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

『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第二節 附隨

 第一項 列舉部類

  「毘尼藏的主體」,是「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與諸「犍度」,這已在前面論究過了。此 外,『銅鍱律』有「波利婆羅」Pariva^ra,譯意為「附隨」,是附屬於律部的有關部分。 漢譯的律部,雖沒有「附隨」部的名稱,但在「波羅提木叉分別」、「犍度」(諸事)以外,確 乎也還有部類存在。現在就以「附隨」為名,而觀察「波羅提木叉分別」,及「犍度」以外的部 分。

  關於「附隨」部分,各部律是極不一致的。或有或沒有,或多或少,或短篇或大部,這與經 [P432] 藏的「小部」一樣,內容的性質不一,雖有古典在內,而多數是集出稍遲的。大概的說,這是部 派佛教時代成立的部分。

  現存的各部律,『僧祇律』與『五分律』,是沒有「附隨」部分的。『四分律』有「調部」 (卷五五──五七),「毘尼增一」(卷五七──六0)──二部。推定為屬於雪山部 Haimavata的『毘尼母經』,所傳的「毘尼藏」,除「比丘經」、「比丘尼經」、「諸犍度」外 ,有「母經」、「增一」──二部(1)。『銅鍱律』的「附隨」,共一九種: 一、大分別 二、比丘尼分別 三、等起攝頌 四、無間省略 五、問犍度 六、增一法 七、布薩初解答章•義利論 八、伽陀集 九、諍事分解 [P433] 一0、別伽陀集 一一、呵責品 一二、小諍 一三、大諍 一四、迦絺那衣分解 一五、優波離(問)五法 一六、等起 一七、第二伽陀集 一八、發汗偈 一九、五品

  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十誦律』,後三誦──「增一法」、「優波離問法」 、「毘尼誦」,都是「附隨」部分。前面曾分析內容,知道這三誦,雖以「增一法」、「優波離 問」、「毘尼」為主體,而更附有其他部分(2),總共可分一二部分。其中「優波離問法」,含有 「問波羅提木叉」、「問七法八法」、「問雜事』──三事可合為一部。「五百比丘結集品」、 「七百比丘結集品」,一般都附屬於「犍度」部分,可以除去不論。這樣,實有八部。依『十誦 [P434] 律』的部分異譯──『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更有「毘尼三處攝」一段。這樣,『十誦律』 系的「附隨」部分,共有九種: 一、問七法八法(與「尼陀那」相當) 二、增一法 三、眾事分 四、優波離問 五、摩得勒伽 六、毘尼相 七、毘尼雜(與「調部」相當) 八、雜品•因緣品(與「目得迦」相當) 九、毘尼三處攝

  上面是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系,『根本說一切有部律』,有沒有「附隨」部分呢?唐義 淨所譯的,不完全而又有失落;西藏所傳的也不完全。大概說來,『根有律』也有「附隨」部分 ,與『十誦律』相近。如『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一上)說: 佛說廣釋并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增一乃至十六文,鄔波離尊之所問,摩納毘迦申要釋 [P435] ,毘尼得迦本并母。我今隨次攝廣文,令樂略者速開悟。

  頌中前六句,列舉毘尼藏的內容。後二句,是『律攝』的作者,表示有所依據而自作略說。 所舉毘尼藏的內容中,「佛說」,是二部「波羅提木叉」(經);「戒經」的條文,為佛所制定 的。「廣釋」,是「波羅提木叉分別」,也就是「廣毘奈耶」。「諸事」,是「律事」──十六 或十七事;及「律雜事」。上來三部分,是「律藏」的主體;義淨都曾經譯出,但部分的「律事 」,已經失落。以下,都是「附隨」部分。「尼陀那」、「目得迦」,義淨已經譯出。「增一乃 至十六法」,是「增一法」。「鄔波離尊之所問」,是「優波離問」。「毘尼得迦」,是「毘尼 雜」,就是「調部」。「本母」,就是「摩得勒伽」。這些,都是『十誦律』所有的。「摩納毘 迦申要釋」,不能確指,與『十誦律』及『毘尼摩得勒伽』相對比,這不是「眾事分」,一定是 「毘尼相」了。

  
註【50-001】『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八上)。
註【50-002】如本書第五章第一節第一項所說。

  

 第二項 別論附隨的部類

  先從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的「附隨」部分說起。 [P436]

  一、「尼陀那」;二、「目得迦」:唐義淨譯,『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五卷。『根本 說一切有部目得迦』,五卷。又合成十卷;這兩部在各種記錄中,一向是連結在一起的。義淨所 譯,是『根有律』系本。『十誦律』系本,分在二處:與「尼陀那」相當的,在「增一法」前(1) 。與「目得迦」相當的,在「毘尼誦」末,分為「雜品」與「因緣品」(2)。關於這二部分,漢譯 『十誦律』是錯亂的。如「目得迦」部分,附於「毘尼序」中。『十誦律』以「五百結集」、「 七百結集」,為「毘尼藏」成立的由序,立「毘尼序」;「目得迦」怎麼可稱為「毘尼序」呢? 「雜品」與「因緣品」,其實就是「目得迦」與「尼陀那」的義譯。稱「目得迦」部分為「雜品 」與「因緣品」,而將「尼陀那」(因緣)部分,編在別處。在這點上,『十誦律』是不免錯亂 的。比對義淨所譯,『十誦律』「增一法」前部分,應正名為「尼陀那」──「因緣」。「因緣 品」與「雜品」,應合為一部,正名為「目得迦」──「雜」。

