以來的祭法。在新月祭dars/ama^sa、滿月祭Paurn!a-ma^sa 的前夜,祭主斷食而住於清淨戒行,名為upa^vasatha(優波婆沙即布薩)。佛陀時代 ,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於「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舉行布薩集會的習慣。適應這一般的 宗教活動,佛教也就成立布薩制(2)。信眾們定期來會時,為信眾們說法;信眾們受持「八關齋戒 」(3)。信眾們為家務所累,不能如出家人那樣的專精修行,所以每月四次或六次(4),來僧眾的住 處,受持八關齋戒;也就是受持近於出家的──清心寡欲,內心清淨的宗教生活。一日一夜的八 關齋戒,就是適應這種事實而成立的。每月六次或四次的布薩,是攝化信眾,使信眾領受深一層 [P107] 的精神生活的制度。

  布薩的原語為:pos!adha,upa^vasa,upava^sathaposatha,uposatha等;音譯作逋沙他 、褒灑陀、優波婆沙等。玄奘譯義為「長養」,義淨譯義為「長養淨」。『根本薩婆多部律攝』 ,釋為「長養善法,持自心故」;「增長善法,淨除不善」(5)。與『毘尼母經』的「斷名布薩…. …清淨名布薩」(6),大意相同。古代意譯為「齋」最為適當!「洗心曰齋」,本為淨化自心的意 思。佛法本以「八支具足」為布薩(7);但布薩源於古制,與斷食有關,所以「不非時食」,在八 關齋戒中,受到重視。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就說:「齋法以過中不食為體」(8)。佛陀 適應時代而成立的布薩制,對信眾來說,是重於禁欲的,淨化自心的精神生活。

  在佛的指導下,布薩更成為有深刻意義的僧伽sam!gha布薩。發展完成的布薩制度,是 這樣的:1.每月二次,半月半月(陰曆十五或十四日,三十或二十九日)舉行布薩。2.在一定區 域──「界」si^^ma^內的比丘,舊住的或新到的,有出席參加的義務。這是名符其實的全體 會議,如有人不到,就不合法。3.如因病而不能參加,應委託同住的比丘,向大眾表示:對布薩 大會所舉行的一切僧事,無條件的完全同意,這名為「與欲」chandamda^tum%。4.如「眾 不清淨,不得為說」波羅提木叉。所以如有過失的,先要悔除清淨。「與欲」而沒有出席的,也 要「與清淨」pa^risuddhida^tum,表示自己的清淨,沒有過失。大眾如法集合,如僧伽有 [P108] 事,先要處理解決。如比丘們有所違犯,也要依法處理,或出罪清淨。這是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以 前的事,如『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六四下)說:

  「一切先事作已,僧應布薩說波羅提木叉。若應與現前毘尼,與竟;應與憶念毘尼,與竟 ;若應與不癡毘尼,與竟;若應與自言毘尼,與竟;若應與覓罪相毘尼,與竟;若應與多 覓毘尼,與竟。若應與苦切羯磨,與竟;若應與依止羯磨,與竟;若應與驅出羯磨,與竟 ;若應與下意羯磨,與竟;若應與不見擯羯磨,與竟;(應與)不作擯,惡邪不除擯羯磨 ,與竟;若應與別住羯磨,與竟;若應與摩那埵,本日治,出罪羯磨,與竟。僧應布薩說 波羅提木叉」。

  『僧祇律』說到:僧眾布薩時,斷事羯磨的聲音很高。瞿師羅Ghos!ila長者進來,大眾 就默然(9)。據此可見,在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以前,通常要將種種僧事處理好。上面所說的,是僧 伽布薩以前的事。僧事處理了,過失也悔除了,然後大眾一心,和合清淨,舉行說波羅提木叉; 說波羅提木叉,就是布薩。布薩制度,如「布薩犍度」等說(10)。

  關於說波羅提木叉,在佛法的開展中,有不同的二大階段。而這二大階段,又有不同的二項 傳說。1.以制立學處s/iks!a^padasikkha^pada為分別,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0三0 中)說: [P109] 「善護於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 「此是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經(波羅提木叉)。從 是已後,廣分別說」。

  釋迦牟尼S/a^kyamuni於成道十二年來,以此偈為說波羅提木叉。十二年以後,迦蘭陀 子須提那Sudinna-kalandaka-putra作不淨行,從此制立「學處」,也就是以說「學處」 為說「波羅提木叉」。說一切有部的律典,所說與『四分戒本』相合(11)。2.以比丘犯重而不發露 為分別,如『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0下──一八一上)說:

   「佛在瞻婆國�琱藽銦C爾時,世尊十五日布薩時,……遍觀眾僧,默然而住。……佛語阿 難:眾不清淨,如來不為說戒。……佛告阿難:從今汝等自共說戒,吾不復得為比丘說」 。

