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

『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 [回總目次][讀取下頁] [讀取前頁]


 第三項 耆年與少壯

  佛教僧團中,不問種姓的尊卑,年齡的大小,也不依學問與修證的高低為次第,而以先出家 受具足的為上座Sthavira,受到後出家者的尊敬。如『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 上)說:

  「先出家(受具)者,應受禮、起迎、合掌、低頭、恭敬。先出家者,應作上座:應先受 請、先坐、先取水、先受食」(1)。

  僧眾出外時,先出家(受具)的上座,總是走在前面,坐高位,先受供養。在平時,也受到 後出家者的恭敬禮拜。所以出家受具時,一定要記住年月日時,以便分別彼此間的先後次第。從 受具起,到了每年的自恣日,增加一歲,稱為「受歲」。一年一年的歲數,就是一般所說的「戒 臘」。這是佛教敬老(依受具年齡)制度,於是產生上座制。起初,只是在種種集會中,先出家 的為上座,所以有第一上座、第二上座等名稱。後來依年資來分別,或說「十夏」以上為上座(2) ;或說二十臘以上的稱為上座(3)。上座,第一上座等,總是耆年大德,受到僧團內部的尊敬。 [P197]

  傳說七百結集時的代表們,都是年齡極高的。錫蘭所傳的「五師」,也都是老上座。可見佛 滅以後,佛教由上座們領導;上座們的意見,也受到一般的尊重。但依律所制,不只是「尊上座 」,也是「重僧伽」。所以如有了異議,而需要取決多數時,上座們到底是少數,不免要減色了 !在部派分裂時,重上座的長老派,就名為上座部Sthavira;多數的就稱為大眾部 Maha^sa^m!ghika^。如『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九九(大正二七•五一一下)說:

   「賢聖朋內,耆年雖多而僧數少;大天朋內,耆年雖少而眾數多。……遂分二部:一上座 部,二大眾部』。

  『舍利弗問經』(大正二四•九00中)也說:

   「學舊(律)者多,從以為名,為摩訶僧祇也。學新者少而是上座,從上座為名,為他俾 羅也」。

  『大毘婆沙論』是上座部系,『舍利弗問經』是大眾部系,雖所說的事由不同,而對二部立 名,卻有共同性,那就是:上座部以上座為主,是少數;大眾部「耆年雖少而眾數多」,無疑是 中座、下座們的多數。所以二部分立時,大眾部為多數的少壯,上座部為少數的耆年。這一差別 ,是近代學者所能同意的。佛教一向在上座們的指導下,而現在多數的少壯者起來,分庭抗禮, 這確是佛教史上的大事。說起來,上座們是有長處的。老成持重,重傳承,多經驗,使佛教在安 [P198] 定中成長。不過過於保守,對新環境的適應力,不免差一些。少壯者的見解,可能是錯誤,或者 不夠成熟,但純真而富於活力,容易適應新的境遇。上座們重事相,少壯者富於想像。從緣起的 世間來說,應該是各有所長,也各有所短的。

  中國舊傳律分五部說。五部是:摩訶僧祇,曇無屈多迦Dharmaguptaka、薩婆多Sarva^stiva^din 、迦葉惟Ka^s/yapi^ya、彌沙塞Mahi^s/a^saka。這是『舍利弗問經』與『大 比丘三千威儀』所說的(4)。『大唐西域記』也說烏仗那Udya^na有此五部(5),可見是曾經流 行在北方的部派。五部,在三大系中,是大眾、說一切有,及分別說部Vibhajyava^din所 分出的三部。『舍利弗問經』以為:『摩訶僧祇,其味純正;其餘部中,如被添(水的)甘露」 (6),這是大眾部的立場。此外,有另一五部說,如『大方等大集經』卷二二『虛空目分』(大正一 三•一五九上──中)說:

   『曇摩鵋多,薩婆帝婆,迦葉毘,彌沙塞,婆蹉富羅。「我涅槃後,我諸弟子,受持如來十 二部經,讀誦書寫,廣博遍覽五部經書,是故名為摩訶僧祇。善男子!如是五部雖各別異 ,而皆不妨諸佛法界及大涅槃」。

  婆蹉富羅Va^tsi^putri^ya,是犢子部。五部是各別異說的;摩訶僧祇「廣博遍覽五部經書 」,在五部以外,能含容五部,正是大乘的特色。鳩摩羅什Kuma^raji^va所譯的『佛藏經』 [P199] ,也有類似的說明,如卷中(大正一五•七九0上──中)說:

   「一味僧寶,分為五部。……鬥事:五分事,念念滅事,一切有事,有我事,有所得事。 ……爾時,世間年少比丘,多有利根,……喜樂難問推求佛法第一實義」。 「爾時,增上慢者,魔所迷惑,但求活命;實是凡夫,自稱羅漢」。