  「尼陀那」nida^na,譯為「因緣」。「目得迦」的原語呢?『十誦律』與『毘尼摩得 勒伽』,說到「毘尼」部類時,曾這樣說: Ⅰ增一,無本起因緣,比尼共不共(3)。 Ⅱ增一,餘殘雜說,若共若不共(4)。 Ⅲ增一中,目多伽因緣中,共不共毘尼中(5)。 [P437] Ⅳ增一,散毘尼,共戒不共戒(6)。

  與「散毘尼」相當的,是「雜說」,散是零散雜亂的意思。這是「因緣」、「目多伽」二部 的總稱。義淨所譯的,二部各有五卷,而又總合為十卷,可見這二部是或合為一的。與「散毘尼 」或「雜說」相當的,是「目多伽因緣」,或「無本起因緣」,可見「無本起」是「目多伽」, 「尼陀那」是「因緣」。這使我們注意到:「十二部經」中,「尼陀那」與「伊帝目多伽」,在 說一切有部中,也是次第相連的。「伊帝目多伽」,原語為itivr!ttaka,ityuktaka。「伊帝目 多伽」,也有簡稱為vr!ttaka的,與「目多伽」恰好相合。「目多伽」多數義譯為「本事」, 或譯為「本末」(7)。「本事」的意義,就是「無本起」,到第八章「九分教與十二分教」中去解 說。或譯「相應」(8)、「此應」(9)、「所應」(10)。所以譯為「相應」、「此應」、「所應」,因 為「相應」的梵語sam!yukta,與yukta相近。「相應」在漢譯中,從來都是譯為「雜」的 。所以「無本起」或「雜說」,就是「目得迦」,為vr!ttaka的意譯。這是「毘尼」中的「本 事」與「因緣」。

  「尼陀那」的『根有律』本,分為五門,五門各立子頌。這是為了便於記誦,並非內容的章 段。依『十誦律』本(卷四八),內容很明白,這是對於「七法」、「八法」──「犍度」部分 的補充說明。部分材料,從律中集錄出來,而組成一新的部類,其內容段落如下: [P438] 一、受具足戒(大正二三•三四六上) 二、布薩(三四六上──三四六下) 三、安居(三四六下── 三四七上) 四、皮革(三四七上) 五、藥(三四七上──中) 六、衣(三四七中──下) 七、食(三四七下──三四八上) 八、迦絺那衣(三四八上──中) 九、瞻波(三四八中) 一0、般茶盧伽(三四八中──下) 一一、僧殘悔(三四八下──三四九中) 一二、臥具(三四九中──下) 一三、雜法(三四九下──三五二中)

  末後一段,明建塔及種種莊嚴供養。最後明菩薩像,如說:「白佛言:世尊!如佛身像不應 作,願佛聽我作菩薩侍像」(11)。當時還沒有造佛像的習慣,而是供養在家的(釋迦)菩薩像。莊 [P439] 嚴供養,並舉行佛的生日會,及般遮于瑟Pan~ca-va^rs!ika大會。義淨譯的『根有律』本, 與『十誦律』的次第內容,都略有出入。五門中的第五門,專明菩薩像事,如說:「我今欲作( 菩薩)瞻部影像」;「為菩薩時,經於幾歲而除頂髻?佛言:五歲。我今欲作五歲大會」(12)。依 『根有律』本,菩薩像是(瞻部)金色的。而以印度一般的五年大會(般遮于瑟),附合於菩薩 的五歲而除頂髻,成為佛化的五年大會。塔像的莊嚴,在「尼陀那」中充分表現出來。

  「目得迦」的『十誦律』本,就是「雜品」及「因緣品」(卷六一)。雖說到受戒、安居等 事,而重在僧伽的日常生活──衣、食、行、住、坐、臥。特注重有關物資與死人衣物的分配; 比丘與比丘尼等五眾的分配。關於「僧伽婆尸沙」(僧殘或眾教),如上座及眾所知識的大德, 犯了而不便於「行波利婆沙,行摩那埵」,佛說:「若一心生念,從今日更不作,是時即得清淨 」(13)。共有六種人,犯了「僧殘」,都可以「一心生念」而得清淨。這與僧殘悔的固有律制,顯 然有了實質上的變化。『根有律』本也這樣,說得更徹底:「凡是罪者,我說由心。能從(心) 罪起,不由治罰」(14)。輕視毘尼的「作法懺」,而有「罪從心生,罪從心懺」的意趣。說一切有 部律的精神,在轉變中。『根有律』本,也分五大門,內容要簡略些。比起『十誦律』來,多了 建塔、造像等事,而且說:「我欲奉請瞻部影像,來入城中,廣興供養」(15),這與晉法顯在于闐 所見的「行像」(16),情形相合。佛教從阿育王As/oka以來,供塔的風氣大盛。在北印度,西 [P440] 元前一世紀,造像的風氣也隆盛起來。說一切有部特有的「尼陀那」與「目得迦」,都說到菩薩 像(還沒有造佛像);根本說一切有部本,更為重視。『尼陀那』與『目得迦』的成立,應為西 元前後的事。

