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第三項 因緣與文句的分別

  在「波羅提木叉分別」Pra^timoks!a-vibhan%ga的組織中,無論那一條戒,都是先舉制 立學處的因緣,次分別學處的文句,然後分別所犯的輕重。佛的制立學處,是「隨犯隨制」的。 凡是有所制立,一定因當時的某種事實,或是遮止罪惡,或是為了避免社會的譏嫌,而有遮止的 必要。所以學處與制立學處的因緣,在學處的傳誦解說中,就結合而有不可分的關係。制立學處 [P211] 的因緣,古來傳有五事:「一、犯緣起處(地點);二、能犯過人;三、所犯之罪;四、所犯境 事;五、所因煩惱」(1)。除「所因煩惱」,屬於內心的因緣而外,其餘四事,就是人、地、事的 因緣。每一學處的制立,不一定是一次制定的。有些學處,經多次的補充修正,才成為定制,所 以古稱為「制」與「重制」。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律,分別極細密,如說:「此是初 制,此是隨制,此是定制,此是隨聽」(2)。試以不淨行學處為例:以須提那迦蘭陀子Sudinnakalandaka-putra 與故二行淫為因緣,佛初立學處說:「若比丘行淫法,得波羅夷,不共住」 ,這是「初制」(3)。其後,毘舍離Vais/a^li^大林Maha^vana比丘與獼猴行淫,再制為:「 若比丘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波羅夷,不共住」,這是「隨制」。後來因為眾多的跋耆Vr!ji 比丘,不樂梵行,不知捨戒,以比丘身行淫事,所以又制為:「若比丘,共諸比丘同學戒法、 戒羸、不捨、行淫法,乃至共畜生,是比丘得波羅夷,不共住」。經這一次重制,准予自由捨戒 ,而不許以比丘身行不淨行,成為「定制」。「隨聽」,也稱為「開」,是在某種特殊情形下, 不受某一學處的約束,也就是不犯。每一學處的制立,一制、再制,或者隨聽,都以某種事實為 因緣,作為制立或修正的依據。

  傳說中的制立因緣,多數是共同的。雖或者人名不同,如不淨行者須提那迦蘭陀子,『僧祇 律』作迦蘭陀子耶舍Kalandakaputra-yas/as(4)。或者地名不同,如毘舍離比丘與獼猴行 [P212] 淫,『十誦律』與『五分律』,作憍薩羅Kos/ala^舍衛S/ra^vasti^林中(5);『根有律』作 羯闌鐸迦池竹林園Kalandaka-ven!uvana附近林中(6);『僧祇律』作王舍城Ra^jagr!ha 附近的猿猴精舍(7)。但所傳的事實,還是一致的。這可以想見初期的原始傳說,由久久流傳而有 所變化。不過,有關因緣的人名與地名,不免有「眾惡歸焉」的形跡。原始佛教的律學傳統,是 優波離Upa^li的律學傳統,已不免雜有人事的因素,這�堜h且不談。

  佛陀所制的學處,為了憶持誦習的便利,應用極簡練的文體,當時流行的修多羅su^tra 體。要理解簡練文句的意義,就需要分別解說。這些文句的逐項解說,各部廣律每有多少不同。 這或是定義的分別:如說「比丘」,在一般語言中,比丘一詞的意義,並不一致。波羅提木叉中 的比丘,必須確定其界說,也就是確定波羅提木叉所制約的比丘,才能依之而予以制裁。如法律 中所說的「人」,也要確定其界說一樣。關於「比丘」的分別解說,『僧祇律』但舉「受具足善 受具足」──正義(8)。『十誦律』舉四種比丘(9);『根有律』舉五義(10)。『四分律』舉八義(11); 『五分律』舉一一義(12);『銅鍱律』舉一二義(13)。雖列舉四義、五義到一二義,但都結示這�堜� 說的,是以一白三羯磨,如法受具足的比丘(誰是原始的?誰是後起的呢)。

  或是含義的闡明:學處的文句,依當時的因緣而制立,是極簡略的。但在實際的情況下,必 須引申闡明其意義,否則就會不足應用,或引起誤解。如第二學處,『僧祇律』作:「不與取、 [P213] 隨盜物,王或捉、或殺、或縛、或擯出」。「不與取」,解說為「無有與者盜心取」(14)。不與取 的本義,當然指盜心取;如不是盜心取,也就不犯這一學處了。但在文字上,不與而取,是可通 於盜心及非盜心的。所以分別說部系Vibhajyava^din各律,說一切有部律,戒經的本文, 就明說為「盜心不與取」。又如「王」,『僧祇律』解說為:「王者,王名剎利、婆羅門、長者 、居士受職為王」(15);王是通稱一切職司治理的人,不但指國家的元首。『銅鍱律』作「諸王」 ,定義也是一樣(16)。『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根有律』,就都明白的改定為: 「若王若大臣」(17)。又如第三學處,『僧祇律』作:「自手奪人命」。解說為:「人者,有命人 趣所攝」(18)。『四分律』與『銅鍱律』,大意相同,解說「人」為:從最初(結生)心識,延續 到命終(19)。『五分律』解說為:「若人若似人」(20);「似人」指七七日內的胎兒。說一切有部的 波羅提木叉中,就直作「若人若人類」(21),「若人若人胎」了(22)。各部波羅提木叉經文句有出入 的,一部分從闡明引申而來。正如本文的夾注,日子久了,有時會成為本文一樣。

  或是本文的意義含蓄,因而引起歧義:如不壞色學處,『僧祇律』作:「得新衣……若不作 三種,一一壞色受用者」。壞色的意義是:「三種壞色……持是等作點淨」。下文又以「點淨」 、「染淨」、「截縷淨」──三種淨對論(23)。可見「壞色」是約「點淨」說的;就是在新得的衣 服上,以三種顏色的一種,點染作標記,以免與外道等混雜不分。『銅鍱律』與『五分律』、『 [P214] 十誦律』,也是約點淨說的(24)。『四分律』作:「得新衣……不以三種壞色」(25),約染色說。『 根有律』也約「染淨」說(26)。律本的「壞色」,含意不明,於是或解說為「點淨」,或解說為「 染淨」。『五分律』作:「新得衣,應三種色作幟」(27)。明說為「作幟」,當然是點淨派的確定 其意義。如本來就有這「作幟」字樣,也就不會紛歧為二大流了。

  文句與因緣,是互相結合的。但文句是佛所制,經結集的公論審定,口口相傳,極為嚴格, 所以出入並不太大。因緣只是口頭傳說,傳說是富於流動性的。所以文句略有解說不同,因緣也 就隨著變異了。以不壞色學處來說:主張「點淨」的『銅鍱律』、『五分律』,都說起因於比丘 的衣服,被賊劫去了,無法辨認取回來(28)。『十誦律』也有這一說(29)。『僧祇律』著重於衣色不 分(30)。就因緣而論,這是可通於「點淨」、「染淨」的。主張「染淨」的『四分律』,專說比丘 著新的白色衣,與俗人沒有分別(31);『根有律』說比丘著俗人的衣服,去作樂演伎(32):這就都是 在服色的差別上說。文句的解說有了差別,不但因緣也隨著變化,就是判罪輕重,也就不同了。 如以壞色為「點淨」而不是「染淨」的,『僧祇律』說:「作截縷淨,作染淨,不作青(點)淨 ,得一波逸提。作青淨,不作截縷淨,不作染淨,得二越毘尼罪」(33)。這可見,不作點淨的,犯 波逸提pa^tayantika^;不作染淨的,只是等於惡作的越毘尼罪vinaya^tikrama。但在 以「染淨」為壞色的,如『四分律』就說:「不染作三種色:青、黑、木蘭,更著餘新衣者,波 [P215] 逸提」(34);而點與不點,反而看作不關重要的了!

