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銅鍱律』的「經分別」Suttavibhan%ga,是「波羅提木叉經」──「戒經」的分別廣 說,為「律藏」的重要部分。「戒經」的結集完成,分化為不同誦本,已如上一章所說;現在進 一步的,對「戒經」的分別廣說部分,論究其集成的過程。
『銅鍱律』的「經分別」,有二大部分:一、比丘bhikkhu「戒經」的分別廣說;二 、比丘尼bhikkhuni^「戒經」的分別廣說。這二大部分,現存的各部廣律,標題極不一致 ,如:
1.『銅鍱律』的二部分,名「大分別」Maha^vibhan%ga,「比丘尼分別」Bhikkhuni^-vibhan%ga 。古代的律藏,以比丘律為主;比丘尼律本為附屬的部分。所以比丘部分,每不 加簡別。如比丘的「波羅提木叉經」,直稱為「波羅提木叉」;比丘的「經分別」,直稱為「大 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比丘尼部分,才加以簡別,稱為「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比 [P186] 丘尼分別」,或「比丘尼波羅提木叉分別」(這些名稱,如下文所引述)。『銅鍱律』的「經分 別」,在日譯的『南傳大藏經』中,「大分別」為卷一,及卷二(一──一三六)。「比丘尼分別」 ,為卷二(一三七──五六五)。
2.『五分律』的二部,即第一分與第二分。比丘部分,從卷一到卷一0(大正二二•一上──七七 中)。有波羅夷pa^ra^jika^等別題,沒有總題。比丘尼部分,總標「尼律」(1),從卷一一到一 四(大正二二•七七中──一0一上)。
3.『四分律』的二部,即第一分與第二分,都沒有總題。比丘部分,從卷一到二一(大正二二 •五六八上──七一三下)。比丘尼部分,從卷二二到三0(大正二二•七一四上──七七八中)。
4.『僧祇律』的二部,前後不相連續。比丘部分,沒有總標,從卷一到二二(大正二二•二二七 上──四一二中),末作「波羅提木叉分別竟」(2)。比丘尼部分,總標「比丘尼毘尼」,從卷三六 到四0(大正二二•五一四上──五四八上),末作「比丘尼毘尼竟」(3)。「波羅提木叉分別」,與「比 丘尼毘尼」,為這二部分的名稱。
5.『十誦律』的二部,也是間隔而不相連續的。比丘部分(前三誦),沒有總題,從卷一到 卷二0(大正二三•一上──一四七中)。比丘尼部分(第七誦),卷初總標「尼律」(4),與『五分律 』、『僧祇律』相同,從卷四二到四七(大正二三•三0二下──三四六上)。 [P187]
6.『根有律』,分譯為二部。比丘部分,名『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共五0卷(大正二三 .六二七上──九0五上)。比丘尼部分,名『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 共二0卷(大正二三• 九0七上──一0二0中)。西藏的譯本,作H!dul-ba rnam-par-h!byed paVinaya-vibhan%ga ,Dge-slon%-mah!i h!dul-ba rnam-par-h!byed-paBhiks!un!i^-vinaya-Vibhan%ga, 就是 「毘尼分別」、「比丘尼毘尼分別」。
『銅鍱律』的「經分別」,在其他的五部廣律中,是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或「毘尼( 毘奈耶)分別」,也有但稱為「毘尼」(律)的。「經分別」是「波羅提木叉經」的分別廣釋。 「波羅提木叉經」,『銅鍱律』直稱為(比丘)「波羅提木叉」;所以『銅鍱律』稱「經分別」 ,『僧祇律』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原是一樣的。在「律藏」中,惟有「波羅提木叉」被稱 為經;顧名思義,不會引起誤解。但在一切佛典中,經是通稱,所以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 應該更精確些。「波羅提木叉分別」一名,也見於『十誦律』,如說「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5) 。這一名詞,與「經分別」同樣的古老。
「經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部分,漢、藏所譯的廣律,每稱之為毘尼,或譯毘奈耶 vinaya。如『僧祇律』,稱比丘部分為「波羅提木叉分別」,而比丘尼部分,就稱為「比丘 尼毘尼」。『五分律』與『四分律』,都說到(比丘)「尼律」(律是毘尼的義譯)。『根有律 [P188] 』就稱為「毘奈耶」、「苾芻尼毘奈耶」。在「五百結集」中,『四分律』說:「集比丘一切事 ,并在一處,為比丘律;比丘尼事并在一處,為比丘尼律」(6)。『五分律』說:『此是比丘毘尼 ,此是比丘尼毘尼,合為毘尼藏」(7)。稱「經分別」為「毘尼」,在部派的廣律,是極一般的。
『銅鍱律』『小品』「五百犍度」,也說到「二部毘尼」、「結集毘尼」。但所說的二部毘 尼,本指「二部波羅提木叉」說的,這可以在其他的廣律中,得到證明。『銅鍱律』說到教誡比 丘尼的資格,有「善誦二部波羅提木叉,能隨條文、分別、說示、決斷」(8)。與此相當的,『十 誦律』作:「多聞者,二部大戒合義讀誦」(9)。『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作:「云何多聞?謂 能善誦二部戒經」(10)。『五分律』作:「三者,善能誦解二部戒律;四者,善能言說,暢理分明 」(11)。『四分律』作:「誦二部戒利,決斷無疑,善能說法」(12)。『僧祇律』但作「毘尼」(13)。 二部大戒、二部戒經、二部戒律,都是「二部波羅提木叉」的異譯;但『僧祇律』就稱為「毘尼 」。