  三、「增一法」:『十誦律』的「增一法」,為十誦的第八誦(卷四八──五一)。集錄律 家的名相,以增一法編成次第,從一法到十法。有前十法,後十法──二段,應該是不同的,二 部增一法的合編。『十誦律』部分異譯的『毘尼摩得勒伽』,也有「增一法」部分(17);與後十法 相近,但也沒有完全相合,這都是以「十」數為止的。說一切有部的「增一法」,一向保持古義 ,以「十」為止;而其他的部派,有十一法。『根有律』所傳的「增一乃至十六文」(18),顯然是 從一法到十六法。不但有了補充與改編,也失去了說一切有部的特色。

  『毘尼母經』所傳,也有「毘尼增一」,但沒有傳來。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系 中,『四分律』有「毘尼增一」(卷五七──六0),從一法到十一法。以下,又舉三法,十三 種人,十七法,二十二法。十一法下有三法等,次第不順,這應該是再編附入的。『銅鍱律』「 附隨」第六章,名「增一法」,從一法到十一法而止。列舉名數,沒有詳列內容。

  從契經的『長阿含經』、『增壹阿含經』以來,佛教界廣泛的使用「增一法」,為名數的類 集。阿毘達磨論者的隨類纂集(19),也是應用這一方法的。律部中「毘尼增一」的集成,為上座部 [P441] Sthavira律者,具有阿毘達磨傾向看所集成。「增一法」的應用於律部,起源不會太遲。 然集成現形的「增一法」,已是部派時代,含有部派的特色。如『十誦律』的「十遮受戒法」(20) ;『四分律』的「十三種人」(21);『銅鍱律』的「十一種人」(22)。

  四、「優波離問」:說一切有部律中,這是重要的一部。在『十誦律』中,屬第九誦(卷五 二──五五)。分三部分:1.問波羅提木叉分別」。2.「問七法八法」:在「八法」的「滅諍 」中,附有「破僧」。3.「問雜事」:這�堛滿u雜事」,並非「雜誦」的「雜法」與「雜事」, 而是: 一、問受具足(大正二三•四0五上) 二、問皮革(四0五上──中) 三、問藥(四0五中──下) 四、問衣(四0五下──四0六中) 五、問迦絺那衣(四0六中──四0七上) 六、問拘舍彌──破僧(四0七上──四0八中) 七、問瞻波──羯磨(四0八中──四0九中) 八、問般茶盧伽等(四0九中──下) [P442]

  全部體裁,為優波離Upa^li問,佛答。依「波羅提木叉分別」,及「七法」「八法」的 內容,作為明確的問答。律中意義不明顯的,適應實際情形而值得論究的,都給予分別。這是一 部對各種疑難問題,分別詳備的問答集。這當然是成立於「波羅提木叉分別」,及「七法」「八 法」以後的。「問雜事」部分,實為另一部問答集。如異譯「毘尼摩得勒伽」,卷一中起,卷三 中止(23),為「問波羅提木叉分別」,及問「七法」「八法」。「問雜事」部分,卻在卷七(24)。前 後不相連續,所問也是「七法」「八法」部分。可見這本為不同的問答集;以傳說為同是優波離 所問,而集合成一部的。『毘尼摩得勒伽』後三卷,為「優波離問波羅提木叉分別」部分的重出 。『十誦律』本,比起『毘尼摩得勒伽』本,略有增廣;這是在流行中,又有所補充了。

  『十誦律』、『毘尼摩得勒伽』、『根有律雜事』,凡論到「毘尼藏」內容的,都沒有說到 「優波離問」。「優波離問」的見於記錄的,現存的文記,似乎以『大智度論』(西元二三世紀 作)為最早(25)。「優波離問」的完成,比「增一」、「毘尼」、「尼陀那」、「目得迦」,還要 遲些。「優波離問」,或是新事件的論定。如說:「若盜佛舍利,得何罪?……若盜經卷,得何 罪」(26)。那時不但舍利流布,書寫的經卷也流行了。而在理論或傳說中,被認為可能發生的情形 ,也加以解答。一再論到變化、他方、非人,成為「優波離問」的特色。如淫戒論到:「若比丘 咒術作畜生形行淫。……與非人女行淫」(27)。盜戒有:「取拘耶尼人(西洲)物……取鬱單越 [P443] (北洲)物。……取非人金鬘」(28)。殺戒有:「以咒術變身作畜生形奪人命。……若人懷畜生( 胎)。……畜生懷人」(29)。甚至說到將錢寄放在非人處的,如說:「是衣價屬人,寄在天、龍、 夜叉、羅剎、餓鬼、拘槃荼、毘舍遮等非人邊」(30)。佛教在當時,教團與社會的觀念中,比丘持 戒的行為,與咒術、變化、他方、鬼神等的關係,竟這樣的密切!