  
註【29-001】『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二(大正二四•五三0下)。
註【29-002】『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四0(大正二四•四0八上)。
註【29-003】『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三三)。
註【29-004】『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
註【29-00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上)。
註【29-006】『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
註【29-007】『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三中)。
註【29-008】『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五下)。
註【29-009】『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中)。
註【29-010】『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下──六三0上)。
註【29-011】『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上)。
註【29-012】『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
註【29-013】『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三七)。
註【29-014】『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P216]
註【29-015】『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中)。
註【29-016】『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七四)。
註【29-017】『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十誦律』 卷一(大正二三•四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註【29-018】『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
註【29-019】『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一•一二0)。『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
註【29-020】『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
註【29-021】『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
註【29-022】『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0上)。
註【29-023】『摩訶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中──下)。
註【29-024】『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二•一九0──一九一)。『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 二•六八上)。『十誦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0九中)。
註【29-025】『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註【29-026】『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五上)。
註【29-027】『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註【29-028】『銅鍱律』「經分別」「大分別」(南傳二•一八九)。『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九(大正二二•六八上 [P217] )。
註【29-029】『十誦律』卷一五(大正二三•一0九上)。
註【29-030】『摩訶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上──中)。
註【29-031】『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上)。
註【29-032】『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四下)。
註【29-033】『摩訶僧祇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三六九下)。
註【29-034】『四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六七六下)。

  

 第四項 犯與不犯的分別

  「波羅提木叉」的誦說,主意在用來處理實際發生的非法事項,以維護僧伽的和樂清淨。所 以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解說,每一學處的分別解說,也就是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等分別。這是持 律者(律師)所應有的知識,如『四分律』卷五八(大正二二•一000中)說:

   「有四法名為持律:知犯、知不犯、知輕、知重。復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有餘、知 無餘。復有四法:知犯、知不犯、知麤惡、知不麤惡。復有四法:知可懺罪、知不可懺罪 、知懺悔清淨、知懺悔不清淨」。 [P218]

  如上所列,持律者應有的知識,『僧祇律』等都有說到(1)。說到所犯罪的分類,是五罪聚 pan~ca-apattikkhandha^,是依波羅提木叉的五篇而分的。如『僧祇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 六中)說:

   「五眾罪者,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羅提提舍尼、越毘尼罪」。

  五眾(聚)罪,又稱為五篇罪(2)。『銅鍱律』、『四分律』、『律二十二明了論』(3)等,一 致說到這一分類,實為佛教初期對於罪犯的分類法。以此五類罪而分別輕重等不同的,如『十誦 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說:

   「阿跋提者,五種罪名阿跋提。何等五?謂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 、突吉羅。於此五種罪,比丘若作,若覆障不遠離,是名阿跋提。無阿跋提者,……是五 種罪,不作、不覆障遠離、淨身口業、淨命;若狂人、病壞心人、散亂心人作罪,若(未 制以)先作,是名無阿跋提罪。輕阿跋提罪者,可懺悔即覺心悔,是名輕阿跋提罪。重阿 跋提罪者,若罪可以羯磨得出者,是名重阿跋提罪。殘阿跋提罪者,五種罪中,後四種罪 可除滅,是名殘阿跋提罪。無殘阿跋提罪者,五種罪中初種,是名無殘阿跋提。惡罪者, 謂波羅夷、僧伽婆尸沙。雖一切罪皆名惡,此是惡中之惡,故名惡罪。非惡罪者,波逸提 、波羅提提舍尼、突吉羅,是非惡罪。可治罪者,可出可除滅,是名可治罪。不可治罪者 [P219] ,不可出不可除滅,是名不可治罪」。

  阿跋提a^patti,譯為犯。與法dharma不相應,與毘尼vinaya不相應;凡一 切有所違犯的,就是過失,所以也譯為罪。然在犯(罪)的分別判決中,波羅提木叉的五篇罪, 顯然是過於簡略,不足以適應佛教開展中的僧事實況。如佛制立的受具足upasam!pada^、布 薩pos!adha、安居vars!a^等,如有所違犯,也就有罪,但有些不是波羅提木叉學處所能 含攝的。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論』,於「優波提舍律」Upades/a-vinaya以外,別立「婆藪 斗律」Vastu-vinaya(4)。『四分律』等,於「波羅提木叉學」Pra^timoks!a-s/aiks!a外,別 立「毘尼學」vinaya-s/aiks!a、「威儀學」a^ca^ra-s/aiks!a(5)。「破戒」si^la-vipatti以外, 有「破威儀」a^ca^ra-vipatti等。總之,波羅提木叉五篇(八篇)以外,還有為僧伽──每一比丘 所應受持的律行。還有,佛因犯而制立學處,都是針對既成的罪事而立制。所以每一學處,都是 既遂罪,且有一定的標準。但在罪的分別決斷中,知道是並不如此簡單的。以波羅夷pa^ra^jika^ 的不與取學處(盜戒)來說:是有主物,有盜心,將物品取離原處,價值五錢:這才構成這一重 罪。假如,把無主物看作有主物,起盜心去盜取,當然也是有所違犯的,但所犯的不是波羅夷罪 。又如於有主物而起了盜心,作盜取的種種準備,一直到用手拿著物件;在沒有將物品取離原處 時,還是不與取的方便罪。即使將物品取離原處,如物品不值五錢,也不犯這一學處。像上面所 [P220] 說的,或輕或重,在固有的五部罪中,應屬於那一類呢?

  大眾部Maha^sa^m!ghika與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維持固有的「五罪聚」說 ,而將第五聚的越毘尼」vinaya^tikrama,或突吉羅dus!kr!ta,給以彈性的解說,以容 納其餘四部所不能容攝的一切過失。如『僧祇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九上──下)說:

   「越毘尼者,有十三事:阿遮與、偷蘭遮、醜偷蘭、不作、不語、突吉羅、惡聲、威儀、 非威儀、惡威儀、惡邪命、惡見、心生悔毘尼」。

  阿遮與,是面向佛陀悔謝的。偷蘭遮sthu^la$tyaya與醜偷蘭,是前二聚中不具分所起的 重罪。不作與不語,是不受和尚、阿闍黎的教命,不去作或不理睬。突吉羅,指「波羅提木叉經 」中的眾學法。威儀、非威儀、惡威儀,都是有關威儀的。心生悔毘尼,也作越毘尼心悔,是心 生悔意就能除滅的過失。這些不同的過失,說一切有部都稱之為突吉羅,如『十誦律』卷五一( 大正二三•三七二上)說:

   「有九犯:犯波羅夷,犯僧伽婆尸沙,犯波逸提,犯波羅提提舍尼,犯突吉羅,犯惡口突 吉羅,犯偷蘭遮突吉羅,犯毘尼突吉羅,犯威儀突吉羅:是名九犯」。

  『十誦律』雖分為九犯,其實還是五犯聚,只是將突吉羅開為五類而已。突吉羅是惡作,惡 口突吉羅是惡說。偷蘭遮也是突吉羅所攝。犯毘尼與犯威儀,是屬於違犯犍度khandha規 [P221] 定的過失。總之,大眾部與說一切有部,雖因分別抉擇,而成立不同的罪類,但仍匯集於固有的 五犯(罪)聚的形式之內。

  某些部派,覺得五犯聚不足以概羅一切,於是在五犯聚的基礎上,擴大而成立七犯聚,如『 四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五九九下)說:

   「七犯聚: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偷蘭遮、突吉羅、惡說」。

  『銅鍱律』也同樣的立七犯聚(6),但以偷蘭遮為第三聚,列於僧伽婆尸沙以下。『五分律』 雖沒有明說,也應有七犯聚,次第與『銅鍱律』相同,如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二下)說:

   「犯突吉羅罪,向餘比丘說,半云是突吉羅,半云是惡說。……犯波羅提提舍尼,乃至偷 羅遮亦如是。若犯僧伽婆尸沙,若犯波羅夷……」。

  『毘尼母經』,立有多少不同的七種犯戒,如卷三(大正二四•八一三中)說:

   「犯戒有七種:一、波羅夷;二、僧伽婆尸沙;三、尼薩耆波逸提;四、波逸提;五、偷 蘭遮;六、波羅提提舍尼;七、突吉羅」。

  『律二十二明了論』,也於五犯聚外,別立七犯聚(7)。名數與『毘尼母經』相同,但以偷蘭 遮為第三聚。這二類的七罪聚,都是別立偷蘭遮為一聚。而不同的是:或開波逸提Pa^tayantika 為二,於波逸提外,立尼薩耆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或開突吉羅為二,於突吉羅外, [P222] 別立惡說。重律的學派,對於不同類的罪犯,作嚴密的整理,成立七罪聚,約為部派開始再分化 的時代。這雖是後起的新說但更為完善!七罪聚,應與波羅提木叉的七篇有關。起初,波羅提木 叉集為五部;依五部而罪分五聚(第五聚容納四部以外的一切罪),是完全一致的。其後,波羅 提木叉集為八篇,而第八「滅諍法」,不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對象,始終存有附屬的意味。 如『銅鍱律』「附隨」,明「三百五十戒」,也是除「滅諍法」而論的(8)。以五罪聚過於簡略, 於是比擬七篇(9)而成立七犯聚。七篇中的「不定法」,沒有特定的罪性,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論 』,及『毘尼母經』,都除去不定法而代以偷蘭遮,立為七聚。但七篇的尼薩耆波逸提,在處理 問題上,雖然是物應捨,罪應悔,與波逸提不同。而所犯的罪,還是波逸提,沒有什麼不同。於 是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分出的部派,如『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進 一步的略去尼薩耆波逸提,而於突吉羅外,別立惡說。這樣的七犯聚,約罪類的不同來說,最為 完善!但與波羅提木叉的七篇,再也不能相合了。

  「波羅提木叉分別」,是對於每一學處,分別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也就是持律者,對犯 聚作分別抉擇,而應用於每一學處。一味和合時代,律師們分別論究的成果,成為「波羅提木叉 分別」的重要部門。漢譯有『優波離問經』,就是每一學處,分別犯與不犯,輕犯與重犯的簡論 。所以,犯不犯的分別抉擇,起初可能是獨立成部的。 [P223]
註【30-001】『摩訶僧祇律』卷二五(大正二二•四二八下──四二九上)。
註【30-002】『摩訶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下)。『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 。
註【30-003】『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一五六)。『四分律』卷五九(大正二二•一00四下)。『律二十二明了 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中)。
註【30-004】『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註【30-005】『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下)。『四分律』卷五八 (大正二二•九九六中),立三 學,但以淨行學代毘尼學。
註【30-006】『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一五六)。
註【30-007】『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註【30-008】『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二四七)。
註【30-009】道安傳「外國云戒有七篇」,見『出三藏記集』卷一一(大正五五•八0中)。

  

第三節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先後集成

[P224]

 第一項 因緣•文句與犯相分別(主體部分)

  部派未分以前的「波羅提木叉分別」Pra^timoks!a-vibhan%ga,因部派分化,形成各部 廣律中的「波羅提木叉分別」部分。名稱也不一致,或名「經分別」Suttavibhan%ga,或 名「毘奈耶」vinaya,或名「毘奈耶分別」vinaya-vibhan%ga。研究從原形而成不同 部類的先後,要將主體部分,附屬部分,分別來處理。制立學處s/iks!a^pada的因緣,學處文 句的分別解說,犯不犯相的分別:這是波羅提木叉分別不可缺少的核心問題。「本生」Ja^taka 、「譬喻」avada^na,與「波羅提木叉分別」相結合,是可以有而不必有的附屬部分。

  現存的各部廣律,都是屬於部派的。部派的分裂,並不是突然的,是經長期的醞釀,而到達 明顯的分裂。波羅提木叉分別也是這樣,雖可說一切部派共同的原形,其實在分裂以前,或因「 戒經」文句的誦本不同,或因師承的解說不同,不同的因素,早已潛滋暗長。所以不同部派的, 不盡相同的「波羅提木叉分別」,是根源於同一古形,因不同的師承,及部派的一再增編改編而 成。現存的各部廣律,依師承不同,學風不同,形成不同的部系。同一部系的,相近;不同部系 的,差別就較多。然而有些部分,與不同部系相近,與同一部系的反而不合。原因可能並不單純 ,教區共同的影響而外,應該還有源於古老的共同傳說。如『根有律』與『十誦律』,為同一部 [P225] 的二系。如同於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反而不同於自部別系,那就可推論到上座部 Sthavira共同時期。如不同於自部自系,反而同於『僧祇律』,就可以推論到部派未分的 時期。現存的各部廣律,完成雖有先後,而都包含有古老的傳承,新起的分別與改編。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雖沒有傳誦保存下來,但「制戒因緣」、「文句分別」、「犯 相分別」──三部分,確已規模粗具,相互結合而成立。以四波羅夷pa^ra^jika^為例:迦蘭陀 子Kalandakaputra、獼猴(1);檀尼迦Dhanika^(2)、鹿杖Mr!gadan!d!ika(3)、安居 比丘(4),為制立四波羅夷的主要因緣。盜滿五錢犯重罪,是參照當時摩竭陀Magadha的國 法(5)。比丘的自殺或他殺,由於不淨觀的厭離心過切,佛因而為大眾說安那般那(6)。這種事緣與 「制戒因緣」相結合,是各部派不同廣律所同的。「文句分別」,以依據「戒經」的共同(小異 ),解說也相近。如「戒羸」與「捨戒」的分別,各部都是相同的(7)。「犯相分別」,雖形式與 內容,各部極不統一,而也有共同的內容。如「不淨行」戒,分為人、非人、畜生;男、女、黃 門(或增為四•五);大便道、小便道、口中(8)。各部的「犯相分別」極不統一,可見原形的「 犯相分別」部分,還沒有後代那樣的嚴密。這三部分構成的「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在部派 未分以前,是確實存在了的。

