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

『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第四章 律制與教內對立之傾向

第一節 依法攝僧的律制

 第一項 僧制的原則與理想

  釋尊遺體、遺物、遺跡的崇敬,「本生」、「譬喻」、「因緣」的流傳,這些促成「大乘佛 法」興起的因素,是活動於「佛法」──「原始佛教」及「部派佛教」中的。原始的、部派的佛 教──「佛法」的固有內容,內部固有的問題,對於「大乘佛法」的興起,當然有其密切與重要 的關係,應該給以審慎的注意!這裡,先從代表「原始佛教」的(一部分)「律」說起。

  釋尊的成正覺,轉法輪,只是「法」的現證與開示,「法」是佛法的一切。釋尊是出家的, 說法化導人類,就有「隨佛出家」的。隨佛出家的人多了,不能沒有組織,所以「依法攝僧」而 有僧伽sam!gha的制度。「依法攝僧」,是說組合僧眾的一切制度,是依於法的;依於法而 立的僧制,有助於法的修證,有助於佛法的增長廣大。這樣的僧伽,僧伽制度,不只是有關於身 [P176] 心的修證,而是有關大眾的,存在於人間的宗教組織。說到攝僧的制度,內容不一,而主要是團 體的制度。一、有些出家修行者,有不道德的行為,或追求過分的經濟生活,這不但障礙個人的 法的修證,也障礙了僧伽的和合清淨,所以制立學處s/iks!a^pada舊譯為戒)。一條一條的學處 ,集成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是出家者所應該守護不犯的。二、為了佛法的推行於人間, 成立受「具足法」upasam!panna-dharma,「布薩法」pos!adha-dharma,「安居法」va^rs!ika-dharma 「自恣法」prava^ran!a^-dharma,「迦絺那衣法」kat!hina-dharma等,僧伽特有的制度。 三、寺院成立了,出家的多了,就有種種僧事,僧伽諍事的處理法。四、同屬於佛法的出家者, 要求行為(儀法)方面的合式與統一,如行、住、坐、臥,穿衣、行路、乞食,受用飲食等規制 。這一切,由於出家僧伽的日漸廣大,越來越多,也越增加其重要性。這些法制,稱之為「律」 ,達到與「法」對舉並立的地位。梵語vinaya,音譯為毘尼或毘奈耶,譯義為「律」或「調伏 」。經中常見到法與律對舉,如「法律」;「法毘奈耶」;「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等。法 與律,起初是同一內容的兩面。「法」──聖道的修證,一定是離罪惡,離縛著而身心調伏的( 「斷煩惱毘尼」是毘尼的本義),所以又稱為「毘尼」。所以我曾比喻為:法如光明的顯發,毘 尼如陰暗的消除,二者本是不相離的。等到僧伽的日漸發展,無論是個人的身心活動,或僧伽的 自他共住,如有不和樂,不清淨的,就與「法」不相應而有礙於修證。如以法制來軌範身心,消 [P177] 除不和樂不清淨的因素,自能「法隨法行」而向於正法。所以這些僧伽規制,有了與「法」同等 的重要性。古人說毘尼有五:「毘尼者,凡有五義:一、懺悔;二、隨順;三、滅;四、斷;五 、捨」(1)。「懺悔」,是犯了或輕或重的過失,作如法的懺悔,是約波羅提木叉學處說的。「隨 順」,是遵照僧伽的規制──受戒、安居等,依法而作。這二類,又名「犯毘尼」。「滅」,是 對僧伽的諍事,依法處理滅除,就是「現前毘尼」等七毘尼。「斷」,是對煩惱的對治伏滅,又 名為「斷煩惱毘尼」。「捨」,是對治僧殘的「不作捨」與「見捨」。從古說看來,毘尼是個人 的思想或行為錯誤的調伏,不遵從僧伽規制或自他鬥諍的調伏。毘尼是依於法而流出的規制,終 於形成與法相對的重要部分。

