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佛教的僧伽sam!gha體制,比丘bhiks!u與比丘尼bhiks!uni^,是分別組合的, 所以佛教有「二部僧」的存在。僧伽的組合,既有比丘僧、比丘尼僧的差別,所有的僧伽規制, 也自然有些不同。所以在「律藏」的部類中,比丘尼律bhiks!uni^-vinaya也有獨立的部分。 如上面所說,「波羅提木叉(經)」,「波羅提木叉分別」(或作「經分別」),(摩得勒伽與 )「犍度」,都是依比丘而說的。比丘尼部分,論理也應該這樣。大眾部Maha^sa^m!ghika 的『僧祇律』,確乎是這樣的,但上座部系Sthavira的「律藏」,多少的變化了。
屬於上座,分別說部系Vibhajyava^din的三部律,大致相同。一、『銅鍱律』:屬 於比丘尼的,有三部分:1.「經分別」中的「比丘尼分別」,是比丘尼「波羅提木叉經」的分別 [P396] 廣說(1)。2.「犍度」「小品」中的「比丘尼犍度」,是「戒經」以外的,尼眾不共規制的類集(2) 。3.「比丘尼波羅提木叉」,就是比丘尼的「戒經」(3)。二、『四分律』,也有三部分:1.「尼 戒」(4)。2.「比丘尼犍度」(5)。3.『四分比丘尼戒本』,是從『四分律』抄出來的(6)。三、『五 分律』的三部分是:1.「尼律」(7)。2.「比丘尼法」(8)。3.『五分比丘尼戒本』,也是從『五分 律』中抄出來的(9)。
屬於上座,說一切有部系Sarva^stiva^din的二部律,略有不同。一、『十誦律』:1. 「尼律」,為第七誦(10)。2.「比丘尼法」,這是屬於「雜誦」「雜法」,與「後二十法上」相當 (11)。3.「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也是從『十誦律』抄出的。二、『根本說一切有部律』 :1.『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唐義淨譯,共二0卷。2.「比丘尼法」部分,在『根有 律雜事』──八門中,第六門五頌起,第八門六頌止(12)。3.『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戒經』,也 是唐義淨所譯的。說一切有部律,「比丘尼法」部分,還含攝在「雜誦」或「雜事」中。而分別 說部系,已獨立而成為犍度了。五本對勘,顯然是同一原本而傳誦不同。
大眾部的『僧祇律』,有關於比丘尼的,有五部分。1.比丘「雜誦跋渠法」中,有「比丘尼 法」(13)。2.『僧祇律』的比丘尼律,與比丘律的組織一致,先明「比丘尼毘尼」(「比丘尼波羅 提木叉分別」)(14)。3.次明「雜跋渠」:先別出五跋渠(15),接著如『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 [P397] 八上」說:
「比丘雜跋渠中,別住、蒜、傘蓋、乘、刀治、革屣、同床臥坐、伎樂──九事,應出不 說。餘殘十三跋渠;比丘尼別雜五跋渠」。
這是說明「雜跋渠法」的共與不共。比丘律中,「雜誦跋渠法」,共有一四跋渠。現在應除 去「九事」;「應出不說」,是應該除去,而不說在比丘尼律中。餘殘的,還有一三跋渠,這是 比丘與比丘尼通用的。「比丘尼別雜五跋渠」,就是上面所說的五跋渠,是比丘尼不共的。為什 麼要除去九事呢?或不是比丘尼所能違犯的,如「別住」(異住)(16)。或是已制為「學處」 siks!a^pada,如「蒜」 (17)、「傘蓋」等(18)。4.明「威儀法」,如『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八 上)說:
「威儀中,阿練若、浴室、廁屋、縫衣簞,應出不說」。
比丘尼沒有另外制立的威儀;就在比丘的「威儀法」七跋渠中,除去「阿練若」等四事。因 為比丘尼的「雜跋渠」中,已禁止比丘尼住阿練若,浴室中浴,開廁(19),坐在縫衣簟上縫衣(20)。 所以這四項法制,是不適用於比丘尼的。5.『摩訶僧祇比丘尼戒本』,這也是從『摩訶僧祇律』 所抄出的。
「比丘尼戒經」(「戒本」),雖作為「說波羅提木叉」儀軌而單獨流行,或依之而翻譯; [P398] 然主要內容,總不出於「波羅提木叉分別」。所以在漢譯中•戒經都從各部廣律中抄錄出來(加 上儀軌)。這樣,「律藏」的比丘尼部分,「比丘尼波羅提木叉分別」──「比丘尼毘尼」而外 ,有關比丘尼的不共規制,在上座部中,就是分別說系的「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說 一切有部「雜誦」或「雜事」中的「比丘尼法」了。在『僧祇律』中,雖分說為三,然(1)比 丘「雜誦跋渠法」中的「比丘尼法」,專明「八敬法」,而含有二年學法戒,白四羯磨受具足, 及遣使受具足;這是著重於「受具足」的。(2)比丘尼不共的「雜跋渠」,僅有五跋渠。(3) )「威儀法」,比丘尼並沒有不共的。所以只是二類;將「比丘尼法」與「雜跋渠」結合起來, 與上座部分別說系的「比丘尼犍度」,大致相同,只是簡略些而已。茲列舉『僧祇律』的內容如 下:
(「比丘尼法」)八敬法(二年六法,白四羯磨等) 雜跋渠)1坐•2簟席•3纏腰,4覆襏衣•5著嚴飾服•6合嚴飾服出家•7畜使女 •8畜園民女•9僧祇支•10浴衣 11拍陰•12胡膠形•13洗齊指節•14月期衣•15女人浴處浣•16男人浴處浣•17客浣衣處 浣•18懸注•19流水•20種種根出精 21羯磨•22憍舍耶衣•23覆肩衣•24客莊嚴•25優缽羅華•26須曼那華•27結鬘•28紡縷 [P399] •29壞威儀 30缽(棄死胎)•31覆缽•32開廁•33浴室•34阿練若處•35受迦絺那衣•36捨迦絺那衣 (上二,為二眾各別舉行) 37食比丘不淨比丘尼淨•38食比丘尼不淨比丘淨,39比丘得使尼受食•40比丘尼得使比丘 受食•41三因緣非比丘•42三因緣非比丘尼(上二,是轉根)•43無殘食•44上座八人 餘次第坐
上座部系的「比丘尼犍度」,與『僧祇律』的內容相近,這是可以比對而知的。上座部系的 『十誦律』,有一特殊的情形,就是以受二年學法的「六法壇文」,編入波逸提一一一事(21)。以 白四羯磨受具足的「比丘尼壇文」,編入波逸提一二七事(22)。以「比丘尼八敬法」,附於「尼律 」的末後(23)。這一編列,是沒有什麼意義的,卻表示其獨特的組織(24)。這些部分,在『僧祇律』 中,本為「雜誦跋渠法」的「比丘尼法」,而與比丘尼的「雜跋渠」分離。所以,說一切有部「 雜誦」或「雜事」中的「比丘尼法」,近於『僧祇律』中比丘尼的「雜跋渠」。沒有別立「比丘 尼法」(犍度),所以分編在「尼律」中。分散在二處,在組織上,雖說是古形的。但分別說部 系,結合為一「比丘尼犍度」,在組織上,確是整齊得多!