  五部,都是鬥諍事。其中,「五分」是化地部的五分律;「說一切有」是薩婆多部;「有我 」是犢子部。經中所說五部(五事),大致與『大集經』說相合。而「年少利根」,「推求第一 實義」的,是五部以外的,與摩訶僧祇部相當。不過在大乘興起時,年少利根的是「人眾既少, 勢力亦弱」的少數。大乘,在傳統的部派佛教(多數)中,大眾部內的年少利根者宏傳出來。大 乘佛教的興起,情形是複雜的,但少分推求實義的年少比丘,應該是重要的一流。大乘經中,菩 薩以童子、童女身分而說法的,不在少數。如『華嚴經』『入法界品』,文殊師利童子Man~jus/ri^kuma^rabhu^ta 教化善財Sudhana童子。舍利弗S/a^riputra的弟子六千人,受文殊教 化而入大乘的,「皆新出家」(7)。這表示了,佛教在發展中,青年與大乘有關,而耆年代表了傳 統的部派佛教。

  
註【31-001】參看『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四六──二四八)。『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 二一上)。『四分律』卷五0(大正二二•九三九下──九四0上)。『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二 [P200] 中──下)。
註【31-002】『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三(大正五四•二二0上)。
註【31-003】『毘尼母經』卷六(大正二四•八三五上)。
註【31-004】『舍利弗問經』(大正二四•九00下)。『大比丘三千威儀』(大正二四•九二五下──九二六上)。
註【31-005】『大唐西域記』卷三(大正五一•八八二中)。
註【31-006】『舍利弗問經』(大正二四•九00下)。
註【31-007】『大方廣佛華嚴經』卷四五(大正九•六八六下)。

  

 第四項 阿蘭若比丘與(近)聚落比丘

  在律制發展中,出家的比丘(以比丘為主來說),有「阿蘭若比丘」、「聚落比丘」二大類 。阿蘭若aran!ya,是沒有喧囂煩雜的閑靜處:是多人共住──村、邑、城市以外的曠野。印 度宗教,自奧義書Upanis!ad以來,婆羅門晚年修行的地方,就是「阿蘭若處」,所以被稱 為阿蘭若者aran!yaka。佛教的出家者,起初也是以阿蘭若為住處的。後來,佛教界規定為 :阿蘭若處,離村落五百弓(1)。總之,是聽不到人畜囂音的地方。聚落gra^ma,就是村落。 印度古代的聚落,是四周圍繞著垣牆、籬柵、水溝的(當然有例外)(2)。『善見律毘婆沙』說: [P201]

  「有市故名聚落,……無市名為村」(3)。這是分為二類:有市鎮的叫聚落,沒有市鎮的叫村。不 過現在所要說的「聚落」,是廣義的,代表村落、市鎮、城邑,一切多人共住的地方。

  試從「四聖種」carva^ra-a^ryavam!s/a^說起。四聖種是:隨所得衣服喜足;隨所得飲食 喜足;隨所得房舍喜足;欲斷樂斷,欲修樂修(4)。依著這四項去實行,就能成為聖者的種姓,所 以稱為「聖種」。前三項,是衣、食、住──日常必需的物質生活。出家人應該隨所能得到的, 心�媗w喜滿足,不失望,不貪求多量、精美與舒適。第四「欲斷樂斷,欲修樂修」,是為道的精 誠。斷不善法,修善法;或斷五取蘊,修得涅槃,出家人為此而願欲、愛好,精進於聖道的實行 。這四項,是出家人對維持生存的物資,及實現解脫的修斷,應有的根本觀念。惟有這樣,才能 達成出家的崇高志願。

  律制又有「四依」catva^ra-nissaya^,是受具足時所受的,內容為(5):