  法與律的分化,起於釋尊在世的時代。分化而對舉的法與律,明顯的有著不同的特性:法是 教說的,律是制立的;法重於個人的修證,律重於大眾的和樂清淨;法重於內心的德性,律重於 身語的軌範;法是自律的、德化的,律是他律的、法治的。從修行解脫來說,律是不必要的;如 釋尊的修證,只是法而已。然從佛法的久住人間來說,律是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僧祇律』、『 銅鍱律』、『五分律』、『四分律』等,都有同樣的傳說(2):釋尊告訴舍利弗S/a^riputra:過 去的毘婆尸Vipas/yin、尸棄S/ikhi、毘舍浮Vis/vabhu^──三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樓 孫Krakucchand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葉Ka^s/yapa──三佛的梵行久住 [P178] 。原因在:專心於厭離,專心於現證,沒有廣為弟子說法,不為弟子制立學處,不立說波羅提木 叉;這樣,佛與大弟子涅槃了,不同族姓的弟子們,梵行就會迅速的散滅,不能久住。反之,如 為弟子廣說經法,為弟子們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那末佛與大弟子去世了,不同族姓的弟 子們,梵行還能長久存在,這是傳說制戒的因緣。「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釋尊說法度 生的崇高理想。要實現這一偉大理想,就非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不可。律中說:「有十事利 益,故諸佛如來為諸弟子制戒,立說波羅提木叉」(3)。十利的內容,各律微有出入,而都以「正 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最高理想,今略為敘述。十種義利,可歸納為六項:一、和合義:『 僧祇律』與『十誦律』,立「攝僧」、「極攝僧」二句;『四分律』等合為一句。和合僧伽,成 為僧伽和集凝合的主力,就是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正如國家的集成,成為億萬民眾向心力的, 是憲法與公布的法律一樣。二。安樂義:『僧祇律』立「僧安樂」句;『四分律』等別立「喜」 與「樂」為二句;『五分律』缺。大眾依學處而住,就能大眾喜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 事』說:「令他歡喜,愛念敬重,共相親附,和合攝受,無諸違諍,一心同事,如水乳合」(4)。 這充分說明了,和合才能安樂,安樂才能和合;而這都是依學處及說波羅提木叉而後能達成的。 三、清淨義:在和樂的僧伽中,如有不知慚愧而違犯的,以僧伽的威力,依學處所制的而予以處 分,使其出罪而還復清淨。有慚愧而向道精進的,在大眾中,也能身心安樂的修行。僧伽如大冶 [P179] 洪爐,廢鐵也好,鐵砂也好,都冶鍊為純淨的精鋼。這如社團的分子健全,風紀整肅一樣。四、 外化義:這樣的和樂清淨的僧團,自然能引人發生信心,增長信心,佛法能更普及到社會去。五 、內證義:在這樣和樂清淨的僧伽中,比丘們更能精進修行,得到離煩惱而解脫的聖證。六、究 極理想義:如來「依法攝僧」,以「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為理想。唯有和樂清淨的僧團, 才能外化而信仰普遍,內證而賢聖不絕。「正法久住」的大理想,才能實現在人間。釋尊救世的 大悲願,依原始佛教說,佛法不能依賴佛與弟子們個人的修證,而唯有依於和樂清淨的僧伽。這 是制律的意義所在,毘奈耶的價值所在,顯出了佛的大悲願與大智慧!

  
註【27-001】『毘尼母經』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上)。
註【27-002】『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一──一四)。『彌沙 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下)。『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上──下)。
註【27-003】『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八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三二)。『彌沙塞部和醯 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三中──下)。 『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0下)。『十誦律』卷一(大正 二三•一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九中)。
註【27-004】『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五(大正二四•三八四上)。

  

 第二項 律典的集成與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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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尊在世時,法與毘奈耶已經分化了;在結集時,就結集為法(經)與毘奈耶(律)二部。 結集sam!gi^ti是經和合大眾的共同審定,確定是佛說,是佛制的;將一定的文句,編成部類 次第而便於傳誦。為什麼要結集?釋尊涅槃以後,不同地區、不同族姓的出家者,對於廣大的法 義與律制,怎樣才能保持統一,是出家弟子們當前的唯一大事。這就需要結集,法與律才有一定 的準繩。傳說王舍城Ra^jagr!ha舉行第一次結集大會,應該是合理而可信的。當時,由耆年 摩訶迦葉Maha^ka^s/yapa領導;律由優波離Upa^li主持集出,法由阿難A^nanda主持 集出,成為佛教界公認的原始結集。

