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第三項 主體部分的論究

  「受戒犍度」的主體部分,是「十眾受具」。在「摩得勒伽」中,『僧祇律』雖分為「受具 (足)、不名受(具足)、支滿、不清淨」四事;『毘尼摩得勒伽』為:「受具戒、應與受具戒 、不應與受具戒、得具戒、不得具戒」五事。然大意分二:一、「受具足」:『僧祇律』說「四 種受具」(在「十眾受具」中,附有受戒儀軌);『毘尼母經』分二類的「五種受具」(實為七 種);『十誦律』與『毘尼摩得勒伽』,明「十種受具足」。二、名受具足不名受具足:『僧祇 律』先對明受具足與不名受具足;然後列舉種種的不名受具足;末了總結說:「是謂不名受具足 。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具足」(1)。上座部系Sthavira的「受戒犍度」,如將佛傳部分, 相關部分抽去,那剩下的主體部分,也只是專論「十眾受具」的,名受具足與不名受具足的詳備 說明而已。

  首先,應確認僧伽中的「受具」事實。「十種受具」(在邊地,後通融為「五眾」),為出 家而成為僧伽成員,「受具法」的最後定制。從佛的制立以來,在次第完成的過程中。有「十眾 受具」的事實,就有「十眾受具」的儀式(沒有文字紀錄,也有習例的一定軌式);這與有「說 [P373] 波羅提木叉」制,就有「說波羅提木叉儀軌」一樣。由於授戒者及受戒者,發現某些特殊的事例 ,受具制度,也就經不斷的增加條例,而日漸成為嚴密完善的制度。在部派分裂以前,由於師承 傳授,學風不同(這才會引起分裂),實際推行於僧伽中的「受具法」,也不免有些出入。依古 典的「摩得勒伽」,實際存在的受具法制,集成「受戒犍度」。在上座部系的共同學風中,說一 切有系Sarva^stiva^din與分別說系Vibhajyava^din,雖核心問題大致相同,而組織 與內容,都不免有詳略、增減的差異。推行於僧伽中的受具制度,是不斷增訂而成;在集成犍度 以前,已不免有所出入。所以對「受戒犍度」的主體部分,沒有預想那一部是原形的必要。要說 新與古,那是制度的發展,而漸趨完密的過程。

  受戒犍度的主體部分,『銅鍱律』「大犍度」,始終保持「隨緣成制」的原則:一次又一次 的事緣,制下一則又一則的規定。如從問題去看,與『五分律』「受戒法」,『四分律』「受戒 犍度」,『十誦律』「受具足法」,『根有律出家事』,顯然有同樣的意義,可以分為三部分。 一、「十眾受具」制度的次第完成;二、(出家)受戒者的種種規定;三、(臨壇)受具的作法 。第一部分,『大犍度』分七節:1.制立「和尚」upa^dhya^yaupajjha^ya:和尚攝受 弟子,負教授教誡的責任。確立師弟的關係,助成佛法的開展(立請和尚法)(2)。2.制「白四羯 磨」:受具者為僧伽所認可(立白四羯磨)(3)。3.制「請受具足」:三請,以表示真誠的意願( [P374] 立三乞受具,白四羯磨受具)(4)。4.制(先受具,次)「說四依」(5)。5.制「十眾受具」(6)。6. 制「十歲•有智•得為和尚授具足」(7)。7.制「五分具足比丘,得授具足」(8)。這一次第,顯然 為「十眾受具」制度的漸次完成。這一部分,說一切有部律,要簡要得多。『十誦律』略為:1. 制立「和尚」。2.制「十僧現前白四羯磨」。3.制「十歲•有智•五法成就得授具足」(9)。『根 有律』更略,指「廣如餘說」(10)。但敘「十夏苾芻」,「成就五法」,可以度弟子,授「近圓」 (11)。與『銅鍱律』同屬分別說部系的『五分律』、『四分律』,比『銅鍱律』還詳些。『五分律 』更有人不如法,不得受具足的規定──不如法的十眾,不如法的受戒者與和尚(醉、狂等)(12) ;及受戒場所的規定(13)。在『四分律』中,制「說四依」,與受戒場所,都編集在第二部分(14)。 第二部分,(出家)受具者的種種規定,現存的五部律,雖略有出入,而大體是非常接近的 。現在分為三類,對列如下(15)