  「文句分別」,依口口傳誦的「戒經」。對文句的意解不同,闡述內容的不同,引起文句的 [P226] 補充;分別解說也就增多了。如「不與取」戒,『僧祇律』作「王」;『銅鍱律』作「諸王」; 『四分律』等,都分為王與大臣(9)。對不與取者的處罰,『僧祇律』作「或捉、或殺、或縛、或 擯出」,各律都相同(10);惟『十誦律』作:「若捉繫縛、若殺、若擯,若輸金罪」(11)。輸金贖罪 ,是適應當時的法律,而為『十誦律』特有的增制。「奪人命」戒,『僧祇律』、『銅鍱律』、 『四分律』,都說「人」;而『五分律』等,都分為人與人類(胎兒)(12)。論到殺,『僧祇律』 :「自手斷人命、求持刀與殺者、教死譽死」(三類);『十誦律』同(13)。『銅鍱律』與『四分 律』,作四類,是分「讚死」與「勸死」為二的(14)。『五分律』作:「若自殺,若與刀藥殺,若 教人殺,若教自殺(勸死),譽死讚死」(15)。這是將「求持刀與殺者」,分為讓他自己殺,及求 人去殺他──二類。『根有律』為:「故自手斷其命,持刀授與,自持刀,求持刀者,勸死讚死 」(16)。這是分析文句,而為更詳備的解說。由此而增改「戒經」的文句,「戒經」的分別,也就 增廣了。在「文句分別」上,『僧祇律』與『銅鍱律』,是接近原形的。『五分律』與『根有律 』,出入較大。

  四波羅夷的「制戒因緣」,在「波羅提木叉分別」中,雖地名與人名不完全相同,而事緣是 一致的(其他學處,也大致相同,除對文句的意解不同)。但由於兩點意義,各部律的制戒因緣 ,不免有些出入。一、古代律師的見解,佛是「隨犯隨制」的。一部分學處,不是一次制定的, [P227] 所以有一種以上的制戒因緣;這是從文句的分別而來的。如「不淨行」戒,有「戒羸不自出」一 句。『僧祇律』與『五分律』,就別出戒羸因緣一則(17)。「不與取」戒,有「若聚落,若空地」 二句。所以『僧祇律』、『銅鍱律』、『五分律』,於達尼迦因緣外,別出取空閑處衣物因緣(18) 。「奪人命」戒,鹿杖因緣外,『銅鍱律』舉讚死因緣(19);『僧祇律』別出二(三)緣(20);『五 分律』別出四緣(21)。這是與「戒經」文句的分別有關。二、與「制戒因緣」相類,或有關的事緣 ,佛教界的傳說,是眾多而普遍的。制戒的因緣,並不限於一事,所以重法的大眾部 Maha^sa^m!ghika ;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持經譬喻師da^rs!t!a^ntika,將類似或有關的 事緣,編入波羅提木叉的「制戒因緣」中。如『僧祇律』的「不淨行」戒,列舉「非道」、「死 尸」等一四緣(22)。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摩觸」戒,前出支離尼等三緣(23)。說一切有 部的『根有律』,於「奪人命」戒前,列馱索迦Da^saka等六緣,而說「此是緣起,未制學 處」(24)。在學處的因緣中,列舉事緣而說「未制學處」,『根有律』是非常多的。『根有律』與 『僧祇律』,與其餘的律部不同。這一類的編集,當然比原形要遲一些。

  「犯相分別」,為各部廣律所最不一致的部分,試從『銅鍱律』說起。『銅鍱律』的「大分 別」,依「波羅提木叉經」而作逐條的解說。每一學處(戒),作三部分:「制戒因緣」、「文 句分別」、「犯相分別」;體例極為分明,可說是各部廣律所同的。「犯相分別」中,四波羅夷 [P228] ,及十三僧伽婆尸沙的前五學處──「故出精」、「摩觸」、「麤惡語」、「讚淫欲」、「媒」 ──九戒。每戒都分二部分:先「約義分別」:依對象、方法、意志(有意或無意、自主或被迫 等)、結果,而分別犯相的輕重。末了,以不犯相作結,如說:「不犯者,不知、不覺樂、狂、 失心、痛惱,最初犯者」(25)。次「就事分別」:這本是當時發生的實際事件,是特殊的,疑難的 判決實例。『銅鍱律』「就事分別」部分,列舉章節如下(26): 1.第一波羅夷:一0•一──一0•二七 2.第二波羅夷:七•一──七•四九 3.第三波羅夷:五•一──五•三三 4.第四波羅夷:七──九•六 5.第一僧伽婆尸沙:五•一──五•一七 6.第二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一 7.第三僧伽婆尸沙:四•一──四•一0 8.第四僧伽婆尸沙:四•一──四•六 9.第五僧伽婆尸沙:五•一──五•四

  「犯相分別」的「約義分別」部分,屬於分別說部系的『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 [P229] 』,是非常接近的。如「不淨行」戒,初分人等三類,女等四(或五)類,大便等三處。次就自 意作淫、被迫作淫,而論不眠、眠、死等(27)。「不與取」戒,『銅鍱律』分地中、地上等三0類 ;『五分律』也是三0類,『四分律』二六類(28)。「奪人命」戒,『銅鍱律』分自(己動手)殺 ,教殺等三0類;『五分律』也是三0類;『四分律』為二0類(29)。這三部律的分類,數目與內 容,都非常接近;『四分律』簡略一些。這顯然的出於同一根源,分別說部的原本,是可以推見 的。

  同出於上座部的說一切有部,「不淨行」戒,『十誦律』僅列人等、女等、大便等三類(30)。 『根有律』舉頌說:「於三處行淫,三瘡、隔不隔、壞不壞、死活、半擇迦女男、見他睡行淫, 或與酒藥等,被逼樂不樂,犯不犯應知」(31)。長行的解說,雖極為簡略,但內容分類,與分別說 部各本是相近的。「不與取」戒,『十誦律』分地處、上處等一六類;『根有律』分地上、器中 等二六類(32)。內容也與分別說部相同,只是簡要些。分別說部律,與說一切有部律的類同,可以 推論到上座部的共同時期,所有「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原形。「奪人命」戒,『根有律』先分內 身、外物、內外合──三類;次分毒藥,毒粖等一五類(33)。『十誦律』大致相同,而在前面有自 殺、教殺、遣使殺──三類;末了有讚歎殺三類(34)。說一切有部律,對於「奪人命」戒的分類, 是略於自殺等分別,而詳於殺具、殺法的分類。分別說部律,重於自殺、教殺、使殺、讚歎殺, [P230] 也就是依「戒經」而作細密的分類。殺具僅列阬陷、倚發、毒、安殺具──四類而已。這一分類 的不同,是很難說誰先誰後的。

