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從上面分別的論究,可以知道:大德法救Dharmatra^ta與覺天Buddhadeva,是持經 的譬喻師,世友Vasumitra與妙音Ghos!a,為持論的阿毘達磨論師。法救代表了初期的 經師傳承,到覺天的時代,面對阿毘達磨的隆盛,而取更極端的,反阿毘達磨的立場,卻不免多 受阿毘達磨的影響。世友為『發智』學者,以健陀羅Gandha^ra為中心,而闡揚阿毘達磨。對 迦溼彌羅Kas/mi^ra來說,是西方大師,但論義都為後起的迦溼彌羅毘婆沙師所信用。妙音的 論義,發揚了西方的特色,與東方迦溼彌羅論師的距離漸遠。時代先後不同的四位大師,所以被 集合在一組,甚而誤傳為婆沙法會的「四大評家」,實由於『大毘婆沙論』的:「說一切有部, 有四大論師,各別建立三世有異」一文而來。同時,這四位論師的論義,確為說一切有部中最有 力的論師。 [P294]
說到「一切有」,本義是以「三世實有」得名的。在上座部中,針對現在有而過未無的「分 別說」系,自稱「說一切有」而成為別部。說到三世有,先應了解:如約相續流轉的假有說,是 從過去到現在,又從現在到未來的:這是一般的三世說。現在所要說的,約一一法自性──實有 說。例如一念貪,剎那生起,現有作用,這是現在。這一念貪,在未生起以前呢?剎那滅了以後 呢?說一切有部的見地,在未生起以前,已經存在,名為未來有。剎那滅去,還是存在的,名為 過去有。有為法在時間形式的活動中,是從未來來現在,又從現在入過去的。雖有未來、現在、 過去──三世的別異,而法體是恆有的,而且是體性一如的。這就是三世有──一切有說。然而 ,如法體沒有別異,那又怎麼會分別為未來法,現在法,過去法呢?對於這一問題,說一切有部 中,有四大論師,各提出安立三世差別的理論。『大毘婆沙論』總集四家的理論,加以抉擇,以 世友說為正義。現在依『大毘婆沙論』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上──中),敘四家的意見如下:
「說一切有部,有四大論師,各別建立三世有異,謂尊者法救說類有異,尊者妙音說相有 異,尊者世友說位有異,尊者覺天說待有異」。 「說類異者,彼謂諸法於世轉時,由類有異,非體有異。如破金器等作餘物時,形雖有異 而顯色無異。又如乳等變成酪等時,捨味勢等,非捨顯色。如是諸法,從未來世至現在世 時,雖捨未來類,得現在類,而彼法體無得無捨。復從現在世至過去世時,雖捨現在類, [P295] 得過去類,而彼法體亦無得無捨」。 「說相異者,彼謂諸法於世轉時,由相有異,非體有異。一一世法有三世相,一相正合, 二相非離。如人正染一女色時,於餘女色不名離染。如是諸法,住過去世時,正與過去相 合,於餘二世相不名為離。住未來世時,正與未來相合,於餘二世相不名為離。住現在世 時,正與現在相合,於餘二世相不名為離」。 「說位異者,彼謂諸法於世轉時,由位有異,非體有異。如運一籌,置一位名一,置十位 名十,置百位名百,雖歷位有異,而籌體無異。如是諸法經三世位,雖得三名而體無別。 此師所立,體無雜亂,以依作用立三世別。謂有為法,未有作用名未來世,正有作用名現 在世,作用已滅名過去世」。 「說待異者,彼謂諸法於世轉時,前後相待,立名有異。如一女人,待母名女,待女名母 ;體雖無別,由待有異,得女、母名。如是諸法,待後名過去,待前名未來,俱待名現在 」。
從『發智』到『大毘婆沙論』,對於時間,都以為是依法而立,並無時間的實體,如『大毘 [P296] 婆沙論』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三上)說:
「顯世與行,體無差別,謂世即行,行即是世。故(『發智論』)大種蘊作如是說:世名 何法?謂此增語所顯諸行」。
「世(時間)即是行」(有為法),為說一切有部宗義;四大論師的三世有說,都契合於這 一定理。大德法救Dharmatra^ta為初期的譬喻師,所立的「類異」說,據上所引『大毘婆沙 論』文,有「未來類」,「現在類」,「過去類」;三世的「類」,是有得有捨的。法體是沒有 三世差別的;三世差別,是由於類的得捨。法救於法體外,別立時間的類性,與毘婆沙師不合, 所以『大毘婆沙論』的編集者,評責法救說:「說類異者,離法自性,說何為類?故亦非理」(1) 。法救的類是什麼呢?法救的「類」,真諦Parama$rtha的『俱舍釋論』譯作「有」。『順正 理論』也常說「有性類別」。這是有為法存在的不同類性,是使有為法成為未來、現在、過去的 通性(但是各別的小同性,不是大同性)。從他所舉的譬喻來說,同一金體而有多種物的形態, 同一顯色而有乳、酪的變化。可知法救的類異說,是從同一法體而相用有異的見地,推論出差別 的所以然──由於類。得現在類而捨未來類,就起現在的相用。如捨現在類而得過去類,就與過 去相相應。毘婆沙師的見解,離開法的自體,沒有類的實體;如依法體而有類性,是假有而沒有 實用的。所以法救的類異說,為毘婆沙師所不取。然法救對一切不相應行,都是假有的,那假有 [P297] 的類,也不妨使法體成為三世差別吧!