圖片
    〔銅鍱律〕    〔五分律〕   〔四分律〕   〔十誦律〕  〔根有律〕
   l外道 [四月    l外道        1外道        2 外道      l外道
         別住]                 2壞內外道
   2 重病[五種]   7重病[七種]  7重病[五種]  6重病[五種] 6重病
   3王臣          8屬官       10官人
[P375]   

   4盜賊          6賊          4賊
   5笞刑•烙刑
   6負債          2負債        5負債        4負債       4負債
   7奴僕          3奴          3奴          3奴         3奴
   8禿頭冶工      4作人        9巧師家兒    5鍛金小兒   5童子
   9不滿二十      5不滿二十    6不滿二十    l不滿二十   2不滿二十
  10父母不許      9父母不聽    8父母不聽    7父母不放   7父母不許
                 11無衣缽
  11黃門          18黃門      14黃門       10不能男    10具二根
    ※            ※            ※           ※          ※
  12賊住         20自剃頭出家 13賊心入道    9賊住       9賊住
                 21捨內外道 ( 2壞內外道) 11越濟      12心樂外道
                 16非人                    16非人
  13畜生[龍]     17畜生       11畜生       15畜生      15畜生
  14殺母         10殺母       16殺母       12殺母      13殺母
[P376]   

  15殺父         11殺父       17殺父       13殺父      14殺父
  16殺阿羅漢     12殺阿羅漢   18殺阿羅漢   14殺阿羅漢  15殺阿羅漢
  17汙比丘尼     15破尼梵行   12汙比丘尼    8汙比丘尼   8汙比丘尼
  13破和合僧     14破僧       19破僧       18破僧      16破僧
  19出佛身血     13出佛身血   20出佛身血   17出佛身血  17出佛身血
  20二根         19二根
    ※             ※           ※          ※          ※
                 22曾犯邊罪                19曾犯邊罪  18犯邊罪
  (曾犯粗罪)  (曾犯粗罪) (曾犯粗罪)  20曾犯粗罪  19曾犯粗罪
  23截手….聾啞  23截手….口吃28截手等     21汙染僧人  20不完具者
                 24未受沙彌戒 30未受沙彌戒
  21不請和尚等   25不請和尚
                 26未乞具足   23不乞戒
                 27裸形       26裸形
  22不具衣缽     28不具衣缽  (11無衣缽)
[P377]   

                              21不稱自名
                              22不稱和尚名
                              24衣服不如法
                              25眠醉狂
                              27瞋恚•強與
                              29人不現前