  糞掃衣pam%suku^la

  常乞食pin!d!a-pa^tika

  樹下住rukkha-mu^lika

  陳棄藥pu^timuttabhesajja

  「四依」,其實就是「四聖種」,『僧祇律』說:「依此四聖種,當隨順學」(6)!稱四依為 [P202] 四聖種,足以說明四依是依四聖種而轉化來的。『長部』的『等誦(結集)經』,立四聖種,而 『長阿含』的『眾集經』,就稱第四為「病瘦醫藥」(7)。所以,「四依」是除去第四聖種,而改 為「陳棄藥」,作為出家者不能再簡僕的生活標準。其中「糞掃衣」,是別人不要而丟棄的舊布 ,可能是破爛的。在垃圾(即糞掃)中,路邊、塚間,檢些世人所遺棄了的舊布,洗乾淨了,再 縫成整幅,著在身上(印度人的服式,就是這樣的)。糞掃衣,是從衣服的來源得名的。其後, 釋尊制定「三衣」,那是為了保護體溫的必要,認為有了三件衣服就夠了,所以有「但三衣」的 名目。三衣(各有名稱) ,一般稱之為「袈裟」kas!a^ya,是雜染色的意思。三衣制成田畦形 ,用長短不等形的布,縫合而成。雜染色與田塊形,保持了原始糞掃衣的特徵。外道所穿的草葉 衣、樹皮衣、馬尾衣,或一絲不掛的天衣,是釋尊所禁止的。「常乞食」,是每天的飲食,要從 每天的乞化中得來(不准食隔宿食,有適應熱帶地區的衛生意義),不准自己營生。摩訶迦葉 Maha^ka^s/yapa(8)或摩訶迦羅Maha^ka^l!a,曾檢拾遺棄的食品充饑,為釋尊所呵斥(9)。「樹下 坐」,是坐臥處,不住房舍而在野外的大樹下住。「陳棄藥」,各部律的解說不一。總之,能治病 就可以,不求藥品的新鮮、高貴。這一生活準繩,大抵是釋尊早年所實行的。釋尊離了家,穿著 沙門穿過的袈裟;飲食都從乞食而來。坐臥都在林野,如在菩提樹下成佛;成佛以後,七七日都 在樹下住。釋尊是這樣,早期比丘們的住處,也大致是這樣。受了竹園Kalandaka-ven!urana [P203] 以後,還是住在園中的樹下。進一層說,這是當時沙門的一般生活情況,釋尊只是隨順習俗而 已。不過,當時的極端苦行者,或穿樹皮衣、草葉衣,或者裸體。不乞食而只檢些根果,或被遺 棄的祭品充饑。有的服氣、飲水,也有食穢的。夏天暴露在太陽下,冬天臥在冰上;或睡在荊棘 上、砂礫上。病了不服藥。這些極端的苦行,為釋尊所不取;無論怎樣精苦,以能維持身心的正 常為原則。

  「四依」,在釋尊時代,是有悠久普遍性的,為一般沙門的生活方式。釋尊適應世俗,起初 也大致相近,只是不採取那些極端的苦行。釋尊在世,釋尊涅槃以後,佛教的出家眾,羨慕這種 生活方式的,著實不少,被稱為「頭陀行」dhu^ta-gun!a。「頭陀」,是修治身心,陶練煩惱 的意思(或譯作「抖擻」)。在原始的經律中,本沒有「十二頭陀」說。如『雜阿含經』說到: 波利耶Pa^t!heyya聚落比丘,修「阿練若行、糞掃衣、乞食」(10),也只是衣、食、住──三類 。大迦葉所讚歎的,也只是這三類(11)。但與此相當的『相應部』,就加上「但三衣」,成為四頭 陀行了(12)。後起的『增壹阿含經』,就說到十二支(13)。總之,起初是三支,後來有四支、八支、 九支、十二支、十三支、十六支等異說(14)。這裡,且依「十二頭陀行」(15)說。十二支,還只是三 類:

   「衣」:糞掃衣•但三衣 [P204] 「食」:常乞食•次第乞食•受一食法•節量食•中後不飲漿 「住」:阿蘭若處住•塚間住•樹下住•露地坐•但坐不臥

  衣服方面:「糞掃衣」而外,更受佛制的「但三衣」,不得有多餘的衣服。飲食方面:「常 乞食」,還要「次第乞」,不能為了貧富,為了信不信佛法,不按次第而作選擇性的乞食,名為 「平等乞食」。「受一食法」,每天只日中一餐(有的改作「一坐食」)。「節量食」,應該節 省些,不能吃得過飽。如盡量大吃,那「一食」制就毫無意義了。「中後不飲漿」:漿,主要是 果汁(要沒有酒色酒味的才是漿),石蜜(冰糖)也可以作漿(16)。「日中」以後,不得飲用一切 漿,只許可飲水(唐代禪者,許可飲茶)。坐臥處方面:「阿蘭若處住」,是住在沒有囂雜聲音 的林野。「塚間」是墓地,尸骨狼藉,是適於修習不淨觀的地方。「樹下住」,是最一般的。「 露地坐」,不在簷下、樹下。但塚間、樹下等住處,是平時的,在「安居」期中,也容許住在有 覆蓋的地方,因為是雨季。「但坐不臥」,就是「虎不著席」。不是沒有睡(人是不能不睡的) ,而只是沒有躺下來睡,不會昏睡,容易警覺。這一支,在其他的傳說中是沒有的。

