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現存不同部派,不同誦本的「波羅提木叉經」Pra^timoks!a-su^tra──「戒經」,除去 布薩pos!adha的儀軌部分,分為八法(或九法),是以學處s/iks!a^pada為主的。佛的制 立學處,不是分門別類的擬訂規章,而是「隨犯隨制」;或輕或重,或先或後的制立出來。雖或 有重制與修正部分,但都有一定文句。佛在大眾中制定,要傳達給大眾──比丘bhiks!u或 比丘尼bhiks!uni^,一致遵行。在這種情況下,佛的常隨弟子中,於學處特別重視的,會將 這些學處誦持起來;就有持律者vinayadhara出現。但輕重次第不一,實在是不容易憶持 的(1)。這自然會依罪犯的輕重,而形成部類。波羅提木叉的類集,成為部類次第,與布薩說波羅 提木叉的制度,關係最為密切!
布薩說波羅提木叉,傳說為了使弟子們容易憶持(2),但實際上,已重於維護僧伽sam!gha 的清淨(布薩的主要意義)與和合。從開始制立學處、傳誦、分別、學習(也名為「說波羅提 木叉」),到成為布薩的說(學處的)波羅提木叉,應有一時間上的距離。大概的說,什麼時候 起,由德化的而移入「律治」的;由佛略說教誡,而移入聲聞弟子主持的說(威德)波羅提木叉 ,也就是什麼時候,有「波羅提木叉經」的類集。因為如沒有部類次第集成的「戒經」,在布薩 [P133] 時是無法誦說的。以佛三五歲成佛,五五(或六)歲而選阿難A^nanda為侍者來說,佛在六 0歲左右,漸入晚年,定住的時間多了。法務漸由舍利弗S/a^riputra、大目犍連Maha^maudgalya^na 攝導主持,分化各方。作為布薩所用的「波羅提木叉經」的類集,極可能在這 一期間成立。
「戒經」的部類集成,從佛世到部派分立,組成現存「戒經」的八篇,是經歷了多少階段; 最初是集為「五部」的。律分「五篇七聚」,是律家所熟悉的名稱。「五篇」是一切部派的共同 傳說,而七聚是部分學派的傳說,意見也沒有一致。「五篇」,實依「波羅提木叉經」的原始部 類而來,『僧祇律』稱之為「五綖經」,如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說:
「布薩時,應廣誦五綖經。若有因緣不得者,應誦四、三、二、一,乃至四波羅夷及偈, 餘者僧常聞」。
「五綖經」,也稱為「五修多羅」su^tra(3)。五部是被稱為經的,如說:「百四十一波 夜提修多羅說竟」(4)。如約五部經而作罪的分類,名為「五眾罪」(5),五眾是五蘊Skandha 或五聚khandha的異譯,就是「五犯聚」pan~ca-apattikkhandha^。『僧祇律』又 稱為「五篇」,如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說:
「犯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羅提提舍尼、越毘尼、以是五篇罪謗,是名誹謗諍 [P134] 」。
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十誦律』,也但立「五種罪」(6)。『薩婆多毘尼毘婆 沙』、『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也都說到「五篇戒」(7)。「五修多羅」、「五綖經」,約波 羅提木叉的五部說;依此而為犯罪的分類,成「五犯聚」或「五篇」。「五綖經」,實為「戒經 」的原始類集。
『僧祇律』稱波羅提木叉為五部經,因而想到了「五種說波羅提木叉」。說波羅提木叉,有 廣說,有略說,在各部廣律中,有「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共同傳說。依『僧祇律』,這是依波 羅提木叉的五部而分的。卷二七所說,依「五綖經」,已如上所引。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六上) 也說:
「若布薩時,廣說五眾戒。若復不能者,當廣誦四眾戒。若復不能者,當廣誦三眾戒。若 復不能者,當廣誦二眾戒。若復不能者,當廣誦一眾戒及偈,餘者僧常聞」。
依五部經,成為五種說波羅提木叉;大眾部Maha^sa^m!ghika所傳,表示了說波羅提 木叉(還沒有序)的原始情形。但在波羅提木叉的傳誦中,漸漸的從五部而成為八部;說波羅提 木叉序,也成為「戒經」的一分;大眾部更成立「十部修多羅」──九法及序。以後來完成的「 戒經」,配合「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古老傳說,部派間就不免意見紛紜。如『銅鍱律』、『十 [P135] 誦律』、『五分律』、『四分律』的第一說,『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律二十二明了論』 所說,是較為普遍的一流(8)。「五種說波羅提木叉」,是這樣的: 1.誦波羅提木叉序。 2.誦序及波羅夷。 3.誦序、波羅夷及僧伽婆尸沙。 4.誦序、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5.誦全部。