  五、「摩得勒伽」:『十誦律』與『毘尼摩得勒伽』,所有「摩得勒伽」ma^tr!ka^部分 ,上一章已有詳細的論列。標舉項目,是上座部古形的本母;解釋也極為簡要,不失為說一切有 部所傳的律部古典!分別說系,依此而類集為種種犍度,一切編入犍度,「本母」也就不被重視 而逐漸遺忘了。論法義,「摩得勒伽」已不再有獨到的內容;然在犍度部分成立的理解上,「摩 得勒伽」是明燈一般的,照亮了發展與成立過程。

  六、「毘尼雜」(毘尼):『毘尼摩得勒伽』,標為『毘尼摩得勒伽雜事』(卷三──四) 。在『十誦律』中,為第十誦的主體(卷五七中──五九);「毘尼誦」是依此得名的。『毘尼 摩得勒伽』稱為「雜事」;而在『十誦律』,或與「毘尼相」合標為:「二種毘尼及雜誦」(31)。 所以推論這是「毘尼相」與「毘尼雜」的總稱;這部分應稱為「毘尼雜」。『根有律』所傳的「 毘尼得迦」,可能就是這一部。

  這是毘尼vinaya的判決的種種實例。在本書第四章中(32),已有所論列。這種疑難的判 [P444] 決實例,起初在「摩得勒伽」中,標名「毘尼」而累積起來(33)。在「波羅提木叉分別」與「犍度 」的分別類編中,『銅鍱律』編入「波羅提木叉分別」;『根有律』與『十誦律』,也部分的編 入。『五分律』別立「調伏法」,是屬於「犍度」部分的。這些,成立比較早。而『四分律』別 立為「調部」;『十誦律』別立『毘尼誦』(『根有律』為「毘尼得迦」),增入更多的事例, 完成的時代要遲些。這已是「波羅提木叉分別」,「犍度」部分的集成以後,形成「附隨」的部 分。如推求其淵源,是有古老的「摩得勒伽」為原形的。

  七、「毘尼相」:『十誦律』「摩得勒伽」以後,標名「二種毘尼及雜事」;宋、元等本, 都作「毘尼相」。開始說:「三事決定知毘尼相:一、本起;二、結戒;三、隨結」(34)。末了說 :「如是事,應籌量輕重本末已應用」(35)。這部分,『毘尼摩得勒伽』缺。『毘尼母經』 (卷七 •八)在解說「摩得勒伽」以後,開始也說:「犯罪凡有三種:一者,初犯罪緣;二者,因犯故 制;三者,重制。……是故三處得決所犯事。復有三處決了非犯:一者,緣;二者,制;三者, 重制。…… 是名三處決斷(不)犯」(36)。末了也說:「推求所犯輕重聚,及起處緣可滅不可滅經 」(37)。雖然二本的詳略懸殊,次第也略有參差,然而這是本於同一原形,而流傳演變不同,是毫 無疑問的。

  『十誦律』本,初明「三事決定知毘尼相」,有標而沒有解說。『毘尼母經』,初約四波羅 [P445] 夷,明犯與不犯。次約:「一、缽,二、衣,三、尼師壇,四、針筩,五、道行人,六、人(約 受具說),七、房」(38),而明犯與不犯。其次,『十誦律』明「二種毘尼」,如卷五七(大正二三 •四二三中)說:

  「復有二種比尼:諍比尼、犯比尼。復有二種比尼:淨(諍)比尼、煩惱比尼。復有二種 比尼:比丘比尼、比丘尼比尼。復有二種比尼:遍比尼、不遍比尼」。

  對於上列的種種毘尼,分別解說,而對遍與不遍的解說為最廣。『毘尼母經』對於遍不遍的 解說更廣(39)。『十誦律』明犯毘尼時,如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下)說:

   「云何犯比尼?五眾犯定犯,攝犯比尼」。 「云何五眾(原刻作「種」)?所謂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突吉 羅。犯是五眾犯?應求本起,應覓除滅」。 「本起者,五眾罪所起因緣。有身犯非口非意,有口犯非身非意,有身意犯非口,有口意 犯非身,有身口意犯,無但意犯,是名犯起因緣」。 「有犯下罪,心念便除滅。有犯中罪,從他除滅。有犯須出罪羯磨;有犯不可除滅。犯出 罪羯磨有二種:一者,覆藏;二者,不覆藏。覆藏者,隨覆藏日與別住;不覆藏罪,但與 六日六夜摩那埵。犯不可治,則不可除滅」。 [P446]

  這一部分,『毘尼母經』立「七罪聚」(40);說「所犯因六處(身、口、意、貪、瞋、癡)起 ,應推六處懺悔」(41)。罪的本起與除滅,『僧祇律』的「雜誦跋渠法」(卷二五、二六),也有 詳廣的分別(42)。在上座部系的「摩得勒伽」中,有犯聚。『十誦律』本為(53)「阿跋提」(犯 )……(64)「攝無罪」(43)。『毘尼摩得勒伽』為(52)「犯聚」……(60)「罪聚」(44)。『毘 尼母經』為(49)「犯」……(58)「集犯」(45)。而『僧祇律』合於「別住摩那埵阿浮呵那毘尼 攝」。這是對毘尼的判決犯與不犯,而作深廣的分別。本來出於「摩得勒伽」,其後雖自成部帙 ,仍舊附於「摩得勒伽」而宏傳。『十誦律』本,與「摩得勒伽」的簡要相稱,應成立於說一切 有部初成立的時代。『毘尼母經』的解說,更廣又多新的內容。然用來對讀『十誦律』本,是更 容易了解這一部分的內容。