  依古代沙門生活而來的,嚴格持行的,是「頭陀行」。釋尊「依法攝僧」,漸漸的制定「律 儀行」。律中所制的,在衣、食、住的生活方式上,與頭陀行有相當大的差別。律制是適應多方 面,而有較大伸縮性的。如「衣服」:在來源方面,撿拾得來的糞掃衣之外,釋尊許可受用 [P205] gr!hapati-ci^vara。這個字,『僧祇律』與日本譯的南傳『律藏』,譯為「居士衣」(17);『五分律』 譯作「家」(主)衣」(18);『十誦律』譯作「居士施衣」(19);『四分律』作「檀越施衣」(20)──這是 接受在家信者布施的衣。在家人所布施的,雖品質有高低,而總是新的,顏色也會好些。布施的 是布(或是布值),製成三衣,雖加上染色,比起糞掃衣來,那要整潔多了!在數量方面,不只 是「但三衣」(比丘尼五衣) ,也允許有「長衣」atireka-ci^vara,長衣是超過應有的(三衣 )標準以上的,多餘的衣服。古代經濟是不寬裕的,比丘們的衣服,得來不易。如意外的破壞了 ,遺失了,水沒、火燒,急著要求得衣服,並不容易,所以容許有「長衣」。但三衣以外的「長 衣」,是不能保有「十日」以上的。在「十日」以前,可以行「淨施」。就是將「長衣」布施給 另一比丘,那位比丘接受了,隨即交還他保管使用。「淨施」,是以布施的方式,許可持有。如 超過了「十日」,沒有淨施,那就犯「捨墮」罪。衣服要捨給僧伽(歸公),還要在僧中懺悔; 不過僧伽多數會將衣交還他保管使用。這種制度,「捨」而並沒有捨掉,「施」也沒有施出去, 似乎有點虛偽。然依律制的意義,超過標準以上的衣服,在法理上,沒有所有權,只有保管使用 權。在事實上,凡是「長衣」,必須公開的讓別人知道,不准許偷偷的私蓄。運用這一制度,在 「少欲知足」的僧團�堙A不得已而保有「長衣」,也不好意思太多的蓄積了!「飲食」,各部「 戒經」的「波逸提」pa^tayantika^中,制有飲食戒十一條(21),可說夠嚴格的,但也有方便。平 [P206] 時,如沒有喫飽,可以作「殘食法」而再喫。在「日中一食」前,也可以受用「早食」。在迦絺 那衣kat!hina沒有捨的期間,可以應信者的請求而喫了再喫(「處處食」),也可以受別眾 請食。不過,過了中午不食,不喫隔宿的飯食,在印度是始終奉行的。

  說到「住處」,由於律制有(姑且通俗的稱為)寺院的建立,漸演化為寺院中心的佛教,對 初期佛教的生活方式來說,有了大幅度的變化。比丘們早期的「坐臥處」,如『五分律』說:「 阿練若處、山巖、樹下、露地、塚間,是我住處」(22)。依古代的習俗,也有住神祠──支提耶 Caitya的,也有住簡陋小屋的。如「盜戒」的因緣中,說到檀尼迦Dhanika^一再建築草舍 ,卻都被牧牛人拆走了。舍牢浮伽S/arabhan!ga用碎葦來作葦屋(23)。印度的氣候炎熱,古代修 行者,都住在這些地方。等到雨季來了,才住到有覆蓋的地方。這種佛教比丘們的早期生活,在 佛法的開展中,漸漸演進到寺院住的生活。寺院住、僧中住的生活漸漸盛行,「頭陀行」者就相 對的減少了。後來,阿練若比丘都是住在小屋中的;樹下住者,住在房屋外的樹下;露地坐者, 坐在屋外或屋內庭院的露地:與早期的「頭陀行」,也大大不同了。通俗所稱的寺院,原語為僧 伽藍sam!gha^ra^ma、毘訶羅viha^ra。阿藍摩a^ra^ma,譯為「園」,有遊樂處的意思 。本來是私人的園林,在園林中建築房屋,作為僧眾的住處,所以稱為「僧伽藍」。「精舍」, 音譯為毘訶羅,是遊履──住處。在後來,習慣上是大寺院的稱呼。僧伽藍與精舍,實質上沒有 [P207] 多大差別,可能是建築在園林中,或不在園林中而已。比丘們住在樹下、露地,雖說專心修道, 「置死生於度外」,但並不是理想的。如暴露在日光下,風雨中;受到蚊、蛇、惡獸的侵害。如 住在房屋內,不是更好嗎?古代人類,正就是這樣進化而來的。比丘們所住的房屋,傳說最初接 受房屋的布施,是王舍城的一位長者,建了六十僧坊(或精舍)(24),這應該是小型的(一人一間 )。依「戒經」所說,比丘為了個人居住而乞化的,或是有施主要建大房(精舍),都是許可的 。但要經過僧伽的同意;如為自己乞求作房屋,那是不能太大的。依律制,四人以上,稱為「僧 伽」。僧伽藍與大型精舍的建立,應該與社會的經濟繁榮,出家眾的增多有關。從經律中所見到 的,如舍衛城S/ra^vasti^東的東園鹿子母堂Pu^rva$ra^ma-mr!ga^rama^tr!-pra^sa^da,是富商毘 舍佉鹿子母Vis/a^kha^-mr!ga^rama^tr!所建的;城內有波斯匿王Prasenajit的王園Ra^jaka^ra^ma ;城南有須達多Sudatta長者布施的祇樹給孤獨園Jetavana$na^thapin!d!adasya$ra^ma C拘睒彌Kaus/a^mbi^有瞿史羅Ghos!ila長者所施的瞿史羅園Ghos!ila$ra^ma。王舍城 有頻婆娑羅王Bimbisa^ra所施的竹園。這些佛世的大寺院,都是得到國王、大富長者的支持 。出家眾多了,有隨從釋尊修習的需要,於是出現了大寺院。這可能以祇園為最早,最有名,傳 說舍利弗S/a^riputra是當時建築的指導者(25)。自從有了寺院,住在寺院的比丘,對樹下、塚間 、露地,雖還是經常到那些地方去修行,但是住在寺院,不能說是樹下住、露地坐、塚間住的「 [P208] 頭陀行」了。有了多數人共住的寺院,住在�堶情A不再是原來的獨住ekaviha^rin,而是在大 眾(僧伽)中住。有了多數人共住,就有種種事,於是「知僧事」的僧職,也由大眾推選而產生 出來。起初,還保持「安居」以後,到各處去遊行,不得長期定住一地的習俗。但有了僧寺、僧 物(公物),要有人在寺管理,不能離去,漸漸的成為「常住比丘」。對於新來的,稱為「舊( 住)比丘」。寺院成立了,逢到布薩pos!adha的日子,及「安居」終了,信眾們都來聽法, 受戒、布施,形成定期的法會。依律而住的比丘們,過著寺院的集體生活,使佛法更廣大的開展 起來。為了實現「正法久住」的理想,以寺院為佛教中心,是更契合於釋尊的精神,不過寺院制 成立,多數人住在一起,制度越來越重要。如偏重制度,會有形式上發展而品質反而低落的可能 。在大乘佛法興起中,對偏重形式的比丘們,很有一些批評。但印度大乘佛法的興盛,還是不能 不依賴律制的寺院。