  優波離結集的「律」,主要是稱為「戒經」的「波羅提木叉」。出家弟子有了什麼不合法, 釋尊就制立「學處」(結戒),有一定的文句;弟子們傳誦憶持,再犯了就要接受處分。這是漸 次制立的,在佛的晚年,有「百五十餘」戒的傳說,如『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四六(大正二七 •二三八上)說:

   「佛栗氏子,如來在世,於佛法出家,是時已制過百五十學處,……說別解脫戒經」。

  制戒百五十餘的經文,出於『增支部』「三集」(1)。『瑜伽師地論』也說:「依五犯聚及出 五犯聚,說過一百五十學處」(2)。一百五十餘學處,是依所犯的輕重次第而分為五部,就是波羅 夷pa^ra^jika^、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波逸提pa^yattika波羅提提舍尼 [P181] pratides/ani^ya、眾學sam%bahula-s/aiks!a。波逸提中,含有尼薩耆波逸提naih!sargika^-pa^yattika 及波逸提──二類。這是戒經的原始組織。優波離結集時,應有所補充、考訂,可能為一百九十 一戒,即四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薩耆波逸提,九十二波逸提,四波羅提舍尼,五十 眾學法。到佛滅百年(一世紀) ,在毘舍離Vais/a^li^舉行第二次結集時,二不定法aniyata ──前三部的補充條款;七滅諍法adhikaran!as/amatha──僧伽處理諍事的辦法,應已附 入戒經,而成為二百零二戒(或綜合而減少二戒)(3)。這是原始結集的重點所在!學處的文句簡 短,被稱為經(修多羅su^tra)。此外,在原始結集的律典中,還有稱為「隨順法偈」,不違反 於戒法的偈頌。當結集時,僧團內所有的規制,如「受戒」、「安居」、「布薩」等制度;衣、 食、住等規定;犯罪者的處分辦法,都是不成文法,而日常實行於僧團之內。對於這些,古人隨 事類而標立項目,將一項一項的事(包括僧事名稱的定義),編成偈頌(這是律的「祇夜」)。這 些「隨順法偈」,為戒經以外,一切僧伽制度的綱目,稱為摩得勒伽ma^t!rka^,意義為「母」 、「本母」。依此標目而略作解說,成為廣律中,稱為「犍度」khandhaka、「事」vastu 、「法」dharma部分的根原(4)

  第二結集(佛滅一世紀內)到部派分化時,『波羅提木叉經』已有了「分別」(稱為「經分 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或「毘尼分別」):對一條條的戒,分別制戒的因緣,分別戒經 [P182] 的文句,分別犯與不犯。其主要部分,為各部廣律所公認。那時,「法隨順偈」,已有了部分的 類集。後來重律的部派,更進一步的類集、整編,成為各種「犍度」(或稱為「法」,或稱為「 事」)。

  律的結集,是必要的,但在原始結集時,比丘們傳說有不同的意見。在大會上,阿難傳達釋 尊的遺命:「小小戒可捨」(5),引起了摩訶迦葉、優波離等的呵斥。依『十誦律』等傳說,不是 說捨就捨,而是「若僧一心和合籌量,放捨微細戒」(6)。小小戒,主要是有關衣、食、住、藥等 生活細節。這些規制,與當時的社會文化、經濟生活有關。如時地變了,文化與經濟生活不同了 ,那末由僧眾來共同籌商、決議,捨去不適用的(也應該增些新的規制);實在是釋尊最明智的 抉擇。但在重視小小戒的長老,如優波離等,卻以為這是破壞戒法,便於為非作惡。結果,大迦 葉出來中止討論,決定為:「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如佛所教,應謹學之 」(7)!從此,僧制被看作「放之四海而皆準,推之百世而可行」的,永恆不變的常法。但實際上 不能不有所變動,大抵增加些可以通融的規定,不過非說是「佛說」不可。部派分化了,律制也 多少不同了,都自以為佛制,使人無所適從。優波離所代表的重律系,發展為上座部Sthavira ,對戒律是「輕重等持」的。重視律制是對的,但一成不變而難以適應,對律制是未必有利的 !此外,重法的發展為大眾部Maha^sa^m!ghika,起初雖接受結集的律制,但態度大為通融 [P183] ,如『摩訶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上)說:

   「五淨法,如法如律隨喜,不如法律者應遮。何等五?一、制限淨;二、方法淨;三、戒 行淨;四、長老淨;五、風俗淨」。

  「淨」,是沒有過失而可以受持的。大眾部所傳的「五淨」,意義不完全明瞭。但「戒行淨 」與「長老淨」,是那一位戒行清淨的,那一位長老,他們曾這樣持,大家也就可以這樣持。這 多少以佛弟子的行為為軌範,而不一定是出於佛制了。「方法淨」是國土淨,顯然是因地制宜。 從大眾部分出的雞胤部Kukkut!ika:「隨宜覆身,隨宜飲食,隨宜住處,疾斷煩惱」(8)。將一 切衣、食、住等制度,一切隨宜,不重小小戒而達到漠視「依法攝僧」的精神。初期大乘佛教者 ,不外乎繼承這一學風而達到頂點,所以初期大乘佛教的極端者,不免於呵毀戒法的嫌疑!

  
註【28-001】『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七、三七九──三八四)。
註【28-002】『瑜伽師地論』卷八五(大正三0•七七二下)。
註【28-003】參看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一四四──一四九、一七七──一七九)。
註【28-004】參看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二八七──二九二) 。
註【28-005】『摩訶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下)。『銅鍱律』『小品』(南傳四•四三0 ──四三一)。『彌 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中)。『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七中)。『十誦 [P184] 律』卷六0(大正二三•四四九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九(大正二四.四0五中)。
註【28-006】『十誦律』卷六0(大正二三•四四九中)。『毘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一八中)。
註【28-007】『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下)。上座系諸律都相同。
註【28-008】『三論玄義』(大正四五•九上) 。

  

第二節 教內對立的傾向

 第一項 出家與在家

  釋尊是出家的。釋尊教化的弟子,隨佛出家的極多。「依法攝僧」而成出家的僧伽sam!gha A出家的過著共同的集體生活,所以出家人所組成的僧伽,是有組織的生活共同體。在當時 ,在家弟子是沒有組織的,與出家人不同。在佛法的擴展與延續上,出家者是主要的推動者。出 家者的佛教僧團,代表著佛教(然佛教是不限於出家的)。出家者過著乞求的生活,乞求的對象 ,是不限於信佛的,但在家佛弟子,有尊重供給出家佛弟子的義務。這一事實,形成了出家僧眾 是宗教師,重於法施;而在家者為信眾,重於財施的相對形態。世間緣起法是有相對性的,相對 的可以互助相成,也可以對立而分化。釋尊以後,在僧制確立,在家弟子尊敬供養出家眾的情況 [P185] 下,在家與出家者的差別,明顯的表現出來。

  依律制而成的出家僧,受在家弟子的尊敬、禮拜、供養,僧眾有了優越的地位。在家與出家 ,歸依三寶的理想是一致的,在修證上有什麼差別嗎?一般說,在家者不能得究竟的阿羅漢 arhat。這是說,在修證上,出家者也是勝過在家者的,出家者有著優越性。然北道派 Uttara^pathaka以為:在家者也可以成阿羅漢,與出家者平等平等。北道派的見解,是引證經律 的。如族姓子耶舍Yas/a,居士鬱低迦Uttika,婆羅門青年斯特Setu,都是以在家身 而得阿羅漢,可見阿羅漢不限於出家,應有在家阿羅漢(1)。『論事』(銅鍱部論)引述北道派的 見解,而加以責難。『論事』以為:在家身是可以得阿羅漢的,但阿羅漢沒有在家生活的戀著, 所以不可能再過在家的生活。『彌蘭王問』依此而有所解說,如「在家得阿羅漢果,不出二途: 即日出家,或般涅槃」(2)。這是說,得了阿羅漢果,不可能再過在家的生活,所以不是出家,就 是涅槃(死)。這一解說,也是依據事實的。族姓子耶舍,在家身得到阿羅漢,不願再過在家的 生活,當天就從佛出家,這是「即日出家」說,出於律部(3)。外道須跋陀羅Subhadra是佛的 最後弟子,聽法就得了阿羅漢,知道釋尊快要入涅槃,他就先涅槃了,這是般涅槃說,如『遊行 經』等說(4)。依原始佛教的經、律來說,『彌蘭王問』所說,是正確的。北道派與『彌蘭王問』 ,都是根據事實而說。吳支謙(西元二二二──二五三)所譯的『惟曰雜難經』,說到「人有居 [P186] 家得阿羅漢、阿那含、斯陀含、須陀洹者」(5)。在家阿羅漢說,很早就傳來中國了,不知與北道 派有沒有關係!北道派,或說出於上座部Sthavira,或說屬於大眾部Maha^sa^m!ghika ;或說在北方,或說在頻陀耶山Vindhaya北。這一派的宗義,與案達羅派Andhraka相 同的不少,也許是出於大眾部的。北道派的見解,可能是:某一地區的在家佛弟子,在精進修行 中,自覺不下於出家者,不能同意出家者優越的舊說。這才發見在家者得阿羅漢果的事實,而作 出在家阿羅漢的結論。然在古代的佛教環境中,得阿羅漢而停留於在家生活──夫婦聚居,從事 家業,聲色的享受,是沒有傳說的事實可證明的。北道派的「在家阿羅漢」說,引起近代學者的 注意,特別是「在家佛教」的信仰者。『在家阿羅漢論』,引述原始佛教的聖典,企圖說明在家 解脫,與出家的究竟解脫(阿羅漢)一致(6)。但所引文證,未必能達成這一目的(除非以為正法 的現證,一得即究竟無餘,沒有根性差別,沒有四果的次第深入)!

