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第三節 戒經條文的多少與次第

 第一項 條文的多少問題

  「波羅提木叉經」Pra^timoks!a-su^tra──「戒經」八部的條文,各部所傳的不同誦本 ,數目是有多少的;次第也或前或後,參差不一。現在依各部不同誦本的「戒經」,略為論列。 各部「戒經」的比對研究,經近代學者的努力,所有條目與次第的同異,已明白的表示出來,予 [P151] 研究者以非常的便利。『律藏之研究』,有極細密的逐項比對,可為參考(1)。各部「戒經」八部 所有的條目,及其總數,先列舉如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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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  僧  銅  五  四  解  十  十  十  十  十  鼻  根  根  根  名
                           │ 波  祇  鍱  分  分  脫  誦  誦  誦  誦  誦  奈  有  有  有  義
                           │ 離  戒  戒  戒  戒  戒  別  律  古  戒  梵      戒  梵  藏  大
                           │ 問  本  本  本  本  經  本  本  本  本  本  耶  經  本  本  集
   ──────┼────────────────────────────────
  波羅夷             │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僧伽婆尸沙     │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13
  不定                │ .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尼薩耆波逸提│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波逸提            │ 92  92  92  91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90
  波羅提提舍尼│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學                    │ 72  66  75 100 100  96 108 107 107 113 113 113  99 108 108 105
  滅諍                │ .     7     7     7     7     7     7     7     7     7     7     7     7    7     7     7
                          │                                                    \ /             \  |  /                  \ /
  (總計)        │215 218 227 251 250 246 258   257           263         249   258   255

  據上表,在「戒經」八部中,有六部是完全相同的(僅『優波離問經』少二部),共六0條 [P152] ,這就是: 四波羅夷 十三僧伽婆尸沙 二不定 三十尼薩耆波逸提 四波羅提提舍尼 七滅諍

  波逸提pa^tayantika^pa^cittiya與學s/aiks!asekhiya──二部,各部「戒經 」的條數不同。波逸提部,『優波離問經』、『僧祇戒本』、『銅鍱戒本』,同為九二波逸提。 『五分戒本』為九一波逸提。『四分戒本』、『解脫戒經』、『十誦戒本』、『根有戒經』等, 都是九0波逸提。但九0波逸提中,『解脫戒經』為一類:『四分戒本』、『十誦戒本』等為一 類;『根有戒經』又為一類。各本的增減不同,仔細研究起來,主要為各部的意解不同,引起的 開合不一。如:

  1.「用蟲水澆泥」、「飲用蟲水」,各本都以因緣不同,別制二戒。而『五分戒本』作:「 知水有蟲,若取澆泥,若飲食諸用,波逸提」(3)。『五分戒本』合二為一;然從內容來說,是沒 [P153] 有缺減的。

  2.『優波離問』、『僧祇戒本』、『銅鍱戒本』、『五分戒本』,都有「同意(羯磨)僧衣 與人而後譏悔」,及「知物施僧而迥與餘人」──二戒。『解脫戒本』僅有「知物施僧而迥與餘 人」戒;『四分戒本』、『十誦戒本』、『根有戒經』、『鼻奈耶』等,僅有「同意僧物與人而 後譏悔」戒。這�堶情A「以僧衣物與人」,是同一事實。各部派取捨不同,形成三類。

  3.「與女人同坐(立)」,各部「戒經」都有四戒,惟『解脫戒本』為三戒。這是各本最紛 亂的部分,今據八本而為對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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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銅    優    五    四    十    根    僧    解
                                │ 鍱    波    分    分    誦    有    祇    脫
                               │ 戒    離    戒    戒    戒    戒    戒    戒
                               │ 本    問    本    本    本    經    本    經
   ───────┼──────────────────────────
   共尼獨在屏處坐│ 30    30    25    26    28    29    25    .
   食家與女人坐    │ 43    44    42    43    42    42    53    43
   食家與女屏處坐│ .    .    .    44    43    43    54    42
   獨與女人屏處坐│ 41    45    43    .    .    28    70    29
   獨與女人露處坐│ 45    31    44    45    29    .    .    .

[P154]

  在上表的比對中,可見『解脫戒經』以外的各本,都有「共尼獨在屏處坐」,及「與在家婦 女坐」三戒,但取意不同。「食家(有酒食家,或解說可淫婦女家)與女屏處坐」、「獨與女人 屏處坐」,『僧祇戒本』與『根有戒經』,是作為不同的二戒。『銅鍱戒本』、『五分戒本』、 『優波離問經』,沒有「食家與女屏處坐」,卻有「獨與女人屏處坐」。『四分戒本』與『十誦 戒本』,沒有「獨與女人屏處坐」,卻有「食家與女屏處坐」。這似乎本是一戒,所以出沒不同 。『僧祇戒本』與『根有戒經』,作為不同的二戒,也就沒有「獨與女人露處坐」戒。所說雖有 差別,而「與在家婦女坐」,共有三條戒,還是一樣的。『解脫戒經』,將「獨與尼屏處坐」, 合於「獨與女人屏處坐」中。「女人」是可以總括出家女尼及在家女人的。都是女人,都是屏處 坐,所犯的又都是波逸提。所以『解脫戒經』的九十波逸提,是開合不同,自成體系的。決非如 或者所說,屬於九十二波逸提系統,只是脫落了兩條(4)。

  4.「自往尼住處教誡」,『四分戒本』等缺。『戒經』條文的意義不明,尋各部廣律的內容 ,對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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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銅  五  僧  鼻  四  十  根
                                  │鍱  分  祇  奈  分  誦  有
                                  │律  律  律  耶  律  律  律
  ────────┼─────────────
   非僧差教誡尼       │        21  21
[P155]   

                                   │21  21          21  21  21
   (界外自差教尼)│       (23) .
   教誡尼至日暮        │22  22  22  22  22  22  22
   自往尼住處教誡    │23  23  23  .  .  .  .