  有比丘犯了重罪,不知發露,佛從此不再為比丘說波羅提木叉,由比丘們自行和合說波羅提 木叉(說戒)。這一傳說,雖地點不完全相合,但是一切經律所共有的傳說(12)。銅鍱部學者覺音 Buddhaghos!a,在『善見律毘婆沙』卷五(大正二四•七0八上)說:

   「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提木叉。後一時,……佛語諸比丘 :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波羅提木叉,汝輩自說。何以故?如來不得於不清淨 [P110] 眾,布薩說波羅提木叉。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

  又於卷六(大正二四•七一二中)說:

   「佛成道十二年後,須提那出家。……學道八年後,還迦蘭陀村,佛成道已二十年」。

  二十年與十二年,雖傳說不合,但說波羅提木叉,有前後不同的二階段,與須提那迦蘭陀子 有關,實與說一切有部、法藏部Dharmaguptaka的傳說相合。但覺音的解說,顯然將不同 的二項傳說,糅合而為一了!依據傳說,設想當時的實際情形,推論布薩制度的演進,約可分為 三階段:起初,成道十二年以來(13),佛還沒有制立學處。當時適應時勢而成立的布薩,只是宣說 「善護於口言」頌;覺音稱之為「教授波羅提木叉」Ova^dapa^timokkha,也就是大眾部 Maha^sa^m!ghika所傳的「偈布薩」(14)。從此以後,佛制立學處(「制戒」),向大眾公布, 要大眾憶持,並理解其意義。學習佛所制定的學處,大抵是在大眾和合布薩的時候。所以起初的 「說(學處)波羅提木叉」,不但是誦說,而也是分別解說。如『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 」(南傳三•一八三)說:

   「說者、述說、施設、建立、解說、分別、明說、顯示」。

  『五分律』與『四分律』(15),雖譯文不大顯了,但一經比對,就可了解「說」的原始意義。 等到制立的學處多了,比丘有所違犯而不知真誠發露的也有了,這才編集所制的學處(一條一條 [P111] 的戒條),作為布薩所說的波羅提木叉。由僧伽和合,推一位上座,宣說(學處的)波羅提木叉 。發揮僧伽的集體力量,使有所違犯的,非悔罪不可,以維護僧伽的和合清淨,這就是覺音所說 的「威德波羅提木叉」a^n!a^pa^timokkha。說波羅提木叉的演變,問題在:隨佛出家的佛 弟子,起初都道心真切,所以布薩時,佛只說「教授波羅提木叉」。這是道德的,策勵的,激發 比丘們的為道精進,清淨身心以趣向解脫。等到佛法廣大宏傳,出家的愈來愈多,不免有流品雜 濫(動機不純,賴佛以求生活)的情形。於是制立學處,發揮集體的約束力量。「威德波羅提木 叉」,是法律的,強制的;以團體的,法律的約束,誘導比丘們以趣向解脫。這是佛法開展中的 自然歷程(也是從佛的攝導,演進到僧伽──教團的領導),正如中國古代,以禮法治國,而後 來卻不能不頒布刑法一樣。布薩說(學處的)波羅提木叉,表現了組織的,法治的精神。但在佛 法中,還是充滿道義的,善意的,互相安慰勉勵的特性。在佛法中,德治與法治相統一,我曾以 「導之以法(真理與道德的感召),齊之以律」,來表彰佛陀化世的精神。

  這可以說到「波羅提木叉」的意義。『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三)說:

   「波(羅)提木叉者,是初、是面、是諸善法之上首,故名波(羅)提木叉」。

  a^di是「初」義,mukha是「面」義,pamukha是「上首」義。分解pa^timokkha的 含義,作如上的解說。同屬於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系的『四分律』也說:「波羅提 [P112] 木叉者,戒也。自攝持威儀、住處、行根、面首、集眾善法,三昧成就」(16)。『五分律』也說: 「波羅提木叉者,以此戒防護諸根,增長善法,於諸善法最為初門故,名為波羅提木叉」(17)。『 毘尼母經』說:「戒律行住處,是名波羅提木叉義」。又「波羅提木叉者,名最勝義。以何義故 名為最勝,諸善之本,以戒為根,眾善得生,故名勝義」(18)。『舍利弗阿毘曇論』也說:「若隨 順戒,不行放逸,以戒為門、為足、為因,能生善法,具足成就……是謂愛護解脫戒」(19)。這 一系列的解說,都是以戒為善法的初基,善法的依住處,一切定慧等功德,都由此而成就:依此 以解說戒法為波羅提木叉的。

  另一重要的解說,是以moks!amokkha為「解脫」義,如譯波羅提木叉為「別解脫」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說:

   「別解脫者,由依別解脫經如說修行,於下下等九品諸惑,漸次斷除,永不退故,於諸煩 惱而得解脫,名別解脫。又見修煩惱,其類各多,於別別品而能捨離,名別解脫」。

  覺音於『清淨道論』,於「波羅提木叉三跋羅」Pa^timokkha-sam%vara,也是解說為 「別解脫」(律儀)的,如『論』(南傳六二•三五)說:

  「此中別解脫律儀,謂學處戒。別別,護者,解脫,脫惡趣等苦,故名別解脫律儀」。

  pra^ti為「各別」義,所以說波羅提木叉是「別別解脫」。又有「對向」、「順向」的意義 [P113] ,所以或譯波羅提木叉為「從解脫」、「順解脫」。這一解說,為北傳佛教所常用。佛的制立學 處,是因事而異,因人而異的。受持各別的學處,解脫各別的煩惱與苦果。依學處──「威德波 羅提木叉」說,波羅提木叉是「別解脫」義。然約「教授波羅提木叉」說,當時還沒有制立學處 。約尸羅s/i^la──戒的重要性,為一切善法的根本依處,「初」、「面」、「上首」、「最 勝」,是波羅提木叉義。一名多義,隨時隨事而有所演化。約體以釋名,大抵「初」與「上首」 等,是波羅提木叉的初義。等到制立學處,誦說波羅提木叉,也就漸被解說為別解脫了。

  在佛法的開展中,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有前後不同的二階段,這可說是一項重要的知識。對 於「波羅提木叉經」的研究,也同樣是極重要的。

  
註【18-001】『摩訶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十誦律』卷二四(大正二三•一七六中──下)。
註【18-002】『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0──一八一)。『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 二二•一二一中)。『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三•八一六下)。『摩訶僧祇律』卷二七 (大正二二•四四六 下)。『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八上)。
註【18-003】『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一五0──一五七)。『中阿含經』卷五五『持齋經』(大正一•七七0上 ──七七二下)等。
註【18-004】古代所傳的譯典,都是「六齋日」──一月六次。唐義淨所譯『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九(大正 [P114] 二三•八四三上);所撰『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大正五四•二三0上)作「四齋日」。就是初八•十五 •二十三•二十九或三十日。六齋日是古制,『銅鍱律』(南傳三•一八一)也是一樣。但如逢月小,沒 有三十日,就只有五齋日。而十四與十五,繼續布薩,對在家信眾的家務,是會有些不便的。大概由於 這種原因,漸演化為一月四次的「四齋日」。
註【18-005】『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九上)。
註【18-006】『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註【18-007】『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一四一──一五0)。『增壹阿含經』卷一六(大正二•六二五中──下)。
註【18-008】『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一(大正二三•五0八下)。
註【18-009】『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九中)。
註【18-010】『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0──二四一)。「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 六下──四五0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一二八下)。『四分律』卷 三五、三六(大正二二•八一六下──八三0上)。『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八上──一六五上)。『 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註【18-011】『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八上──六二九中)。『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二 (大正 二四•五三一下)。『薩娑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六上)。
註【18-012】『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七中)。『銅鍱律』「小品」「遮說戒犍度」(南傳四•三五三─ [P115] ─三五九)。『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四上──中)。『十誦律』卷三三(大正二三•二三九中─ ─二四0上)。『中阿含經』卷二九『瞻波經』(大正一•六一0下──六一一上)。『中阿含經』卷九『 瞻波經』(大正一•四七八中──四七九下)。『增壹阿含經』卷四四(大正二•七八六上──中)。『增支 部』「八集」(南傳二一•七0──七九)。
註【18-013】開始制立學處的時間,傳說不一。除十二年說,二十年說外,『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作「成佛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中食後」。
註【18-014】『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四七上)。
註【18-015】『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七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
註【18-016】『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七下)。
註【18-017】『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
註【18-018】『毘尼母經』卷二(大正二四•八0九上)。又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註【18-019】『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一四(大正二八•六二0上)。

  

 第二項 波羅提木叉與布薩儀軌

  出家弟子有了非法的行為,佛就因而制立學處s/iks!a^pada舊作「制戒」、「結戒」), [P116] 向大眾公布,以後不得有所違犯。結集一條條的學處,半月半月中,布薩誦出,名為說波羅提木 叉des/ana^-pra^timoks!a。說波羅提木叉,為從僧伽的和合(團結)清淨(健全)中,達成 「正法久住」的理想。所以在說波羅提木叉以前,如有違犯的,先要懺悔(發落)清淨,這是一 切「波羅提木叉經」Pra^timoks!a-su^tra──「戒經」所同的,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 0一五中)說:

  「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戒,汝等諦聽,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應自懺悔; 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諸大德清淨。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在眾中乃至三 問,憶念有罪而不懺悔者,得故妄語罪。故妄語者,佛說障道法。若彼比丘,憶念有罪欲 求清淨者,應懺悔,懺悔得安樂」。

  在說波羅提木叉以前,三問清淨,名為「說波羅提木叉序」。在正說波羅提木叉的過程中• 每誦一類學處,就向大眾發問:「是中清淨不」?不斷的警策大眾,要大眾反省自己,發露自己 的過失。因為在佛法中,惟有無私無隱的發露過失,才能出罪而還復清淨;不受罪過的障礙,而 能進向聖道,趣入解脫。所以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成為教育僧眾,淨化僧眾,使僧眾成為清淨和 合的,極莊嚴的法會。對於個人的修行,僧伽的和合清淨,有重大的意義,不只是熟誦而已。

  波羅提木叉(經)與說,早就結成不可分的關係。現存不同部派,不同誦本的「戒經」,內 [P117] 容都不限於學處──波羅提木叉,而是以波羅提木叉為主體,附有說波羅提木叉的儀式,可說是 布薩說波羅提木叉儀軌。「波羅提木叉經」主體,與說波羅提木叉儀軌,在「戒經」成立、演變 的研究上,是應該分別處理的。

  現存不同部派、不同誦本的「戒經」,都分為三部分:一、「序說」,舊名「波羅提木叉序 」;二、「正說」;三、「結說」。「正說」部分,上座部Sthavira系統的「戒經」,都 分為八法,也就是八篇: Ⅰ波羅夷法pa^ra^jika^-dharmapa^ra^jika-dhamma Ⅱ僧伽婆尸沙法sam!gha^vas/es!a^-dharmasan%gha^disesa^-dhamma Ⅲ不定法aniyata-dharmaaniyata-dhamma Ⅳ尼薩耆波逸提法nih!sargika^-pa^tayantika-dharmanissaggiya-pa^cittiya^-dhamma Ⅴ波逸提法pa^tayantika^-dharmapa^cittiya^-dhamma Ⅵ波羅提提舍尼法pratides/ani^ya^-dharmapa^t!idesaniya^-dhamma Ⅶ學法sam%bahula^h!-s/aiks!a-dharmasekhiya^-dhamma Ⅷ滅諍法adhikaran!as/amatha^-dharmaadhikaran!asamatha^-dhamma

  大眾部Maha^sa^m!ghika的「戒經」,末後增「法隨順法」,共為九法。這八法(或九 [P118] 法),各部「戒經」,每法都分為三段:一、「標名起說」;二、「別說學處」;三、「結問清 淨」。「別說學處」(從多分說)部分,就是佛所制立的,共二百多條戒。在次第上,文句上, 各本雖不免有些出入,但波羅提木叉的部類綱目,可說完全一致,這是「波羅提木叉經」的主體 。現在先論波羅提木叉的儀軌部分。

  說波羅提木叉的儀軌,也就是「戒經」的「序說」與「結說」(「正說」的標起與結問,且 略),各本的出入是很大的。現在列舉七種「戒經」,以比對其內容的差別如下:

圖片
                         │ 銅   僧   五   十   解   四   根
                         │ 鍱   祇   分   誦   脫   分   有
                         │ 戒   戒   戒   戒   戒   戒   戒
                         │ 經   本   本   本   經   本   經
               ─────┼─────────────────────────
   明佛所教(頌)        │                     (1)       (1)
   策勵精進              │    (1)  (1)  (1)  (2)       (2)
   問答和集              │      (2)  (2)  (2)  (3)  (2)  (3)
   歸敬讚歎(頌)        │      (3)  (3)  (3)  (1)       (4)
   布薩作白              │ (1)  (4)  (4)  (4)  (5)  (3)  (5)
   說序問清淨            │ (2)  (5)  (5)  (5)  (6)  (4)  (6)
[P119]   

   正說部分(別詳)      │ x   x   x   x   x   x   x
   結說勸學              │ (3)  (6)  (6)  (6)  (7)  (5)  (7)
   七佛所說戒(頌及長行)│      (7)  (7)  (7)  (4)  (6)  (8)
   尊敬戒經(頌)        │      (8)  (8)  (8)  (8)  (7)  (9)
   結說圓滿(頌或長行)  │      (9)  (9)  (9)  (9)  (8)  (10)
   回向(頌)            │                          (9)  (11)

  據上表所列的內容,可以歸納為三類:一、『銅鍱戒經』為一類:「序說」僅有「布薩作白 」、「說序問清淨」。「正說」終了,接著是「結說勸學」。這最簡單的布薩儀軌,為布薩說波 羅提木叉的必備部分,也是各部「戒經」所共有的一致部分。這一簡要的布薩儀軌,可論斷為古 型的,部派未分以前所組成的。