  有關(出家與)受具者的種種規定,在上列三類中的第一類,是實際的首先引起問題的一類 。如「外道」來出家,可以受具,但要「四月別住」,經過短期的考驗,觀察他是否厭棄外道, 而對佛法有真誠的信樂。「禿頭冶工」,各律都有類似的事緣。一位不堪苦役的少年,逃來寺院 中,有比丘悄悄的為他剃度了。他的父母來查問,都說不知道。後來被父母發見了,因而指責比 丘們為欺騙。因此規定:凡是來求度出家的,要「求僧許可」,公開的讓僧伽知道。如「父母不 許」,是不得出家。這三類,都不是限定不得受具的。此外,如「重病」、「王臣」、「奴僕」 、「盜賊」、「不滿二十」,都是極一般的,首先引起問題的事項。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 『根有律』,沒有「王臣」與「盜賊」二事,與分別說部系律不同,這是值得研究的。『銅鍱律 』有「笞刑、烙刑者」,身上留有受刑的痕跡。在下第三類,『銅鍱律』有「三十二種人不得出 [P378] 家」,笞刑嶼烙刑者,就是其中的二類。『四分律』在「外道」下,有「壞內外道」,其他律部 ,都屬於第二類。這一類,相同的共七事。第二類,多少進入了理論階段。「黃門」,是性生理 的病態者。「賊住」,是私自出家,而混入佛教中的。「越濟」,是出入於佛法及外道,而根本 失去宗教信仰的。「汙比丘尼」,是對清淨僧伽的嚴重惡行。這四者,是佛教界偶而有之的問題 。佛制僧伽,為人類而立制;「非人」、「畜生」,論理是不得受具,成為僧伽成員的。「殺母 」、「殺父」、「殺阿羅漢」、「破僧」、「出佛身血」,稱為「五逆」,可說罪大惡極。「殺 母」、「殺父」、「殺阿羅漢」,已是極其少有的。而「破僧」與「出佛身血」,除了提婆達多 Devadatta,是不可能有第二人的。所以,這都是論理所不得受具的。上面已有「黃門」 ,而『銅鍱律』與『五分律』,又別立「二根」,可見這些部派,對病態性生理的重視。這一類 ,在佛法的修學上,是不能得戒,不生善法的。在僧伽的組織中,是不准受具足的。加被矇混進 來,一旦發現,就要「滅擯」,逐出僧團。這一類,共同的有九事。第三類,說一切有部律僅有 三事:曾經出家而「犯邊罪」──四根本罪,這是不得受具的。曾經犯了粗罪──「不見罪」、 「不悔罪」、「惡見不捨」,為僧伽所「舉」而不願接受處分,退道還俗,而現在又想出家受具 的(這一種人,分別說部──三律,都編在受具作法以後)。「汙染僧人」,是殘廢、畸形、太 老,行動不能自主,也就是『銅鍱律』「三十二人」之類。分別說部系律,涉及受具時作法的是 [P379] 否完備,是否合法,如「未受沙彌戒」、「不請和尚」、「不乞戒」、「衣缽不具」等。『四分 律』有在「空中」、「隱處」、「眼見耳不聞處」、「界外」,都只是受戒者與「十眾」不現前 的具體說明。這部分,「摩得勒伽」的『毘尼母經』,也有概略的說到(16)。說一切有部律,沒有 這部分,而其實另外編集在「優波離問」(17)

  『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對「受具足」、「不名受具足」的解說,先對辨種種的不成 立或成立受具足(18),與上第三類所說相合。次列舉種種的「不名受具足」:l「壞比丘尼淨行」 ;2「賊盜住」;3「越濟人」;4「五逆」(殺母……殺阿羅漢);5(六種)「不男」;6 「太少•太老……曲脊」(侏儒);7 「王臣」;8「負債人」;9「病」(種種);10「外道 」(四月別住);11「兒」(父母不聽);12「奴」;13「身不具」(眼瞎•跛腳等);14「陋 形」(19)。這一四種的前六種,與上列的第二類相近。後八種,與上第一類相近。(6)「太小…. …曲脊」,(13)「身不具」,(14)「陋形」,在上座部系中,是合為一類的(『銅鍱律』也 曾前後二次說到)。如將這三類合一,開「五逆」為五種,那就共為一六種,都是上座部系律所 有的。『僧祇律』沒有「畜生」與「非人」,更為實際。沒有「盜賊」,又沒有別立「二根」, 與說一切有部律相合。列舉的種種,重於受具者的規定,近於說一切有部律。而「身不具」(『 根有律』用此名)等,分為三類,顯為古型的,還不曾整理的情況。 [P380] 第三部分,(臨壇)受具作法,也就是受戒儀範。『根有律出家事』,沒有這受具儀範部分 。依『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20),及『根本說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圓羯磨儀範』,可見受具儀 範,根本說一切有部,是適應實際需要,而另成部帙的。受具作法的敘述,各部律有詳有略;在 實際作法時,各部派應都有圓滿的儀範。在這受具作法中,試舉兩點來觀察諸律的同異。

  Ⅰ在受具時,有問遮難一項,這是資格的審查。一一查問,以確定是否合於受戒者的資格。 審查資格,分為二次:一、由屏教師在「眼見耳不聞處」,切實查問。二、如「清淨無遮法」, 才引入僧(「十眾」)中,再在大眾前,作正式的查問。所問的不得受具的事,『四分律』有「 十三難事」(21);『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分為「十三難」與「十遮」(22)。『十誦律』泛稱「 遮道法」(23);『僧祇律』作「遮法」(24);『五分律』作「難事」(25);『銅鍱律』作「障法」(26)。 成為受具者的遮障,也就是不合受具的查問事項,究竟有多少呢?『四分律』雖然說:「白四羯 磨當作如是問」(27),指「十三難」說;而在屏處問、大眾中問,卻沒有問到「十三難」。所問的 ,是被稱為「十遮」的,與上座部系的各部律,都大致相同,對列諸本(28)如下:

圖片
  〔銅鍱律〕   〔四分律〕 〔五分律〕      〔十誦律〕
   l重病       10重病      1重病          11重病
   2人                     6人
[P381]   

   3男         9丈夫       5丈夫          l丈夫
   4自在       7奴         4奴            3奴4客作5買得6破得
   5負債       6負債       2負債          10負債
   6王臣       8官人       3官人          7官人8犯官事9 陰謀王家
   7父母許     5父母聽     13父母聽       12父母聽
   8年滿二十   3年滿二十   7年滿二十      2年滿二十
   9衣缽具     4衣缽具     8衣缽具        14衣缽具
                           9受和尚
   10自名      l自名       10自字         15名字
   11和尚名    2和尚名     11和尚字       16和尚名
                           12曾出家持戒   17先作比丘清淨持戒如法還戒
                           14欲受戒

  臨壇受具時所問的「遮法」,大體相同。『十誦律』的「奴」、「客作」、「買得」、「破 得」,都是「奴僕」的分類。而「官人」為擅離職守而來出家的;「犯官事」,如跿職、貪汙等 ;「陰謀王家」,是政治犯:這三者,都是王臣的類別。所以,四部律所不同的,是『銅鍱律』 [P382] 與『四分律』,問「是人否」,這是怕「非人」與「畜生」來受戒的意思。而『十誦律』與『五 分律』,問:如曾經出家,有沒有犯戒?是否如法捨戒?這一問「遮法」,是與上面所說,「受 具者的種種規定」中的第一類相當,而加上一些手續問題:如問:叫什麼名字?和尚叫什麼名字 ?有沒有衣缽?或(『五分律』)加問:有否(受)請了和尚?是否願意受戒。這是各部律大同 的,佛教早期所問的遮法。

  至於「十三難」,是『四分律』所說,而實早見於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十三難」, 是障礙受具的嚴重問題。是不得受具的;即使被蒙混而受具了,一旦發現,也是要被「滅擯」的 。傳說略有出入,今對列『四分律』、『毘尼母經』、『十誦律』、『毘尼摩得勒伽』(29)如下:

圖片
  〔四分律〕       〔十誦律〕     〔毘尼摩得勒伽〕   〔毘尼母經〕
   1 犯邊罪        11滅羯磨人     10不共住本不和合人
                   6先破戒                            1曾毀五戒八戒十戒
   2犯比丘尼       9汙比丘尼      8汙染比丘尼         2破比丘尼淨行
   3賊心入道       7賊住比丘      9賊住               3自剃頭
   4壞二道         10越濟人       6越濟               4越濟人
   5黃門           8先來不能男    7非男               5黃門
[P383]   

   6殺父           l殺父          1殺父               6殺父
   7殺母           2殺母          2殺母               7殺母
   8殺阿羅漢       3殺阿羅漢      3殺阿羅漢           8殺阿羅漢
   9破僧           4破僧          4破僧               9破和合僧
   10惡心出佛身血  5惡心出佛身血  5惡心出佛身血       10出佛身血
   11非人          12非人         13化人              11非人
   12畜生                                             12畜生
   13二形                                             13二根
                                  11不滿二十
                                  12自言非比丘