  在家與出家者,在佛教中的地位,是怎樣的呢?釋尊是出家者;出家者成立僧伽,受到在家 者的尊敬,是不容懷疑的。然「僧伽」這一名詞,在律制中,是出家者集團,有「現前僧」、「 四方僧」等。然在經法中,僧伽的含義,就有些出入,如『雜阿含經』卷三三(大正二•二三八上) 說:

   「世尊弟子,善向、正向、直向、誠向,行隨順法,有向須陀洹、得須陀洹、向斯陀含、 [P187] 得斯陀含、向阿那含、得阿那含、向阿羅漢、得阿羅漢:此是四雙八輩賢聖,是名世尊弟 子僧。淨戒具足、三昧具足、智慧具足、解脫具足、解脫知見具足;所應奉迎、承事、供 養,為良福田」(7)

  在律制中,僧伽是出家集團。只要出家受具足戒,就成為僧伽一分子,受在家弟子的尊敬供 養。然在經法中,有「三念」、「六念」法門。其中「念僧」,僧是四雙八輩賢聖僧,是念成就 戒、定、慧、解脫、解脫智見的無漏功德者。如出家而沒有達到「向須陀洹」,就不在所念以內 。反而在家弟子,如達到「向須陀洹」,雖沒有到達究竟解脫,也是念僧所攝,所以古有「勝義 僧」的解說。換言之,在世俗的律制中,出了家就有崇高的地位,而在實質上,在家賢聖勝過了 凡庸的出家者。這是法義與律制間的異義。如歸依三寶,一般說是「歸比丘僧」(8)。其實,比丘 是歸依的證明者,依現前的比丘而歸依於一切賢聖僧。但在世俗律制的過分強化中,似乎就是歸 依凡聖的出家者了。

  (一分)在家的佛弟子,在原始佛教中,與僧伽的關係,相當密切。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 戒經中,有「二不定法」,是各部律所一致的(9)。二不定的情形,非常特殊,與其他所制 的學處s/iks!a^pada不同,是戒律的補充條款。「二不定」與淫事有關,如可以信賴的優婆夷 upa^sika^,見比丘與女人在「屏處坐」,或單獨的顯露處坐。知道這是不合法的,但所犯的 [P188] 罪不定,可能是輕的,可能是重的。「可信優婆夷」可以向僧眾舉發,僧眾採信優婆夷的證辭, 應對犯比丘詰問,處分。「可信優婆夷」,是「見四真諦,不為(自)身、不為(他)人、不為 利而作妄語」的(10),是見諦的聖者。這是僧伽得到在家弟子的助力,以維護僧伽的清淨(健全) 。「可信優婆夷」,是成立這一制度的當時情形,「可信優婆塞」upa^saka,當然也是這樣 的。而且,這是與淫事有關的,如殺、盜、大妄語,可信的在家弟子發見了,難道就不可以舉發 嗎?這是原始僧團,得到在家者的助力,以維護僧伽清淨的實例。