  二、『僧祇戒本』、『五分戒本』、『十誦戒本』(『十誦別本』也相同),又為一類。「 序說」部分,先「策勵精進」,勉大眾精進修學。次「問答和集」:大眾有沒有都來了?沒有來 的,有沒有「與欲」、「與清淨」?有沒有尼眾來請求教誡?這些,都是舉行布薩說波羅提木叉 以前應有的問答(『銅鍱戒經』,雖沒有將這些組集在「戒經」內,但實際上也還是有這些問答 的)。經過問答,知道大眾和合,如法清淨,就以七頌來「歸敬讚歎」──歸敬釋迦佛,讚歎所 [P120] 制立的戒法。然後「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結說」部分,在「結說勸學」後,舉「七 佛所說戒」。再以二頌半明尊敬戒法;然後「結說圓滿」。這三部「戒經」,大致相同(1)。『十 誦戒本』是鳩摩羅什Kuma^raji^va譯的,文義善巧,為其餘二本所參考。然『僧祇戒本』與 『五分戒本』,都是依梵本譯出的(2)。如『五分戒本』,有關「七佛所說戒」的文句,及「結說 圓滿」為長行,都同於『僧祇戒本』,而與『十誦戒本』不同。所以這三部「戒經」的布薩儀軌 ,應為梵本的本來相近;『五分戒本」與『僧祇戒本』的譯者,曾參考『十誦戒本』的文句,而 不是完全抄錄的。『僧祇戒本』屬大眾部,據『摩訶僧祇律私記』,「戒本」源出祇洹精舍 Jetavana$na^thapin!d!adasya$ra^ma,而流行於摩竭陀Magadha一帶(3)。『五分戒本』是化地 部Mahi^s/a^saka誦本,為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所分出,成立於阿槃提Avanti 的部派,流行極廣;漢譯的梵本,是從師子國Sim!hala得來的(4)。『十誦戒本』屬說一切 有部Sarva^stiva^din,從摩偷羅Madhura^而流行於北印度,西域。這是部派中的三大 系,分布的區域,遍及各方,而說波羅提木叉的布薩儀軌,竟然是這樣的一致!這一類誦本── 「序說」與「結說」部分,成立是不會太遲的,大致在部派分立不久的階段。

  三、『解脫戒經』、『四分戒本』、『根有戒經』、所有布薩儀軌部分,是成立較遲的一類 。『根有戒經』與『十誦戒本』,同屬於說一切有部,所以次第內容相同(同於第二類),而前 [P121] 後略有增補。在「序說」中,最初舉六頌,「明佛所教」。據『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說:「上之 六頌,是諸阿羅漢結集所置」(5)。末後增補「回向」頌:「福利諸有情,皆共成佛道」(6),已有 大乘的傾向。這是說一切有部中,初為經師,後為迦濕彌羅Kas/mi^ra論師所用,流布極廣 的「戒經」。『解脫戒經』以二頌開端,同於『根有戒經』「明佛所教」的初二頌。『四分戒本 』終了,也有「回向」頌說:「我今說戒經,所說諸功德,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7);與『 根有戒經』的「回向」頌,也大致相合。『解脫戒經』為飲光部Ka^s/yapi^ya誦本,『四分 戒本』為法藏部Dharmaguptaka誦本,同屬分別說系;而在開端與末了,與『根有戒經』 部分相同,是值得注意的事。『四分戒本』以一二頌開端,「歸敬讚歎」,廣明持戒犯戒的得失 。『四分律』開端,有四十六頌半,也是歸敬讚歎,廣明持戒犯戒的得失。比對起來,『四分戒 本』的一二頌,是取『四分律』的頌意而集成的(8)。『四分律』頌附注(大正二二•五六八下)說:

   「此偈非是迦葉千眾集律時人所造,乃是後五部分張,各據所傳,即是居一眾之首者,將 欲為眾辯釋律相,故先偈讚,然後說之」。

  各部「戒經」,所有「序說」及「結說」中,讚歎及回向的偈頌,都是後代律師所造,正如 『四分律』頌附注所說的。但在這些偈頌中,『四分戒本』流露了特有的精神。「歸敬讚歎」, 第二類的三本,及『根有戒經』,都這樣的讚歎釋迦:「合十指爪掌,供養釋師子,我今欲說戒 [P122] ,僧當一心聽」(9)。所說的波羅提木叉,為釋迦佛所說,歸敬釋迦佛,可說是當然的事。而『四 分戒本』卻這樣(大正二二•一0一五上)說:

   「稽首禮諸佛,及法比丘僧。……毘婆尸式棄、毘舍拘留孫、拘那含牟尼、迦葉釋迦文: 諸世尊大德,為我說是事」。

  歸敬於諸佛及七佛,與歸敬釋迦的,略有不同。「結說」部分,第二類的三本及『根有戒經 』,於「七佛所說戒」後說:「七佛為世尊,能救護世間,所可說戒法,我已廣說竟。諸佛及弟 子,恭敬是戒經」(10)。恭敬七佛的戒法,文義簡潔明白。『四分戒本』與此相當的部分,卻這樣 (大正二二•一0二二下──一0二三上)說:

   「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在諸世尊,能勝一切憂。皆共尊敬戒,此是諸佛法」。 「七佛為世尊……說是七戒經」。 「世尊涅槃時,興起於大悲。……我今說戒經,亦善說毘尼:我雖般涅槃,當視如世尊」 。

  從三世佛說到七佛,又歸結到釋迦佛臨入涅槃的教誨。『四分戒本』所說的波羅提木叉,以 釋迦佛所制的為主體,而波羅提木叉的精神,已普遍化,成為三世一切佛的戒法。以三世一切佛 的戒法為歸敬,以「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為回向:『四分律』的精神,更近於大乘思想的 [P123] 領域。在現存不同誦本的「戒經」中,『四分戒本』的布薩儀軌,最為後出。

  除『銅鍱戒經』外,其餘六本,都有七佛所說波羅提木叉偈。在『長部』的『大本經』中, 說到七佛的故事。又廣說毘婆尸佛Vipas/yin事,及毘婆尸說波羅提木叉三偈(11)。漢譯的『長 阿含經』『大本經』,僅說一偈(12),與「七佛偈」中毘婆尸佛所說的相合。而『長部』『大本經 』所說的三偈,與「七佛偈」中的毘婆尸佛、迦葉佛Ka^s/yapa毘舍浮佛、Vis/vabhu^所 說偈相合。依文句論證,論定七佛所說偈,是基於『大本經』毘婆尸佛所說偈,增廣而成(13),似 乎是可以這麼說的。然從另一觀點去看,覺得未必如此。經師結集的經典,凡說到七佛的,都出 發於「佛佛道同」的立場(14)。『大本經』的結集,列述七佛的故事,意趣也是一樣的。詳說毘婆 尸佛(七佛中的第一位)事,以及毘婆尸佛說波羅提木叉偈,只是舉為代表而已。毘婆尸佛說偈 ,其餘的六佛,在結集『大本經』的時代,結集者的心目中,有沒有說波羅提木叉偈?這答案是 不會否定的。例如『大本經』所說的三偈,作毘婆尸佛說;或如「七佛偈」中,作為三佛所說。 又如「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一偈,『大本經』作毘婆尸佛說;『根有戒 經』作釋迦牟尼佛說;其餘的「戒本」,都作迦葉佛說:這到底是那一位佛說的呢?由於文義通 一切佛,所以『出曜經』解說為:「諸佛世尊,教誡後人。……賢聖相傳,以至今日」(15)。這是 作為一切佛的教誡,所以稱為「七佛所說通戒偈」。依佛法的意趣來說,這些偈頌──一偈、三 [P124] 偈,或者多偈,是被傳說為七佛所說的(佛佛道同)波羅提木叉。指定為某佛所說,本沒有必要 (如上所說,傳為某佛所說,並無一定);作為某佛所說,也不外乎「指方立向」一樣,容易為 一般信眾所接受而已。七佛所說波羅提木叉偈,分別配屬七佛,是『銅鍱戒經』以外,各部「戒 經」的一致傳說,其成立是不會遲於『大本經』的。詳說的,如大眾部所傳的『增壹阿含經』(16) ,及『摩訶僧祇律』(17),這本是持法者(經師)所結集的。

  分別說部及大眾部的廣律(18),說到過去的六佛,分為二類:毘婆尸、尸棄S/ikhi、毘舍 浮──三佛,不為弟子制立學處,也不立說波羅提木叉,所以佛法不能久住。拘留孫Krakucchandha 、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葉──三佛,為弟子制立學處,也制立說波羅 提木叉,所以正法久住。毘婆尸佛沒有說波羅提木叉,似乎與『大本經』所說不合。其實,雖沒 有制立學處的波羅提木叉,卻有略說教誡的波羅提木叉。如釋迦佛在廣制學處以前,制說波羅提 木叉以前,也有略說教誡的波羅提木叉。波羅提木叉有廣說與略說二類,如『四分戒本』(大正二 二•一0二二下)說:

   「此是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波羅提木叉)經。從 是以後,廣分別說」。

  說一切有部的傳說(19),與『四分戒本』相同。銅鍱部Ta^mras/a^t!i^ya的『善見律毘婆 [P125] 沙』,於二類波羅提木叉,所說極為分明,如卷五(大正二四•七0七下──七0八上)說:

  「(過去三佛)諸聲聞弟子不犯非故,亦不結威德波羅提木叉,亦不半月半月說戒,乃至 六年,六年止說教授波羅提木叉。此說如來自說,不令聲聞說」。 「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提木叉。復於一時,……語諸比丘 :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波羅提木叉,汝輩自說。……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 威德波羅提木叉」。

  「教授波羅提木叉」Ova^dapa^timokkha,就是略說教誡偈。六佛及釋迦佛,都有略 說教誡偈,也是銅鍱部所承認的。所以『銅鍱戒經』沒有七佛所說戒偈,只是沒有編入半月半月 的布薩儀軌而已。釋迦佛初有略說教誡的「偈布薩」(佛佛道同,七佛所說);其後制立學處, 發展為「威德波羅提木叉」a^n!a^pa^timokkha的布薩。在說「威德波羅提木叉」的布薩中 ,舊傳的略說教誡偈,原是不必再誦說的。『銅鍱戒經』沒有七佛所說教誡偈,代表了初期的布 薩儀軌。然傳說中的略說教誡偈,也是波羅提木叉,而且是早期誦說的布薩偈。在佛教的傳承中 ,是不會忘記的。所以大眾部說波羅提木叉,不論是廣說、略說,都是「誦偈」的(20),作為說波 羅提木叉的重要部分。『五分戒本』、『四分戒本』、『十誦戒本』、『根有戒經』、『僧祇戒 本』,都將七佛所說教誡偈,編入說波羅提木叉的儀軌──「結說勸學」之後,以表示七佛的共 [P126] 同尊敬戒法。『解脫戒經』自成一格,將七佛所說戒偈,編於「序說」──「布薩作白」以前。 也許為了表示:初有略說教授的波羅提木叉,後有制立學處的波羅提木叉吧!七佛所說教誡偈, 源於釋迦佛的略說教誡,來源是極為古老的!但在以學處為主的,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中,並非「 波羅提木叉經」主體,而屬於布薩的儀軌部分。

  上面所舉的七部「戒經」,實為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所用的儀軌。布薩制度強化,波羅提木叉 與儀軌相結合。時間久了,布薩的儀軌部分,也就被稱為經。如『僧祇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三 八下)說:

   「波羅提木叉者,十修多羅也」。

  「十修多羅」(21),就是波羅提木叉序(「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及九法(上座 部系為八法);戒序也是被稱為波羅提木叉及經的。但這到底是流傳日久,漸忘本義的解說;原 義是應該專指學處的。在「波逸提法」中,有「詐言不知學處戒」,如『僧祇戒本』(大正二二• 五五四上)說:

   「我今始知是法,入修多羅,半月波羅提木叉中說」。

  這一學處的文句,各部『戒經』都相近。稱波羅提木叉為經,如『律藏之研究』所引述(22)。 一條一條的學處,稱為波羅提木叉──別別解脫,為什麼又稱為經?學處有一定的文句,為了便 [P127] 於憶誦,採用當時流行的,極簡潔的,稱為修多羅su^tra的文體。此外,還有一重要的意義 ,如『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說:

   「廣為弟子……結戒(學處),說波羅提木叉。佛及弟子般泥洹後,諸弟子雖種種名姓出 家,不速滅梵行。譬如雜華,以綖連之,置四衢道,四方風吹,不能令散。何以故?綖所 持故」(23)。

  修多羅的意義,就是綖(線)。制學處,說波羅提木叉,比喻為如綖貫華,這正是「修多羅 」如綖貫華的具體說明。有關出家眾的道德軌範,經濟準則,團體紀律等,佛應時應機而制為學 處。有一定文句,次第安布,不能任意變動。又將種種學處,分為部類,次第組合,所以能持久 流傳。這就是學處與波羅提木叉,被稱為經的原始意義。

  制立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起初不只是闇誦,而也是分別開示的。如波逸提法的「誹毀毘尼 戒」,『銅鍱律』解說「說波羅提木叉時」為「誦或學習時」(24)。分別、開示、學習為「說波羅 提木叉」;當時的「波羅提木叉經」,當然不會附有儀軌。等到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發展為上座 宣誦,大眾一心聽,重於僧伽的和合清淨,說戒就等於闇誦了。「波羅提木叉經」,也就與布薩 儀軌相結合,漸形成現存形態的「戒經」。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論到「經與經分別的關係」,以現存(作為布薩儀軌)的「戒經」 [P128] ,「經分別」Suttavibhan%ga是這種「戒經」的分別廣說(25)。對於這,我持有相反的意見 。漢譯的『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純為二百餘條文的分別解說,是名符其實的「 波羅提木叉(經)分別」Pra^timoks!a-vibhan%ga。作為布薩儀軌的「戒經」,所有的「序 說」、「結說」、以及「正說」中的「標名起說」、「結說問淨」,都完全沒有。可見分別解說 的「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是沒有儀軌部分的。