註【47-001】『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三三七──五六四)。
[P400]
註【47-002】『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七八──四二三)。
註【47-003】『銅鍱律』「波羅提木叉」(南傳五•三六──五六)。
註【47-004】『四分律』卷二二──三0(大正二二•七一四上──七七八中)。
註【47-005】『四分律』卷四八•四九(大正二二•九二二下──九三0下)。
註【47-006】『四分尼戒本並序』(大正二二•一0三0下──一0四一上)。
註【47-007】『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一──一四(大正二二•七七中──一0一上)。
註【47-008】『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五中──一九0中)。
註【47-009】『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二二•二0六中──二一四上)。
註【47-010】『十誦律』卷四二──四七(大正二三•三0二下──三四六上)。
註【47-011】『十誦律』卷四0•四一(大正二三•二九0下──二九八上)。
註【47-012】『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二九──三四(大正二四•三五0中──三七四下)。
註【47-013】『摩訶僧祇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一上──四七六中)。
註【47-014】『摩訶僧祇律』卷三六──四0(大正二二•五一四上──五四四下)。
註【47-015】『摩訶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四下──五四八上)。
註【47-016】『摩訶僧祇律』卷二六(大正二二•四四二下──四四三上)。
註【47-017】『摩訶僧祇律』卷三八(大正二二•五三0中)。
[P401]
註【47-018】『摩訶僧祇律』卷三九「大正二二•五三八上)。
註【47-019】『摩訶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七中──下)。
註【47-020】『摩訶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四下)。
註【47-021】『十誦律』卷四五(大正二三•三二六中──三二七下)。
註【47-022】『十誦律』卷四六(大正二二•三三一中──三三四下)。
註【47-023】『十誦律』卷四七(大正二二•三四五下)。
註【47-024】根本說一切有部,關於尼眾受戒的作法,見於『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大正二四•四五九下──四六
五上)。
在佛教的僧伽體制中,比丘尼僧是獨立的。但這種獨立,僅是形式的,而實際是比丘的附屬 體,依比丘僧的存在而存在。這種事實,使律部的比丘尼部分,與比丘律截然不同。比丘尼律, 只是以比丘的律制為主,而略辨其不同而已。比丘尼律,並非出於比丘尼僧的結集,而成於比丘 的上座們。所以比丘僧的著名上座,「持二部律」是重要的條件。現存比丘尼的律部,是佛世的 比丘尼制,通過上座們的裁定而形成的。這應該是與事實相去不遠的結論。 [P402]
「八敬法」at!t!ha garudhamma,或譯八尊敬法;或作八不可越法等。傳說為:佛的 姨母──摩訶波闍波提Maha^praja^pati^,請求出家。釋尊提出:如女眾接受「八敬法」,才 准予出家。「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僧屬於比丘僧的約法(八章)。說明了比丘尼在佛教 中的地位;也就是比丘尼承認比丘僧的優越領導權,這是理解比丘尼律發展中的重要環節。有關 八敬法的現存記錄,也有一二條的歧異,先列舉各本而對列如下(1)。
圖片
│ 銅 十 明 僧 根 五 四
│ 鍱 誦 了 祇 有 分 分
│ 律 律 論 律 律 律 律
────────────┼──────────────
受具百歲應禮迎新受具比丘│ 1 1 2 1 6 8 1
不得無比丘住處住 │ 2 4 7 7 3 2 7
半月從比丘眾請教誡問布薩│ 3 6 3 6 2 1 6
安居已於兩眾行自恣 │ 4 5 8 8 8 3 8
犯尊法於兩眾行半月摩那埵│ 5 3 4 5 7 7 5
二年學法已於兩眾請受具足│ 6 2 1 2 1 4 4
不得罵詈讒謗比丘 │ 7 . 5 . 5
[P403]
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 │ . . . . . 5 2
不得說(舉)比丘罪 │ 8 8 6 3 4 6 3
問比丘經律不聽不得問 │ . 7 . . . . .
不得先受 │ . . . 4 . . .