  八、「眾事分」:這一部分,『毘尼摩得勒伽』,編於最初,及「優波離問」的前面。『十 誦律』編於「增一法」後,接著就是「優波離問」。這部分與「優波離問」相連,是二本所同的 。這是說一切有部所獨有的;稱為「眾事分」,也與「六分阿毘達磨」的一分──「眾事分」( 奘譯名「品類足」)相同。初是「法門分別」:如「問:犯毘尼罪,作無作耶?答:犯罪作無作 」(46)。這樣的「作無作」、「色非色」等二法門,「過去未來現在」等三法門,純為阿毘達磨的 論門分別。其次,「犯不犯分別」:以同一情形,而有犯與不犯,犯此或犯彼等為主題而分別, [P447] 也是阿毘達磨式的。在這部分中,看出阿毘達磨的論式,已相當的詳備而細密。末以「殺化人得 何罪」為結束,應與「優波離問」完成的時代相當。

  九、「毘尼三處攝」:這是有關「羯磨」karman的短篇。說一切有部,攝一切羯磨為 三類:「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一0下) ,列舉名數說:

   「問:百一羯磨,幾白羯磨?幾白二羯磨?幾白四羯磨?答:二十四白羯磨,四十七白二 羯磨,三十白四羯磨」。

  『十誦律』也說到三類,但沒有詳說(47)。『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說:「單白羯磨有二 十二,白二羯磨有四十七,白四羯磨有三十二」(48)。這是說一切有部中,二系的小小不同。羯磨 的分類,也源於「摩得勒伽」的標目:「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49)。 『毘尼母經』也如此,雖舉例而沒有詳說(50)。『僧祇律』「雜誦跋渠法」,在「羯磨」、「羯磨 事」(也是「摩得勒伽」的項目)的解說中,列舉「白一羯磨者,有二十八……白三羯磨有八」 (51)。又如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中)說:

   「應作白三羯磨,白一羯磨不成就。應作白一羯磨,單白不成就。應單白羯磨,而作求聽 羯磨不成就」。 [P448]

  『僧祇律』是分為四類的:「求聽羯磨」;「(單)白羯磨」;「白一羯磨」──一白一羯 磨,上座系稱為「白二羯磨」;「白三羯磨」──一白三羯磨,上座系稱為「白四羯磨」。『銅 鍱律』「附隨」的末章──「五品」的初品,也是四種羯磨;義稍廣而性質是一樣的。四類羯磨 中,「求聽羯磨」五;「單白羯磨」九;「白二羯磨」七;「白四羯磨」七(52)。分為四類;而「 白四羯磨」七,也與『僧祇律』相近。這是依「摩得勒伽」的「白」、「白羯磨」、「白二羯磨 」、「白四羯磨」──四項而來的。然說一切有部以為:羯磨僅有三類,而「白」不是羯磨。這 樣,『僧祇律』與『銅鍱律』的「求聽羯磨」、「單白羯磨」,在說一切有部中,都是稱為白羯 磨的。「百一羯磨」,是詳加搜簡的結論。『銅鍱律』等,都只舉當時著重的幾類而已。

  說一切有部的「附隨」部分,共得九種。「摩得勒伽」與「毘尼相」,可說是說一切有部的 古典。其餘的各部,雖有淵源可尋,而完成現存的部類形態,是比較晚出的;尤其是根本說一切 有部所傳的部分。

  『四分律』的「附隨」部分──「毘尼增一」與「調部」,已在上面附帶的說到。

  『銅鍱律』的「附隨」,上面提到的,僅「增一法」,與「五品」中的「羯磨品」。『銅鍱 律』的「附隨」,與說一切有部的「附隨」,風格完全不同。『銅鍱律』的「附隨」,可說謹守 (傳入錫蘭的)古義──「經分別」與「犍度」的內容,很少新的適應,新的解說。如「羯磨」 [P449] ,事實上決不止這二十八種,而維持某一階段的成說,不再求詳備。體裁方面,除伽陀以外,都 為問答方式。如(一)「大分別」(比丘波羅提木叉」,(二)「比丘尼分別」,(三)「等起 攝頌」,(八)「伽陀集」,(一六)「等起」,都是以「二部波羅提木叉」為問答對象。「犍 度」方面,(一四)「迦絺那衣分解」而外,重視「諍事」,如(九)「諍事分解」,(一二) 「小諍」,(一三)「大諍」。(五)「問犍度章」,只是略舉罪數而已。說一切有部,也有有 關「波羅提木叉」(沒有比丘尼的)的問答,及「七法」、「八法」的問答,如「優波離問」、 「尼陀那」等。但是就事發問,沒有『銅鍱律』那樣的,綜合而問答各種問題。『銅鍱律』的「 附隨」,是阿毘達磨論式的。是分別說部中,傳入錫蘭的學系,重論而又守舊的部派所傳的。從 著作的形式來說,應與銅鍱部Ta^mras/a^t!i^ya的六論成立的時代相當。「附隨」的末了, 說到大智慧者提波Di^pa,為弟子們筆錄這部附隨Pariva^ra(53)。這是從律部傳入錫蘭以 來,持律者所傳的問答集,為通達「經分別」與「犍度」的補充讀物。