  「非僧差教誡尼」、「自往尼住處教誡」,到底有什麼差別?可能的差別有二:一、「非僧 差教誡尼」,是半月半月請教誡時;「自往尼住處教誡」,是平時。二、「非僧差教誡尼」,是 尼眾到比丘住處來請教誡(這樣,與下一條「教誡尼至日暮」,尼眾來不及回去的因緣相合); 「自往尼住處教誡」,是到尼寺中去。這二條戒的差別,『五分律』所說,不大分明。這都不是 僧伽推派的;不論是布薩日或平時,來受教或去教,都是一樣。所以『四分戒本』等,都簡化而 合為一戒。『僧祇律』雖有「自往尼住處教誡」,但因緣為「界外自差教尼」。這一因緣,『鼻 奈耶』沒有;其餘上座部Sthavira各律,都是附於「非僧差教誡尼」戒之下的。這樣,『 僧祇律』自成一系,與上座部派的三戒或二戒,共有三類不同。

  第七部「學法」,或作「眾學法」,意思為眾多的學法。這是「應當學」,與其他學處S/iks!a^pada 不同,條數似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是條數出入最大的一部。眾學法的條數多少, 據各部廣律,及不同誦本的「戒經」,參照『律藏之研究』(5),並為補充條理如下: [P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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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僧  優  銅  四  解  五  根  根  十  名  根  十  十  十  十  鼻
                            │ 祇  波  鍱  分  脫  分  有  有  誦  義  有  誦  誦  誦  誦  奈
                            │ 戒  離  戒  戒  戒  戒  藏  梵  別  大  戒  古  律  戒  梵
                            │ 本  問  本  本  經  本  本  本  本  集  經  本  本  本  本  耶
    ──────┼────────────────────────────────
    衣著                │ 2   2   2   2   10  10  10  10  10  10  12  16  16  16  16  16
    入白衣舍.坐│ 21  22  24  25  29  40  29  29  46  29  26  40  41  45  45  47
    受飲食.缽    │ 24  29  30  23  34  30  39  39  27  37  35  28  27  27  27  26
    說法                │ 16  16  16  20  19  16  26  26  21  25  22  19  19  21  21  20
    大小便           │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上樹觀望       │ .  .  .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塔.像           │ .  .  .  26  .  .  .  .  .  .  .  .  .  .  .  .
        (合計)   │ 66  72  75  100 96  100 108 108 108 105 99  107 107 113 113 113

  在這些不同的誦本中,『四分戒本』是最特殊的。由於法藏部Dharmaguptaka的特重 塔婆功德,所以增列二六條(6)。否則,『四分戒本』的眾學法,與『銅鍱戒本』是大體相同的。 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系統中,『根有戒經』的眾學法,『律藏之研究』,計算為九九 條(7)。然無論是廣律、戒經,律的論書,都是或開或合,究竟有多少條,我是怎麼也數不過來。 [P157] 這正好說明了,眾學法的古形,與其餘七部是不同的。眾學法沒有明確的定數,所以泛稱為「眾 」。在誦本流傳中,各有所重不同。『根有戒經』對於受用飲食,分別得較詳細,與『解脫戒經 』相近。『十誦戒本』等,對於入白衣舍,說得特別詳細;『五分戒本』也有類似的傾向。或詳 於這些,或詳 於那些,都是部派分化以後,各部的所重不同。眾學法條數的多少,並不能決定「 戒經」的舊有或新起。總之,眾多學法,為比丘眾日常外出應供,及為信眾說法所有的威儀(上 樹觀望,也與外出有關)。制立學處以前,早已形成比丘眾的威儀法式。僧伽的習慣法,在半月 半月說波羅提木叉中,組為第五部,本沒有明確的條數。如著重威儀的大綱:衣、食、行來出入 等,各部「戒經」是終歸一致的。除『四分戒本』的塔婆、佛像事,與眾本不同外,所差僅「上 樹」一則而已。

  「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是半月半月誦說的。印度人特重口授;對於半月半月誦說 的「戒經」,更重於口授;在以文字記錄以後,也還是重於口誦(8)。部派那麼多,流行的區域那 麼廣,時間又那麼久,而「波羅提木叉經」的傳誦,實際上只差三條──波逸提二條,眾學法一 條。這是不能不欽佩佛教的大德們,對於「波羅提木叉經」的尊重,及憶持力的堅強(9)!

  
註【22-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三一──四七二)。
註【22-002】『優波離問經』,及『鼻奈耶』等,雖非「戒經」,可以明確的考見戒條數目,也一併列出。 [P158]
註【22-003】『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七中)。
註【22-004】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五九)。
註【22-005】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六七)。
註【22-006】『善見律毘婆沙』卷一六說:「佛在世,未有塔。此戒佛在世制,是故無「著革屣入佛塔」。……此上 二十戒,梵本無有,如來在世,塔無佛故」(大正二四.七八七上──中)。
註【22-007】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三四、四六七)。
註【22-008】法顯於西元五世紀初西遊,「本求戒律,而北天竺諸國,皆師師口傳,無本可寫」:見『高僧法顯傳』 (大正五一.八六四中)。
註【22-009】道安命慧常刪略戒經,「常乃避席,謂大不宜爾。……戒乃逕廣長舌相,三達心制,八輩聖士,珍之寶 之,師師相付。一言乖本,有逐無赦。外國持律,其事實爾」。在佛教的聖典中,這是最嚴格持誦的一 部。慧常所說,見『出三藏記集』卷一一(大正五0.八0中)。

  