法救的「類異」說,『俱舍論』主評為:「執法有轉變故,應置數論外道朋中」(2)。這說得 太嚴重了!這是依於乳變為酪的譬喻,而引起的誤會。『順正理論』批評『俱舍論』說:「但說 諸法行於世時,體相雖同而性類異,此與尊者世友分同,何容判同數論外道」(3)?『順正理論』 主眾賢Sam!ghabhadra,重視「性類差別」,以為「體相無異,諸法性類非無差別」(4)。他 在世友Vasumitra「依用立世」的見地上,融會了法救的「類異」說。眾賢以為:如同為四大 ,有內四大與外四大的類別;同為受心所,有樂受與苦受的類別。所以體相相同,是不妨有類性 差別的。他從同時多法的體同類別,推論到異時一法的體同類別。類別,就是依作用的差別而有 三世,所以說與「世友分同」。然而眾賢的解說,到底是附會的。法救的類,有得也有捨。所以 法救的依類立異,不是依作用差別而有三世的類別;反之,卻是依三世類性的差別,而法體有作 用已生、未生、已滅、未滅的不同。法救類異說的思想理路,與阿毘達磨論師所說,有為法有生 、住、異、滅──有為相一樣。
妙音Ghos!a的「相異」說,毘婆沙師評為:「所立三世,亦有雜亂,一一世法,彼皆許 有三世相故」(5)。其實,妙音的「相異」說,是合於阿毘達磨者的論理方式的,三世也是不會雜 亂的。妙音說的「相」,是世相,就是未來、現在、過去的時間形態。所以妙音的「相」,法救 [P298] 的「類」,性質是大同小異的。「類」約通性說,「相」約通相說,都是與法體相合,而不就是 法體的存在。我以為:妙音的「相異」說,受有法救說的影響,而多少修正。法救的「類」,有 得也有捨;法體與時類的關係,極為鬆懈。妙音以為:每一有為法──活動於時間形態中的法體 ,與三世相是不相離的。不過與其中的一相相應(如法救的得類),就成為三世中的某世。約與 「相」相應不離說,一一法有三世相,就沒有或得或捨的情形。法體與世相間,關係非常緊密。 約與「相」不離說,有為法有三世的特性;約與「相」相合說,就有時間前後的差別,所以三世 也並不雜亂。這樣看來,法救的「類」,是前後別起的;妙音的「相」,是體同時而用前後的。 如參照有為法有三相的解說,就會更明白些。一切有為法,有三有為相,如一切有為法,有三世 相。譬喻者以為:三有為相不是一剎那的,是前後次第而起的(6);法救的「類異」說,也就是這 樣。毘婆沙師說:有為法與三相是不相離的。那末,為什麼不同時即生即老即滅?為什麼不三相 雜亂呢?這因為,「謂法生時,生有作用,滅時老滅方有作用,體雖同時,用有先後……故無有 失」(7)。這如妙音的「相」,不離三世相,而沒有雜亂的過失。說一切有部宗義,受『發智論』 說的限定,不能發展「世」為不相應行。所以妙音說的世「相」,為毘婆沙師所破斥,且誣以三 世雜亂的過失。否則,妙音說是合於阿毘達磨的推理方式,將成為權威的定論。