「八敬法」的內容與部派的不同意見,現在依『銅鍱律』的次第而略為敘說。1.比丘尼受具 足,即使已經百歲,對於新受具足的比丘,也要禮拜、迎接,以表示尊敬。這是不論年資與德學 的,在僧伽體制中,比丘尼是在比丘以下的。在「尼律」的「波逸提」pa^tayantika^中,『 十誦律』(一0三),『四分律』 (一七五),『五分律』(一七八),有見新戒比丘不起立禮 迎戒(2)。
2.比丘尼不得在附近沒有比丘的地方,作三月的夏安居。因為附近沒有比丘,在安居期間, 就不能半月半月的請教誡了。這與下一敬法,是基於同一理由的。在「波逸提」中,『銅鍱律』 (五六),『四分律』(一四三),『五分律』(九一),『十誦律』(一四九),『根有尼律 』(一二八),都有無比丘住處安居戒的制立(3)。
3.佛制:半月半月,「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比丘尼要在尼僧中布薩說戒,還要推派一 [P404] 位比丘尼,代表大眾,到比丘僧處「請教誡人」、「問布薩」。這點,『僧祇律』與『銅鍱律』 相合。代表到了比丘住處,向一位「知識比丘」,請代為「問布薩」與「請教誡」。那位比丘, 在大眾中宣說:「比丘尼僧和合禮比丘僧足。與清淨欲、問布薩、請教誡」,如是三說(4)。問布 薩,是比丘尼眾,雖自行布薩清淨,還要向比丘僧報告清淨。「請教誡人」,是請求比丘僧,推 派比丘去教誡比丘尼。這一敬法,『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但說「請教授」;而 『十誦律』與『律二十二明了論』,更局限為「請授八敬法」。這在「比丘尼戒經」的「波逸提 」中,『十誦律』(一五一),『四分律』(一四一),『銅鍱律』(五九),『五分律』(一 00),『根有尼律』(一二六),都有半月不求教授戒(5),而『僧祇律』(一三二)為:半月 僧教誡不恭敬(不去聽)(6)。「問布薩」,只有『根有尼律』(一二七),制有「無苾芻住處作 長淨學處」(7)。在佛教的流傳中,這已專重在半月請求教誡了。
4.三月安居終了,舉行「自恣」,請別人盡量舉發自己的過失,以便發露而回復清淨。比丘 尼在比丘尼僧眾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住處,與比丘僧和合,舉行自恣,請比丘們舉發 以求清淨。在「尼律」的「波逸提」中,『銅鍱律』(五七),『四分律』(一四二),『五分 律』(九三),『十誦律』(一五0),『根有尼律』(一二九),都有不於二部眾中作自恣戒 (8)。 [P405]
5.依『銅鍱律』,尼眾犯了「敬法」的,要在二部僧中,行摩那埵。這是「僧殘」 sam%gha^vas/es!a^的懺除法──但比丘的懺法,行六夜摩那埵;而比丘尼要行半月,顯然是處分加重 了。違犯「敬法」的比丘尼,除了在尼眾中「行隨順法」,還要每天到比丘住處報告:我行摩那 埵,已過了幾夜,還有幾夜,請僧伽憶持。半月終了,還要在二部僧(共四十人)中出罪。『明 了論』說:「犯隨一尊法,於二部僧應行摩捺多法」(9),與『銅鍱律』相合。『僧祇律』說:「 若比丘尼越敬法,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若犯十九僧伽婆尸沙,應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 (10)。這不只是違越「敬法」,而且是犯僧殘罪。『四分律』、『十誦律』、『根有尼律』,就只 說是犯了「僧殘」罪;『五分律』說「麤惡罪」。在佛教的發展中,這一「敬法」的重點,已轉 移為犯僧殘罪的處分了。
6.式叉摩那s/iksama^n!a^學滿了二年的學法戒,以比丘尼為和尚,在比丘尼僧中,「十 僧現前白四羯磨受具」。然後「即日」就要去比丘僧處,「和合僧二部眾十眾以上」,再受具足 戒。這是比丘尼的受具,要經過比丘僧的認可。
7.比丘尼不得罵詈讒謗比丘。這一敬法,『僧祇律』與『十誦律』,是沒有的。而『四分律 』與『五分律』,更附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的規定。這是各部律出入最大的一條。在「尼律 」的「波逸提」中,『銅鍱律』(五二),『四分律』(一四五),『僧祇律』(九一),有不 [P406] 得呵罵比丘戒(11)。『五分律』(一三一)別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戒(12)。
8.無論如何,比丘尼不能說──舉發比丘,或見或聞或疑的過失,而比丘卻可以舉發比丘尼 。『明了論』作:「比丘尼不得問難比丘及教比丘學」。據下文:「安居竟,以三處請比丘僧說 問難,如法受僧正教」(13),可見「問難」就是詰問過失的意思。上二條,包含了不得舉發比丘的 過失;不得為了忠告,而指責比丘的過失;不得呵罵比丘。『僧祇律』與『十誦律』,是作為同 一敬法的。舉發比丘罪犯,現存的各部律中,都沒有制立學處。
『十誦律』別有「問比丘經律,不聽不得問」一事。這也是不准比丘尼問難,但專指問難經 律,這是為了維護比丘的尊嚴。『銅鍱律』(九五),『四分律」(一七二),『五分律』(一 八五),『根有尼律』(一六九),都制有這一學處(14),雖然在八敬法中,並沒有這一條。『僧 祇律』別有「不先受」的敬法:這是信眾如以飲食、房舍、床褥,布施比丘尼,尼眾就要讓他先 供養比丘,然後才可以接受。『十誦律』的不得輒問,是法義的謙讓。『僧祇律』的「不先受」 ,是財利的謙讓。總之,什麼都得讓比丘一著。
如上面所說,比丘尼的出家受具足,半月半月布薩,每年的三月安居,安居終了的自恣。這 些重要法事,都不能離開比丘而進行。平日,比丘尼禮敬比丘;不能說比丘罪,比丘卻可以說。 而且,如犯了麤重,非得比丘(二十眾)僧同意,是不能出罪的。論法,是不准隨意問難的。論 [P407] 財,要讓比丘眾先受的。這一比丘尼從屬於比丘,必須服從比丘僧的優越權威的「八敬法」,不 是別的,是比丘尼在僧伽體制中的真相。
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傳說:佛以「八敬法 」為女眾出家的根本法,如說:「今聽瞿曇彌受八不可越法,便是出家,得具足戒」(15)。因而有 摩訶波闍波提,「受(八)重法具足」的傳說(16)。然而這一傳說,並不是一致的。大眾部 Maha^sa^m!ghika的『僧祇律』,就沒有瞿曇彌Gautami^以「八敬法」得具足的話。正量部 Sam!mati^ya的『明了論』說:「比丘尼三種圓德:一由善來比丘尼方得,二由遣使方得, 三由廣羯磨方得」(17)。依此,瞿曇彌是屬於「善來得」的。而且,當時的大眾,就有瞿曇彌沒有 受具足的傳說(18)。如承認這一傳說,瞿曇彌是以「八敬法」受具足的,那瞿曇彌領導的釋女呢? 也同樣的傳說不一:1.也是「八敬法」受具的,如『毘尼母經』等(19)。2.摩訶波闍波提為和尚尼 ,在比丘十眾中,白四羯磨受具,如『銅鍱律』等(20)。3.泛說「現前白四羯磨得」,如『十誦律 』等(21)。所以,以「八敬法」為女眾出家的根本法,瞿曇彌受「八敬法」就是出家受具足,只是 部分的傳說而已。而且,女眾還沒有出家,就制定「八敬法」,制立二年學六法,這與「隨緣成 制」的毘尼原則,顯然是不合的。