另有一流,如『毘尼母經』、『四分律』的第二說(9)。『僧祇律』的「四說」(10),似乎是這 一傳說的訛脫。這一流的傳說是這樣的: 1.誦戒序及波羅夷。 2.誦戒序、波羅夷及僧伽婆尸沙。 3.誦戒序、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4.誦戒序、波羅夷、僧伽婆尸沙、不定及尼薩耆波逸提。 5.誦全部。
此外,還有『四分律』的第三說、第四說(11),不知屬於什麼部派。「五種說波羅提木叉」, [P136] 是一致的古老傳說。配合後代組織完成的八法(或九法),所以不免意見不一。反顯得『僧祇律 』的傳說,依(波羅提木叉的)五部經,分「五種說波羅提木叉」,自然而又合理!總之,五部 經是戒經的原始部類,原始的組織形態。
依五修多羅而為罪的分類,名「五罪聚」。五罪聚的名稱、意義,各部律的解說與差別,平 川彰博士『原始佛教之研究』(12),有詳細的引述論列,可為參考。現在就五罪(犯)聚的重輕次 第,與處分不同,略說如下:
1.波羅夷pa^ra^jika^,譯義為「他勝處」、「墮不如」,為最嚴重的罪行。如戰爭的為他 所征服,墮於負處一樣。凡波羅夷學處,結句都說:「是波羅夷,不共住」。「不共住」asam!va^sa 是驅出於僧伽以外,失去比丘(或比丘尼)的資格,不能再在僧伽中,共享應得的權 利,盡應盡的義務。這與世間的犯了死罪一樣,所以比喻為:「如斷多羅樹心,不可復生」(13)。
2.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譯義為「僧殘」。這如傷重而餘命未絕,還可以救治一 樣。犯這類罪的,要暫時「別住」pariva^sa於僧伽邊緣,受六夜「摩那埵」ma^na^pya 的處分。「別住」期間,可說是短期的流放,褫奪應有的權利。等到期滿後,還要在二十清淨 比丘僧中,舉行「出罪」a^varhan!a。得全體(二十比丘)的同意,出罪清淨,回復在僧伽 中的固有地位。犯了這種重罪,幾乎喪失了僧格,但還有剩餘,可以從僧伽中救濟過來,所以名 [P137] 為「僧殘」
3.波逸提pa^tayantika^,譯義為墮。五部中的波逸提,應包括「戒經」八篇中的尼薩耆 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nissaggiya-pa^tanyantika譯為「捨墮」),與單波逸提。所犯的罪,都是 波逸提。譯義為「墮」,而形容為「燒」、「煮」等。這是陷於罪惡,身心焦灼、煩熱,不得安 寧的意思。犯了這類罪,應於僧伽中「作白」(報告),得僧伽同意,然後到離僧伽不遠,「眼 見耳不聞處」,向一位清淨比丘發露出罪。
4.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s/ani^ya^,譯義為對說。犯這類罪的,不必在僧中,只要對一比 丘,承認自己的過失就可以,這是較輕的罪了。
5.眾學法sam%bahula^h!-s/aiks!a-dharma(14):眾學法的「法」,與波羅夷法,波逸提 法的「法」一樣,是部類(五部、八篇)的通稱。眾學法的眾,與四波羅夷法的「四」一樣,是 條文的數目。所以這一部的專名,只是「學」s/aiks!a;『銅鍱戒經』,正是這樣的。「學 」是應當學的事,結句為「應當學」,與前四部的結句,「是波羅夷」、「是波逸提」的結罪不 同。依五部而成立五罪聚,與這第五部相當的,『僧祇律』作「越毘尼」Vinaya^tikrama (15);『十誦律』名為「突吉羅」dus!kr!ta(16)。在罪聚中,越毘尼與突吉羅,後來都被解說為 :通攝前四部以外的,一切輕罪與重罪。然在五部經的原始組織中,「學」本不是制罪的;即使 [P138] 是非法非毘尼的,約由重而輕的次第說,也應該是極輕的;與越毘尼中的「越毘尼心悔」 sam!vara-ga^mivinaya^tikrama,突吉羅中的「責心惡作」相當。不要在僧中,也不要對人說 ,只要自己「心悔念學」(17),就可以清淨了。
「學」與前四部「學處」不同,這�媕陴互偷蛈C:「學」,是於佛法中的學習。在佛的教導 開示中,學是應當學的事。內容不外乎三學:增上戒學adhis/i^lam! s/iks!a、增上心學adhicitta-s/aiks!a 、增上慧學abhiprajn~a^-s/aiks!a。如於應學的事而有所得的,名為有學s/aiks!a 。如學而圓滿成就,名為無學as/aiks!a。佛的開示,充滿勸發策勵的意味。如說四諦,就 是「應知」、「應斷」、「應證」、「應修」。「學」的一部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特別被稱 為式叉罽賴尼s/iks!a^-karan!i^ya^──「應當學」。