  
註【51-001】『十誦律』卷四八(大正二三•三四六上──三五二中)。
註【51-002】『十誦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六中──四七0中)。
註【51-003】『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註【51-004】『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上)。 [P450]
註【51-005】『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九中)。
註【51-006】『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七下)。
註【51-007】『增壹阿含經』卷一七(大正二•六三五上)等。『八犍度論』卷一七(大正二六•八五三下)。
註【51-008】『長阿含經』卷三(大正一•一六下)。又卷一二(大正一•七四中)。
註【51-009】『光讚般若波羅蜜經』卷一(大正八•一五0下)。
註【51-010】『佛說意經』(大正一•九0一下)。
註【51-011】『十誦律』卷四八(大正二三•三五二上)。
註【51-012】『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卷五(大正二四•四三四中、四三五上)。
註【51-013】『十誦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八上──中)。
註【51-014】『根本說一切有部目得迦』卷六(大正二四•四三八中)。
註【51-015】『根本說一切有部目得迦』卷八(大正二四•四四六上)。
註【51-016】『高僧法顯傳』(大正五一•八五七中)。
註【51-017】『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0七上──六一0下)。
註【51-018】『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註【51-019】參考拙作『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七三──七八)。
註【51-020】『十誦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三上)。 [P451]
註【51-021】『四分律』卷六0(大正二二•一0一四上)。
註【51-022】『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二三八──二三九)。
註【51-023】『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三(大正二三•五六九下──五八二中)。
註【51-024】『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0五上──六0七上)。
註【51-025】『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六九下)。
註【51-026】『十誦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0上)。
註【51-027】『十誦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七九上)。
註【51-028】『十誦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0中──下)。
註【51-029】『十誦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一中)。
註【51-030】『十誦律』卷五三(大正二三•三八九中)。
註【51-031】『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註【51-032】本書第四章第三節第一項。
註【51-033】『摩訶僧祇律』卷二九•三0(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0下)。
註【51-034】『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註【51-035】『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註【51-036】『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中)。 [P452]
註【51-037】『毘尼母經』卷八(大正二四•八五0下)。
註【51-038】『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八四二上)。
註【51-039】『毘尼母經』卷七•八(大正二四•八四三上──八四八上)。
註【51-040】『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中)。
註【51-041】『毘尼母經』卷八(大正二四•八四八中──八四九下)。
註【51-042】『摩訶僧祇律』卷二五•二六(大正二二•四二九上──四三八中)。
註【51-043】『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下)。
註【51-044】『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六上)。
註【51-045】『毘尼母經』卷二•三(大正二四•八一一中──八一三下)。
註【51-046】『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五上)。『十誦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三下),與 之相當,作:「有所犯事,應言白,應言不白?答言:犯應言白」。「白」,是「作」字的訛寫。
註【51-047】『十誦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0中)。又卷四九(大正二三•三五五下)。
註【51-048】『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0(大正二四•四九九上)。
註【51-049】『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一下)。『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中──下)。
註【51-050】『毘尼母經』卷二(大正二三•八一0下──八一一上)。
註【51-051】『摩訶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中)。 [P453]
註【51-052】『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三八0)。
註【51-053】『銅鍱律』「附隨」(南傳五•三八七)。

  

第三節 結論毘尼藏的組織

  三藏之一的「律藏」Vinaya-pit!aka,從現存各部派所傳的來說,組織與內容,都是不 一致的。上來已經逐部的加以論究,闡明每一部分的來源、性質,及其形成的過程。現在再從「 律藏」的全部組織,論究「律藏」的初期形態,從古形以說明後來的流演與分化。

  現存的六部律──『僧祇律』、『五分律』、『銅鍱律』、『四分律』、『十誦律』、『根 有律』。這六部中,『根有律』的傳譯不完全,所以『根有律」的組織全貌,沒有其他五律那樣 的,能給予明確的決定。除『僧祇律』以外,都是屬於上座部Sthavira系統。以『銅鍱律 』所分的三大類:「經分別」(或稱「波羅提木叉分別」,或稱「毘奈耶」);「犍度」(或稱 「法」,或稱「事」);「附隨」來分別,五律的內容與次第的同異,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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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分別〕    │ 〔犍度〕             │ 〔附隨〕
    ────┼───┬────┼───────────┼─────
  〔五分律〕│l比丘 │2比丘尼 │3二十一法             │
  〔銅鍱律〕│l比丘 │2比丘尼 │3二十二犍度           │4十九章
[P454]   

  〔四分律〕│l比丘 │2比丘尼 │3二十犍度•4二結集    │5增一•6調部
  〔十誦律〕│l比丘 │5比丘尼 │2七法•3八法•4雜誦   │6增一等多種
  〔根有律〕│l比丘 │2比丘尼 │3律事(一七)•4律雜事│5增一等多種

  「經分別」分比丘與比丘尼二部,各律完全一致。

  「犍度」部分: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系中,初分「七法」、「八法」,而其餘 的總名為「雜誦」的,是『十誦律』。將「雜誦」的「破僧事」獨立,與「七法」、「八法」, 合為十(起初是十六)七「律事」;稱「雜誦」為「律雜事」的,是『根有律』。在組織上,這 二系雖小小不同,而「雜誦」或「雜事」,含有「比丘尼法」、「威儀法」(或附入二結集)在 內,是說一切有部律所一致的。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系中,『五分律』為二十一法 ;『四分律』為二十犍度,及二次結集;『銅鍱律』為二十二犍度。這是進一步的,將「雜事」 或「雜誦」中的「比丘尼法」、「威儀法」,都獨立而自成犍度。分別說與說一切有的一致部分 ,是上座律的原有形態;此後再分化的部派,都在這共同的基礎上,而各為不同的安立。