『銅鍱律』說到攝受弟子的資格,有「二波羅提木叉善知、善分別、善轉,於經文善決擇」 一項(14)。與此相當的,『五分律』作:「善誦二部律(毘尼),分別其義」(15)。『四分律』作: 「廣誦二部毘尼」(16)。『僧祇律』作:「多聞毘尼」;又作:「知二部律」(17)。『十誦律』作: 「知誦波羅提木叉,學利廣說」(18)。『根有律出家事』作:「知波羅底木叉,廣解演說」(19)。說 [P189] 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廣律,與『銅鍱律』相同,稱為「波羅提木叉」,而其他的律部 ,都稱為二部毘尼。
『銅鍱律』說到斷事人的資格,有「廣解二波羅提木叉經、善分別、善通曉、善決斷,於律 善巧不動」一項(20)。與此相當的,『四分律』作:「三、若誦二部毘尼極利;四、若廣解其義」 (21)。『五分律』作:「解波羅提木叉」(22)。『十誦律』作:「通利毘尼,能分別相似句義」(23)。
依上來的文證,可見『銅鍱律』的二部波羅提木叉,各部廣律,都曾稱之為二部毘尼。『銅 鍱律』『小品』,也曾這樣稱呼的(24)。稱二部波羅提木叉為二部毘尼,那時還沒有說到經分別。 雖說善分別或廣解其義,也只分別廣解而已;經分別還沒有集成部類。其後,經分別逐漸形成部 類(不一定與現在的全部相當),『銅鍱律』『小品』「七百犍度」,就說到「經分別」(25)。「 滅諍犍度」說到:「持經、持經分別者」(26)。『四分律』與之相當的,作「誦戒、誦毘尼」,或 「誦戒、誦戒毘尼」(27)。戒是波羅提木叉(經);(戒之)毘尼指經分別。毘尼並非毘崩伽vibhan!ga ──分別的異譯。對「波羅提木叉經」,而稱波羅提木叉分別為毘尼,實為佛教界的 一般用語,如『順正理論』卷一(大正二八•三二九下)說:
若不說依,非佛語者,毘奈耶藏應非佛說!……若言亦勸苾芻當依別解脫經無斯過者,是 則應許廣毘奈耶非佛所說,便非定量!若毘奈耶即是廣釋戒經本故是佛說者……。 [P190]
別解脫經,是「波羅提木叉經」;廣釋戒經的,名「毘奈耶」。毘奈耶作為波羅提木叉分別 的別名,在漢譯律部中,是諸部通用的。但這是經分別成立以後的用法;二部毘尼的本義,指二 部波羅提木叉說。
佛陀隨犯而制學處s/iks!a^pada,將學處集為部類,半月半月說的,名為波羅提木叉。二 部波羅提木叉,被稱為毘尼。依「波羅提木叉經」,分別廣說,集成波羅提木叉分別;波羅提木 叉分別,也被稱為毘尼。進而一切僧伽行法,統名為毘尼。如『善見律毘婆沙』卷一(大正二四• 六七五下)說:
「二波羅提木叉(二分別)、二十三蹇陀、波利婆羅,是名毘尼藏」。
毘尼vinaya與法dharma相對稱,「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本為佛法的 通稱,為什麼專稱僧伽的規制為毘尼呢?我以為:這與對五犯聚而立「五毘尼」;及七滅諍的編 入波羅提木叉有關。毘尼以息滅諍事,實現僧伽的和合清淨為理想,於是波羅提木叉(及分別) ,所制僧伽行法、威儀,都被稱為毘尼。佛法分化為二類,結集時就稱為「法藏」(經藏)與「 毘尼藏」。毘尼是遮非的,所以『毘尼母經』說:「毘尼者名滅,滅諸惡法,故名毘尼」(28)。古 人從毘尼(藏)的實際內容,歸納為五義,如『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說: 毘尼者,凡有五義:一、懺悔;二、隨順;三、滅;四、斷;五、捨。云何名為懺悔?如七 [P191] 篇中所犯,應懺悔除;懺悔能滅,名為毘尼。云何名為隨順?隨順者,七部眾隨如來所制 所教,受用而行,無有違逆,名為隨順毘尼。云何名滅?能滅七諍,名滅毘尼。云何名斷 ?能令煩惱滅不起,名斷毘尼。云何名捨?捨有二種:一者捨所作(法),二者捨(惡) 見事。……此二種名捨毘尼。
隨所犯而能如法出罪的,不為惡所障,能向聖道,名為懺悔毘尼。依佛所制而不犯,就是毘 尼(隨順毘尼,可通於一切行法)。這二者,或稱為犯毘尼。滅毘尼,是七滅諍法,也名諍毘尼 。斷毘尼,也叫斷煩惱毘尼,如『十誦律』等說(29)。總之,以種種不同方法制度,使比丘在僧伽 中,能調伏身語,納於正軌的,都名為毘尼(30)。所以古人或意譯為「律」。毘尼有法律的特性, 運用僧伽的集體力量,發揮平等的制裁作用。毘尼雖是法治的,但運用起來,一定要出於善意的 和平精神,融入了德化的,善誘的教育作用。使比丘眾樂於為善,不敢為惡;這就是毘尼藏的實 際意義。梵語vinaya,是有「離」義、「分」義的vi,與含有「導」義的ni^,接合為vini^,而 轉化為名詞的。這一含義(玄奘譯為調伏),與使比丘眾樂於為善,不敢為惡的僧伽制度,極為 適合。所以有關僧伽法制的一切,都被稱為毘尼。這是最恰當的名詞!
註【26-00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一(大正二二•七七中)。
註【26-002】『摩訶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四一二中)。
[P192]
註【26-003】『摩訶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八上)。