上面曾說到,釋迦佛起初以「法」dharma為教,重於真理與道德的實踐。只是教人學 ,應這樣,不應那樣。廣律中說: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等佛,正法不能久住,就是這 樣教導的。如『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中)說:
「彼世尊知弟子疲厭心故,但作如是教:是事應念,是事不應念!是應思惟,是不應思惟 !是應斷,是應具足住」。
『銅鍱律』與『五分律』(18),都有類似的說明。這正是釋迦佛沒有制立學處,沒有制說波羅 [P139] 提木叉以前,略說教誡時代的教化肖影。等到出家眾多了,問題也多了,不得不在德化(以法教 化)的基礎上,融入律vinaya治的精神,這就是隨犯而制立「學處」s/iks!a^pada。「 學」,是應該這樣,不應該那樣的開導。如違反了,雖受到呵責、訓勉,但沒有強制糾正的力量 。如古代的禮治,與禮制不合,雖為社會所呵責與不齒,但沒有強制力。「學處」,是於學有特 定軌範,而非依著這樣學不可。「學處」如法律,不只是應該不應該,而是容許不容許。「學處 」是以僧伽的和合清淨為理想而制立的;運用僧伽的集體力量,執行僧伽的意志,違犯者非接受 處分不可。所以在佛法的開展中,先有學而後有學處。學的意義廣,學處的內容有限。學處也還 是應學的,所以可攝在學的當中。如跋耆子Vr!jiputra比丘,以學處的制立過於眾多,而感 覺到不能繼續修學。佛問他:能學三學嗎?他說:能!其實三學中的戒增上學,能攝一切學處(19) 。學與學處,不同而又可通,所以漢譯每籠統地譯為「戒」。如三增上學,『鼻奈耶』譯為無上 戒戒、無上意戒、無上智戒(20)。「不應式叉罽賴尼」,意思為「不合應當學」,卻又譯為「不應 戒行」(21)。『佛說苾芻五法經』,譯學法為「戒法」(22)。如不淨行學處,有「戒羸不捨」句。「 不捨戒」,實為「不捨學」的異譯。學與學處,漢譯每泛譯為戒,所以意義的區別不明。而實學 為應學的一切;學處為屬於尸羅s/i^la學的一分戒條。
「學」──應當學的內容極廣,一部分出家眾的威儀──穿衣、飯食、行來出入、說法、大 [P140] 小便等,在「戒經」的集成時,被組為第五部分。比丘眾棄家離欲,過著淡泊的生活,也是謹嚴 的生活。這些威儀禮節,或是傳說的清淨軌式(23);或是適應社會的宗教要求:在出家眾中,漸形 成釋沙門S/a^kyas/raman!a的特有威儀,而為出家眾所應當學的。說一切有部說:這是五篇 戒中最初制定的(24);正表示比丘們的行儀,與僧伽的成立同時,形成一定的法式。五比丘中的馬 勝As/vajit早就以威儀庠序著名。沙門應有的威儀,被組為「戒經」的第五部分。學與前 四部的學處不同,略示方隅,應當學;原始的條款,應簡要而能多含。或者忽視了佛所領導的比 丘眾,是過著宗教的集體生活,自然要形成一定的威儀。或者不注意先學而後學處的實際意義, 以為眾學法沒有一定條數(其實是逐漸舉例加詳而已),所以是後起的,附加的。然從「五綖經 」、「五犯聚」、「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古說看來,在「戒經」的類集為五部時,學法是早已 成立了。
「學」是應當學的;不這麼學,當然是不對的,但起初並無制罪的意義,與前四部不同。在 律治精神發達後,漸與學處相近;在依「五修多羅」而立的「五犯聚」中,被判為「越毘尼」或 「突吉羅」。起初,佛以「法」為教,善的名為法,不善的名為非法,非法就是惡。如八正是法 ,八邪是非法(25)。十善道是法,十不善道是非法(26)。法與非法,表示了善與惡的早期意義。在佛 法的開展中,法與毘奈耶(律),漸被對稱起來。法為真理與道德的實踐,毘奈耶為虛妄與不道 [P141] 德(煩惱、惡業)的除滅;原為同一內容,顯正與遮邪的兩方面。「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 尼」,這一相對的名詞,普遍流行;在現存的經律中,到處可見。但雖有「法毘奈耶」的對稱, 並無實質的不同意義。大概由於學處的制立,「五犯聚」與「五毘尼」的成立,法與律漸為不同 的開展。繼承這一傾向,佛滅後的聖典結集,也就為法與律的各別結集。學處制立以後,違犯的 特有術語: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等,也就成立。而「非法非毘尼」等成 語,仍流行下來,而被用為第五部,及四部以外的罪名。『根有律』有「越法」罪(27);『僧祇律 』有「越毘尼」罪(28)。『律二十二明了論』的「過毘尼」(29),就是「越毘尼」的別譯。越法、越 毘尼,是對法與毘尼有所違犯,不合法與毘尼的規定。這是進入律治時代,從非法非毘尼而演化 來的術語。應當學而不這麼學,『僧祇律』名為「越學法」(30)。這本都是通泛的名稱;在前四部 的專門術語成立後,被用為第五部──學法的罪名。突吉羅譯義為惡作,也是一樣。應該這麼學 ──這樣作,這樣說,如不合規定,就名為惡作。惡作也被用為第五部,並四部以外的一切罪名 ,與『僧祇律』的「越毘尼」一樣。第五部名學法,是各部「戒經」所同的。而違犯的罪名,各 派的用語不一。正由於學法是古老傳來的,本沒有制定罪名;等到判決罪名,部派開始分化,所 以也不能統一了。