  『僧祇律』自成統系,與上座部律的最大差別,是敘述的紛亂。但某些部分,可以窺見古老 的成分。簡略(而不完備),雜亂(而有待整理),應該是初起的,古老的特色。如「不淨行」 戒,『僧祇律』分人、非人、畜生;女、男、黃門;上、中、下道;覺、眠、死、被強等(35),與 『銅鍱律』等大意相合。女、男、黃門的三類,與『根有律』、『十誦律』相合(36);這是可直溯 於部派未分以前的分類。『銅鍱律』加二根為四類(37);『五分律』再加無根為五類(38);『四分律 』作「人婦、童女、二形、黃門、男子」五類(39)。四類與五類的分別,也許是更詳備的,但卻是 後起的。又如「覺、眠、死」的三類,比起上座部的,尤其是分別說部的:「不眠、眠、醉、狂 、顛倒、死」;死又分「(鳥獸)未楰、少分楰、多分楰」,要簡略得多。「不與取」戒,『僧 祇律』先出八種物(40);次出地、地中物等一六種物(41);又出物分齊等一三種分齊物(42)。一六種物 的分類,與分別說部及說一切有部相通。「分齊物」中,有「寄分齊」、「賊分齊」、「稅分齊 」,這也是其他二系律部所有,而且也是列於末後的。這似乎說明了:初期的分類,先是地、地 上物等;而持寄、賊、稅等,是較後集成的。說一切有部與分別說部,條理結合而為統一的分類 ;而大眾部承受傳說,先後雜出。這一情形,也見於「奪人命」戒的分類:初舉刀殺等八類(43); [P231] 次出行殺等一三類(44)。重於殺具等分類,與說一切有部相同。在一三類中,如毘陀羅兇殺、示道 殺等,說一切有部律也是列於後面的。『僧祇律』的一再分類,而沒有統一組合,可據以推論古 代分類的漸次形成。當然,現存『僧祇律』的分類,有後起的部分。如「不淨行」中,有「入定 」而被強迫行淫(45);「不與取」中,有「幡分齊」、「杙分齊」,是寺塔的莊嚴物;「奪人命」 中,「僧坊殺」,「大臣殺」等,都是其他律部所沒有的。大眾部是重法(經)的,與重律、重 論的上座部比起來,缺乏嚴密分析,條理綜合的治學方法。以「波羅提木叉分別」來說,承襲簡 略的,雜出的古風,而雜亂的類集,又附入新的成分。

  再說「犯相分別」的「就事分別」部分:說一切有部律,也是有的,但比起『銅鍱律』來, 極為簡略,並限於四波羅夷(46)。『十誦律』中,1.「不淨行」一事:難提Nandiya。2.「不 與取」三事:施越尼Si^vali^、東方尼、耕作衣。3.「奪人命」六事:坐殺小兒、疾走、空地 宿、避賊墮殺織師、失墼殺木師、跳墮殺木師。4.「妄說過人法」七事:定中聞聲、溫泉、戰勝 、生男、天雨、娑伽陀Sa^gata、毘輸多(47)。『根有律』中,1.「不淨行」五事:弱脊、長根 、孫陀羅難陀Sundara^nanda、開戶睡、四禪比丘。2.「不與取」八事:取衣、取缽、取自 衣、東方尼、世羅尼S/aila^、目連Maudgalya^yana、畢陵陀婆蹉Pilinda-vatsa取 兒、護物。3.「斷人命」九事:浴室、溫堂、坐殺小兒、施醋二事、擊薍死、蘭若殺賊、老比丘 [P232] 疾走。4.「妄說過人法」五事:戰勝、天雨、生男、溫泉、定中聞聲(48)。分別說部系的『四分律 』、『五分律』,在「波羅提木叉分別」的「犯相分別」中,沒有「就事分別」的判決實例。但 不是沒有,而是在「波羅提木叉分別」以外,成為另一獨立的部類。

  在現存各部廣律中,不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而有「判決實例」意義的,類似內容的, 漢譯的共有五部。1.『五分律』「調伏法」:所舉的判例,除與四波羅夷相關的而外,屬於僧伽 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觸」、「麤惡語」、「媒」──四戒的判例(49)。2.『四分律』「 調部」:內容極廣,有關四波羅夷而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觸」、「麤惡 語」、「讚淫法」、「媒」、「無根謗」──六戒的判例(50)。3.『十誦律』「毘尼誦」(的一部 分):除四波羅夷以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僅「故出精」、「摩觸」、「媒」──三戒的判例 (51)。此外,於不定法、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有最簡略的幾則;這多半是出於 「優波離問誦」的。4.『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一部分):這是『十誦律』的別譯。除四波 羅夷以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僅「故出精」、「摩觸」、「麤惡語」、「媒」──四戒的判例 (52),與『五分律』相同。這可見現存的『十誦律』本,已有所增補了。5.『僧祇律』「雜誦」, 有『毘尼斷當事』,共三五則。除有關四波羅夷而外,屬於僧伽婆尸沙的,僅「故出精」二則, 「麤惡語」二則(53)。『四分律』與『五分律』,是分別說部系;『十誦律』與『薩婆多毘尼摩得 [P233] 勒伽』,是說一切有部;『僧祇律』是大眾部。三大系的律典,都有這一(不屬於「波羅提木叉 分別」的)部類,名為「毘尼」(調或調伏)的判決事例。雖然內容或多或少,或開或合,人名 與地名,也不完全一致;但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經分別」以外,成為另一部類,卻是相 同的,這不能看作偶然的相合。從一切律部來觀察,「就事分別」判決的部分,都是有的,只是 部類的組合不同。『銅鍱律』全部編入「經分別」中。『四分律』與『五分律』,全部編成另一 部類──「毘尼」(調伏)。『十誦律』與『根有律』,少分編入「波羅提木叉分別」,又別編 為「毘尼誦」(『根有律』沒有譯出);與『僧祇律』相近,『僧祇律』也是編為二部分的。

  現在以「不淨行」──第一波羅夷為例,來究明各部成立的先後,從古形而分化為不同類型 的過程。『僧祇律』近於古形,分為二部分。一、「制戒因緣」中,列敘一九事緣。二、「雜誦 」「毘尼斷當事」中,與「不淨行」有關的,共八緣。「制戒因緣」敘列的一九緣,是:l迦蘭 陀子,2離車子,3戒羸,4禪難提,5猿猴,6非道,7男子,8黃門,9男裹女露,10女裹 男露,11長根,12柔支,13內行外出,14外行內出,15壞形,16口中,17兀女,18狂眠,19死屍 。這些事緣,前五緣與一般傳說的制戒因緣相合。如3戒羸,『五分律』也是有的(54)。4禪難提 ,見於『五分律』「調伏法」,『四分律』「調部」,『十誦律』「毘尼誦」等(55)。一九事緣, 是從制戒到依戒實施,從不同的分類,「約義分別」而敘述有關的事緣。如約人、非人、畜生; [P234] 道、非道;女、男、黃門;裹與露(或譯為有隔無隔);口、小便道、大便道;內行外出、外行 內出;覺、眠、死。其中15壞形,16口中,是假設問答,而不是當時的事實。這些事緣,編集在 文句分別以前,而實為從制戒到實施,「約義分別」而組合的,屬於「犯相分別」(不只是制戒 的因緣)。「毘尼斷當事」的八緣,是:l孫陀羅難陀(羅漢晝眠,蹴打女人),4 (依毘尼斷 當事次第)開眼林,5外道出家,6共期,7淫女(與制戒因緣的9 10相同),25蹴女人,28捨 婦,29隔壁。前五則是佛世的事;後三則是佛後「長老比丘」判決的事。「毘尼斷當事」,都是 特出的,不容易判決的;集為一類,是不屬於「波羅提木叉分別」的判決實例。