註【26-004】『十誦律』卷四二(大正二三•三0二下)。
註【26-005】『十誦律』卷二四(大正二三•一七六中──下)。
註【26-006】『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八中)。
註【26-007】『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上)。
註【26-008】『銅鍱律』「大分別」(南傳二•八二)。
註【26-009】『十誦律』卷一一(大正二三•八一下)。
註【26-010】『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一(大正二四•七九四下)。
註【26-01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六(大正二二•四五中)。
註【26-012】『四分律』卷一二(大正二二•六四八下)。
註【26-013】『摩訶僧祇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三四六中)。
註【26-014】『銅鍱律』「大品」「大犍度」(南傳三•一一四)。
註【26-01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四下)。
註【26-016】『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0二下──一00三上)。
註【26-017】『摩訶僧祇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四五七下)。
註【26-018】『十誦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九中)。
[P193]
註【26-019】『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三(大正二三•一0三一下)。
註【26-020】『銅鍱律』「小品」「滅諍犍度」(南傳四•一四九)。
註【26-021】『四分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九一七下)。
註【26-022】『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二(大正二二•一五四中)。
註【26-023】『十誦律』卷四九(大正二三•三六一上)。
註【26-024】『銅鍱律』「小品」「五百犍度」(南傳四•四三0)。
註【26-025】『銅鍱律』「小品」「七百犍度」(南傳四•四五七)。
註【26-026】 『銅鍱律』「小品」「滅諍犍度」(南傳四•一五0──一五一)。
註【26-027】『四分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九一八上)。
註【26-028】『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上)。
註【26-029】「犯毘尼」、「諍毘尼」、「斷煩惱毘尼」,見『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下)。『毘
尼母經』卷八(大正二四•八四八上──八五0上)。
註【26-030】『善見律毘婆沙』卷一(大正二四•六七六上)。
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成立於佛陀時代。佛所制立的學處,經最初類集而成立的,被 稱為經,為僧伽所尊重。傳如來入滅前,曾這樣說:「我令汝等每於半月說波羅底木叉,當知此 則是汝大師,是汝依處,若我住世,無有異也」(1)。波羅提木叉的集成,展轉傳誦;第一結集以 來,已大體凝定。而被稱為毘尼vinaya的波羅提木叉分別Pra^timoks!a-vibhan%ga,性 質就大為不同。這不是當時結集所成立的;是對於「波羅提木叉經」,經律師們的長期論究,而 逐漸形成,發展分化,而成為現存形態的。半月半月誦說的波羅提木叉經,不只是誦說的。這是 僧伽的行為軌範,比丘們日常生活的一切;這是需要深刻了解,而能付之實行的。每一學處的文 句,需要明確的解說。制立學處的因緣,需要研究;惟有從制戒的因緣中,才能明了制立每一學 處的真正意趣。人事是複雜的;環境是因時因地而變化的;新的事物,不斷發生。所以要對波羅 提木叉作深入的分別抉擇,才能適應繁多的事件,予以確當的處理,處理得符合佛陀的意思。這 一工作,佛滅以來的持律者(律師)vinayadhara,稟承於傳承的示導,而不斷努力。如『銅 鍱律』「小品」「滅諍犍度」(南傳四•一四九)說:
「廣解二波羅提木叉戒經,善分別、善通曉、善決斷,於律善巧不動」。 [P195]
如上項所說,凡是攝受弟子,為人師長的;被差教誡比丘尼的;作斷事人,裁決一切諍事的 :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抉擇,為一不可缺少的必備資格。當時對波羅提木叉研究的重要,也可以想 見了。經律師長期間的分別抉擇,終於漸漸集成波羅提木叉分別。七百結集時代,波羅提木叉分 別,或稱「經分別」部分,已經集成,成為未來各部派律藏的主要部分。當然,現存各部廣律, 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當的部分,都曾在部派分化過程中,有過程度不等的補充,改組或修正。