註【20-001】優波離Upa^li誦毘尼,苦於雜碎難持,見『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
[P142]
註【20-002】『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
註【20-003】『摩訶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
註【20-004】『摩訶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四上)。
註【20-005】『摩訶僧祇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註【20-006】『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註【20-007】『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 (大正二三•五一五
下)。
註【20-008】『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九九)。『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九中)。『彌
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薩婆
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上)。『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註【20-009】『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註【20-010】『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名為「四說」,缺五說中第二說(大正二二•四五0中)。
註【20-011】『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註【20-012】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四六──二八八)。
註【20-013】『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下)。
註【20-014】『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二,有「初部四波羅市迦法」(大正二四•五三一下)。卷三有「第二部十三僧
[P143]
伽伐尸沙法」(大正二四•五四0中)。卷五有「第三部三十泥薩祇波逸底迦法」(大正二四•五五一上)
。卷十四有「第四部四波羅底提舍尼法」(大正二四•六0四中)。又「第五部眾學法」(大正二四•六0
五下)。各本不同,或沒有「第一部」等部數,但可見五部與「戒經」的組織有關。
註【20-015】『摩訶僧祇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註【20-016】『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註【20-017】『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二上)。
註【20-018】『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三)。『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
註【20-019】『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七──三七八)。『雜阿含經』卷二九(大正二•二一二下)。
註【20-020】『鼻奈耶』卷一(大正二四•八五一中)。
註【20-021】『鼻奈耶』卷一0(大正二四•八九五上)。
註【20-022】『佛說苾芻五法經』(大正二四•九五五下)。
註【20-023】傳為過去佛與淨居天的儀式,如『十誦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三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
五0(大正二三•九0一中)。『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根本薩婆多部律攝