  分別說部是重律的部派,對於「戒經」的次第,「波羅提木叉分別」,以及僧伽軌則,都曾 整理過,而作成新的完善的組織。所有犯與不犯的判決,古形是分為二類的。但到分別說部,或 全部編入「波羅提木叉分別」的「犯相分別」,是『銅鍱律』;或全部編為「波羅提木叉分別」 以外的「毘尼」,是『五分律』與『四分律』。無論是『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 都是將古形的二部分,綜合為一,從制戒到實施,與「約義分別」有關的。古代律師,堅持「隨 犯隨制」的原則,所以對「約義分別犯相」,也就認為應有違犯的事緣。傳說久了,假設問答的 ,約義分別的,都被看作是「隨犯而制」的,而違犯的事緣,就漸漸多起來了(『僧祇律』已有 這種傾向)。以「不淨行」為例:『僧祇律』二部分,除假設的與重出的,實為二三事。而『五 [P235] 分律』就有二七事;『銅鍱律』五四事;『四分律』更多到七二事(56)。從逐漸增多中,可以了解 先後成立的意義。

  『五分律』「調伏法」,共二七事:1迦蘭陀子,2 阿練若比丘,3狂病(散亂心,病壞心 ,例),4孫陀羅難陀跋耆子,5二根,6二道合,7 黃門,8小兒,9小女,10木女,11泥畫 女,12象,13立行,14坐行,15股臍等,16露地熟眠,17開戶睡,18露地熟眠,19羅漢,20男根 刺口,21共浴,22夢與本二,23狗啣,24根長,25 弱體,26禪比丘,27共天龍等。這些事緣,部 分是從「約義分別」來的。如l迦蘭陀子(『僧祇律』同),2阿練若比丘(與『僧祇律』的猿猴 同),4孫陀羅難陀(與『僧祇律』的離車子同),這三事,是各律相同的「制戒因緣」。3狂 病,與「不犯者,狂心、散亂心、病壞心、初作」有關(約「不淨行」說,就是迦蘭陀子)。這 是一切戒的「不犯」總相(57),而『五分律』卻作為事緣了。二根、二道合、黃門、小兒、從女、 男、黃門、二根、無根──五類的分別而來。10木女,11泥畫女,12象,『五分律』的「約義分 別」中,是沒有的,卻見於『僧祇律』:「畜生者,從象馬乃至雞」(58)。「石木女人、畫女人、 越毘尼罪」(59)。『僧祇律』是「約義分別」,而『五分律』卻作為實事而敘有事緣了。13立行, 14坐行,『五分律』與『銅鍱律』相合,而『四分律』與『僧祇律』,是內行外出與外行內出。 19羅漢(與『僧祇律』的孫陀羅難陀相同),24長根,25弱體(上二都與『僧祇律』相同),26 [P236] 禪比丘,與『僧祇律』的禪難提相合。總之,『五分律』是綜合『僧祇律』(應該是上座部律古 形,與『僧祇律』相近)的二部分;部分的「約義分別」,已傳說為事緣。不同於『僧祇律』的 ,只有共浴、開戶睡、露地眠、夢與本二、狗啣──五事而已。

  『銅鍱律』與『四分律』,這一部分的集成,應該是遲一些;只要略舉幾點,就足以說明了 。「犯相分別」的「約義分別」,有死而未楰、多分未楰、多分楰、骨出等。『僧祇律』與『五 分律』,都是分別而沒有事緣。『銅碟律』就有「五墓處、骨」──六事(60)。又「約義分別」, 有被迫與展轉行淫;『僧祇律』與『五分律』,也沒有事緣的敘述。『銅鍱律』分別為七事(61)。 『四分律』更詳細分別,成為比丘與比丘,到沙彌強沙彌──八事。又從比丘與眠女,到惡比 、惡沙彌、惡蘭若與比丘尼等──二0事(62)。這都是依原形的「約義分別」,而傳說為事實的。 『五分律』有露地熟眠(二則)、開戶睡、羅漢──四緣;『四分律』也僅有羅漢、開戶睡、取 薪女、擔草女──四緣。而『銅鍱律』竟演化為羅漢,舍衛安陀林四事,毘舍離大林三事,重閣 講堂一事,共為九緣(63)。大同小異的事緣,是這樣的增多了。然『銅鍱律』的增多,主要從「約 義分別」而來,而新增的並不多,僅蓮華色、女口啣生支、敗根者、故二強坐等數則(傳說的事 實,不一定是後起的,但編集要遲一點)。『四分律』有更多的新事緣,自難陀尼到母子,共一 三事(64)。其中為『五分律』與『銅鍱律』所有的,僅狗啣、股臍等二則。這些新集錄的事緣,也 [P237] 見於『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65)。

  說一切有部二系──『十誦律』、『根有律』,這一部分的組織,是古形的,與『僧祇律』 一樣,分為二類:「波羅提木叉分別」的「犯相分別」,及「毘尼誦」。『根有律』的「毘尼誦 」(應名為「毘尼得迦」),沒有譯成漢文,但一定是有的。如『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解說「 不淨行」的犯不犯相,歷舉種種犯緣,都與「毘尼誦」,『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相合(66)。『 十誦律』「毘尼誦」,與『十誦律』部分別譯的『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內容增多了,與『 四分律』相近。比對起來,有更多的新事緣,如『十誦律』與『薩婆多毘尼摩得勒伽』,自非人 持著王夫人邊,到守園尼,共一二事(67);都是其他律部所沒有的,而且是集錄於末後的。這是說 一切有部特有的,集錄完成最遲的部分。