  從上面的對列看來,『毘尼母經』與『四分律』相同。只是第一項,『四分律』指「犯邊罪 」,是過去曾經出家,而曾犯四根本罪的;而『毘尼母經』,指所受的五戒、十戒,沒有清淨受 持。說一切有部本,『十誦律』標十三事,而解說卻僅列十二,應是譯者的脫落了。(6)「先 破戒」,應同於『毘尼母經』第一項。(11)「滅羯磨人」,指曾被滅擯,也就是出家而曾犯邊 罪的。『毘尼母經』作「不共住本不和合人」。此外,多列「年不滿二十」、「自言非比丘」, [P384] 但這二則,與「十三人一向不得具足戒」(30),似乎不合。依『十誦律』「受具足法」,沒有「二 根」,而有「畜生」(都是要被滅擯的)。說一切有部的「十三人」,應如『十誦律』所說而加 「畜生」。這「十三難」或「十三事」,也是古老的傳說,是嚴重的,要受滅擯的。在上面所列 舉的三類中,是屬於第二類與第三類的。初期的問「遮法」,是第一類的;這可見三類的敘述, 有次第成立的先後意義。第二類等集成,也應該成為「問遮」的內容,於是『四分律』就有「十 遮」、「十三難」的查問了。

  『僧祇律』與『根有律』所問的「遮法」,不如『四分律』那樣,有「十遮」與「十三難」 的分別。「受具者的種種規定」──一、二、三類集成時,『僧祇律』早就綜合為「遮法」的內 容(31)。全部二五事,實與『十誦律』的「遮道法」及「十三事」的綜合相同,這是可以比對的。 Ⅰl父母聽不•3衣缽具不•4是男子不•5年滿二十不•8汝字何等•9和上字誰•19 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不犯十三事能如法作不,本捨戒不•20非奴不•22不負人債 不•23非王臣不•24不陰謀王家不•25汝無如是諸病不 Ⅱ2求和上未•13非自出家不,21非養兒不 Ⅲ6非是非人不•7 非是不能男不•10不壞比丘尼淨行不•11非賊盜住不,12非越濟人不 •14不殺父不•15不殺母不•16不殺阿羅漢不,17不破僧不•18不惡心出佛身血不•19 [P385] 汝本曾受具戒不犯四事不

  Ⅰ與『十誦律』的問「遮法」相合。Ⅲ與『十誦律』的「十三人」相合。第Ⅱ類,「求和尚 未」,與『五分律』問「遮法」的「受和尚」相同。「自出家」從「賊住」中分出;私自出家而 沒有參與羯磨的,名「自出家」。「養兒」,據『僧祇律』(32),就是「父母不聽」。在這「問遮 法」中,「父母聽不」與「非養兒不」並列,顯然是多餘的。又「是男子不」,與「非是不能男 不」並列,也沒有必要。『僧祇律』的審問「遮法」,有參考『十誦律』而綜合的可能,應是譯 者的意見。『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問「障法」,從「丈夫」到「諸病」,共二六事(33)。『 根本說一切有部授近圓羯磨儀範』,共三三問(34);『佛阿毘經』「出家相品」,共為四0問(35)。 這都與『僧祇律』、『四分律』一樣,綜合三類中應查問的。這當然是三類次第集成以後,佛教 界問「遮法」的一般情況。

  Ⅱ受具時「十眾現前」──和尚、羯磨師、教授師為三師、七證,和合作「白四羯磨」受具 :這是上座部系各律所一致的。『僧祇律』卻不是這樣,和尚是不在「十眾」以內的。『僧祇律 』說:「和上在十人數,不名受具足」(36);這是和上不在十人數的明證。那十眾中的三師是誰呢 ?『僧祇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二上)說:

   「和上尼已先與求衣缽,與求眾,與求二戒師,與求空靜處教師:推與眾僧」(37)[P386]

  弟子如要受具足,無論是比丘或比丘尼,和上(或和上尼)都應早先為弟子代求三衣缽具; 並請清淨眾,參加受具羯磨;還要求三師,是二位戒師(在作法中,分稱為戒師與羯磨師),空 靜處教師。『僧祇律』──大眾部Maha^sa^m!ghika的制度,和上不在十數,所以有兩位戒 師(比丘中但言「求戒師」,沒有明說「二」位)。「推與眾僧」,是和上將弟子交與眾僧,由 眾僧(十眾)為他受具。所以,和上是推介者;是願意攝受教導的證明者(沒有是不准受具的) 。佛教界舊有這樣的論諍傳說,如『三論玄義』 (大正四五•九上───中)說:

  「上座部云:和上無戒及破戒,闍梨有戒,大眾亦有戒,受戒則得──戒從大眾得。大眾 知和上無戒,而與共受戒者,大眾得突吉羅罪。……餘部言:和上無戒及破戒,大眾有戒 ,則不得戒,戒從和尚得故。因此諍論」。