佛為什麼制立學處?為什麼制說波羅提木叉?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探究中,原則與根本問題 ,被顯發出來,而為僧眾所傳誦。制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的真正意義,被編集於「波羅提木叉分 別」,這就是:一大理想,十種利益。
1.一大理想:舍利弗S/a^riputra這樣的思念:過去的諸佛世尊,誰的「梵行久住」,誰 的「梵行不久住」?佛告訴他:毘婆尸Vipas/yin、尸棄S/ikhi、毘舍浮Vis/vabhu^ ──三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摟孫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葉 Ka^s/yapa──三佛的梵行久住。原因在:專心於厭離,專心於現證,沒有廣為弟子說法(九部 經或十二部經);不為弟子制立學處,不立說波羅提木叉。這樣,佛與大弟子涅槃了,不同族類 、不同種姓的弟子們,梵行就會速滅,不能久住。反之,如能廣為弟子說法,為弟子制立學處, 立說波羅提木叉,那末佛與大弟子雖然涅槃了,不同族類、不同種姓的弟子們,梵行不會速滅, [P196] 能長久存在。於是舍利弗請佛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法。『僧祇律』、『銅鍱律』、『五分 律』、『四分律』,都有同樣的傳說(2)。所不同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作 「梵行久住」;『僧祇律』為「(正)法得久住」。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釋迦牟尼S/a^kyamun!i 說法度生的崇高理想。要實現這一大理想,就非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不可!這是如 來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的最深徹的意義了!
2.十種利益:制立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有十大利益,如『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 說:
「有十事利益,諸佛如來為諸弟子制戒(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法。何等十?一者、攝 僧故;二者、極攝僧故;三者、令僧安樂故;四者、折伏無羞人故;五者、有慚愧人得安 隱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於現法中得漏盡故;九 者、未生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為諸天人開甘露施門故」。
『僧祇律』的「十事利益」,各部廣律,都曾說到。『五分律』、『十誦律』、『根有律』 ,作「十利」;『四分律』作「十句義」;『銅鍱律』原語作dasa atthavasa(3)。attha,梵 語為artha,譯為義,就是義利。十種義利,雖開合不同,而大意終歸是一致的。『毘尼母經』 說:「初十人(?)制戒因緣,增一中義」(4)。檢銅鍱部Ta^mras/a^t!i^ya『增支部』「二 [P197] 集」,有十類──實為六類(第三類為:制現世漏,滅未來漏。此下別出:怨;罪;怖;制現在 不善,滅未來不善──四類)的「二利」,為如來制立學處,制說波羅提木叉等的因緣(5)。『銅 鍱律』「附隨」「五品」,所說完全相同(6)。除「哀愍在家者,斷絕惡黨──二利外,其他的五 類二利,就與『銅鍱律』的十利相同。又『四分律』「毘尼增一」中,從「以一義故為諸比丘結 戒」(7),到「以十義故為諸比丘結戒」(8)。從一一別說,到二二相合,到十義結戒。似乎這是從 不同的觀點,發見如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等意義,並不限於十事。其後條理綜合為十事利 益,作為如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等的理由。「十利」,取其圓滿而已(律學極重「五」數 ,十是五的倍數)。以十利而制立學處,及說波羅提木叉,是各部律所同的。由於條理綜合而來 ,各部的意趣不同,所以也有二三事的差異。然只是開合不同,如歸納起來,不外乎六事,試對 列如下:
圖片 │〔僧祇律〕│〔十誦律〕│〔根有律〕│〔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 ┌───┼─────┼─────┼─────┼─────┼─────┼─────┤ │1 和合│1 攝僧 │1 攝僧 │1 攝取僧 │1 攝僧 │1 攝取僧 │2 攝僧 │ │ ├─────┼─────┤ │ │ ├─────┤ │ │2 極攝僧 │2 極好攝 │ │ │ │1 僧和合 │ ├───┼─────┼─────┼─────┼─────┼─────┼─────┤ [P198] │2 安樂│ │ │2 令僧歡喜│ │2 令僧歡喜│ │ │ │ │ ├─────┤ ├─────┤ │ │ │3 令僧安樂│3 僧安樂住│3 令僧安樂│2 僧安樂 │3 令僧安樂│ │ │ │ │ │ 住 │ │ 住 │ │ ├───┼─────┼─────┼─────┼─────┼─────┼─────┤ │ │4 折伏無羞│4 折伏高心│4 降伏破戒│3 調伏惡人│4 難調者令│3 調伏惡人│ │3 清淨│ 人 │ 人 │ │ │ 調 │ │ │ ├─────┼─────┼─────┼─────┼─────┼─────┤ │ │5 有慚愧人│5 有慚愧者│5 慚者得安│4 善比丘得│7 慚愧者得│4 慚愧者得│ │ │ 得安樂住│ 得安樂 │ │ 安樂住 │ 安樂 │ 安樂 │ ├───┼─────┼─────┼─────┼─────┼─────┼─────┤ │ │6 不信者令│6 不信者得│6 不信者信│7 未信者令│4 未信者信│7 令未信者│ │4 外化│ 信 │ 淨信 │ │ 信 │ │ 信 │ │ ├─────┼─────┼─────┼─────┼─────┼─────┤ │ │7 已信者得│7 已信者增│7 信者增長│8 已信者令│5 已信者令│8 已信者令│ │ │ 增長 │ 長信 │ │ 增長 │ 增長 │ 增長 │ ├───┼─────┼─────┼─────┼─────┼─────┼─────┤ │ │8 現法盡諸│8 遮今世煩│8 斷現在有│5 斷現在世│8 斷現在有│5 斷現世漏│ │5 內證│ 漏 │ 惱 │ 漏 │ 漏 │ 漏 │ │ │ ├─────┼─────┼─────┼─────┼─────┼─────┤ │ │9 未生漏不│9 斷後世惡│9 斷未來有│6 滅後世漏│9 斷未來有│6 滅後世漏│ │ │ 生 │ │ 漏 │ │ 漏 │ │ ├───┼─────┼─────┼─────┼─────┼─────┼─────┤ │ │10正法久住│ │ │9 正法久住│10正法得久│9 法久住 │ │ │ 為諸天人│ │ │ │ 住 │ │ │ │ 開甘露施│ │ │ │ │ │ │ │ 門 │ │ │ │ │ │ [P199] │ ├─────┤ ├─────┼─────┼─────┤ │ │6 究極│ │10梵行久住│10梵行得久│ │ │10分別毘尼│ │ 理想│ │ │ 住故顯揚│ │ │ 梵行久住│ │ │ │ │ 正法廣利│ │ │ 故 │ │ │ │ │ 人天 │10愛重毘尼│ │ │ └───┴─────┴─────┴─────┴─────┴─────┴─────┘
「十利」或「十義」的開合不一,而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六項來說的。一、和合義:『僧祇 律』與『十誦律』,立「攝僧」、「極攝僧」二句;『四分律』等唯一句。和合僧伽,成為僧伽 和集凝合的中心力量,就是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正如國家的團結,成為億萬民眾向心力的,是 國家的根本憲法一樣。二、安樂義:『僧祇律』立「僧安樂」一句,『四分律』等別立「喜」與 「樂」為二句;惟『五分律』缺。依學處而住,僧伽和合,就能身心喜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 奈耶雜事』說:「令他歡喜,愛念敬重,共相親附,和合攝受,無諸違諍,一心同事,如水乳合 」(9)。充分說明了和合才能安樂,安樂才能和合的意義;這都是依學處及說波羅提木叉而達到的 。三、清淨義:僧伽內部,如大海的魚龍共處一樣。在和樂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慚愧而違犯的, 以僧伽的力量,依學處所制而予以處分,使其出罪而還復清淨,不敢有所違犯。有慚愧而向道精 進的,在聖道──戒定慧的修學中,身心安樂。僧伽如大冶洪爐,廢鐵也好,鐵砂也好,都逐漸 冶鍊而成為純淨的精鋼。所以僧伽大海,「不宿死尸」,能始終保持和樂清淨的美德!四、外化 [P200] 義:這樣和樂清淨的僧伽,自能引生信心,增長信心,佛法更普及的深入社會。五、內證義:在 這樣和樂清淨的僧伽中,比丘們精進修行,能得離煩惱而解脫的聖證。六、究極理想義:如來依 法攝僧的究極理想,就是「正法久住」、「梵行久住」。和樂清淨的僧伽在世,能做到外化、內 證。外化的信仰普遍,內證而賢聖不絕,那末「正法久住」的大理想,也就能實現出來。十事利 益的究極理想,就是前面所說的一大理想,但各部廣律的文句,出入不一。
圖片
│(一大理想) │(十事的究極理想)
────┼───────┼───────────
〔僧祇律〕│ 正法久住 │ 正法久住
〔十誦律〕│ │ 梵行久住
〔根有律〕│ │ 梵行久住
〔四分律〕│ 梵行久住 │ 正法久住
〔銅鍱律〕│ 梵行久住 │ 正法久住•愛重毘尼
[P201]
〔五分律〕│ 梵行久住 │ 正法久住•梵行久住
『僧祇律』所說,始終一貫,以「正法久住」為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究極理想。其他 的律部,都不能一致。『銅鍱律』說「梵行久住」,又說「正法久住,愛重毘尼」。愛重毘尼 vinaya^nuggaha^ya一句,應為重律學派特有的說明。『五分律』所說,顯為折衷的綜合說。 『僧祇律』所說:「正法得久住,為諸人天開甘露施門故」,與『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所說 ,意義是相通的。『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三二上)解說得最好:
「我之淨行(梵行)當得久住者,謂如法宣說,廣利人天,展轉相教,令我正法久住世故 」。
從僧眾修證說,是「梵行久住」。從佛陀的證覺施化說,是「正法久住」。二者是相互關聯 的;在佛教的大理想中,這是同一內容的不同說明。當佛陀初成正覺,在赴波羅捺Va^ra^n!asi^ 的途中,曾宣告自己的理想,如『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八七下)說:
「世間唯一佛,澹然常安隱。我是世無著,我為世間最;諸天及世人,無有與我等。欲於 波羅捺,轉無上法輪。世間皆盲冥,當擊甘露鼓」(10)。
「轉無上法輪」、「擊甘露鼓」,說法並不容易,但還是容易的。修行解脫是不容易的,但 [P202] 還不是最難的。佛的正法,能展轉無窮的延續,常在世間,不致如古佛那樣的人去法滅(近於人 亡政息),才是佛陀心中的重要課題。釋迦佛的悲智中,確定的認為:惟有為眾生廣說經法;更 重要的是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法。依和樂清淨的僧伽──有組織的集體力量,外化內證, 才能從梵行久住中,達成正法久住,廣利人天的大理想。古德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探究中,圓滿 的窺見了佛陀的深意!不但闡明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真實意趣;法與毘尼的統一,更圓 滿的表達了佛的精神!
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論究,從種種的觀點,得來制立學處的不同意義(如『增一』中說)。然 後綜合為「十事利益」,是各部毘尼(波羅提木叉分別)所共說的。至於一大理想,分別說部系 Vibhajyava^din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是這樣說的(11): A佛在毘蘭若邑安居,三月食馬麥。 B舍利弗起問,佛為分別古佛的教化情形,以說明「梵行久住」,是由於制立學處,說波 羅提木叉(這可說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序說,以闡明制立學處的理想所在)。 C佛到毘舍離,須提那迦蘭陀子出家。後因荒歉,乞食難得,回故鄉去。為生母與故二所 誘惑,陷於重大的惡行;佛陀因此開始制立學處。
『僧祇律』,有BC而沒有A。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廣律,直從C迦蘭陀子 [P203] Sudinna-kalandaka-putra出家說起,沒有A與B部分。『律藏之研究』,討論律藏序分的 新古,以為:『銅鍱律』與『五分律』最古,其次是『四分律』。『摩訶僧祇律』比上三律為新 ,因為插入了舍利弗的「前生因緣」。說一切有部律,削除了序分,是新的;而『根本說一切有 部毘奈耶』最新(12)。新與古,我在上面說過:有結構(組織形式)的新與古;有材料(內容)的 新與古;在材料中,有主體部分,或附屬部分的新與古;有一般形式──語文的新與古。新與古 的論究,原是並不太容易的!『律藏之研究』,似乎沒有從律序的主體去體會!對於這一問題, 我持有恰好相反的意見。佛以「十事利益」,制立學處,是一切部派所公認的。十事利益,為制 立學處的一般利益,多方面的意義,應為部派未分,一味和合時代的公論。在波羅提木叉的論究 中,條理十事利益,漸顯發了梵行久住或正法久住,為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究極理想。這 一大理想,是存在於十事利益的終了。在部派的三大系中,(分別說部離出以後的)上座部所展 開的部派──說一切有部,沒有說到,表示了古形的波羅提木叉分別,還沒有這一部分。大眾部 Maha^sa^m!ghika與分別說部的波羅提木叉分別,都有這一(B)傳說,可以從阿育王As/oka 時代,大眾部與分別說部合作,而說一切有部被拒北移的事實中得到說明。佛在毘蘭若 Veran~ja安居,吃了三月的馬麥,『僧祇律』沒有說到。三月食馬麥,『十誦律』與『根本說 一切有部毘奈耶』,都是說到過的;這是佛教界公認的事實。但食馬麥是一回事,舍利弗起問, [P204] 闡明制立學處的大理由──梵行久住,又是一回事,並沒有什麼必然的關係。至少,在說一切有 部中,是沒有關係的。不能因為說一切有部,知道食馬麥的故事,而論證AB部分,為說一切有 部所有意削除的。以文學的新古而論,說一切有部律,關於三月食馬麥的敘述,即使文學的形式 ,比分別說部律為新;但說一切有部所沒有的,分別說部律所獨有的部分,決不能證明為古形所 應有的,而只是削除了。其實,以三月食馬麥為律序的部分,只是『銅鍱律』、『五分律』、『 四分律』──分別說部律所獨有的傳說而已。
三月食馬麥,與制立學處,有什麼關聯呢?須提那迦蘭陀子,為了年歲荒歉,乞食難得,貪 求生活的豐裕,還歸故鄉,因而陷於惡行。佛陀遇到荒歉,三月食馬麥,也恬澹的堅忍過去。分 別說部的律師們,應該是重視這二事的對比意義。將三月食馬麥故事,與舍利弗問梵行久住相聯 合,接著說到迦蘭陀子須提那的犯戒。這暗示了:出家受持學處,應有少欲知足,精苦堅忍的精 神,不為生活豐裕所誘惑的意義。本來無關的事理,約某一意義而聯結起來,甚至集成長篇;在 佛教的傳說中,這並不是少有的,這應該是能為現代佛學研究者所同意的!