  「波羅提木叉分別」的主要部分──「制戒因緣」、「文句分別」、「犯相分別」,從原形 而成現存的各部律,無論是內容或組織形式,古傳或新成立的,都是錯綜複雜的,應分別觀察, 不可一概而論。從原形而分為大眾部與上座部,就有二部不同的初形。從上座部而分化為分別說 ,說一切有,就各有自部的特有原形。依共同的而再分部派,就又各為編集,而成大致同於現存 部派的律典(集成後,也還有多少演變,但大致相同)。這�堙A也只是略舉一例,以說明大概而 已。 [P238]
註【31-00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上──下)。『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九上──中 、二三三上──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0上──中、五七一上)。『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 •一上──中、三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大正二三•六二八上──下、六二九下)。『銅鍱律』 「經分別」(南傳一•二二──二八、三三──三四)。
註【31-002】『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中──下)。『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二 三九中)。『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二中──五七三上)。『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三中──四上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五下──六三六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 一•六六──七0)。
註【31-003】『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中)。『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上──中)。 『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五下──五七六上)。『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七中──八上)。『根 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五九下──六六0上)。『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一三 ──一一五)。
註【31-004】『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九上──中)。『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八下──二 五九上)。『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七中──下)。 『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一一上──中)。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0(大正二三•六七五上──下)。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四 四──一四七)。 [P239]
註【31-00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二下──二四三上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 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二)。
註【31-006】『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下)。『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下)。『四分 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中)。『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上──中)。『銅鍱律』「經分別」(南 傳一•一一六──一一七)。
註【31-007】『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中)。『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三•二二六上──二三七中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中──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中──下)。『根本說 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0中)。『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三七──四三)。
註【31-008】『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四分 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 (大正二三•六三0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四四)。
註【31-009】『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中)。『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四)。『四分律』卷一 (大正二二•五七三中)。『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 四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註【31-010】『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 (大正二二•六上)。『四分 [P240] 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銅鍱律』「 經分別」(南傳一•七四)。
註【31-011】『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四中)。
註【31-012】『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上)。『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二0)。『四分律』卷 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 •八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0上)。
註【31-013】『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四中)。『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
註【31-014】『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二一)。『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中)。
註【31-01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八中)。
註【31-016】『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0中)。
註【31-017】『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三一下──二三二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上 )。
註【31-018】『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四一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三)。『彌沙塞部和醯 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
註【31-019】『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一八──一一九)。
註【31-020】『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三下──二五四中)。 [P241]
註【31-02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下──八上)。
註【31-022】『摩訶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二三三下── 二三五下)。
註【31-023】『摩訶僧祇律』卷五(大正二二•二六四上──中)。
註【31-024】『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六•七(大正二三•六五二下──六五九下)。
註【31-025】『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五二)。
註【31-026】上列章節,並見『南傳大藏經』卷一,其頁數為:1.(五三──六三)。2.(九0──一一一)。3.(一三0 ──一四二)。4.(一六七──一八二)5.(一九五──一九九)。6.(二一一──二一三)。7.(二一八── 二二0)。8.(二二五──二二六)。9.(二四二──二四三)。
註【31-027】『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四四──五二)。『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四 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五七二上)。
註【31-028】『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七七──八六)。『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中──七上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下──五七五上)。
註【31-029】『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二三──一三0)。『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八中── 九上)。『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五七七上)。
註【31-030】『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
註【31-031】『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0下)。 [P242]
註【31-032】『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五上──六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四(大正二三•六三八中 ──六四六下)。
註【31-033】『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一上──六六三上)。
註【31-034】『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一0中)。
註【31-035】『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註【31-036】『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0下)。『十誦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
註【31-037】『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四四)。
註【31-038】『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
註【31-039】『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
註【31-040】『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註【31-041】『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五上──中)。
註【31-042】『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七下)。
註【31-043】『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中)。
註【31-044】『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六上)。
註【31-045】『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註【31-046】『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於波逸底迦中,也偶有「就事分別」的事緣,如「惱他」戒,見卷二九 [P243] (大正二三•七八七上──七八八中)。
註【31-047】『十誦律』:1.(大正二三•二下──三上)。2.(大正二二•七上──中)。3.(大正二二•一0下──一一 上)。4.(大正二二•二一下──一三下)。
註【31-048】『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1.(大正二三•六三一中──六三五上)。2.(大正二三•六四七上──六五二中) 。3.(大正二三•六六三上──六六八下)。4. (大正二三•六七七下──六八0中)。
註【31-049】『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上──一八五上)。
註【31-050】『四分律』卷五五──五七(大正二二•九七一下──九九0中)。
註【31-051】『十誦律』卷五七──五九(大正二三•四二四中──四四五下)。
註【31-052】『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五(大正二三•五八二中──五九三中)。
註【31-053】『摩訶僧祇律』卷二九──三0(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0下)。
註【31-054】『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上)。
註【31-05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八二下)。『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 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上──中)。『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八二下)。
註【31-056】各部事緣的項目,開合不一,計算不易,這只是舉大數以表示不斷增多而已。
註【31-057】分別說系的三部律,每戒都以狂、散亂心、病壞心、初作,結說不犯。
註【31-058】『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中)。 [P244]
註【31-059】『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下)。
註【31-060】『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五七──五八)。
註【31-061】『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六二──六三)。
註【31-062】『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三上──九七四上)。
註【31-063】『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五九──六一)。
註【31-064】『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四上──下)。
註【31-065】前後雜出,可檢『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三──四。
註【31-066】『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三三下──五三四上)。
註【31-067】『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中──四二七上)。『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四(大正二三•五八 四中──五八五中)。

  

 第二項 本生與譬喻(附屬部分)

  「本生」ja^taka、「譬喻」apada^na,skt.avada^na,為「十二分教」的二分;存在 於「波羅提木叉分別」,及「律藏」的其他部分,也存在於「經藏」。這二分,在佛法的開展中 ,因時因地,被稱為「本生」與「譬喻」的體裁與意義,都不免有些演變。這一切,留在(本論 [P245] 第八章)「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去研究。

  「本生」與「譬喻」,在「律藏」中,被稱為「眷屬」(1),也就是附屬部分。佛法不外乎「 法」與「律」;法是義理與修證的開示,律是學處與軌則的制立。在法與律的流傳(實行)中, 次第結集出來,就與人(畜、非人等)事相結合。經律傳說的人事,可歸納為三類:一、佛與弟 子的事跡:在傳說集出中,佛與弟子的事跡,片段的,局部的,與某一法義,某一規制相結合。 又逐漸的聯合起來,成為佛及弟子的傳記。二、古人的德行:古代印度的名王、名臣、婆羅門、 出家仙人,所有的良法美德,透過佛教的觀念而傳述出來。這表示了世間的真正善法,以遮破傳 統宗教的迷妄;又表示了世間善法的不徹底,而引向出世解脫。三、舉世間事為例證:這有點近 於「比況」aupamya,但不是假設的,也不是一般事物的譬喻。在說明某一善行或惡行時 ,引述世間(民間)共傳的故事,以表達所要表達的意義。這種舉為例證的故事,含有教訓的意 味。佛教傳說的「因緣」(依制戒因緣而顯著起來),「本生」「譬喻」等,都由於這些── 不同的體裁,不同的目的而成立。

  「本生」可分為二:經師所傳的「本生」,在傳述先賢的盛德時,以「即是我也」作結;這 就成為釋尊的「本生」,也就是菩薩的大行。律師所傳的「本生」,是在說明某人某事時,進一 步說:不但現在這樣,過去已就是這樣了。敘述了過去生中的故事,末了說:當時的某某,就是 [P246] 現在的某某。這一類型的「本生」,『僧祇律』最多,共存五三則。『十誦律』與『根有律』, 也有這一類型的「本生」。然『僧祇律』的「本生」,都在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中,而『根 有律』特重於「破僧事」。傳說佛為了提婆達多Devadatta破僧,「廣說五百本生」(2),這 是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律的特色。