  「附隨」部分:『銅鍱律』的「附隨」,是自成一系的。『四分律』屬於分別說系,在「經 分別」與「犍度」部分,與『銅鍱律』相近;而在「附隨」部分,卻與『十誦律』相近。『四分 律』有「毘尼增一」與「調(毘尼)部」。『十誦律』的後三誦,雖附有其他的部類,而主要的 [P455] 部類,是「增一法」、「優波離問」、「毘尼」。與『四分律』相比,只多一「優波離問」而已 。在分別說部的傳承上,『四分律』與『銅鍱律』(還有『五分律』),本來相近。但在銅鍱部 Ta^mras/a^t!i^ya與法藏部Dharmaguptaka成為獨立的宗派,確立一宗的「律藏」 時,一在錫蘭,一在印度本土,已有地理上的距離,形成各自的發展。印度本土佛教的開展中, 「增一法」與「調部」的形成,分別說與說一切有,並沒有太大的不同。說一切有系向北方發展 ,「優波離問」又逐漸的成立。分別說部系中,化地部Mahi^s/a^saka的『五分律』,稱「 調部」為「調伏法」,加入二十一法中,因而沒有「附隨」部分。在「律藏」的組織上,代表了 分別說部的早期形態。

  說一切有部的「附隨」部分,『十誦律』與『根有律』,大致相同。『十誦律』後三誦的主 體──「增一法」、「優波離問」、「毘尼」,與『根有律』的:「增一乃至十六文,鄔波離尊 之所問……毘尼得迦(并本母)」(1),次第相同。這是「附隨」的三大部,其他的部類,也就附 在�堶情C『十誦律』末後的「雜品」與「因緣品」,上一節已論證為文段錯亂。所以說一切有部 的「附隨」,應次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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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誦律〕            〔根有律〕
                 ┌----一、因緣            一、尼陀那
                 ├----二、雜              二、目得迦
[P456]   

 八誦「增一法」─┼──三、增一法          三、增一法
                 └------┐
                 ┌----四、眾事分
 九誦「優波離問」┴──五、優波離問        四、鄔波離問
               ┌------六、摩得勒伽        七、本母
               ├------七、毘尼相          五、摩納毘迦?
 十誦「毘尼」─┴───八、毘尼雜          六、毘尼得迦

  『十誦律』的全部組織,次第是:一到三誦,為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別」;四誦為「七法 」;五誦為「八法」;六誦為「雜誦」;七誦為「比丘尼毘尼」;八誦為「增一法」;九誦為「 優波離問」;十誦為「毘尼」(或譯「善誦」)。這一組織次第,有最可注意的一點:「比丘尼 毘尼」──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分別」,編在第七誦,沒有與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別」相連 ,而被「犍度」──「七法」、「八法」、「雜誦」所間雜。考『大智度論』卷二(大正二五•六九 下)說:

  「二百五十戒義作三部,七法、八法、比丘尼毘尼、增一、憂波利問、雜部、善部:如是 等八十部,作毘尼藏」。

  『大智度論』所說的毘尼藏內容,與現存的『十誦律』大致相合,只是將「雜部」(「雜誦 [P457] 」)從第六而移到第九。然「比丘尼毘尼」,沒有與「二百五十戒義」──比丘的「波羅提木叉 分別」相連,而為「七法」、「八法」所間斷,還是與『十誦律』一樣。「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 」,分散在前後,是值得注意的一點。『十誦律』的後三誦(附隨部分),及異譯的『毘尼摩得 勒伽』中,所說的毘尼藏內容,雖略有出入,而都有難解的同一文句,如說:

  Ⅰ「若論毘尼時,從何處求?佛言:應從比丘、比丘尼中求,七法、八法、增一中求,同 不同中求」(2)。 「何處求戒相?答:二波羅提木叉中,十七事──毘尼事中、增一中、目多伽、因緣中 、共不共毘尼中」(3)。

  Ⅱ「毘尼攝者,二部波羅提木叉并義解、毘尼、增一、餘殘雜說、若共若不共:是名攝毘 尼」(4)。 「云何毘尼因緣?謂二波羅提木叉毘崩伽,十七毘尼事──七法、八法、善誦、增一、 散毘尼、共戒不共戒」(5)。

  Ⅲ「二部波羅提木叉并義解、毘尼、增一、無本起、因緣、毘尼共不共」(6)。

  所敘的毘尼內容,雖有增減;次第也略有參差,但大致相同。「二部波羅提木叉并義解」, 與現存的『十誦律』本不合。『毘尼摩得勒伽』的譯者,熟悉『根有律』「十七事」的傳說,所 [P458] 以『十誦律』的「毘尼」,或「七法、八法」,都譯為「十七事──毘尼事」;「十七毘尼事─ ─七法、八法」。「十七事」與「七法」、「八法」並舉,比對『十誦律』,可見是譯者的增譯 。在這三則文證中,末了都說「共戒不共戒」、「毘尼共不共」。這是什麼部類?在『十誦律』 中,並沒有「毘尼共不共」的部類,那是什麼意義呢!