 第二項 條文的先後次第

  條文的先後次第,『律藏之研究』作了逐部的對比(1),可為參考。說到次第,是結集者的工 作,編成次第,與佛的制立無關。編為次第,目的在便於持誦。事義相類的集在一起,分為先後 [P159] ,誦持起來,要容易記憶得多。然隨類而編為次第,本不是非此不可的。何況最初編次,每不免 有點雜亂。所以在部派傳誦中,如認為編在那�堙A要容易記憶,就不妨編在那�堙C各部派的誦本 ,都不免有些移動次第的,以實際上能便於憶持就是了。在這一意義上,次第先後,即使有舊本 與新編的差異,也是無關於是非的。然取不同誦本而為之比較,從次第先後中,發見不同部派間 的共同性,對於「波羅提木叉經」的演變情形,是能有助於理解的。古德的結集經、律,隨部類 而編為次第,每十事(不足十事或多一二事,例外)結為一頌,這也是為了便於記憶(2)。在十事 一偈中,傳誦久了,先後或不免移動,但為結頌所限,不會移到別一頌去。如移編到別一偈,那 一定是有意的改編,結頌也就要改變了。偈與偈,在傳誦中也可能倒亂的。但不倒則已,一倒亂 就十事都移動了。對條文的次第先後,應注意這些實際問題!「戒經」八部中,尼薩耆波逸提 nih!sargika^-pa^tayantika、波逸提pa^tayantika^的戒條最多(學法本沒有一定數目,不 必研究)。從次第先後去研究時,首應注意十事為一偈的意義。同屬於一偈(如從一──一0, 從一一──二0),次第雖有先後差別,仍不妨看作大致相同。這樣的去理解,部派間的關係, 更會明白的顯示出來。

  尼薩耆波逸提,凡三0事。以十事為一偈,分三部分去觀察,各部「戒經」的移動,都在自 偈以內。『五分戒本』,比起其他的「戒經」來,以第三偈為第二,以第二偈為第三;這也只是 [P160] 在傳誦中,偈與偈的次第倒亂而已。尼薩耆波逸提的分為三部,是一切「戒經」所同的。

  波逸提,如上文所說,有九二、九一、九0──三類;而九0波逸提說中,也有三類。如分 為九偈去觀察,第二偈、第三偈、第四偈,在波逸提全部中,可說是最穩定的部分(第一偈,有 二條移到別偈去)。現在以八種「戒經」,比對其次第先後;分九偈去觀察,次第先後的同異, 也大致可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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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  僧  十  根  解  銅  四  五
                          │波  祇  誦  有  脫  鍱  分  分
                          │離  戒  諸  諸  戒  戒  戒  戒
                          │問  本  本  本  經  本  本  本
    ───────────┼────────────────
    妄語                  │ 1   1   1   1   1   1   1   1
    毀訾語                │ 2   2   2   2   3   2   2   2
    兩舌                  │ 3   3   3   3   2   3   3   3
    發諍                  │ 4   4   4   4   4  63  66   5
    與女人說法過限        │ 5   5   5   5   5   7   9   4
    與未受具人同誦        │ 6   6   6   6   6   4   6   6
    向未受具人說得過人法  │ 7   7   7   8   7   8   8   8
[P161]   

    非受具人說麤罪        │ 8   8   8   7   8   9   7   9
    同羯磨後譏悔          │ 9   9   9   9  .  81  74  80
    迴與僧物              │10  91  .  .   9  82  .  91
    毀毘尼                │11  10  10  10  10  72  72  10
                       ※ │          ※             ※
    伐草木                │12  11  11  11  11  11  11  11
    嫌罵僧知事            │13  13  12  12  12  13  13  13
    異語惱僧              │14  12  13  13  13  12  12  12
    露地敷僧物            │15  14  14  14  14  14  14  14
    舍內敷僧物            │16  12  15  15  15  15  15  15
    牽他出房外            │17  16  16  16  17  17  17  16
    強敷臥具              │18  17  17  17  16  16  16  17
    坐脫床腳              │19  18  18  18  18  18  18  18
    用蟲水                │20  19  19  19  19  20  19  20
    覆屋過限              │21  20  20  20  20  19  20  19
[P162]   

                       ※             ※             ※
    非選而教尼            │22  21  21  21  21  21  21  21
    與尼說法至日暮        │23  22  22  22  22  22  22  22
    往尼住處教誡          │24  23  .  .  23  23  .  23
    譏教比丘尼            │25  24  23  23  24  24  23  24
    與尼期行              │26  26  24  26  27  27  27  28
    與尼同船              │27  27  25  27  28  28  28  29
    非親尼與衣            │28  28  26  24  25  25  24  26
    與非親尼作衣          │29  29  27  25  26  26  25  27
    獨與尼屏處坐          │30  25  28  29  .  30  26  25
    獨與女人(露或屏處)坐│31  70  29  28  29  45  45  44
    食尼歎食              │32  30  30  30  30  29  29  30
                       ※             ※             ※
    展轉食                │33  32  31  31  31  33  32  31
    施一食處過限          │34  31  32  32  32  31  31  33
[P163]   

    受二三缽食            │35  38  33  33  33  34  34  34
    足食                  │36  33  34  34  34  35  35  35
    勸足食                │37  34  35  35  35  36  36  36
    別眾食                │38  40  36  36  36  32  32  32
    非時食                │39  36  37  37  37  37  37  38
    食殘宿食              │40  37  38  38  38  38  38  39
    不受食                │41  35  39  39  39  40  39  37
    索美食                │42  39  40  40  40  39  40  41
                       ※             ※             ※
    飲蟲水                │43  51  41  41  41  62  62  .
    食家強坐              │44  53  42  42  43  43  43  42
    屏處與女人坐          │45  54  43  42  42  44  44  43
    與外道女食            │46  52  44  44  44  41  41  40
    觀軍                  │47  55  45  45  45  48  48  45
    宿軍中過限            │48  56  46  46  46  49  49  46
[P164]   