  佛教初期,沿用當時的一般生活方式,並無嚴格標準。如「日中一食」,是後來才制定的, 賢護Bhadrapa^la比丘因此而好久沒有來見佛(26)。如額鞞As/vajit與分那婆Punarvasu 在吉羅Kit!a^giri的作風,與一般的沙門行,嚴重的不合(27)。釋尊是順應一般的需要而次第的 成立制度,但不是絕對的,而有寬容的適應性。等到寺院成立了,大眾都過著共住的生活,於是 漸形成「阿蘭若比丘」、「聚落比丘」──二類。這是發展所成,因地區與時代的先後而並不完 [P209] 全相同,這不過大體的分類而已。說到聚落與阿蘭若,律中有二類解說。一是世俗的分別:如「 盜戒」所說的「聚落」與「空閑處」──「阿蘭若」,或以聚落的牆柵等為界,牆柵以內是「聚 落」,牆柵以外,就是「空閑處」(28)。或分為三:牆柵等以內,是「聚落」。從牆柵(沒有牆柵 的是門口)投一塊石頭出去,從「聚落」到石頭所能到達的地方,是「聚落界」,或譯作「聚落 勢分」、「聚落所行處」。投石(或說「一箭」)所能及的地方,多也不過十丈吧!也就是聚落 四周約十丈以外,是「空閑處」(29)。二是佛教制度的解說:「聚落」(城邑),離城邑聚落五百 弓(這五百弓是沒有人住的)以外,名為「阿蘭若住處」(30);阿蘭若住處,是比丘們所住的地方 。離聚落五百弓,一弓約六、七尺長,五百弓約二里(或二里多些)。這也是三分的:聚落,中 間五百弓,阿蘭若住處。離聚落五百弓,聽不到聚落中的大鼓聲,或大牛的吼聲,才是阿蘭若處 。依「戒經」,「非時入聚落」,是不許可的,可見比丘們不是住在聚落中,而是住在阿蘭若處 的。依這個意義,無論是個人住,二、三人住,或四人(十人,數十人,數百人,數千人)以上 共住的,都可說是住阿蘭若處;不過四人以上,在僧伽藍中住,稱為僧伽藍比丘。