  「毘尼共不共」的一致傳說,從『僧祇律』的組織研究中,終於明白了這一意義。『僧祇律 』的全部組織,形式上是比丘與比丘尼分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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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羅提木叉分別…………(共二二卷)
  比丘(主體)─┴──雜誦跋渠法•威儀法……(一三卷)
  比丘尼(附屬)─┬─波羅提木叉分別…………(共四卷半)
                  └─雜誦跋渠法,威儀法……(共半卷)

  形式上,比丘與比丘尼律,分別的同樣的組織。而實際是:「律藏」以比丘律為主。比丘律 與比丘尼律,在文段的數量上,不成比例。以比丘的「波羅提木又」,分別解說而成「波羅提木 叉分別」。以比丘的僧伽規制(不成文法),標目而成「摩得勒伽」(由一部而分為二部、三部 );隨標解說,成為「雜誦跋渠法」與「威儀法」。這都是以比丘為主的;極關重要的「比丘尼 法」──「八敬法」,附於「雜誦跋渠法」中。至於比丘尼律,「波羅提木叉分別」部分,只是 [P459] 將共比丘的共戒,略舉名目(內容在比丘律中);別出比丘尼的不共戒。「雜跋渠法」與「威儀 法」,比丘尼的不共戒更少,更不能與比丘的相提並論;只略明共與不共而已。「律藏」的古形 ,是以比丘律為主體的;末後,略敘比丘尼戒的共與不共,而完成「律藏」的全體。

  這一「律藏」的組織,為原始佛教時代的原形。上座部是重律的;經持律者的精密論究,「 律藏」的組織,逐漸演變。主要為:「雜跋渠法」與「威儀法」──「摩得勒伽」的僧伽規制, 逐漸分類而編集起來。比丘的僧伽規制,類編為「犍度」(或稱「法」、「事」)。而比丘尼的 「雜跋渠」(「威儀」是共同的),分量極少,就與「八敬法」相合,稱為「比丘尼法」,而編 入「犍度」中。這樣,「律藏」就成為三類:一、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別」;二、「犍度」; 三、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分別」。律分三部的體例,傳持(上座部)古形「律藏」的正量部 Sam!mati^ya,就在「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上)中這樣說:

   「律中如來所立戒,有四百二十。於婆藪斗律,有二百戒;於優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 戒;於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如本書第三章所論(7),『明了論』的三部律,就是「波羅提木叉(並分別)律;婆藪斗vastu ──事律;比丘尼律。那時的「律藏」,初為比丘的「波羅提木叉分別」;其次是「事律 」──「七法」、「八法」等;末後為「比丘尼律」(還沒有附隨)。這是本上座部時代的「律 [P460] 藏」原形。『十誦律』的組織,「比丘尼比尼」,在「七法」、「八法」、「雜誦」──事律以 下,完全符合這一次第。而說一切有部律的內容,如上所引,以「共不共毘尼」為末後,也就是 這一古形「律藏」傳說的遺痕。『十誦律』文,是出於「摩得勒伽」及「眾事分」;特別是「摩 得勒伽」,是有古說為根據的。現存的「摩得勒伽」本,完成的時代,佛教界的「律藏」,已大 為改觀。面對當時的佛教情形,「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前後相連,也就說「二部波羅提木叉 分別」,而漠視『十誦律』的固有組織次第。雖說「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而還是傳承古說, 以「共不共戒」為末後。總之,上座部律藏的原形,如正量部所說,『十誦律』所表示的組織, 是以「比丘波羅提木叉分別」、「犍度」、「比丘尼律」若共若不共為次第的。

  上座部分為分別說與說一切有,依此而一再分裂。在各部派成立,完成自宗的「律藏」時, 佛教界的共同傾向,比丘與比丘尼的「波羅提木叉分別」,前後相連。這不但分別說系的『銅鍱 律』、『五分律』、『四分律』是這樣,說一切有系的『根有律』,也是這樣。維持固有組織形 態的,就現存的資料所知,只有正量部與『十誦律』。但在『十誦律』的「附隨」部分,也隨眾 而說「二部波羅提木叉分別」了。

  上座部系的「律藏」,又有「附隨」的成立。地區不同,學風不同,雖有古說的淵源,而更 富有宗派的特色。 [P461]

  再引二文,以結束「律藏」部分的研究。一、『舍利弗問經』(大正二四•九00中)說:

   「時有一長老比丘,好於名聞,亟立諍論。抄治我(舊)律,開張增廣。迦葉所結(集) ,名曰大眾律外,採綜所遺,誑諸始學,別為群黨,互言是非。時有比丘,求王判決。王 集二部,行黑白籌。宣令眾曰:若樂舊律,可取黑籌。若樂新律,可取白籌。時取黑者, 乃有萬數。時取白者,只有百數。王以皆為佛說,好樂不同,不得共處。學舊者多,從以 為名,為摩訶僧祇也。學新者少而是上座,從上座為名,為他俾羅也」。

  二、銅鍱部所傳『島史』(南傳六0•三四)說:

   「大合誦比丘……彼等棄甚深經律之一分,而別作類似之經律。彼等除(律之)摘要波利 婆羅(附隨)、阿毘達磨論、無礙解道、義釋、本生之一分,而別有所造」。

  『舍利弗問經』,代表大眾部Maha^sa^m!ghika,以為上座們把舊律增廣了。『島史』 代表銅鍱部(上座部的一派),以為大眾部把「附隨」除去了。從律藏集成的立場說,『舍利弗 問經』的話是正確的。然而律是適應時地而實用的。持律的長老們,稟承佛說,深求佛意,作深 細的分別,精密的組織,是應該的。在部派的分立中,上座部正是重律的學派。

  
註【52-001】『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註【52-002】『十誦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八下)。 [P462]
註【52-003】『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九中)。
註【52-004】『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四上)。
註【52-005】『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七下)。
註【52-006】『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註【52-007】本書第三章第四節。 [P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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