毘婆沙師所推重的正義,是世友的「位異」說。世友的依作用立三世,是專從法體去解決這 [P299] 三世差別的難題,不像法救與妙音那樣的,在時間的通性與形式上著想。世友所說的作用,『順 正理論』更為明確的解說,專指「引果功能」,「唯引自果名作用故」(8)。約這種作用的未有、 正有、已滅,分別三世的差別。法體是無差別的,依作用可說有三世類別。世友的依作用立三世 ,與法救、妙音不同,所以沒有「類異」、「相異」說的困難,但另有困難,那就是法體與作用 的同異問題(如『俱舍論』廣破)。『順正理論』解說為不一不異:作用不離於自體,不可以說 是異的;而法體或起作用,或不起作用,所以也不可說一(9)。然而,法體無別而作用有別,體用 之間,豈非顯然有差別存在?或是有作用的,或是沒有作用的,這種不離作用的法體,能說沒有 任何差別嗎?如堅執的採取體無別異而用有別異的立場,那就體用隔別;也許所說的作用,會與 法救及妙音說合流。
依作用差別,安立三世,而法體無別,所以世友說「位異」。如運籌的,著於一位就是一, 著於十位就是十,著於百位就是百。有一、十、百的差別,而籌體是無別的。這一譬喻,並不能 恰當的表顯「由位有異,非體有異」的見地。因為籌體的經歷一、十、百位,是與籌體無關的位 置變化,所以籌體不變。而法體的經歷三世,是由於不離法體的作用,有起有滅。這與籌體的不 變,顯然的有所不同。據世友的意見來說:法體未起作用,就說法體在未來位;法體正起作用, 就說法體在現在位;法體作用已滅,就說法體在過去位。三世的位異,實由於法體所有的作用─ [P300] ─未起或已起、未滅或已滅。這與人為的假定的一、十、百位,也不能相合。假使說,由於法體 上作用的起滅,而經歷於時間位置中;這樣的「位異」,又近於法救的類異、妙音的相異了。說 一切有部的論師們,堅持法體的三世不變,所以建立三世,都有值得研討的地方。以世友說為正 義,不過是毘婆沙師的論定而已。
覺天Buddhadeva立「待異」說。「待異」,真諦譯為「異異」,就是觀待前後的別異 ,而安立三世的差別。從『大毘婆沙論』以來,一般都評破覺天的「待異」,說他犯有三世雜亂 的過失,實在是不對的。覺天的「諸法於世轉時,前後相待」,是觀待法體所有作用的有無,也 就是從未來到現在,從現在到過去──「行」義,說此無別異的法體,為過去的,現在的,未來 的。這是從一法的活動中,觀待他的前後別異而安立的。然而毘婆沙師,竟誤會而評破起來,說 他:「前後相待,一一世中有三世故」(10)。毘婆沙師不是以無別的法體,所有的相用為觀待對象 ,而是總觀三世一切法的。退一步說,即使以一切法為觀待境,也不會有三世的雜亂。依阿毘達 磨者的見地,一切法在未來世中,是雜亂住的,沒有前後相的。未來法,只能說是未來,不能觀 待什麼前後,而稱為過去或現在的。如以一法為觀待境,那更不能說未來法中有三世了。其實, 毘婆沙師也是不妨觀待而立三世的,如『大毘婆沙論』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四中)說:
「復次,諸有為法,觀過去現在故施設未來,不觀未來故施設未來,無第四世故。觀未來 [P301] 現在故施設過去,不觀過去施設過去,無第四世故。觀過去未來故施設現在,不觀現在故 施設現在,無第四世故。如是名為三世差別。依此建立諸行行義,由此行義,世義得成」 。
毘婆沙師自己,不妨觀前後而安立三世,並沒有雜亂的過失。而對於覺天的「待異」,卻那 樣的責難;這除了師承的偏見而外,還能說什麼呢?