在律部中,「八敬法」出於「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是從「雜誦跋渠」、「雜事」 [P408] 中來的,也就是本於「摩得勒伽」ma^tr!ka^。所以「八敬法」是僧伽規制,而後被集錄出來 的。『銅鍱律』第五敬法作:「犯尊(敬)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22)。『原始佛教之 研究』,以為「犯尊法」,不如『四分律』等「犯僧殘」為合理(23)。然「犯尊法」,不只是『銅 鍱律』所說,也是正量部『明了論』(「隨一尊法」),『僧祇律』(「越敬法」)所說。而『 銅鍱律』、『僧祇律』、『正量部律』,本書第三章中,曾論證其為較古形的。所以「犯尊法於 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雖不合於現存的比丘尼律,然應重行認識其古典的意義!憑藉這一 古義的啟發,相信「敬法」是女眾在僧伽體制中的根本立場──尊敬比丘僧。在修證的立場,比 丘與比丘尼,完全平等。然在當時的現實社會中,男女的地位是懸殊的。女眾的知識差、體力弱 、眷屬愛重,在男女不平等的社會中,不可能單獨地組合而自行發展,必須依於比丘僧的教授教 誡。在比丘「波羅提木叉」(「波逸提」)中,已制有教誡比丘尼的學處。教誡比丘尼,不是比 丘的權利,而是名德上座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從「正法住世」的觀點,比丘尼應奉行「敬法」。 違犯敬法,是不承認比丘僧的攝導地位,這等於破壞僧伽體制。不尊敬比丘僧,所以要在二部眾 中行摩那埵,向比丘僧認罪。
從經律的傳說看來,摩訶迦葉Maha^ka^s/yapa與阿難A^nanda,曾有意見上的出入 (24)。女眾出家,一致認為,釋尊是經阿難的一再勸請而後同意的。比丘尼僧,已成為事實,但對 [P409] 佛教帶來了更多的問題。比丘僧中的部分上座,如摩訶迦葉一流,對女眾出家,沒有好感,因而 對阿難不滿。這一傳說,說明了女眾出家,在比丘僧中,曾引起不同的意見──同情或嫌厭。釋 尊涅槃後,成為佛教主流的上座們,迫使阿難承認求度女眾的過失;對於比丘尼僧的加強管教, 那是當然的事了。「八敬法」,就是源於比丘尼的「敬法」──尊敬比丘僧,服從教導的實施方 案。尊敬比丘僧的條例,固有的或增訂的,及舊有的「敬法」(第五條),共為「八敬」。「八 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們)的主持影響下完成,成為全佛教界 所公認。但這麼一來,顯然是過分嚴厲了!如見比丘來而沒有起來禮迎,就要在二部眾中,半月 行摩那埵,不但是過分荷刻,而且也窒礙難通。所以犯敬法而二部眾中出罪的規定,漸演化而成 為「犯僧殘」的處分。『僧祇律』並說「犯敬法」與「犯僧殘」,表示了這一制度的逐漸嬗變。 從『僧祇律』看,「八敬法」仍然是僧伽規制,還沒有演化為「波羅提木叉」的學處。在「尼律 」的「波逸提」中,與「八敬法」相關的,有(一三二)「半月僧教誡不恭敬」,(一0七)「 隔宿去大僧處受具足」,(九一)「呵罵比丘」。但『僧祇律』所說,不是不往求教誡,而只是 不恭敬、不去聽。不是不在二部僧中受具足,只是時間延遲,隔了一天才去。這都不是違犯「敬 法」。「呵罵比丘」,也不是犯「敬法」(『僧祇律』沒有這一款)。犯「八敬法」,起初是沿 用舊例,要在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但敬法的具體化──「八敬法」,如見比丘而不起禮迎 [P410] ,都不能看得太嚴重,決不能看作破壞僧伽體制,否認比丘僧的領導。於是「犯敬法」而要半月 行摩那埵的古制,漸嬗變為「僧殘」的處分。八敬法也就漸化為學處,而編入「比丘尼波羅提木 叉」的「波逸提」中,這是上座部律師的新學風。『銅鍱律』保存了「犯敬法,於二部眾中,半 月行摩那埵」的古制。又在「波逸提」中,加入(五二)「罵比丘」,(五六)「無比丘住處安 居」,(五七)「不於二部眾中自恣」,(五九)「半月不請教誡人」──犯「敬法」的新制。 古制與新制混合,不自覺的陷於矛盾!『僧祇律』的「波逸提」中,沒有「越敬法」的學處,不 能不說是古形了。
註【48-001】『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八0──三八一)。『十誦律』卷四七(大正二三•三四五下)。『律二十
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七0下)。『摩訶僧祇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一上──四七六中)。『根本
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二九(大正二四•三五一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 (大正二二•一
八五下)。『四分律』卷四八(大正二二•九二三上──中)。
註【48-002】『十誦律』卷四五(大正二三•三二四下)。『四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七七六下──七七七上)。『彌
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九七下)。
註【48-003】『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五0五)。『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六中)。『彌沙塞部和醯
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八九上)。『十誦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九中)。『根本說一切有部苾
[P411]
芻尼毘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00九上)。
註【48-004】『摩訶僧祇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五上)。
註【48-005】『十誦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九下)。『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五上──下)。『銅鍱律』
「經分別」(南傳二•五0八)。『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大正二二•九0上)。 『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
尼毘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00八下)。
註【48-006】『摩訶僧祇律』卷三九(大正二二•五四一下)。
註【48-007】『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00八下)。
註【48-008】『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五0六)。『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五下──七六六中)。『彌
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八九中)。『十誦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九中──下)。『根
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九(大正二三•一00九上)。
註【48-009】『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七0下)。