』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二上)。
註【20-024】『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
註【20-025】『雜阿含經』卷二八(大正二•二0二下)。
[P144]
註【20-026】『增支部』「十集」(南傳二二下•二二五)。『雜阿含經』卷三七(大正二•二七五下)。
註【20-027】『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八(大正二三•六六四上)等。
註【20-028】『摩訶僧祇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三七八下)等。
註【20-029】『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註【20-030】『摩訶僧祇律』卷二一、二二(大正二二•三九九下──四一二上)。
「波羅提木叉經」Pra^timoks!a-su^tra──「戒經」的原始類集,集為五部,但不能確 知學處s/iks!a^pada共有多少。成立「戒經」,布薩pos!adha說戒以來,學處還在不 斷的制立,這是不容懷疑的。從原始類集,到佛滅時,「戒經」已有學處的增多,或部類的分立 ,及傳誦與意見的不同了。說到學處的增多,如提婆達多Devadatta的叛教事件,是以別 眾布薩為形式上的脫離。現存「戒經」的僧伽婆尸沙法sam!gha^vas/es!a^,有「破僧違諫學 處」、「隨順破僧違諫學處」,都因此而制立,為佛七十餘歲的事。又如波逸提法pa^tayantika ,有「詐言不知學處」、「輕呵戒學處」,都是制立於布薩說戒以後的。類集為五部,成 立說波羅提木叉(說戒)以後,學處是還在不斷增多中的。 [P145]
部類方面,初為五部,波逸提是總為一部的。古代的經濟生活,極為簡單。比丘bhiks!u 們的日用物質,不外乎衣、缽、臥具、藥食。比丘們過著「少欲知足」、「易養易滿」的獨身 生活。可是佛法開展了,信眾越多,供養也越厚。對於資生的物品,比丘們也有求多、求精的現 象。對於這,不能不多方限制。凡是超過水準的,不合規定的物品,都應該捨去(其實是「淨施 」,大都交還本人,只是經一番公開,受一番呵責)。物品應捨去而罪應悔,名為尼薩耆波逸提 Nih!sargika^-pa^tayantika──「捨墮」,與一般的波逸提不同。這一類學處多了,波逸提 就自然形成二類:「捨墮」、「單墮」,但還是統稱為波逸提的。從種種跡象看來,佛的晚年, 僧品龐雜的情形,日見嚴重,制立的學處,也就越多。如『雜阿含經』卷三二(大正二•二二六中) 說:
「何因何緣,世尊先為聲聞少制戒時,多有比丘心樂(修證)習學?今多為聲聞制戒,而 諸比丘少樂習學」(1)?
佛法在發展中,出家眾的增多,過於迅速,自不免龐雜不純。為此而傾向「律治」,制立更 多的學處。但在形跡上,似乎制立的學處更多,反不如初期的專精修證。其實,如不多制學處, 情形將更為嚴重。
佛的遊化,雖限於恆河Gan%ga^一帶,但地區不能說不廣。交通不便,語言不一,又沒有 [P146] 文字記錄可以傳達遠方。以說波羅提木叉──說戒來說,如有新制立的學處,怎樣傳達到各地區 ,而能使遠地的比丘接受?怎樣使新成立的學處,各方都能納入「戒經」的同一部分?這顯然是 很不容易的!現存「戒經」波逸提法,有「遮傳教學處」,就是不承認新立學處的宣告。在當時 ,幾年前的學處,還沒有能在各區普遍統一,而新的學處又有了多少,這是不可免的現象。這該 是佛滅以後,最迫切需要處理的問題。而且,佛法中有重法與重律思想的對立。如王舍城Ra^jagr!ha 結集中,阿難A^nanda傳達佛的遺命:「小(隨)小戒可捨」(2)。現存「戒經」波 逸提法,有「輕呵戒學處」,正是針對「何用說此小隨小戒」的。如「戒經」早有「輕呵戒學處 」,那末阿難所傳佛命,「小小戒可捨」,是前言後語自相矛盾了。這實是重法的阿難所傳,與 重律的優波離Upa^li所傳,互有出入。在王舍結集中,阿難所傳的被否決了;優波離所傳的 ,被集入「戒經」波逸提中。現存的律部,都是以優波離所傳為正宗的。從傳說的王舍結集的事 緣而論,「戒經」的結集論定,實為有關教制的迫切大事。大迦葉Maha^ka^s/yapa說:「自 今已去,應共立制:若佛先所不制,今不應制。佛先所制,今不應卻,應隨佛所制而學」(3):這 是當時結集「波羅提木叉經」──「戒經」的結論。
王舍城五百結集,為律家所傳,佛教界所公認。從佛教發展的情況而論,應有歷史的事實為 根據;雖然在傳說中,不免雜入多少後起的成分。當時結集的「戒經」,大抵近於現存各部「戒 [P147] 經」的八法(八部)。但實際上,未必與現在的八部相同,試列表而再為敘述:
圖片
〔五部〕 〔八部〕
1.波羅夷法──── 1.波羅夷法
2.僧伽婆尸沙法── 2.僧伽婆尸沙法
3.不定法