在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論究過程中,充分闡明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大利益,大理想。 說一切有部──一切學派共傳的「十事利益」,是古形的。『摩訶僧祇律』與分別說部的廣律, 揭示制立學處的究極理想──梵行或正法久住,要遲一些。與三月食馬麥的傳說相結合,以暗示 [P205] 出家學道,要能恬澹精苦,那是分別說部的新編了。但我不是說,三月食馬麥的傳說是新的。
註【27-001】『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八(大正二四•三九九上)。
註【27-002】『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一一──一四)。『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
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
註【27-003】『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三二)。『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中──
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0下)。『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十誦律』
卷一(大正二三•一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中)。
註【27-004】『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0一上)。
註【27-005】『增支部』「二集」(南傳一七•一六0──一六一)。
註【27-006】『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三八一──三八三)。
註【27-007】『四分律』卷五七(大正二二•九九0下)。
註【27-008】『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一二上)。
註【27-009】『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四上)。
註【27-010】『銅鍱律』「大品」「大犍度」(南傳三•一五)。『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四上
)等,都有此說。
[P206]
註【27-011】『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一 0──三0)。『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
上──三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八下──五七0中)。
註【27-012】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三七六──三七九)。
「波羅提木叉分別」Pra^timoks!a-vibhan%ga,或「經分別」Suttavibhan%ga,是 「波羅提木叉經」的分別廣說。在組織上,當然依著「戒經」的組織次第。但所依的「戒經」, 是波羅提木叉的實體,而不是布薩pos!adha所用的,說波羅提木叉的布薩儀軌。所以作為布 薩儀軌的「序說」、「結說」,以及「結問清淨」等部分,在各部廣律中,雖有附錄或不完全的 附錄,而都是不加解說的。在「波羅提木叉經」八篇中,也沒有解說「滅諍法」Abhikaran!a-s/amatha。 「波羅提木叉分別」,是依波羅提木叉經的前七篇,一篇一篇的,一條一條的分別 廣說。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集成,是古代的持律者vinayadhara,分別論究波羅提木叉的 結晶。各部廣律,雖名稱不一致,而都有大體相同的部分(波羅提木叉的多少與次第不同,「波 羅提木叉分別」,當然也就不同)。所以在部派未分化以前,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應該已經 [P207] 存在。其後隨部派的分化,各有多少的補充與修正,形成現有各部廣律中,與「波羅提木叉分別 」相當的部分。
古代持律者,分別波羅提木叉,著重於五項的論究,如『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0四中) 說:
「毘尼有五事答:一、序;二、制;三、重制;四、修多羅;五、隨順修多羅:是為五」 。
『僧祇律』有類似的五事記,如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說:
「毘尼有五事記:何等五?一、修多羅;二、毘尼;三、義;四、教;五、輕重。修多羅 者,五修多羅。毘尼者,二部毘尼略廣。義者,句句有義。教者,如世尊……說四大教法 。輕重者,盜滿五,重;減五,偷蘭遮。是名五事記」。
「五事答」與「五事記」,應該是同一原文的異譯。vya^karan!a,譯為記。如一向等四記 ,或譯四種答。vya^karan!a有分別、解說、解答、決了疑問的意思。毘尼vinaya──二部 毘尼,指波羅提木叉。毘尼有五事答(記),就是對波羅提木叉,有五事的分別解說。這是『僧 祇律』與『四分律』共傳的古說。『四分律』的五答,是依所制的每一學處說的。「序」、「制 」、「重制」──三事,又如『四分律』說:「平斷犯罪,一、戒序;二、制;三、重制。有三 [P208] 法平斷不犯,戒序、制、重制」(1)。犯與不犯,如要加以平斷,要從三事去分別學處。一、制立 學處的序──因緣。二、依犯戒因緣而制立學處。三、重制是補充或修正。這三事,是對於制立 學處因緣的分別。從這三項去分別論究,才能了解這一學處,確定現在發生的事情,是否違犯了 這一學處。依三事而分別犯與不犯,也見於『十誦律』:「三事決定知(決定知就是「記」)毘 尼相:一、本起;二、結戒;三、隨結」(2)。又見於『毘尼母經』:「犯罪凡有三種:一者,初 犯罪緣;二者,因犯故制;三者,重制。……是故三處得決(決就是「記」)所犯事。復有三處 決了非犯」(3)。『四分律』所說的(第四)「修多羅」,是波羅提木叉經,也就是經文(學處) 的分別決了。「隨順修多羅」,是依修多羅所說,而分別決了。『四分律』所說的「毘尼有五事 答」,實為上座部Sthavira各部律的共同意見。
『摩訶僧祇律』的「毘尼有五事記」,是約波羅提木叉全體而說。「修多羅」,是五篇,是 被稱為「五部經」的。「毘尼」,是二部波羅提木叉。前二者,就是佛世的初編,與最初結集的 再編(這是制與重制的另一解說)。「義」,是每一學處的文義分別。「教」,是四大教法。當 時傳誦的五經與二部,文義已有傳說的不同。所以要經共同的論決,審定佛制的本義。「輕重」 ,就是判決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了。大眾部Maha^sa^m!ghika所傳的「毘尼有五事記」, 與上座系不完全相同,而古人分別論究波羅提木叉的方法,仍然大體相同。 [P209]
現存的各部「波羅提木叉分別」,是這樣的:一、依犯戒因緣而制立學處;二、學處文句的 分別解說;三、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的分別決了。「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內容,不就是「毘尼 有五事記(答)」嗎!『善見律毘婆沙』有類似的四毘尼,如卷六(大正二四•七一六中)說:
「於戒句中,於戒本中,於問難中,若欲知者,有四毘尼。……何謂為四?一者、本;二 者、隨本;三者、法師語;四者、自意。問曰:何謂為本?一切律藏是名本。何謂隨本? 四大處名為隨本。……佛先說本,五百羅漢分別流通,是名法師語」。
四毘尼與毘尼五事,雖不完全相同,而對「戒經」文句的分別問答,有這四事,卻是很相近 的。尤其是「本」Sutta與「隨本」Sutta^nuloma,與『四分律』的「修多羅」,「隨 順修多羅」,完全相合。本,是「戒經」;隨本,『善見律毘婆沙』解說為四大處。四大處的原 語為catta^ro maha^^padesa^,實與『僧祇律』的「四大教法」一致。四大教法,就是四大優波 提舍,見『長部』『大般涅槃經』,『增支部』「四集」等(4)。所以,「本」是最初結集的經: 「隨本」是四大教法,隨順經本,而論決所傳的是否合於佛法,也就是論決淨與不淨。「法師語 」是從上律師傳來的師承家法;「自意」才是後代律師的意見。毘尼──經分別,是含有這些不 同的成分;也是綜合這些成分,經長期的分別論究而成的。
制立學處的因緣,文句的分別解說,犯相的分別決了,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主體,為諸 [P210] 部廣律所共同的,也就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在犯相的分別決了中,共同的必要部分, 是初編;不同的部分──擴編、整編,或精密的廣分別,是部派分立以後的再編(在再編時,初 編也有一定關係的修正)。還有,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結合的附屬部分,那就是各部廣律, 或有或沒有,或多或少的部分,都是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後起部分。
註【28-001】『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九九八中)。
註【28-002】『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註【28-003】『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
註【28-004】『長部』『大般涅槃經』(南傳七•九九──一0二)。『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二九三──二九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