註【48-010】『摩訶僧祇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七五上)。
註【48-011】『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四九八)。『四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七六七上──中)。『摩訶僧
祇律』卷三八(大正二二•五三三上)。
註【48-012】『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中)。
註【48-013】『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七0下)。
[P412]
註【48-014】『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五五三)。『四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七七六上)。『彌沙塞部和醯
五分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九八中)。『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二0(大正二三•一0一四下
)。
註【48-015】『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五下)。
註【48-016】『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0上)。『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一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頌』卷上(大正二四•六一八
中)。『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0三中)。『善見律毘婆沙』卷七(大正二四•七一八中)。
註【48-017】『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八下)。
註【48-018】『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八三)。『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七中)。『十
誦律』卷四0(大正二三•二九三下)。
註【48-019】『毘尼母經』卷一(大正二四•八0三中)。『四分律』卷四八(大正二二•九二三中──下)。『薩婆多部
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四上──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0(大正二四•
三五一下)。
註【48-020】『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八三)。『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六中)。
註【48-021】『十誦律』卷四0(大正二三•二九一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一中)。
註【48-022】『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八一)。
[P413]
註【48-023】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五二四)。
註【48-024】拙作『阿難過在何處』,可以參考(海潮音四十六卷一期一0──一五)。
在律藏中,「比丘尼波羅提木叉分別」(或名「比丘尼分別」,「比丘尼律」),自成一部 。然比丘尼僧是依比丘僧的,比丘尼毘尼部分,也由持律的上座比丘,結集傳持下來。所以比丘 尼律,有「共戒」與「不共戒」的分別。比丘戒而可為比丘尼所通用的,名為「共戒」。比丘尼 所特有的,名為「不共戒」。作為「說波羅提木叉儀軌」的「比丘尼戒經」,當然是敘列全部的 戒條;而在「波羅提木叉分別」中,就不是這樣。如『銅鍱律』與『十誦律』,沒有提到共戒, 只列舉不共戒而加以分別。『僧祇律』等,或但舉共戒的「結頌」;或但列共戒的條文;即使敘 述事緣,也不多加分別。這可以了解,在律藏的結集過程中,持律的上座比丘,是以比丘律為主 的。比丘律部分,首先成立。比丘尼部分,形成附屬,只略舉「不共戒」而已。
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為八部;加上「戒序」及「法隨順法」,『僧祇律』稱為「十修 多羅」。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各部律都沒有「不定法」aniyata,僅有七部;『僧 祇律』(加序及法隨順法)為九部,這是組織上的差別。漢譯的各部「比丘尼戒經」,除『根有 [P414] 尼戒經』外,都是從「波羅提木叉分別」中抄出,所以應以各部的廣律為主,來論究其條文的多 少。比丘尼究竟有多少戒?現存的各部律所傳,差別極大,特別是「波逸提法」pa^tayantika 。玆列舉各部律的條文多少如下:
圖片 │〔僧祇律〕 │〔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根有尼律〕 ├──────┼─────┼─────┼─────┼─────┼────── │ 總 共 不 │總 共 不│總 共 不│總 共 不│總 共 不│總 共 不共 ────┼──────┼─────┼─────┼─────┼─────┼───── 波羅夷 │ 8 4 4 8 4 4 8 4 4 8 4 4 8 4 4 8 4 4 僧殘 │ 19 6 13 17 7 10 17 7 10 17 7 10 17 7 10 20 7 13 捨墮 │ 30 19 11 30 18 12 30 18 12 30 18 12 30 18 12 33 19 14 波逸提│141 70 71 166 70 96 178 69 109 210 69 141 178 71 107 180 72 108 悔過 │ 8 8 8 8 8 8 8 8 8 8 11 1 10 眾學 │ 64 64 74 74 99 99 99 99 107 107 98 98 滅諍 │ 7 7 7 7 7 7 7 7 7 7 7 7 合計 │277 170 107 310 180 130 347 204 143 379 204 175 355 214 141 357 208 149 註:「不」=「不共」
如上表列舉的諸本不同,先略為分別。一、「波羅夷」pa^ra^jika^在共同的四波羅夷外 [P415] ,加四波羅夷,成八波羅夷。性質最嚴重,是各部律所一致的。
二、「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譯為僧殘、眾教等。上座部系Sthavira律 (除根本說一切有部),共一七僧殘,共戒凡七條。『僧祇律』──大眾部Maha^sa^m!ghika 所傳,有兩點不同。1.共戒中沒有「汙他家戒」,而多一「夫主不聽輒度戒」(1)。有夫的婦女 ,沒有得到丈夫同意,有撫養兒女等責任。任意的引度出家,每增加社會與寺院的因擾。這一戒 ,在上座部系中,屬於「波逸提」(2)。2.上座系律有「四獨戒」,內含獨渡水、獨入村、獨宿、 獨在後行。在『僧祇律』中,分為三戒──「獨入村」、「獨宿」、「獨渡」;所以多出二戒, 共一九戒。『根有尼律』,沒有「諍訟相言(涉訟)戒」,而多一「索亡人物學處」(3),可說是 諍訟的不同解說。「四獨戒」,分為四戒,所以共有二0戒。對於「四獨戒」,從『僧祇律』與 『根有尼律』的分為多戒來說,可能古義是各別的──事緣也是各別的。後經上座部律師的整理 ,因意義相近,才合為一戒。