上面所說,法救與妙音,著重於法體外的類或相。法救的類,是前後得捨的;妙音的相,是 體同時而用前後的。現在要說,世友與覺天,著重於法體自身所起的作用或別異。世友的作用, 約「引生自果」說。覺天的「異」,約前後別異說。依作用而有前後的別異;也從前後的別異, 而分別作用的起滅。這樣的法體行世而別為三世;三世是時間相,時間是不離觀待而成立的。世 友的「位」,如不假觀待,怎能分別是十是百呢?覺天所舉的女人的譬喻,同一女人,如法體沒 有差別。起初從母生,後來能生女,如法體行世而有的作用差別。稱為女兒,後又稱為母親,如 法體的名為未來,名為現在,又名為過去一樣。世友的「位異」,覺天的「待異」,是相差不多 的。不過覺天重於待異,世友重於起用。觀待安立,或以為是假立的;也許為了避免假立的誤會 ,世友所以專重依用立世吧!世友的「位異」說,仍存有觀待的遺痕。
註【53-001】『大毘婆沙論』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中)。
[P302]
註【53-002】『俱舍論』卷二0(大正二九•一0四下)。
註【53-003】『順正理論』卷五二(大正二九•六三一中)。
註【53-004】『順正理論』卷五二(大正二九•六三二下)。
註【53-005】『大毘婆沙論』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中)。
註【53-006】『大毘婆沙論』卷三九(大正二七•二00上)。
註【53-007】同上。
註【53-008】『順正理論』卷五二(大正二九•六三一下)。
註【53-009】『順正理論』卷五二(大正二九•六三二下)。
註【53-010】『大毘婆沙論』卷七七(大正二七•三九六中)。
直到『大毘婆沙論』時代,譬喻師多數還是說一切有部的一系,也還是說三世有的。法救 Dharmatra^ta與覺天Buddhadeva而外,屬於譬喻師的時間觀,也附論在這�堙C如『大毘婆 沙論』卷七六(大正二七•三九三上)說:
「如譬喻者分別論師,彼作是說:世體是常,行體無常。行行世時,如器中果,從此器出 ,轉入彼器。亦如多人,從此舍出,轉入彼舍。諸行亦爾,從未來世入現在世,從現在世 [P303] 入過去世」。
這一見解,是把時間看作獨立存在的常住實體。時間有過去、未來、現在──三區,法體是 活動於這樣的時間格子�堙C這一思想,顯然受有法救「類異」說的影響。法救的捨此類,得彼類 ,與譬喻者的出此器,入彼器,是怎樣的類似!但法救的類,是小類,一法有一法的類;而譬喻 者的時體,常住實有,是時類的普遍化、實在化,可說是從法救的「類異」說演化而來。將世體 看作常住實有的,已脫出說一切有部的範圍,成為譬喻者分別論師了。
『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如下面所要說到的,這是繼承大德法救的學統──初期譬喻師的 要典。在該『論』「聚犍度」(1),也論到三世的安立,與『大毘婆沙論』大致相近。可惜譯文過 於晦澀,不能作明確的論定。論說:一、「相有若干」,主張「本有此相」,與妙音Ghos!a 的「相異」說相合。二、「事有若干」,極簡略,這是法救的「類異」說(涼譯也是譯為「事」 的)。三、「緣生或不生」。四、「三世處或生或不生」。這是成立時體,所以論問:「世與行 有異耶」,與『大毘婆沙論』的譬喻者相同。五、「一一事不同或生或不生」,是從一一法的或 起或不起而立三世。依論文所破,是觀待立三世,是覺天的待異說。六、成立「自相相應」,如 說:「我(主張)相未生,未來世;生不壞,現在世。不以生無生為異,是故世有常處也」(2)。 這是世友Vasumitra的位異說。大抵與『大毘婆沙論』相同,但次第不同,究竟評取那一家 [P304] ,不能明確的指出。
『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別有「一切有犍度」(3),專論「一切有」。論的宗致,是不以一 切有說為然的,加以種種責難,引「尊作是說」來作證。可惜文義也晦澀難解,但不許無保留的 說一切有,論文是很明顯的。論中,約陰、入、持(界)而論三世的有不有,有二復次。初復次 ,作二句說。第二復次,作四句分別。對於三世的有與非有,取分別的態度。如過去的,或是有 的,如結使的過去而沒有斷滅。或是非有的,是過去而已經斷滅了。未來的,或是有的,如未生 法行而一定當生的。或是非有的,如未生法行而不會生起的。現在的,或是有的,如諸色的生而 便滅。或是非有的,如餘處可能有而此間是沒有的。三世的一切法,都可說是有的,也可說是非 有的。飲光部說:過去業而未感果的,是有的;已感果的是非有(4),與『尊婆須蜜所集論』的有 非有說,相近。這是大德法救以後,一分譬喻師,繼承法救的學統,而傾向於分別說的一流,正 如『大毘婆沙論』所說的,「譬喻者分別論師」。
註【54-001】『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卷一(大正二八•七二四中──下)。
註【54-002】『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卷一(大正二八•七二四下)。
註【54-003】『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卷九(大正二八•七九五中──七九六下)。
註【54-004】『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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