  『三論玄義』的舊傳說:上座部戒從大眾得,大眾部戒從和尚得。然依『僧祇律』看來,恰 好相反。和上不在十人數內,可見大眾部是戒從大眾得的。而上座部系,和尚為十眾的主體,戒 是應從和尚得的(部派分化,展轉取捨,可能不一定如此)。尊上座與重大眾,為釋尊律制的真 精神。然偏頗發展而分化起來,尊上座的,上座有領導僧伽,決定羯磨的地位,成為上座部;始 終保持僧事僧決的原則,以大眾的意旨為準,成為大眾部:這是二部的根本分歧處。大眾部的受 具,和上不在十人數內,正是這一精神的表現。戒從和尚得,加深了和尚與弟子間的關係。上座 [P387] 部中,如銅鍱部所傳的「五師相承」,都是和尚與弟子的關係。上座地位的強化,與師資傳承是 不能分離的。大眾部也有師資的關係,然在受具時,推與僧伽(十人為法定代表),使受具者在 佛法(得戒)中,直接與僧伽相貫通。和尚在不在十數,在論究這一制度的新古時,應重視『僧 祇律』的獨到精神!

  依我研究的意見:「白四羯磨受具」,當然是在僧中的。而和尚的在不在內,起初應並無嚴 格的規定,如『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論』卷一(大正二三•五0八下)說:

   「若白四羯磨受具足戒,和上不現在前,不得受戒,以僧數(十數)不滿故。若僧數滿, 設無和尚,亦得受戒」。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論』,保存了古義,和尚是可以不在十僧以內的。白四受具,原始應以 十眾為主,而和尚在不在內,沒有嚴格的規定。在重大眾與尊上座的分化中,到二部分立,就形 成:上座系和尚為三師之一,大眾系和尚在十眾以外,明顯的對立起來。

  受具足的時候,如和尚在三師中,任務是怎樣的呢?『銅鍱律』說:和尚教示衣缽。聰明有 能的,任教誡者anusa^saka,在「眼見耳不聞處」,問「障法」。聰明有能的,說「羯磨 」(38)。敘述簡略,不能完全明白。依『五分律』,和尚只是:「和尚應語羯磨師,長老今作羯磨 ;復應語教師,長老應受羯磨」(39)。而「教師」的任務極重:1.詳問和尚。2.為受具者開示衣缽 [P388] 。3.問遮法。4.還來報告如法;教受戒者禮僧,教乞受具足(三請)(40)。羯磨師舉行羯磨。『四 分律』說:教授師開示衣缽;問遮難;還來報告,教受戒者禮僧,乞受具戒(41)。除羯磨師作羯磨 外,和尚在戒壇上,幾乎是沒有事;而開示衣缽與教令乞求具足,是教授師的事,與『五分律』 相同。但在說一切有部,稱教誡者為「屏教師」rahonus/a^saka,也就是『僧祇律』的「 空靜處教師」。「教師」的任務,局限在屏處問遮難;那開示教授衣缽,教三乞受具的任務呢? 『僧祇律』有「二戒師」:如再作分別,一是「羯磨師」,一是「戒師」。在受具進行中的任務 『僧祇律』是這樣的(42)

圖片
1.羯磨師──立教師[白二]
2.空靜處教師──空靜處問遮法
3.羯磨師──白聽受具者入眾中
4.戒師──授與衣缽,教受持
5.羯磨師──白聽乞受具
6.戒師──教乞受具[三乞]
7.羯磨師─┬─白聽問遮法
          ├─眾中問遮法
[P389]   