三、「尼薩耆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譯為捨墮。『根有尼律』,例外的 共三三戒;其他都是三0尼薩耆波逸提。比丘也是三0,所以比丘尼的三0捨墮,是以比丘律為 基準的。除去不共於比丘尼的,以有關比丘尼的來補足;除去多少,就加入多少,如『僧祇律』 卷三七(大正二二•五二七中)所說(4): [P416] (比丘尼薩耆波逸提中)「從比丘尼取衣」,及「浣染」、「淳黑」、「三分白」、「憍 奢耶」、「六年」、「尼師壇」、「三由旬」、「擘羊毛」、「雨浴衣」、「阿練若處」 ──此十一事,應(除)出不說,(故共戒為一九事)。更有(不共戒)十一事:(十事 )應內旃跋渠(旃即氈,氈跋渠是第二跋渠)。殘(餘),從初跋渠初跋渠(初跋渠三字 ,似衍文)中,出「取比丘尼衣」,(以)「捉金銀」補。出「浣故衣」,以「賣買」補 。後跋渠中,出「雨浴衣」,以(第二跋渠)「賣金」補。出「阿練若處」,以(不共戒 )「抄市」補處。一跋渠,二跋渠(,各除二事,各補二事,)數不減。
『僧祇律』以「長缽」為共戒,『根有尼律』以「非親里比丘浣故衣」為共戒,所以共戒有 一九。餘部律,共戒一八。不共戒的內容,不但大眾、分別說、說一切有──三系間不合。分別 說系中,『四分律』與『五分律』,也比『銅鍱律』多了「多畜器物」,及「許衣而不與」(或 作辭衣而又取)──二事。『十誦律』與『根有尼律』,所差的更大。大抵比丘尼捨墮,是部派 分化時代的共同傳說。而彼此的開合不同,取捨不同,形成極度的紛歧。各部完全相同的不共戒 ,僅「多畜缽」、「乞重衣」、「乞輕衣」──三事而已。
四、波逸提:比丘尼的「尼薩耆波逸提」,儘管出入很大,而有「三十捨墮」作範圍,所以 學處的條數相近。而「波逸提」,各派的取捨自由。『僧祇律』不共戒七一,而『五分律』多達 [P417] 一四一。比丘尼「波逸提」的古形,是很難想像的。現略為整理,有三系──大眾、分別說 Vibhajyava^din、說一切有Sarva^stiva^din(取多數)相同的;有二系──大眾與分 別說相同的;分別說與說一切有(上座部派)相同的,類列如下。但文句、含義、事緣,是難得 一致的,這也只能作為大概的了解而已。
Ⅰ大眾、分別說、說一切有部相同的:
圖片 │僧祇律│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 │根尼律 1自手與俗人外道衣 │72 │ 28 │107 │ 87 │ 132 │ 142 2雨浴衣應量作 │75 │ 22 │102 │ 82 │ 128 │ 139 3自煮(生)食 │78 │ 7 │ 76 │ 166 │ 76 │ 77 4比丘食時以水扇供 │79 │ 6 │ 75 │ 143 │ 77 │ 78 5食蒜 │80 │ 1 │ 70 │ 70 │ 72 │ 73 6作醫(咒術)自活 │82 │ 49 │117 │ 144 │ 140 │ 150 │ │ │169 │ 146 │ │ 7授俗人醫方 │83 │ 50 │118 │ 145 │ 141 │ 151 │ │ │170 │ 147 │ │ 8為俗人作務 │84 │ 44 │113 │ 148 │ 142 │ 153 [P418] 9自咒詛咒詛人 │87 │ 19 │88 │ 134 │ 93 │ 91 10自打啼哭 │88 │ 20 │89 │ 132 │ 92 │ 90 11不自審諦嫌責他 │89 │ 18 │87 │ 133 │ 94 │ 92 12慳護他家 │90 │ 55 │149 │ 89 │ 156 │ 133 13減十二雨畜眾 │92 │ 74 │131 │ 102 │ 106 │ 106 14減十二雨僧不聽而畜眾 │94 │ 75 │132 │ 103 │ 107 │ 107 15減十二雨童女與受具 │96 │ 71 │121 │ • │ 116 │ 115 16滿十二雨童女不與學戒而與受具│97 │ 72 │122 │ • │ 121 │ 116 17學戒滿(二十)僧不聽與受具 │99 │ 73 │124 │ 114 │ 122 │ • 18適他婦減十二雨與受具 │100 │ 65 │125 │ 104 │ 108 │ 109 19適他婦滿十二雨不與學戒與受具│101 │ 66 │126 │ 105 │ 109 │ • 20不二年教誡 │104 │ 68 │128 │ 121 │ 114 │ 112 │ │ │ │ │ │ 113 21不二年供給和上 │105 │ 69 │129 │ 121 │ 113 │ • 22年年度弟子 │106 │ 82 │138 │ 118 │ 126 │ 124 23許學戒滿受具而不與 │110 │ 79 │136 │ 111 │ 125 │ • [P419] 24乘乘 │111 │ 85 │159 │ 141 │ 145 │ • 25持傘蓋著革屣 │112 │ 84 │158 │ 142 │ 148 │ 157 26同敷床褥臥(5) │114 │ │ │ │ │ 27受房床褥不捨而去 │115 │ 48 │• │ 97 │ 139 │ 149 28先不白入比丘住處 │116 │ 51 │144 │ 101 │ 153 │ • 29無伴異國遊行 │118 │ 38 │97 │ 96 │ 98 │ 103 30國內遊觀林園廢墟 │119 │ 37 │98 │ 198 │ 97 │ 95 104 31共一比丘空靜處坐 │120 │ • │• │ 75 │ 80 │ 82 32共男子屏處坐 │121 │ 12 │80 │ 76 │ 82 │ 81 33與男子近處共語耳語 │122 │ 14 │82 │ 80 │ 91 │ 86 87 34闇處有男子無燈而入 │123 │ 11 │86 │ 128 │ 84 │ • 35觀伎樂 │124 │ 10 │79 │ 174 │ 161 │ • 36不為息滅諍事 │125 │ 45 │111 │ • │ • │ 148 37使俗女塗香揩摩洗浴 │126 │ 88 │150 │ 153 │ • │ 166 38使比丘尼揩摩 │127 │ 90 │152 │ • │ • │ 161 [P420] 39使沙彌尼揩摩 │128 │ 92 │154 │ • │ • │ 163 40使式叉摩那揩摩 │129 │ 91 │153 │ • │ • │ 162 41使俗人婦女揩摩 │130 │ 93 │155 │ • │ • │ 164 42半月僧教誡不恭敬 │132 │ 58 │140 │ 110 │ 152 │ • 43輒聽男子破隱處癰 │133 │ 60 │147 │ 168 │ 162 │ 159 44安居中遊行 │134 │ 39 │95 │ 92 │ 95 │ 101 45安居竟不去 │135 │ 40 │96 │ 94 │ 96 │ 102 46先共住後嫌訶惱 │136 │ 35 │94 │ 167 │ 86 │ 98 47他先安住後來惱亂 │137 │ 33 │92 173│ • │101 100│ • 48隔牆棄擲不淨 │138 │ 8 │78 │ 135 │ 78 │ 78 49生草上大小便 │139 │ 9 │77 │ 137 │ 77 │ 79Ⅱ大眾與分別說系相同的: │僧祇律 │銅鍱律 │ 四分律 │ 五分律 ───────────────┼────┼────┼────┼───── 1輒著他衣 │ 71 │ 25 │ 106 │ • [P421] 2僧祇支應量作 │ 74 │ 96 │ 160 │ 181 3自手與俗人外道食 │ 81 │ 46 │ 112 │ 130 4與俗人習近住 │ 86 │ 36 │ 99 │ • 5呵罵比丘 │ 91 │ 52 │ 145 │ • 6學戒不滿學與受具 │ 98 │ • │ 123 │ 115 7一眾清淨停宿大僧受具足 │ 107 │ • │ 139 │ 119 8不知教誡反嫌責他言 │ 109 │ 76 │ 133 │ 107