  上座部系是重律的學派,大眾部系是重法的。上座部強化出家眾的優越性,達到「僧事僧決 」,與在家佛弟子無關的立場。如出家眾內部發生諍執,造成對立,破壞了僧伽的和合,或可能 破壞僧伽的和合。上座部系統的律部,都由僧伽自行設法來和合滅諍,不讓在家佛弟子顧問。『 十誦律』說到:「依恃官,恃白衣」(在家者)(11),為諍事難滅的原因,當然不會讓在家佛弟子 來協助。但大眾部的見解,恰好相反,如『摩訶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上)說:

   「當求大德比丘共滅此事。若無大德比丘者,當求多聞比丘。若無多聞者,當求阿練若比 丘」。 「若無阿練若比丘者,當求大勢力優婆塞。彼諍比丘見優婆塞已,心生慚愧,諍事易滅。 若復無此優婆塞者,當求於王,若大臣有勢力者。彼諍比丘見此豪勢,心生敬畏,諍事易 [P189] 滅」。

  諍事,最好是僧伽自己解決。否則,就求大勢力的優婆塞;或求助於國王與大臣。這與『十 誦律』所說,恰好相反。制度是有利必有弊的,很難說那一種辦法更好。然『僧祇律』所說,應 該是僧團的早期情形。傳說目犍連子帝須Moggaliputta tissa,得阿育王As/oka而息滅諍 事,不正證明『僧祇律』所說嗎(12)?僧團的清淨,要取得可信賴的在家弟子的助力。僧伽發生諍 事,也要得在家佛弟子的助力。早期的出家大眾,與在家弟子的關係,是非常親和的。又如比丘 ,如不合理的得罪在家佛弟子,律制應作「發喜羯磨」(或作「下意羯磨」,「遮不至白衣家羯 磨」)(13),就是僧伽的意旨,要比丘去向在家者懺謝。出家者是應該尊敬的,可信賴的優婆塞、 優婆夷,也相當的受到尊重。自出家優越性的一再強化,原始佛教那種四眾融和的精神,漸漸的 消失了!與此對應而起的「在家阿羅漢論」,相信是屬於大眾部系的。等到大乘興起,菩薩每以 在家身分而出現,並表示勝過了(聲聞)出家者,可說就是這種思想進一步的發展。

  
註【29-001】『論事』(南傳五七•三四二──三四四)。
註【29-002】『彌蘭王問經』(南傳五九下•四三)。
註【29-003】『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三0──三二)。『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五(大正二二•一0五中)。 『四分律』卷三二(大正二二•七八九下──七九0上)。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破僧事』卷六(大正二 [P190] 四•一二九中)。
註【29-004】『長阿含經』卷四『遊行經』(大正一•二五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八(大正二四•三 九七上)。
註【29-005】『惟曰雜難經』(大正一七•六0五上)。
註【29-006】藤田宏達『在家阿羅漢論』(結誠教授頌壽紀念佛教思想史論集六三──六六)。
註【29-007】『雜阿含經』卷二0(大正二•一四五中)。『增支部』「六集」(南傅二0•一一)。
註【29-008】『雜阿含經』卷四七(大正二•三四0中)。
註【29-009】如『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二下──二三上)。
註【29-010】『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三上)。
註【29-011】『十誦律』卷四九(大正二三•三六二上)。
註【29-012】參考龍口明生『對僧伽內部抗爭在家者之態度』(印度學佛教學研究二二卷二號九四五──九四八)。
註【29-013】『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二──三0)。『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四(大正二二•一六三中── 一六四上)。『四分律』卷四四(大正二二•八九二中──八九三下)。『摩訶僧祇律』卷二四(大正二二• 四二五上──四二六中)。『十誦律』卷三一(大正二三•二二四中──二二五上)。

  