          └─白四羯磨

  『僧祇律』的「空靜處教師」,只在空靜處問遮法。在『四分律』、『五分律』中,教受持 衣缽,教乞求具戒的教授師的任務,『僧祇律』由羯磨師以外的,另一位「戒師」來主持。在說 一切有部中,『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教受持衣缽,是和尚的事(43)(乞求具足,不明)。 依『南海寄歸內法傳』,教弟子乞受具足,教受衣缽,都是優波馱耶(和尚)的事(44)。然在『十 誦律』中,准「尼壇文」,「尼羯磨師應教授衣缽」(45);說一切有部古義,是羯磨──戒師的事 ,並非和尚。和尚是推介者、保證者,在受具儀軌中,可說是沒有什麼任務的。教持衣缽與乞受 具足,由專責屏處教誡的教師兼任,是分別說系。由眾中問遮法,及主持羯磨的戒師兼任的,是 說一切有部。(除去和尚)由三師之一的「戒師」負責的,是大眾部。和尚在與不在(只要十師 滿足),都沒有關係。以和尚為三師之一,而在壇上一無所事,這才將教持衣缽,與乞受具戒─ ─這份工作,由和尚來主持。『根有律』和尚主持這一任務,是後起的。而或由教師,或由戒師 兼任的,表示了古代的受具儀軌,部分的任務,沒有明確規定,這才在部派分化中,形成不同的 受具規範。

  可論究的事,是很多的。從遮難的內容,和尚的任務──兩點,也多少可見受具制度的演變 與分化了。綜合事緣部分,主體部分,相關部分來觀察,受戒犍度的古與新,是不可一概而論的 [P390] 。至少,『銅鍱律』的「大犍度」,是不能看作古形,而據此以衡量其他的。

  
註【46-001】『摩訶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
註【46-002】『銅鍱律』「大品」(南傳三•八一──八二)。
註【46-003】『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九八──九九)。
註【46-004】『銅牒律』「大品」(南傳三•九九──一00)。
註【46-005】『銅碟律』「大品」(南傳三•一0一──一0二)。
註【46-006】『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0三)。
註【46-007】『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0四──一0五)。
註【46-008】『銅牒律』「大品」(南傳三•一一0──一一五)。
註【46-009】『十誦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四八中──一四九下)。
註【46-010】『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二(大正二三•一0三0下)。這似乎指別行的授戒儀軌而說。
註【46-011】『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三(大正二三•一0三一上──下)。
註【46-012】『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一中──下)。
註【46-013】『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六(大正二二•一一一下──一一二中)。
註【46-014】『四分律』卷三四(大正二二•八一一上──中)。
註【46-015】『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一五──一五九)。『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四上 [P391] ──一一九中)。『四分律』卷三四•三五(大正二二•八0六下──八一四下)。『十誦律』卷二一(大正 二三•一五0中──一五五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卷三•四(大正二三•一0三二中──一 0四一上)。
註【46-016】『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0六下)。
註【46-017】『十誦律』卷五四(大正二三,三九七上──下)。
註【46-018】『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六上──中)。
註【46-019】『摩訶僧祇律』卷二三•二四(大正二二•四一六下──四二二上)。
註【46-020】『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五下──四五九中)。
註【46-021】『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
註【46-022】『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三上(大正四0•二八下)。
註【46-023】『十誦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六上)。
註【46-024】『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中)。
註【46-02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0上)。
註【46-026】『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五九)。
註【46-027】『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
註【46-028】『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五九)。『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八一五上)。『彌沙 [P392] 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下)。『十誦律』卷二一 (大正二三•一五六上──中)。
註【46-029】『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0中)。『薩婆多部毘尼摩 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中)。『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0六下)。
註【46-030】『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0六下)。
註【46-031】『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中──下)。
註【46-032】『摩訶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一上──中)。
註【46-033】『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七上──中)。
註【46-034】『根本說一切有部出家授近圓羯磨儀範』(大正四五•九0七中──下)。
註【46-035】『佛阿毘曇經』卷下(大正二四•九六九中──下)。
註【46-036】『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六中)。
註【46-037】比丘受具時,「和上先已與求衣缽,與求眾,與求戒師,與求空靜處教師,推與眾僧」。『僧祇律』此 文(大正二二•四一三上)大同,僅未明言戒師有二人。
註【46-038】『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六0──一六二)。
註【46-039】『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中)。
註【46-040】『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一九中──下)。
註【46-041】『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四下──八一五上)。 [P393]
註【46-042】『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上──下)。
註【46-043】『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大正二四•四五六下──四五七上)。
註【46-044】『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大正五四•二一九上──下)。
註【46-045】『十誦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一中)。 [P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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