  比丘們的住處,漸漸的變好。從「阿蘭若住處」,移向「近聚落住處」,更向「聚落中」住 。這一情形,『十誦律』、『摩訶僧祇律』、『五分律』,表示得非常明白。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 的『十誦律』「毘尼誦」,是律的摩得勒伽ma^t!rka^,說到「阿蘭若法」,「阿蘭 [P210] 若上座法」;「近聚落住法」,「近聚落住上座法」(31)。與「毘尼誦」相當的『薩婆多部毘尼摩 得勒伽』,作「阿練若比丘」,「阿練若上座」;「聚落」,「聚落中上座」(32)。一作「近聚落 住」,一作「聚落中」,可看作從「近聚落住」,發展到「聚落中」住的過程。『五分律』也說 到:「阿練若處比丘」,「有諸比丘近聚落住」(33)。「近聚落住」,就是住在「聚落」與「阿蘭 若處」的中間地帶──五百弓地方。這裡沒有人住,隨俗也可說是「阿蘭若處」(空閑處),其 實是聚落邊緣,也就是「聚落界」,「聚落勢分」。寺院在「聚落中」,如『十誦律』與『摩訶 僧祇律』所說的,應該比「近聚落住」的遲一些。如『清淨道論』說:「阿蘭若」比丘,到「近 聚落住處」ga^mantara來聽法(34)。與『清淨道論』相當的『解脫道論』,就作「聚落住」(35)。 律制的阿蘭若比丘,以專精修行為主,至少要遠離城邑聚落五百弓以外。等到寺院興起,多數比 丘共住的僧伽藍與精舍(大寺),即使在阿蘭若處,或保持寧靜的傳統,但人多事多,到底與阿 蘭若處住的原義不同。而且,佛教產生了「淨人」制,「淨人」是為寺院、僧伽、上座們服務的 。如『十誦律』說:「去竹園不遠,立作淨人聚落」(36)。竹園本在城外,但現在是在聚落邊緣了 。隨著人口增加,城市擴大,本來在阿蘭若處的寺院,轉化為「近聚落住」與「聚落中」的,當 然不少。這樣,就形成了少數的、個人修行的「阿蘭若比丘」,與多數的、大眾共住(近聚落住 與聚落中寺院中住)的「聚落比丘」──二大類。 [P211]

  阿蘭若比丘,如果是初期那樣的「頭陀行」──糞掃衣、常乞食、樹下住,一無所有,那真 是「無事處」了!但後代的阿蘭若比丘,也大都住在小屋中,穿著「居士施衣」──新而整潔的 「三衣」,還留些食品,這就有受到盜賊恐怖的可能。『戒經』中,有「阿蘭若過六夜離衣學處 」,「阿蘭若住處外受食學處」,都與賊寇有關。所以律制「阿蘭若比丘法」,要預備水、火、 食品,知道時間與方向,以免盜賊來需索而遭到傷害(37)。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可說各有所長 ,也各有所短,如『摩訶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一0上──中)說:

  「阿練若比丘,不應輕聚落中比丘言:汝必利舌頭少味而在此住!應讚:汝聚落中住,說 法教化,為法作護,覆蔭我等!聚落比丘不應輕阿練若比丘言:汝在阿練若處住,希望名 利!摡鹿禽獸亦在阿練若處住;汝在阿練若處,從朝竟日,正可數歲數月耳!應讚言:汝 遠聚落,在阿練若處,閑靜思惟,上業所崇!此是難行之處,能於此住而息心意」!

  二類比丘的風格不同,可以從輕毀與讚歎中了解出來。阿蘭若比丘,從好處說,這是專精禪 思,值得尊崇與讚歎的。但有些阿蘭若比丘,不能專心修行,有名無實,不過為了「希望名利」 (一般人總是尊敬這類修行人的),禽獸不也是住在阿蘭若處!聚落比丘,從短處說,這裡人事 多,只是喫得好些。從好處說,接近民眾,為民眾說法、授戒,護持正法。經師、律師、論師, 都是在聚落(寺院)中住;阿蘭若比丘,也要仰仗聚落比丘呢!如『解脫道論』卷二(大正三二• [P212] 四0六中)說:

   「云何無事處(阿蘭若處)方便?或為受戒、懺罪、問法、布薩、自恣、自病、看疾、問 經疑處:如是等緣,方便住聚落,不失無事處」。

  住在阿蘭若處的比丘,如要懺罪,聽法,布薩,養病,都不能不依賴聚落比丘的教導與照顧 ,佛教到底是以大寺院為中心了。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是各有長處的,如能相互同情而合作 ,那是很理想的。但由於作風不一致,不免引起誤會,或者互相毀謗。『摩訶僧祇律』曾說到: 一、某處的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同一利養」(「攝食界」)──信眾的飲食供養,大家共 同受用。但在阿蘭若比丘沒有來以前,聚落比丘就先喫了。於是阿蘭若比丘一早來,把飲食都拿 走了,這就引起了紛諍(38)。二、弗絺虜是一位阿蘭若比丘,到聚落住處來布薩。弗絺虜十四日來 ,聚落比丘說:我們是十五日布薩。等到十五日再來,聚落比丘卻提前布薩了。這樣的情形,「 二十年中,初不得布薩」,還要說弗絺虜「叛布薩」(39)。從這些事例,可見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 丘,因住處不同,風格不同,引起了相互的對立。在大乘佛法興起中,阿蘭若比丘與聚落比丘的 對立,正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事實。