 第二項 男眾與女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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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家眾組成的僧伽sam!gha,男的名「比丘僧」bhiks!u-sam%gha,女的名「比丘尼僧」 bhiks!uni^-sam%yutta。比丘與比丘尼,是分別組合的,所以佛教有「二部僧」。信佛的在家男眾,名 「優婆塞」upa^saka,女的名「優婆夷」upa^sika^。出家二眾,在家二眾,合為「四眾弟 子」。佛法是平等的,然在律制中,女眾並不能得到平等的地位。女人出家,經律一致的說(1): 釋尊的姨母摩訶波闍波提Maha^praja^pati^,與眾多的釋種女子,到處追隨如來,求佛准予出 家,沒有得到釋尊的許可。阿難A^nanda代為向釋尊請求,准許女人出家;讓女眾能證得第 四果,是一項重要理由。釋尊終於答允了,佛教才有了比丘尼。這一事情,在釋尊涅槃不久,王 舍城Ra^jagr!ha舉行結集大會,引起了問題。摩訶迦葉Maha^ka^s/yapa指責阿難,求佛度 女人出家,是阿難的過失。當時阿難是不認為有過失的,但為了僧伽的和合,不願引起糾紛,而 向大眾表示懺悔。這件事是不尋常的!在古代男家長制的社會裡,女人多少會受到輕視。有了女 眾出家,與比丘眾是不可能沒有接觸的,增加了比丘僧的困擾。也許釋尊為此而多加考慮吧!但 頭陀與持律的長老們,將發生的問題,一切歸咎於女眾出家,為此而責備阿難。在結集法會中, 提出這一問題,可理解上座們對比丘尼的態度,更可以理解比丘尼地位低落的重要原因。

  在摩訶波闍波提出家的傳說中,摩訶波闍波提以奉行八尊法at!t!ha-garudhamma^為條件 ,所以有摩訶波闍波提以八尊法得戒的傳說;但大眾部Maha^sa^m!ghika與正量部Sam!miti^ya [P192] 所傳的不同(2)。八尊法,是比丘尼尊重比丘僧的八項規定。研究起來,八尊法之一的「 犯尊法,於兩眾行半月摩那埵」,是違犯「尊法」的處分條款。「尊法」的原則,是尊重比丘僧 。「八尊法」中有四項規定,是各部律所一致的,如:

   1.於兩眾中受具足。 2.半月從比丘僧請教誡•問布薩。 3.不得無比丘住處住(安居)。 4.安居已,於兩眾行自恣。

  比丘尼平日雖過著自治的修道生活,但某些重要事項,卻非依比丘僧不可。如一、女眾出家 ,在比丘尼僧中受具足戒,還要「即日」到比丘僧中去受戒,所以稱為「二部受戒」。這是說, 女眾出家受戒,要經過比丘僧的重行審核,才能完成出家受戒手續。如發現不合法,就可以否決 ,受戒不成就。二、律制:半月半月布薩說戒,比丘尼不但在比丘尼僧中布薩,還要派人到比丘 僧中去,「請教誡」,「問布薩」。請教誡,是請求比丘僧,推選比丘到比丘尼處,說法教誡。 問布薩,是自己布薩清淨了,還要向比丘僧報告:比丘尼如法清淨。三、律制:每年要三月安居 。比丘尼安居,一定要住在附近有比丘的地方,才能請求教誡。四、安居結束了,律制要舉行「 自恣」。「自恣」是自己請求別人,盡量舉發自己的過失,這才能依法懺悔,得到清淨。比丘尼 [P193] 在比丘尼僧中「自恣」;第二天,一定要到比丘僧中,舉行「自恣」,請求比丘僧指示糾正。這 四項,是「尊法」的具體措施。一般比丘尼,總不免知識低、感情重、組織力差(這是古代的一 般情形)。要他們遵行律制,過著集團生活,如法清淨,是有點困難的。所以制定「尊法」,尊 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與監護。在比丘僧來說,這是為了比丘尼僧的和樂清淨,而負起道 義上的監護義務。如比丘尼獨行其是,故意不受比丘僧的攝導,就是「犯尊法」,處分是相當重 的!「八尊法」的另三則,是:「受具百歲,應迎禮新受具比丘」。「不得呵罵比丘」。「不得 (舉)說比丘罪」。這是禮貌上的尊敬。總之,「八尊法」源於比丘尼的「尊法」──尊重比丘 僧。是將尊重比丘僧的事例(前四則),禮貌上的尊敬,及舊有的「犯尊法」的處分法,合組為 「八尊法」。但這麼一來,八項都是「尊法」,犯了都應該「半月於兩眾行摩那埵」,那就未免 過分苛刻(事實上窒礙難行,後來都作為「波逸提」罪)!從釋尊涅槃後,摩訶迦葉等上座比丘 ,對比丘尼出家所持的厭惡情緒,可以想見從「尊法」而集成「八尊法」的目的。「尊法」已不 是對比丘尼應有的監護(是否如法)與教育,而成為對比丘尼的嚴加管理,造成比丘對比丘尼的 權威(3)