  這一類型的「本生」,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系也是有的。與偷羅難陀Sthu^lananda^ 比丘尼有關的,『銅鍱律』有「黃金鳥」,顯然為「本生」的體裁(3)。『四分律』也有「 黃金鳥」「本生」;『根有律』說有:「寶珠鵝」(黃金鳥的傳說不同)、「貪賊」、「醜婆羅 門」、「不貞妻」──四「本生」。但是,『僧祇律』、『五分律』、『十誦律』,卻都是沒有 的。與提婆達多有關的,『銅鍱律』有「小象學大象」事(4)。雖沒有具備「本生」的文學形式, 而確是釋尊與提婆達多的前生。「小象學大象」事,『四分律』與『五分律』,都明確的是「本 生」體裁。『僧祇律』的「本生」很多,但有關提婆達多的,僅有一則──「野干主」。關於提 婆達多的,『銅鍱律』一則,『四分律』三則,『五分律』四則,『十誦律』一則,而『根有律 』多達三六則。在這一比較下,明確的可以看出:上座部Sthavira系統律部的「本生」, 有集中的傾向。重視佛教的問題人物,以提婆達多、偷羅難陀比丘尼的惡行為主,而廣泛的傳說 ,集錄出來。這與『僧祇律』的本生,對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而說,沒有集中在少數人身上,是 [P247] 非常不同的。這到底誰古誰今呢!

  依律部所傳的「本生」,而論究成立的先後,是不能以有無、多少為準量的。1.先應確認「 本生」所表達的意義,這是關聯於前生後世,善惡因果的具體化。善惡因果,是佛法的重要論題 。然在佛法的開展中,一般的要求,不是抽象的原理,法則,而要有具體的因果事實,可以指證 。於是,傳述的古人善行,指證為「即是我也」。對現在的釋尊說,這是前生的善行、高德,而 形成前後的因果事實;這是經師所傳的「本生」。律部中,舉為例證的世間事──過去的人(畜 生及非人)物,對現在的佛弟子,在傳說中也成為前生後世的因果系;這是律師所傳的「本生」 。

  2.經師與律師所傳的「本生」,是同類的善惡因果;這是佛法中,善惡因果具體化的早期形 態。我們知道,渾括而簡要的佛法根本思想,是但說善惡因果,沒有作進一步的分類。但立善惡 二性的大眾部Maha^sa^m!ghika,就是這一思想的繼承者。上座部的特色,是三性論,於善 、惡外,別立無記性。分別說部,及從先上座部分出的,說一切有部中的「持經者」,都立三性 說。說一切有部論師,及犢子部Va^tsi^putri^ya,成立四性說:善性、不善性,有覆無記性 、無覆無記性。「因通善惡,果唯無記」;「異類而熟」的異熟因果,在上座部系,尤其是說一 切有部論師中,發揚廣大起來。如認清佛法思想的開展歷程,那末律部本生所表現的,具體的因 [P248] 果事實,正是初期的善因善果,不善因不善果的說明;與大眾部的思想,最為契合。同類的善惡 因果說,在上座部中,漸為異熟因果所取而代之(「譬喻」),但仍或多或少的,留存於上座系 統的律部。

  3.在部派中,學風是不盡相同的。從上座部而流出的阿毘達磨abhidharma論師,是究 理派。對於「本生」、「譬喻」等,取審慎的抉擇態度。如『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說:「諸傳 所說,或然不然」(5)。屬於『十誦律』系統的『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一(大正二三•五0九中)說 :

  「凡是本生、因緣,不可依也。此中說者,非是修多羅,非是毘尼,不可以定義」。

  「本生」、「因緣」、「譬喻」等,與經律相結合,而不是經律的實體;這是不可以作為定 量的。所以重阿毘達磨的學派,對於本生、譬喻,不予重視。為罽賓Kas/mi^ra論師所重的, 「除卻本生、阿波陀那,但取要用作十部」(6)的『十誦律』,真正的意義在此。銅鍱部 Ta^mras/a^ti^ya重律,也有發達的阿毘達磨論。『銅鍱律』僅有「黃金鳥」本生,及「小象學大象 」,可與『十誦律』作同樣的理解。反之,大眾部是重於修證,重於通俗,重經法而沒有阿毘達 磨論的(晚期也有)。『僧祇律』保持了簡略的,雜亂的古形(律藏的全部組織,『僧祇律』是 古形的,下文當加以證實),卻富有同類因果的「本生」。在說一切有部中,本為持經者(上座 [P249] 部本重經)所用的『根有律』,有非常豐富的「本生」與「譬喻」。所以論究律中的「本生」 ,有無與多少不一,有關學風的不同,是不能忽視的一環。

  可以簡略的總結了。『銅鍱律』僅「黃金鳥」為「本生」,還有近於「本生」的「小象學大 象」。『銅鍱律』編集完成時,當時的佛教界,就只有這二種「本生」嗎?還是學風不同,簡略 而不多採錄呢?僅有二項,而與上座部的其他律部,特重提婆達多與偷羅難陀,恰好相合,這是 不能不引為希奇的!上座律與大眾律,對於風行古代的「本生」,態度是顯然不同的。同類因果 的「本生」傳說,是古老的,與大眾部的思想及學風相合。所以在『僧祇律』的編集中,保存的 最多。銅鍱部是重論的,與某人其事相結合的「本生」傳說,在『銅鍱律』的編集中,僅保留了 上座部系所特重的,有關提婆達多與偷羅難陀的「本生」。律部的集成,與部派成立的時期,相 去不能太遠(集成定本,以後只能有多少修正與補充,不能有太大的變動)。說一切有部──經 師與論師分化時期,比化地部Mahi^s/a^saka、法藏部Dharmaguptaka、銅鍱部要 遲一些。那時的說一切有部律,提婆達多的「本生」,已經不少。論師系加以刪略,重為編定, 成為『十誦律』。持經的譬喻者,繼承舊有的學風,擴充(「譬喻」部分更多)改編,成為『根 有律』。

  經、律所傳的「譬喻」,也是多少不同的。經師所傳的「譬喻」,只是先賢的善行,光輝的 [P250] 事跡。而律師所傳的「譬喻」,通於善惡。從(制戒)「因緣」而化為「譬喻」──佛與弟子的 事跡;又從「譬喻」而化為(業報)因緣。「本生」與「譬喻」,有一共同的傾向:從現事而傾 向於過去的「同類因果」,是「本生」;從現在而傾向於過去的「異類因果」,是「譬喻」。這 都是因果原理的具體說明,使人可證可信。依「譬喻」的發展情形,而論現存的各部律,說一切 有部的『十誦律』,尤其是『根有律』,詳於業報「譬喻」,最為後起。其次,是『僧祇律』、 『五分律』、『四分律』(有伊羅缽龍王宿緣等)(7)。『銅鍱律』為古。如以「波羅提木叉分別」 ──部派未分,已大體形成來說,那就還沒有什麼(業報)「譬喻」,惟『根有律』是例外。

  
註【32-001】『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一一(大正三一•七四四上)。
註【32-002】『十誦律』卷三六(大正二三•二六四中)。
註【32-003】『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四一九)。
註【32-004】『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0八)。
註【32-005】『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八三(大正二七•九一六中)。
註【32-006】『大智度論』卷一00(大正二五•七五六下)。
註【32-007】『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六上──一0七上)。『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九 一上──七九二下)。 [P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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