    觀合戰                │49  57  47  47  47  50  50  47
    瞋打比丘              │50  58  48  48  48  74  78  71
    搏比丘                │51  59  49  49  49  75  79  72
    覆他麤罪              │52  60  50  50  50  64  64  74
                       ※             ※             ※
    驅出他村落            │53  44  51  51  52  42  46  76
    露地燃火              │54  41  52  52  53  56  57  68
    與欲後悔              │55  43  53  53  51  79  76  79
    與未受具人同宿        │56  42  54  54  54   5   5   7
    惡見違諫              │57  45  55  55  55  68  68  48
    與被舉人共住          │58  46  56  56  56  69  69  49
    與擯沙彌共住          │59  47  57  57  57  70  70  50
    捉寶                  │60  49  58  58  69  84  82  69
    不壞色                │61  48  59  59  68  58  60  77
    半月浴過              │62  50  60  60  70  57  56  70
[P165]   

                       ※             ※             ※
    奪畜生命              │63  61  61  61  61  61  61  51
    疑惱比丘              │64  62  62  62  62  77  63  52
    擊薍              │65  67  63  63  63  52  53  54
    水中戲                │66  66  64  64  64  53  52  55
    與女人共宿            │67  69  65  65  65   6   4  56
    怖比丘                │68  65  66  66  66  55  55  73
    藏他衣缽              │69  64  67  67  67  60  58  78
    淨施衣不語取          │70  63  68  68  59  59  59  81
    無根僧殘謗            │71  90  69  69  58  76  80  75
    與賊期行              │72  72  71  71  71  66  67  66
                       ※             ※             ※
    與女人期行            │73  68  70  70  60  57  30  57
    未成年者授具足        │74  71  72  72  72  65  65  61
    掘地                  │75  73  73  73  74  10  10  59
[P166]   

    過受四月藥請          │76  74  74  74  73  47  47  62
    拒勸學                │77  75  75  75  75  71  71  63
    屏聽四諍              │78  78  76  76  76  78  77  60
    不與欲                │79  79  77  77  77  80  75  53
    不受諫                │80  77  78  78  78  54  54  58
    飲酒                  │81  76  79  79  79  51  51  57
    非時入村落            │82  80  80  80  80  85  83  83
                       ※             ※             ※
    不囑同利入村落        │83  81  81  81  81  46  42  82
    突入王宮              │84  82  82  82  82  83  81  65
    無知毘尼              │85  92  83  83  83  73  73  64
    骨牙針筒              │86  83  84  84  84  86  86  86
    過量床足              │87  84  85  85  85  87  84  85
    貯綿床褥              │88  85  86  86  86  88  85  84
    過量雨浴衣            │89  88  87  89  89  91  89  89
[P167]   

    過量覆瘡衣            │90  87  88  88  88  90  80  88
    過量坐具              │91  86  89  87  87  89  87  87
    與佛等量作衣          │92  89  90  90  90  92  90  90

  在上表中,「十誦諸本」是『十誦戒本』、『十誦律本』、『十誦古本』、『十誦別本』、 『十誦梵本』及『鼻奈耶』。「根有諸本」是『根有戒經』、『根有梵本』、『根有藏本』及『 翻譯名義大集』。這二大類,各本內部也有好幾處先後不同,但都不出於同一偈內,所以簡化而 總為二類。

  1.從上表的對照中,首先看出: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本──「十誦諸本」與「根 有諸本」,在波逸提的次第中,與飲光部Ka^s/yapi^ya的『解脫戒經』,不但偈與偈完全相 同,次第也最為接近。除條文內容不同外(如上項所說),例外的不同,是五八、五九、六0─ ─三條,與六八、六九、七0──三條,互相移動了一下。雖從第六偈移到七偈,而列於偈末三 條,地位還是一樣。說一切有部本,與『僧祇戒本』、『優波離問經』,這三條的次第是相同的 ,所以這是『解脫戒經』的移動。飲光部屬於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系統,而思想折 衷於說一切有部。『戒經』同於說一切有部,難怪傳說為說一切有部的支派了(3)。