  
註【32-001】『銅鍱律』『大分別』(南傳一•七五)。『摩訶僧祇律』卷一一(大正二二•三二三中)。『四分律』卷 一0(大正二二•六三二下)。『十誦律』卷八(大正二三•五七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四 [P213] (大正二三•七五六下)。
註【32-002】『摩訶僧祇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註【32-003】『善見律毘婆沙』卷一七(大正二四•七九四中)。
註【32-004】『長部』(三三)『等誦經』(南傳八•三0四)。『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五0──五一)。『 中阿含經』卷二一『說處經』(大正一•五六三中──下)。
註【32-005】『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六三──一六四)。『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一二0 中)。『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五下──八一六上)。『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三 下──四一五上)。『十誦律』卷二一(大正二三•一五六下)。『增支部』「四集」,作四沙門支(南傳 一八•四八──四九)。
註【32-006】『摩訶僧祇律』卷二三(大正二二•四一五上)。
註【32-007】『長阿含經』卷八『眾集經』(大正一•五一上)。
註【32-008】『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七(大正二二•五三上)。
註【32-009】『十誦律』卷一三(大正二三•九五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六(大正二三•八二五上──八二 六下)。
註【32-010】『雜阿含經』卷三三(大正二•二四0中)。『別譯雜阿含經』卷一六(大正二•四八五下)。
註【32-011】『雜阿含經』卷四一(大正二•三0一下)。『別譯雜阿含經』卷六(大正二•四一六中)。 [P214]
註【32-012】『相應部』「無始相應」(南傳一三•二七四)。又「迦葉相應」(南傳一三•二九七)。
註【32-013】『增壹阿含經』卷五(大正二•五六九下──五七0上)。
註【32-014】早島鏡正『初期佛教之社會生活』(七八──八二)。
註【32-015】『十二頭陀經』(大正一七•七二0下)。
註【32-016】『摩訶僧祇律』卷二九,立十四種漿(大正二二•四六四中)。
註【32-017】『銅鍱律』『大品』(南傳三•四九0──四九一)。『摩訶僧祇律』卷八(大正二二•二九二中)。
註【32-018】『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0(大正二二•一三四中)。
註【32-019】『十誦律』卷二七(大正二三•一九四下)。
註【32-020】『四分律』卷四0(大正二二•八五四下)。
註【32-021】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一六二──一六三)。
註【32-022】『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五(大正二二•一六六中)。參考『銅鍱律』『小品』(南傳四•二二五)。 『四分律』卷五0(大正二二•九三六下)。『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三上)。
註【32-023】『小部』『長老偈經』(南傳二五•二0七)。
註【32-024】同上注(22)。
註【32-025】『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四四中)。
註【32-026】『中部』(六五)『跋陀利經』(南傳一0•二四0──二四一)。『中阿含經』卷五一『跋陀和利經』( [P215] 大正一•七四六中──七四七上)。『增壹阿含經』卷四七(大正二•八00中──八0一中)。『摩訶僧祗 律』卷一七(大正二二•三五九中──下)。『毘尼母經』卷二(大正二四•八0八中)。
註【32-027】『銅鍱律』『大分別』(南傳一•三0二──三0四)。『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二一下) 。『四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五九六下)。『十誦律』卷四(大正二三•二六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 奈耶』卷一五(大正二三•七0五上)。
註【32-028】『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二(大正二三•六三七上)。
註【32-029】『銅鍱律』『大分別』(南傳一•七五)。『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摩訶僧祇 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註【33-030】同上注(1)。
註【33-031】『十誦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一九下──四二0上)。
註【33-032】『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二中)。
註【33-033】『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五(大正二二•三二上)。又卷二七(大正二二•一八0中)。
註【33-034】『清淨道論』(南傳六二•一四四)。
註【33-035】『解脫道論』卷二(大正三二•四0四下)。
註【33-036】『十誦律』卷三四(大正二三•二五一上)。
註【33-037】『銅鍱律』『小品』(略)(南傳四•三三一──三三二)。『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七(大正二二• [P216] 一七九下──一八0上)。『十誦律』卷四一(大正二三•三00下──三0一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 耶雜事』卷三四(大正二四•三七七下──三七八上)。『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六(大正二三•六0二 中)。
註【33-038】『摩訶僧祇律』卷三五(大正二二•五0九下──五一0上)。
註【33-039】『摩訶僧祇律』卷三0(大正二二•四六九中──下)。

  

 第五項 出家布薩與在家布薩

  佛教有布薩pos!adha的制度,每半月一次,集合大眾來誦說波羅提木叉pra^timoks!a 戒經。這種制度,淵源是很古老的。依『吠陀』Veda,在新月祭dars/ama^sa、滿月祭 paurn!ama^sa的前夜,祭主斷食而住於清淨戒行,名為upa^vasatha(優波婆沙,就是布薩)。 釋尊時代,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於「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舉行布薩的習慣,釋尊適應 這一般的宗教活動,也就成立了布薩制(1)。信眾定期來集會,比丘要為信眾們說法。律典沒有說 到信眾們來參加布薩,還做些什麼,這因為律是出家眾的制度,所以將在家布薩的事略去了。