  上座們對比丘尼的嚴加管制,從比丘尼的「戒經」──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中,也可 以體會出來。比丘的「戒經」,是原始結集所論定的。雖經長期的傳誦,部派的分化,而「眾學 [P194] 法」以外的戒條,還是大致相同。比丘尼的「戒經」,情形大為不同,如『摩訶僧祇律』,尼戒 共二七七戒;尼眾的不共戒,僅一0七戒。『五分律』共三七九戒,不共戒達一七五戒(4)。依正 量部所傳而論,比丘尼不共戒九九,那總數不過二五四戒(5)。各部的出入,是那麼大!原來比丘 尼律,是比丘持律者所集成的。因各部派對尼眾的態度不同,繁簡也大大不同。總之,釋尊涅槃 後,上座比丘領導下的佛教,對比丘尼加嚴約束,是明顯的事。釋尊在世,出家的女眾,也是人 才濟濟。如「持律第一」缽吒左囉Pat!aca^ra^,「說法第一」達摩提那(Dharmadinna^,或 譯作法樂)(6)等。達摩提那的論究法義,編入『中阿含經』(7),成為原始佛教的聖典之一。自受 到比丘僧的嚴格管制,逐漸消沈了。結果,以上座部自居的赤銅鍱部Ta^mras/a^t!i^ya,就是 流傳於錫蘭、緬甸、泰國等佛教,比丘尼早已絕跡了!

  經與律,都是比丘眾結集的。說到有關淫欲的過失,每極力的醜化女人。又經中說:女人有 五礙(五種不可能):佛、輪王、梵王、魔、帝釋,是女人所不能,而唯是男人所可能做的(8)。 這些,在一般女眾的心理中,會引起深刻的自卑感,自願處於低下的地位。女人在現實社會中的 不平等,是釋尊所要考慮的。結果,制立「尊法」:比丘尼尊重比丘僧,而比丘負起監護與教育 的義務。這是啟發而誘導向上,不是輕視與壓制的。女眾可以出家,只因在佛法的修證中,與比 丘(男)眾是沒有什麼差別的。有一位美貌的青年,對蘇摩Soma比丘尼說:聖人所安住的 [P195] 境界,不是女人的智慧所能得的。蘇摩尼對他說:「心入於正受,女形復何為!智或(疑「慧」 )若生已,逮得無上法」(9)。女性對於佛法的修證,有什麼障礙呢!這是佛世比丘尼的見地。在 大乘法中,以女人身分,與上座比丘們,論究男女平等的勝義,可說是釋尊時代精神的復活!

  
註【30-001】『中阿含經』卷二八『瞿曇彌經』(大正一•六0五上──六0七中)。『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一 九四──二0二)。『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三七八──三八二)。『摩訶僧祇律』卷三0(大正二二 •四七一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九(大正二二•一八五中)。『四分律』卷四八(大正二二•九 二二下)。『十誦律』卷四0(大正二三•二九0下)。
註【30-002】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四0七)。
註【30-003】關於八尊(敬)法,如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所說(四0一──四一二)。
註【30-004】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四一四)。
註【30-005】同書(四二八)。
註【30-006】『增支部』「一集」(南傳一七•三六)。『增壹阿含經』卷三(大正二•五五九上)。
註【30-007】『中阿含經』卷五八『法樂比丘尼經』(大正一•七八八上──七九0中)。『中部』(四四)『有明小經 』(南傳一0•二二──三0)。
註【30-008】『中阿含經』卷二八『瞿曇彌經』(大正一•六0七中)。『增支部』「一集」(南傳一七•四0──四一) 。 [P196]
註【30-009】『雜阿含經』卷四五(大正二•三二六中)。『別譯雜阿含經』卷一二(大正二•四五四上)。『相應部』 「比丘尼相應」(南傳一二•二二0──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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