  2.『僧祇戒本』大眾部Maha^sa^m!ghika的「戒經」。『優波離問經』,雖為九二波 [P168] 逸提,但與說一切有部的諸「戒經」,次第非常相合,可能為分別說部分離以後的上座部Sthavira 「戒經」原形。試分九偈來考察:『優波離問經』第一偈(一──一一),應為一一事 。說一切有部各本,有「同(意)羯磨後悔」戒,沒有「迴僧物與人」戒;『解脫戒經』有「迴 僧物與人」戒,卻沒有「同羯磨後悔」戒:所以都為十事。『僧祇戒本』移「迴僧物與人」於第 九偈(九一),其餘相同,所以也是十事。第二偈(一二──二一),與說一切有部本,『僧祇 戒本』,『解脫戒經』──(一一──二0)相同。第三偈(二二──三二)也應為一一事。在 這一偈中,說一切有部本,沒有「往尼住處教誡」戒(合於「非選而教誡尼」中);『解脫戒經 』沒有「獨與尼屏處坐」戒(合於「獨與女人坐」中),所以都為十事。『僧祇戒本』將「獨與 女人坐」戒,移到第七偈(七0),所以也還是十事。『銅鍱戒本』與『四分戒本』,第三偈也 相同,但將「獨與女人坐」戒,移到第五偈去。『僧祇戒本』等都是十事,顯然是依『優波離問 經』為底本,而或減或移,成為不同的誦本。四、五、六──三偈(三三──六二),與『僧祇 戒本』、『解脫戒經』,說一切有部各本,可說都是相合的。只是『僧祇戒本』以五偈為六偈, 以六偈為五偈,次第顛倒了一下。第七偈(六三──七二)小有出入。『優波離問經』,先出「 與賊期行」戒,而後「與女人期行」戒;「與女人期行」,屬於下一偈。而『僧祇戒本』、『解 脫戒經』,說一切有部諸本,相反的「與女人期行」戒在前,而「與賊期行」戒屬於下一偈(『 [P169] 銅鍱戒經』與『五分戒本』,這二條戒的次第,與『優波離問經』相同)。此外,『僧祇戒本』 ,從前第三偈移來的「獨與女人坐」戒,為第七0戒;因而將本偈的「無根僧殘謗」戒,移到第 九偈去,仍為十事。第八偈(七三──八二)除「與女人期行」戒,列於偈初(不同處如上說) 外,一切都相合。第九偈(八三──九二),『僧祇戒本』不同,因為從上面移來的「迴僧物與 人」戒,及「無根僧殘謗」戒,增入第九偈中,所以『僧祇戒本』的九偈,共有一二事。從上來 的比對說明,『優波離問經』,顯然的更為古老(波逸提部分)!如第一偈與第三偈,都是一一 事。而『解脫戒經』及說一切有部本,雖所減略的不同,而同樣的略去一戒。『僧祇戒本』沒有 減略,卻各移一戒到後面去。於是『僧祇戒本』等,這二偈都是十事(『銅鍱戒本』的第三偈, 也是這樣)。如不以『優波離問經』為底本,那末移動或減略,都不可能如此的巧合。又如五 、六──兩偈,『僧祇戒本』移動了,而『優波離問經』、『解脫戒經』與說一切有部本相合。 『優波離問經』九二波逸提為古本;『僧祇戒本』雖同列九二,而已有移動。『解脫戒經』與說 一切有部諸本,已減略為九0波逸提。雖有九二與九0的差別,但在次第先後的意義上,這都是 維持古傳的同一系統。

  3.『銅鍱戒本』九二波逸提,『四分戒本』九0波逸提,但在次第先後中,這是屬於同一系 統的。二本的主要不同,為:『銅鍱戒本』第三偈(二一──三0),『四分戒本』省略「往尼 [P170] 住處教誡」戒,而移第七偈的「與女人期行」戒,來補足第三偈。又移第八偈的「疑惱比丘」戒 ,來補足第七偈。『銅鍱戒本』第八偈,凡一二事(七一──八二)。『四分戒本』既移去了「 疑惱比丘」戒,又省略了「迴僧物與人」戒。這樣,『四分戒本』的第八偈,除去二事,仍為十 事。『銅鍱戒本』與『四分戒本』,在次第先後的整理上,比『優波離問經』、『僧祇戒本』等 一大系統,確有長處!如以「掘地」戒及「壞生」戒為次第;「拒勸學」戒、「毀毘尼」戒、「 無知毘尼」戒──三戒自為次第,都事義相類,便於記憶。尤其是以「女人共宿」戒,與「與女 人說法過限」戒為次第,比起『優波離問經』等,以「與女人共宿」戒,列於「水中戲」戒、「 怖比丘」戒的中間,要合理得多!『優波離問經』等,代表較古型的編次;早期的編次。還不免 帶點雜亂。這一系統,是大眾部,分別說部的飲光部,說一切有部所同用的。重律的銅鍱部Ta^mras/a^t!i^ya 、法藏部,更作合理的編次。這雖是稍遲的,但無關於內容的是非。在次第先 後上,這是較為完善的。

  4.『五分戒本』的次第,出入於『優波離問經』、『僧祇戒本』、『銅鍱戒本』,而又有獨 立的編次部分。分別說部是重律的學派:『銅鍱戒本』、『五分戒本』、『四分戒本』,於波逸 提的次第先後,都是下過一番功力的!

  
註【23-001】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四三──四七二)。 [P171]
註【23-002】『銅鍱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每部都有攝頌。『摩訶僧祇律』波逸提法,也有攝頌。
註【23-003】『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五中)。『島史』(南傳六0.三五)。

  

第四節 戒經的集成與分流

  「波羅提木叉經」Pra^timoks!a-su^tra──「戒經」的結集完成,到部派不同誦本的分 化,經上面的分別論證,已可從開展的過程中,作進一步的明確的推定。

  「戒經」的集成,是與佛的制立「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有關。起初,佛為比丘bhiks!u 眾制立布薩,是以略說教誡為布薩的;也就是「偈布薩」。後來,出家弟子而有所違犯的 ,佛隨犯而制立學處s/iks!a^pada,傳布學習。等到制立的學處多了,布薩制漸發展為大眾和 合清淨,誦說以學處為內容的波羅提木叉。聲聞弟子,和合清淨,一心誦出這樣的波羅提木叉, 也就有「波羅提木叉經」的成立。據「五修多羅」或「五綖經」,「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古說 ,推知「波羅提木叉經」的最初集成,是分為五部(經)的:波羅夷法pa^ra^jika^-dharma^h! 、僧伽婆尸沙法sam!gha^vas/es!a^-dharma、波逸提法pa^tayantika^-dharma、波羅提提舍尼法 pratides/ani^ya^-dharma、學法s/aiks!a-dharma。學法是僧伽的威儀部分,早已形成一定的威 儀法式,為比丘眾應學的一部分。學處的制立,還在進行中。最初集成的「戒經」,共有多少條 [P172] 款,是無法確定的。但分為五部;戒分五篇,永為律家的定論(與律有關的法數,也都是以「五 」為數的)。

  一項古老的傳說,受到近代學界注意的,是「一百五十餘學處」說。如『瑜伽師地論』卷八 五(大正三0.七七二下)說:

   「別解脫契經者,謂於是中,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說過一百五十學處,為令自愛諸善男 子精勤修學」。

  這一古說,也見於『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如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八上)說:

   「佛栗氏子。如來在世,於佛法出家,是時已制過二百五十學處,於半月夜,說別解脫經 」。

  『大正藏』依『麗藏』本,作「過二百五十學處」;然宋、元、明本,都作「過百五十學處 」(1),與同為玄奘所譯的『瑜伽師地論』相合。與佛栗子Vr!jiputra有關的經文,見於『增 支部』「三集」,作「百五十餘學處」(2)。另外還有說到「百五十餘學處」的三則經文(3)。與『 增支部』經說相當的漢譯,是『雜阿含經』,但作「過二百五十戒」(4)。『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屬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瑜伽師地論』所說,是五分中的「攝事分」,是聲聞 經律的「摩呾理迦」ma^tr!ka^。所依的契經,與說一切有部所傳的『雜阿含經』相同(5)。所 [P173] 依的『別解脫經』,也應屬說一切有部。漢譯『雜阿含經』,是說一切有部的誦本,應與『瑜伽 師地論』說一樣,同為「過百五十戒」。而現存經本作「過二百五十戒」,可斷為依熟習的「二 百五十戒」說而改定的。

  南北共傳的,「百五十餘學處」的『別解脫經』──「戒經」,為古代某一時期的歷史事實 ,是不容懷疑的。然而「百五十餘學處」,到底是什麼意義?現存各部不同誦本的「戒經」,雖 條數多少不一,而主要為「學法」的多少不同。如將「學法」除去,就是一五二,或一五一,或 一五0學處,相差僅二條而已。因此,B.C.Law以為:第一結集所結集的「戒經」,是沒有眾 學法的,恰好為「百五十二學處」;這當然是繼承『銅鍱部』Ta^mras/a^t!i^ya學者的解說(6) 。W.Pachow以為:「百五十餘學處」的餘sa^dhika,是「百五十學處」以外的,指眾學 法而說。這二項解說,可代表一般的意見(7)。然從上來的論證中,對於這種解說,覺得有考慮的 餘地。以B.C.Law的意見來說:「戒經」曾有「百五十餘學處」時期,但這並不能證明為第一 結集。「波羅提木叉經」──「戒經」的類集,源於佛陀時代,說波羅提木叉制的確立。結集 sam!gi^ti是佛滅以後,佛弟子的共同審定編次。而結集以前,學處是成文法;佛弟子中的持律 者vinayadhara,編類以供說波羅提木叉的實用。「過百五十學處」,為什麼不說是佛陀 時代呢!而且,『戒經』的最初編類,是五部,已有學法在內。『瑜伽師地論』說:「依五犯聚 [P174] 及出五犯聚,說過一百五十學處」。「學法」(約犯,名突吉羅或越毘尼)為五聚之一,為什麼 「百五十餘學處」的原始「戒經」,沒有學法呢?上面曾說到:不定法aniyata-dharma 是補充條款;滅諍法Adhikaran!as/amatha^-dh.是附錄的處事法規。這二部都是附錄性質, 一直到部派時代,還有不計算在戒條以內的。所以,以現存的「戒經」八篇為據,除「學法」而 取以外的(不定法及滅諍法在內的)「百五十餘學處」,是不大妥當的!至於W.Pachow的解 說,也是以學法以外的七篇為「過百五十戒」,同樣的難以採信。

  說波羅提木叉,「過百五十學處」,有學法而沒有不定法與滅諍法,分為五部,這是佛陀晚 年,「波羅提木叉戒經」的實際情形。學處的制立,還在進行中。波逸提法,甚至僧伽婆尸沙法 ,也都還沒有完成(其實無所謂完成,只是以佛的涅槃為止而已)。這是佛陀在世的時代。

  佛滅後,舉行第一次結集。「波羅提木叉經」的結集論定,當然是首要部分。在組織方面, 仍以五部(波逸提內分捨墮與單墮二類,實為六部)來統攝。二不定法與七滅諍法,從部派時代 ,大都認為「戒經」的組成部分來說,應已附錄於「戒經」。最遲,到七百結集時代,「戒經」 八篇的組織,已為多數所承認了。這就是未來一切部派「戒經」的原本,全經約二00戒左右。 這一古本,現在並沒有存在,但從僅有的古說中,可以理解出來。如『佛說苾芻五法經』(大正二 四•九五五下)說: [P175] 「四波羅夷法……十三僧伽婆尸沙法……三十捨墮波逸提法……九十二波逸提法……各四 說……五十戒法」。

  『佛說苾芻五法經』,是趙宋法賢Dharmabhadra所譯。譯出的時代雖遲(法賢於西 元九七三──一00一年在中國),而傳說卻是古老的。九二波逸提說;沒有不定法與滅諍法, 都與『優波離問經』相同。所說的「各四說」,應該是「四各說」,就是「四波羅提提舍尼」。 「五十戒法」,是五十學法的異譯。這是眾多學法中,分類最少的了。六部合計,共一九三戒。 如將終於成為「戒經」組成部分的二不定法、七滅諍法,加入計算,那就共有二0二戒。這一古 說,又可從『律二十二明了論』得到證明。『律二十二明了論』,是正量部Sam!mati^ya的 律論。正量部從犢子部Va^tsi^putri^ya分出,為犢子部的大系;與說一切有部,同從(先) 上座部分出,被稱為四大根本部派之一,教勢極為隆盛。『論』中明五部罪(大正二四•六六六中) 說:

   「律中說罪有五部:第一波羅夷部,有十六罪。第二僧伽胝施沙部,有五十二罪。第三波 羅逸尼柯部,有三百六十罪。第四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罪。非四部所攝所餘諸罪,共學 對(學法的異譯),及婆藪斗律所說罪,一切皆是第五獨柯多部攝」。