  「戒經」所有的儀軌部分,部分保留在『銅鍱律』等中,因而引起博士的那種意見:「經分 別」所分別的「經」,就是現存的(附有儀軌的)「戒經」。其實,現存「戒經」的「序說」─ ─「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以及波羅夷法的「標名起說」,在『銅鍱律』的『大分別』 、『比丘尼分別』,都是沒有保存的。而保存的儀軌部分,也只是敘列,而沒有加以分別解說。 所以在「波羅提木叉(經)分別」中,這些只是附錄,不能說是所分別的「經」,因為根本沒有 去分別他。

  「波羅提木叉(經)分別」,應純為學處等條文的解說,如『十誦律』、『五分律』、『四 分律』那樣。在「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形成與流傳中,面對當時獨立流行,與布薩儀軌相結合的 「戒經」,有些持律者,也就錄取所有的布薩儀軌,附列於「波羅提木叉分別」中。附錄進去的 ,既不是「波羅提木叉分別」所要分別的;沒有分別解說,也就不會受到重視,而形成存缺不一 [P129] 的現象。如『銅鍱律』沒有「序說」,也沒有波羅夷法的「標類起說」。『僧祇律』僅存「比丘 尼比尼」中,僧伽婆尸沙法的「結問清淨」一段。『根有律』錄有自部的「序說」,及「結說」 的偈頌部分。在八篇的分別解說中,僅存「僧伽伐尸沙法」、「泥薩祇逸底迦法」的「結問清淨 」。『根有苾芻尼律』,最為雜亂!「波羅市迦法」、「僧伽伐尸沙法」,僅有「結問清淨」。 「眾學法」僅有「標類起說」。「泥薩祇波逸底迦法」、「波逸底迦法」、「波羅底提舍尼法」 ──三法,前有「標類起說」,後有「結問清淨」。從各部廣律的存缺不一而論,「波羅提木叉 經」的布薩儀軌,曾部分或全部的被錄入「波羅提木叉經分別」中。由於不是分別解說的對象, 不受重視,不免形成零落不堪的現象。

  總之,「波羅提木叉」──「戒經」,起初專指八篇(對儀軌部分,姑且這麼說)條文,為 「經分別」所分別的經本。現存各部的「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是與布薩儀軌相結合的 ,為布薩所用的「戒經儀軌」。

  
註【19-001】僧祇戒本,前列「六念」,末有讚戒功德頌,不是「戒經」的本文,而是譯者所附錄的(大正二二•五四 九上、五五六上)。
註【19-002】如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考定(二二六──二二九)。
註【19-003】『摩訶僧祇律私記』(大正二二•五四八中)。 [P130]
註【19-004】『出三藏記集』卷三(大正五五•二一上)。
註【19-005】『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下)。
註【19-006】『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0八上)。
註【19-007】『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一0二三上)。
註【19-008】『佛說犯戒罪報輕重經』,附有八頌(大正二四•九一0下──九一一上),也是取『四分律』初頌意而成。
註【19-009】『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五四九上)。『彌沙塞部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四下)。『十 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0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00下)。
註【19-010】『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五五五下──五五六上)。『彌沙塞部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二0 0上──中)。『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八下──四七九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 』(大正二四•五0八上)。
註【19-011】『長部』 『大本經』(南傳六•三六一──三六八、四二一──四二二)。
註【19-012】『長阿含經』卷一『大本經』(大正一•一0上)。
註【19-013】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三七三)。
註【19-014】如七佛觀緣起成道,見『相應部』 「因緣相應」(南傳一三•六──一五)。『雜阿含經』卷一五(大正二 •一0一上──中)。
註【19-015】『出曜經』卷二五(大正四•七四一中──下)。 [P131]
註【19-016】『增壹阿含經』卷四四(大正二•七八六下──七八七中)。
註【19-017】『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四七上)。
註【19-018】『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二上)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二──一四)。
註【19-019】『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八上)。
註【19-020】『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0中)。
註【19-021】『摩訶僧祇律』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六上)說:「波羅提木叉者,十二修多羅」,「聖語藏本」缺「 二」字。又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說:「教令學十二事,十二事者,所謂戒序,四波羅夷……隨 順法」。雖標說十二事,內容實為十事,就是十修多羅,可見「二」字都是衍文。
註【19-022】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二九八──三00)。
註【19-023】『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三──一四)。『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下)。『摩訶僧祇律』 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都有同樣的記載。
註【19-024】『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二二七)。
註【19-025】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二九七──三0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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