3.波逸提法─┬── 4.尼薩耆波逸提法
└── 5.波逸提法
4.波羅提提舍尼法─ 6.波羅提提舍尼法
5.學法────── 7.學法
8.滅諍法
尼薩耆波逸提與波逸提的分立(仍不妨稱為一部),是繼承舊制五部而自然形成的。不定法 aniyata-dharma、滅諍法adhikaran!as/amatha^-dharma,意義卻大為不同。『 優波離問經』、『佛說苾芻五法經』,所傳的波羅提木叉的條目,無疑為古型的,卻都沒有不定 法與滅諍法,這是最值得重視的!不定法與一般學處不同,制立的因緣,由於可信賴的優婆夷 upa^sika^的舉發。犯是確定了的,但犯什麼罪,還沒有確定。或是波羅夷,或是僧伽婆尸沙, [P148] 或是波逸提;總之,犯是決定了的。不定法僅二條,與欲事有關。在廣律的解說中,也有合一解 說的(4)。『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七上)說:
「二不定……有餘師說:此二不定,似律本義,律餘文句,皆為釋此」。
二不定的情形特殊,律師間顯有不同的意見。有說:「此二不定,似律本義」,就反顯有以 為此非律的本義。出家眾度著獨身生活,清淨梵行是特有的德相。比丘出入信眾家,可能引起問 題,所以取得可信賴的優婆夷的護助,以維護僧伽的清淨。所犯的罪,不出於三部:這是波羅夷 等三部成立以後,適應特殊情形的補充條款。
滅諍法不是個人的戒條,而是處理僧事──相言諍、誹謗諍、罪諍、常所行事諍的七項法規 。布薩說戒以前,先要處理諍事;大眾清淨,才進行說戒。被稱為「波羅提木叉經」的布薩說戒 儀軌,為了必須處理僧事,這七項滅諍法規,大概是附錄於篇末的。傳誦久了,漸與布薩儀軌─ ─說波羅提木叉序等,成為「波羅提木叉經」的組成部分。
王舍城五百結集時,對舊傳五部的「波羅提木叉經」,應已重為審定,公認而不再有異議。 不定法與滅諍法,從『優波離問經』、『佛說苾芻五法經』,沒有說到這二部而論,可見雖已久 為佛教界所傳誦,而在律學的傳承中,顯然的存有古說,不以這二部為「波羅提木叉經」。尤其 是滅諍法,在『僧祇律』、『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所有「經分別 [P149] 」Suttavibhan%ga或「波羅提木叉分別」Pra^timoks!avibhan%ga中,都只列舉七 滅諍法的名目,而沒有加以分別解說。七滅諍法的解說,都在「滅諍犍度」等中(5)。可見古代的 持律者,雖將滅諍法編入「戒經」,而仍沒有看作「波羅提木叉經」的。僅有『十誦律』,為七 滅諍法作解說(6)。但又別立「諍事法」(與各部廣律相同)(7);雖解說的次序多少不同,但顯然 是重複了。
現存不同誦本的「戒經」,分為八法。不定法與滅諍法,都已取得了一部的地位。在計算戒 條時,也都計算在內。可見雖偶存古說,表示不同的意見,大體說來,都已承認為「戒經」的組 成部分。佛教界公認的七百結集,傳說在佛滅百年。此後不久,就開始部派的分立。這二部為各 部派所公認,應於部派未分以前,七百結集時代,已被公認了。從原始的五部到八部;從對二部 (不定與滅諍)有不同的意見,到公認為「波羅提木叉經」的部分:這一演進的歷程,就是佛陀 時代的原始結集,到王舍五百結集,到七百結集的過程。
『僧祇律』別立「法隨順法」為九法;又加波羅提木叉序,成「十部修多羅」(8),那是部派 分立以後的事。
註【21-001】參閱『相應部』「迦葉相應」(南傳一三•三二七)。
註【21-002】各部律都有此說,如『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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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1-003】『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七中)。
註【21-004】『摩訶僧祇律』卷七(大二二•二八九下──二九0下)。
註【21-005】『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一一五.一六0)。『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三(大正二二•一五三下
──一五六中)。『四分律』卷四七、四八(大正二二•九一三下──九二二下)。『摩訶僧祇律』卷一二、
一三(大正二二•三二七上──三三五中)。
註【21-006】『十誦律』卷二0(大正二三•一四一中──一四七中)。
註【21-007】『十誦律』卷三五(大正二三•二五一上──二五六中)。
註【21-008】『摩訶僧祇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三八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