  律論所說第五獨柯多部dukkat!a(,突吉羅的別譯),戒數多少不明。其他四部,西本龍 [P176] 山氏在『國譯律二十二明了論』注,解說為:四波羅夷,十三僧伽胝施沙,三十及九十──一百 二十波逸尼柯,四波胝提舍尼,所有根本罪及方便罪的分別,所說極為正確(8)!『論』中曾分明 說到「二不定」、「九十波羅逸尼柯」(9);「七種依寂靜所滅」,就是七滅諍法(10)。所以在全經 八篇中,『律二十二明了論』所沒有明說的,只是「學對」──學法而已。『論』(大正二四•六六 六上)又說到:

   「如來所立戒,有四百二十。於婆藪斗律,有二百戒。於優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 於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論』分如來制戒為三類,共「四百二十戒」。論文簡略,意義不明。經審細研究,才知道 這三大類,為律藏的早期組織分類(如第六章說)。1.「比丘尼律」bhiks!uni^-vinaya,是 比丘尼的不共戒。除與比丘戒共同的而外、比丘尼有九九不共戒;比現存各部的「比丘尼戒經」 ,戒條要少得多。現存的「比丘尼戒經」,最少為『僧祇律』,比丘尼不共戒,也有一0七條。 『五分比丘尼戒本』,不共戒多達一九五戒。正量部所傳的九九戒,顯然是最簡的,更古的傳承 了。2.婆藪斗律Vastu-vinaya:婆藪斗,是vastu的音譯,譯義為「事」。『銅鍱律』的 「犍度」khandha部分,在根本說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in中,是稱為「事」的 ,共有十七事。正量部的婆藪斗律,雖不知分為多少事,但與犍度部分相當,是決定無疑的。3. [P177] 優波提舍律upades/a-vinaya:優波提舍upades/a,譯為「廣說」、「廣演之教」,這 是「十二部經」中的「論議」。然優波提舍的本義,是共同論議。各部派的經與律(11),都說到四 優波提舍。這是對於自稱從佛所傳,從某寺院所傳,多數大德所傳,某一知名大德所傳的法與毘 尼,不能輕率的信受或拒斥,而應集多數人來共同論究,決定他是否佛法。說一切有部分為二類 ,就是「摩訶優波提舍」Maha^upades/a、「迦盧優波提舍」Ka^l!aupades/a;或譯為「 大白說」、「黑說」。優波提舍,實為古代對於所傳的法與毘尼,所有共同審定的結集論義(論 定是否佛說,為結集的主要工作之一)。所以優波提舍律,是結集所出的律,就是「波羅提木叉 經」──「戒經」;「戒經」是被稱為「佛說」的(12)。佛所制立的戒法,略有二類:一、成文法 ,就是學處(集成「波羅提木叉經」,以比丘為主,別出比丘尼的不共戒)。這在佛世,就有一 定的文句,經共同審定編次,展轉傳誦下來的。二、不成文法,如出家、受具足pravrauya^-upasam!pada^ 、布薩pos!adha、安居vars!a^等種種規定,都習慣的實行於僧伽內部,後 來才漸次編集,集為犍度等。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論』的三類律,就是「波羅提木叉經」(及「 經分別」)、事律、比丘尼律。對於這三大律,『論』說:「於婆藪斗律,有二百戒;於優波提 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我認為:譯文(或所傳)有錯失,應改正為:

   「於優波提舍律,有二百戒。於婆藪斗律,有一百二十一戒」。 [P178]

  這是依義改定,並無古本及其他傳說為據。這樣改正的理由是:婆藪斗律有多少戒,並沒有 知道,也無可考證,當然不能說不是「二百戒」。然經優波提舍──共同論決而來的戒──「波 羅提木叉經」,是不可能為「一百二十一戒」的。同時,如以優波提舍律為「二百戒」,比對「 佛說苾芻五法經」的古說,恰好相合。「二百戒」為: 四波羅夷 十三僧伽胝施沙 二不定 三十尼薩耆波羅逸尼柯 九十波羅逸尼柯 四波胝提舍尼 五十學對(比定) 七依寂靜毘尼

  『佛說苾芻五法經』,為一九三戒。如加上二不定與七滅諍,共二0二戒。正量部用九0波 逸提說,除去二戒,就恰好為「二百戒」。以比丘尼九九不共戒而說,正量部傳承的律學,是古 形的。推定「學對」為五0,與『佛說苾芻五法經』相同,共為二00戒。我相信,「二百戒」 [P179] 應為優波提舍律,而非婆藪斗律;這應是「二百戒」的最好說明了。

  佛滅後的最初結集,「波羅提木叉經」為一九三戒;二不定與七滅諍,是附錄而非主體。傳 誦久了,被認為「戒經」的組成部分,就是二0二戒。這一古傳的「戒經」,就是僧伽和合時代 ,被稱為原始佛教的古「戒經」,為未來一切部派,不同誦本的根源。