Ⅲ分別說與說一切有系相同的: │銅鍱律│四分律 │五分律 │十誦律│根尼律 ─────────┼───┼────┼────┼───┼─── 1食蒜 │ 1 │ 70 │ 70 │ 72 │ 73 2剃隱處毛 │ 2 │ 71 │ 74 │ 73 │ 74 3相拍 │ 3 │ 74 │ 71 │ 75 │ 76 4獨與男子露處坐 │ 13 │ • │ 78 │ 83 │ 83 [P422] 5胡膠形 │ 4 │ 73 │ 72 │ 85 │ 94 6白衣家坐不語輒去 │ 15 │ 83 │ • │ 143 │ 95 7不語主輒坐 │ 16 │ 84 │ 129 │ 144 │ 96 8不語主輒敷臥具 │ 17 │ 85 │ 164 │ 105 │ 97 9同活尼病不護視 │ 34 │ 93 │ 123 │ 102 │ 99 10往天祠王宮園林 │ 41 │ 100 │ 99 │ 99 │ 105 11度!3掜女 │ 61 │ 119 │ 116 │ • │ 111 12度憂瞋女 │ 79 │ 135 │ • │ 118 │ 118 13(父)夫不聽輒度│ 80 │ 134 │ 126 │ 124 │ 121 14從索衣 │ 79 │ 137 │ 108 │ 123 │ 122 15半月不求教誡 │ 59 │ 141 │ 100 │ 151 │ 126 16無比丘住處安居 │ 56 │ 143 │ 91 │ 149 │ 128 17不於二部眾自恣 │ 57 │ 142 │ 93 │ 150 │ 127 18呵罵尼眾 │ 53 │ 146 │ • │ • │ 131 19遮與僧衣 │ 26 │ 105 │ 88 │ 134 │ 144 [P423] 20遮出功德衣 │ 30 │ 109 110│ 185 │ 136 │ 146 21遮如法分衣 │ 27 │ 108 │ 84 │ 137 │ 147 22自手紡績 │ 43 │ 114 │163 197 │146 │155 156 23度淫女不令遠去 │ 70 │ 129 │ 112 │ 115 │ 160 24麻滓油塗身 │ 89 │ 151 │ 154 │ 164 │ 168 25輒問比丘義 │ 95 │ 172 │ 186 │ 158 │ 169 26著婦女莊嚴 │ 81 │ 157 │ 161 │ 160 │ 170 27裸形洗浴 │ 21 │ 101 │ 81 │ 159 │ • 28受請而不食 │ 54 │ 148 │ • │ 157 │ • 29過五日不著大衣 │ 24 │ 104 │ • │ 131 │ • 30縫衣過五日 │ 23 │ 103 │ 85 │ 130 │ • 31度乳兒婦 │ 62 │ 120 │ 117 │ 119 │ • 32見比丘不起 │ • │ 175 │ 178 │ 103 │ • 33畜莊嚴具 │ • │ 177 │ 158 │ 166(6)│ 176 177 178 179 180
在「尼律」(不共)「波逸提」的比對中,發見了三系所共的,凡四九戒。大眾與分別說系 [P424] 相同的,有八戒。這五七戒,不妨說是「波逸提法」的原形。大眾部在發展中,又有所增訂,成 七一戒(有些戒條,可能本來相同,而傳說為彼此不合。特別是有關度眾受具的部分,但無從斷 定)。『僧祇律』所沒有,而為分別說與說一切有系所共的,有三三戒。將三三戒與前五七戒綜 合起來,共九0戒,這是近於上座部尼律(不共)「波逸提」的原形。在這九0戒中,『銅鍱律 』有八七戒;與『銅鍱律』九六「波逸提」,所差僅有九戒,可見『銅鍱律』在上座分別說部中 ,不失為較古的一部。分別說系的『四分律』與『五分律』,說一切有系的『十誦律』與『根有 尼律』,又各有所重而更為增訂,這才形成更大的距離。在這幾部律中,『五分律』與『根有尼 律』,完成的時代最遲。
上座部系的律師,在不斷的增訂「波逸提法」。但所說的增訂,並非一切創新,主要是將僧 伽所習慣推行的成規,條文化而成為「波羅提木叉」的一分。這可以舉例說明的:1.「八敬法」 本不是「波羅提木叉」,『僧祇律』本也還是這樣。但在上座律中,增訂了有關「八敬法」的─ ─「見比丘不起立禮迎」、「無比丘住處安居」、「半月不請求教誡」、「不於二部眾中行自恣 」、「罵比丘」,如本章上一節所說。『五分律』更增訂(一九0)「一眾受具足」,(一三一 )「向白衣說比丘過」(7),這是八敬法化為學處的明證。2.比丘尼的例行規制,也形成「雜跋渠 」。『僧祇律』有五跋渠,共四四事(8)。「雜跋渠」的內容,有些也化而為學處,編入「波逸提 [P425] 」中。『僧祇律』已開此風氣,上座律更大大的增訂起來。例如:
圖片 〔雜跋渠〕│〔僧祇律〕│〔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根有尼律〕 ─────┼─────┼─────┼─────┼─────┼─────┼───── 3纏腰 │ • │ • │ • │ 156 │ • │ 147 4著嚴飾服 │ • │ 81 │ 157 │ 161 │ 160 │ 170 9僧祇支 │ 74 │ 96 │ 160 │ 181 │ • │ • 10浴衣 │ 75 │ 22 │ 102 │ 82 │ 128 │ 139 11拍陰 │ • │ 3 │ 74 │ 71 │ 75 │ 76 12胡膠形 │ • │ 4 │ 73 │ 72 │ 85 │ 94 13洗淨過分│ • │ 5 │ 72 │ 73 │ 74 │ 75 14月期衣 │ • │ 47 │ • │ • │ 133 │ 143 15懸注 │ • │ • │ • │ 202 │ • │ • 16流水 │ • │ • │ • │ 201 │ • │ • 28紡縷 │ • │ 43 │ 114 │ 163 │ 146 │ 155 156
「八敬法」與「雜跋渠」的條文化,增編入「波逸提法」,是上座部律的共同傾向。還有值 得一說的,是上座律中制為「波逸提」的,有些在『僧祇律』中,制為「僧殘」與「尼薩耆波逸 [P426] 提」了。如「夫主不聽輒度」,『僧祇律』為「僧殘」,而上座系律部,屬於「波逸提」(9)。又 如『僧祇律』「捨墮」中,(一七)「拆衣不縫過五日」;又(一八)「取衣許受而不與受具」 ,在上座系律中,都是「波逸提」(10)。從「犯敬法」,本為二部眾中行摩那埵(同於「僧殘」) ,而漸演化為「波逸提」;屬於「僧殘」與「捨墮」的,也轉化為「波逸提」而論:佛滅以來, 比丘僧(比丘尼律的集成者)對比丘尼的管教,起初是異常嚴厲的。但在部派一再分化過程中( 西元前二00──一00),顯然已大為寬容。在比丘尼律部的編集中,瑣細的規章,卻越來越 繁重。這是從比丘尼律成立研究中所得的結論。
五、「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s/ani^ya^,譯意為「悔過」。除『根有尼律』外,都是八 波羅提提舍尼,而又都是不共戒。『十誦律』雖同為八戒,而缺「蜜」與「黑石蜜」,卻有「熟 酥」與「脯」。『根有尼律』合為一0戒,又加共戒──「學家受食戒」,成為一一,『根有尼 律』顯為晚出的綜合。
六、「眾學法」sam%bahula-s/aiks!a:都是共戒,所以大體上與比丘的「眾學法」相 同。現存的『僧祇比丘尼戒本』,誤為七七條。其中關於內衣的九戒,被衣的四戒,無疑是從比 丘「眾學法」中抄錄時的筆誤。如『僧祇律』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九中──下)說:
「六群比丘下著內衣、高著內衣……象鼻著內衣(九事)……與諸比丘結戒……整齊著內衣 [P427] ,應當學。」 「六群比丘下被衣、高被衣、婆羅天被衣、婆藪天被衣(四事)……與諸比丘結戒……齊整 被衣,應當學。」
『僧祇律』文,列舉種種不如法,著內衣九事,被衣四事,然後制成二戒──「齊整著內衣 」,「齊整被衣」。現存的『僧祇比丘尼戒本』,總共列舉十五戒,顯然是不足依據的。『僧祇 律』的比丘「眾學法」,六六戒,而比丘尼「眾學法」,應為六四,如『僧祇律』卷四0(大正二 二•五四四下)說:
眾學法,廣說如比丘中。唯除六群比丘尼生草上、水中大小便,餘者盡同。
比丘尼的「眾學法」,應除去二條,因為「生草上大小便」、「水中大小便」,已制為「波 逸提」(一三九•一四0)了。『五分律』也說:「比丘尼,除大小便生草菜上,餘皆如上」(11) 。「生草上大小便」,已制入「波逸提」(一三七),而『五分比丘尼戒本』,「眾學法」中仍 列入「不大小便生草菜上,除病,應當學」(12),也是錯誤的。在「眾學法」一00中,也應除一 而為九九。這樣,『四分律』「波逸提」的七七,與「眾學法」的四九相重複。這都是傳錄的不 審,應除去一條:『四分律』的「眾學法」,應為九九。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與『根有尼律 』,都沒有重複的過失。 [P428]
七、「滅諍法」Adhikaran!as/amatha^:七滅諍都是共戒。處理僧伽紛諍的法規,與比 丘是完全一樣的。
關於比丘尼戒的條數,除上面所說的六律而外,還有正量部所傳的「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13)。「九十九戒」,是約不共戒說的。如前第三章中,說到正量部的比丘律,是二百戒(14),依此 可推算出正量部比丘尼戒的條數。正量部為上座部系,可依上座部的共義來推算。正量部的不共 戒,除「波羅夷」四,「僧殘」一,「捨墮」一0二,「悔過」八──共三四戒外,「波逸提」 應為六五,合「九十九戒」的大數。這樣,加上共戒:「波羅夷」四,「僧殘」七,「捨墮」一 八,「波逸提」七0(這或有一條的差異),學法四九(五0除一),滅諍七──共一五五戒。 共戒與不共戒合計,總數為二五四戒。這雖然沒有明文,但是可以推算而知的,所差的多不過一 戒而已。
比丘尼律的集成,是持律的上座比丘的功績。佛滅以後,部派分裂以前,對比丘尼的處理極 嚴。當時所誦的「戒經」,隨「比丘戒經」的完成而完成;除去不適用於尼眾的,而加入比丘尼 的不共戒。當時所誦的「戒經」,可能在「二百五十戒」(如正量部所傳)左右。那時,在比丘 的「摩得勒伽」(雜跋渠)中,附有「比丘尼法」──「八敬法」;而其他的不共規制,也集為 「雜跋渠」。等到部派分裂再分裂,對比丘尼的教誡也放寬了。各派自由取捨,而波逸提的數目 [P429] ,才不斷增加。「八敬法」與「雜法」部分,在上座部中,類集為一。說一切有系,附屬於比丘 的「雜法」或「雜事」;分別說系,別集為「比丘尼犍度」或「比丘尼法」。比起『僧祇律』的 「五雜跋渠」,內容也增廣多了。比丘尼戒數的多少,距離很遠。因為比丘尼律,在持律比丘的 編集中,沒有被重視,也沒有嚴格的公認傳說。等到部派一再分裂,各自為政,對比丘尼戒的集 成,更沒有標準可說。從比丘尼戒條數的多少,雜跋渠(比丘尼犍度)內容的廣略,對於比丘尼 律的集成,各部律(尼律)的先後,應該是『僧祇律』、『銅鍱律』、『四分律』與『十誦律』 ,『五分律』與『根有尼律』。至於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分別」,那當然因「波羅提木叉」的 編定,而漸次成立了。
註【49-001】『摩訶僧祇律』卷三六(大正二二•五一九中──下)。
註【49-002】『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五三八──五三九)。『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上
)。『四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七六二中──下)。『十誦律』卷四六(大正二三•三三0中)。『根本
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八(大正二三•一00七下)。
註【49-003】『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六(大正二三•九三六中)。
註【49-004】原文過於簡略,所以在( )中,略加補注。
註【49-005】『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八,為「二尼同一床臥」戒(大正二三•一00三上)。『四分律
[P430]
』卷二六,作「同一床臥」、「同一褥同一被共臥」二戒(大正二二•七四四上──中)。『銅鍱律』「經分
別」,也分為二戒(南傳二•四六六──四六七)。『十誦律』卷四四,分為三戒(大正二三•三二0下──
三二一中)。『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更分為四戒(大正二二•九五中)。
註【49-006】『十誦律』卷四七,有(一六八)「以刷刷頭」,(一六九)「使他刷頭」,(一七0)「以梳梳頭」
,(一七一)「使他梳頭」,(一七二)「編頭髮」,(一七三)「使他編頭髮」── 六戒(大正二三•
三四三中──三四四上)與『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二0,畜「草刷」、「細枇」、「粗梳
」(一七六──一八0)等戒,同本而傳誦不同。
註【49-007】『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九八下)。又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三中)。
註【49-008】如本章本節第一項所列。
註【49-009】同前(2)說。
註【49-010】「拆衣不縫過五日」,如『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四五三──四五四)。『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
卷一二(大正二二•八八中)。『四分律』卷二六(大正二二•七四九中──下)。『十誦律』卷四六 (大正
二三•三三五中)。
「取衣許受而不與受具」,如『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五三四──五三五)。『四分律』卷二八(
大正二二•七六三下)。『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三(大正二二•九一中──下)。『十誦律』四六(大
[P431]
正二三•三三0上)。『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卷一八(大正二三•一00七下)。
註【49-011】『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0(大正二二,七七中)。
註【49-012】『五分比丘尼戒本』(大正二二•二一三中)。
註【49-013】『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註【49-014】見本書第三章第四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