  到阿育王As/oka時代(西元前二七0年頃登位),佛教已有三大部的存在:大眾部 Maha^sa^m!ghika;從上座部分出的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分別說部分離以後的 (先)上座部(說一切有部與犢子部,從此分流而出)。現存的『僧祇戒本』、『銅鍱戒本』, 『優波離問經』,可代表這三大部的「波羅提木叉」。『僧祇戒本』是大眾部。『銅鍱戒本』為 銅鍱部,是分別說部中,最能保存古義的一派,所以每自稱分別說部。『優波離問經』,如上文 所說,波逸提法的第一偈(一──一一),第三偈(二一──三二),為『僧祇戒本』、『解脫 戒經』,說一切有部「戒本」所依據,而各各自為改定(『銅鍱戒本』第三偈,也依之而有所移 動)。在次第方面,與三本都相近。尤其是尼薩耆波逸提的次第,與『十誦戒本』完全相合;『 解脫戒經』也相近;『僧祇戒本』要遠一些:所以這是古本而屬於上座部的。大眾部與上座部初 分,依據原始的「戒經」,次第當然差不多。所以『銅鍱戒本』,一定是重為釐定次第,成一次 第更完善的誦本。『優波離問經』,沒有二不定與七滅諍,更近於古型。這是著重波羅提木叉的 [P180] 實體;在實用的布薩儀軌中,應有這二篇在內。這三部,都是九二波逸提;眾學法雖分別漸詳, 但都沒有「上樹觀望」一條。這三部,還是部派初分,大體從同的階段。『優波離問經』,眾學 法七二,總共為二一五戒。如將終於成為「戒經」組成部分──二不定與七滅諍,加入計算,就 有二二四戒。『僧祇戒本』眾學法六六,共二一八戒。『銅鍱戒本』的學法,凡七五,共二二七 戒。那一時代的「波羅提木叉經』──「戒經」,全部約為二二0戒左右。

  傳說佛滅三百年初,到三百年末,部派一再分化(13)。從先上座部,分出說一切有部及犢子部 。屬於分別說部系的化地部Mahi^s/a^saka、法藏部Dharmaguptaka、飲光部Ka^s/yipya ,也先後成立。現存不同部派的不同誦本,除上三本外,都應成立於這一時代,隨部派的 成立而成立。這是依佛「百十六年」,阿育王登位而計算的;如據此而換算年代,約為西元前二 00──一00年。這一時代的「戒經」,一般的特色是:波逸提法,自九二而傾向簡化,成九 一或九0。九0波逸提,更為普遍,為說一切有部、法藏部、飲光部、正量部等所通用。眾學法 的分別,更為詳細。惟一例外的,是犢子部系的正量部,雖採用當代流行的九0波逸提說,而眾 學法部分,維持古傳的「五十學法」。當時的「戒經」,『四分戒本』的眾學法一00,全部共 二五0戒。『五分戒本』,眾學法也是一00,共二五一戒。『解脫戒經』的學法,凡九六,全 部共二四六戒。說一切有部,「戒本」眾多,但本是一部。姑取『根有戒經』,眾學法九九說, [P181] 全部共二四九戒。一般傳說的「二百五十戒」,只是略舉大數,為這一時代(西元前一五0年前 後),「波羅提木叉經」條數的公論。

  說一切有部,源出於摩偷羅Madhura^。最初的「戒經」,當然只有一部。如以尼薩耆 波逸提,波逸提的次第,更近於『優波離問經』來說,原本是更近於『十誦』的。後來發展於北 印度、西域,教區最廣,所以眾學法的數目更多,而又極不一致。這都是以後的滋衍、分化,不 能據此而論斷為說一切有部的「戒經」為後出。實際上,眾學法的條目,是從來沒有一致的。

  「波羅提木叉經」,到部派一再分化時,在「二百五十戒」左右。『四分戒本』依『銅鍱戒 本』而改組,增列塔事而大異。說一切有部的「戒本」,是依『優波離問經』而改定的;『解脫 戒經』也屬於這一系。『五分戒本』,折衷於『優波離問經』、『僧祇戒本』、『銅鍱戒本』, 自成體系。波逸提法的九二與九0,為先後的不同階段,切勿看作不同部派的不同系統。 [P182]

圖片
               ┌──── 僧祇戒本───────────┐
               ├─────────────正量律本     │
      原本─┤                                       │
               ├──── 優波離本─┬┬─ 有部戒本     │
               │                   │└─ 解脫戒本     │
               │                   └┬────────┴─ 五分戒本
               └──── 銅鍱戒本──┴─ 四分戒本

  總結的說:佛陀在世,「波羅提木叉」集為五部。學處還在制立的過程中,傳有「百五十餘 學處」的古說。僧伽和合一味時代,「戒經」結集為五部(內實六部),附錄二部,凡一九三戒 。最後形成八部,二0二戒。部派分立以後,「戒經」也分化,初約二二0戒左右。後以二五0 戒左右為準。部派分立,戒條的數目增多。其實,只是波逸提法有二條之差,而且是簡略,不是 增多。學法也只增上樹(或加塔像事)一條而已。實質的變化,可說是極少的。這是「波羅提木 叉經」──「戒經」的結集完成,部派分化的情況。 [P183]

  
註【25-001】『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八注(1))。
註【25-002】『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七)。
註【25-003】『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九──三八四)。
註【25-004】『雜阿含經』卷二九(大正二•二一0中──二一一上、二一二下)。
註【25-005】呂澂『雜阿含經刊定記』「附論雜阿含經本母」所說(『內學』第一輯二三三──二四一)。
註【25-006】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引覺音Buddhaghos!a所說(四七九)。
註【25-007】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引(四七九──四八一)。
註【25-008】西本龍山所說,見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三四)。
註【25-009】『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註【25-010】『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七一中)。
註【25-011】『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二九三──二九七)。『長部』『大般涅槃經』(南傳七•九九──一0二 )。『長阿含經』卷三『遊行經』(大正一•一七中──一八上)。『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上 ──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七(大正二四•三八九中──三九0中)。『毘尼母經』卷四 (大正二四•八一九下──八二0上)。
註【25-012】「佛說廣釋並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等頌,出『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大正二四•五二五上)。「佛說 」,指「波羅提木叉經」。「廣釋」是「波羅提木叉分別」──「廣毘奈耶」。「諸事」是十七事。 [P184]
註【25-013】『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五中)。 [P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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