  布薩制,在出家的僧眾方面,起初是「偈布薩」,後來才以說波羅提木叉為布薩,如『善見 律毘婆沙』卷五(大正二四•七0八上)說: [P217] 「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提木叉。復一時於……,語諸比丘: 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教授波羅提木叉,汝輩自說。……從此至今,聲聞弟子 說威德波羅提木叉」。

  「教授波羅提木叉」Ova^dapa^timokkha,就是略說教誡偈。由於制立學處s/iks!a^pada ,後來發展為「威德波羅提木叉」a^n!a^pa^timokkha。「教授波羅提木叉」,如偈說:「善護 於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2)。「偈布薩」是 道德的,策勵的;而「威德波羅提木叉」,如所制立的學處(戒條),是法律的,強制的,以僧 團的法律來約束,引導比丘們趣向解脫。到後代,布薩著重於誦說『波羅提木叉戒經』,這不是 布薩的主要意義;布薩的真意義,是實現比丘們的清淨。所以在誦波羅提木叉以前,如沒有來參 加的,要「與清淨」,向僧伽表示自己是清淨的,沒有犯過失。來參加集會的,在誦波羅提木叉 以前,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0一五中)說:

   「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戒,汝等諦聽!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應自懺悔。 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諸大德清淨。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在眾中,乃至三 問。憶念有罪而不懺悔者,得故妄語罪。故妄語者,佛說障道法。若彼比丘憶念有罪欲求 清淨者,應懺悔,懺悔得安樂」。 [P218]

  在說波羅提木叉戒以前,要這樣的三次問清淨。在正說波羅提木叉的進行中,每誦完一類戒 ,就向大眾三次發問,「是中清淨否」?不斷的警策大眾,要大眾反省自己,發露自己的過失。 在佛法中,唯有無私無隱的發露自己的過失,才能出離罪惡,還復清淨;不受罪過的障礙,而能 修行聖道,趣入解脫。所以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成為教育僧眾,淨化僧眾的好方法。對於個人的 修行,僧伽的和合清淨,有著重大的意義!如忘了「清淨」的真義,而只是形式的熟誦一遍,那 就難免僧團的變質了(3)!

  「布薩」的意義:玄奘作「長養」,義淨作「長養淨」。『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解說為: 「長養善法,持自心故。……增長善法,淨除不善」。與『毘尼母經』的「斷名布薩,……清淨 名布薩」(4),大意相同。遠離不善,使內心的淨法增長,就是布薩。所以說:「由此能長養,自 他善淨心,是故薄伽梵,說此名長養」(5)。律典說到在家信眾來布薩,我以為:如『四分戒本』 所說的偈布薩,在家信眾不也是一樣的適合嗎?大眾集會,比丘們說法、說偈,策勵大眾,起初 是可能通於在家、出家的。等到布薩制分化了,在一月二次的布薩日,在家眾來聽法、布施,但 不能參加出家者的誦戒布薩。「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六齋日(還有「神足月」),信 眾們來集會布薩,就以從古傳來的過中不食,參入部分的出家行,合為八支,作為在家弟子的布 薩。所以說:「八戒齋者,是過去現在諸佛如來,為在家人制出家法」(6)。八支齋,梵語 [P219] as!t!a$-n%ga-samanva^gato$pava^sa,義譯為「八支成就布薩」,古譯「八關齋」。「洗心曰齋」,以「齋 」來譯長養淨心的「布薩」,可說是很合適的。「八支」,見於『小部』的『經集』,但沒有說 受持的時間(7)。在「四阿含」中,見於『雜阿含經』的『八眾誦』,『中阿含經』的『持齋經』 ,『增壹阿含經』(8)。「八支」的次第與分合,傳說略有出入,但內容都是:離殺生,離盜取, 離淫,離妄語,離飲酒,離非時食,離高廣大床,離塗飾香鬘及歌舞觀聽。「八支」與「沙彌十 戒」相比,只缺少「不捉持金銀」一戒。「八支布薩」,如『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一五一) 說:

   「聖弟子如是思擇:諸阿羅漢,乃至命終,斷殺生,離殺生,棄杖棄刀;有恥,具悲,於 一切眾生哀愍而住。今我亦今日今夜,斷殺生,離殺生,棄杖棄刀;有恥,具悲,於一切 眾生哀愍而住」。

  「八支布薩」,每一支都是這樣的,以阿羅漢(出家者)為模範,自己在一日一夜中,修學 阿羅漢的戒法(所以說:「為在家人制出家戒」)。這是在家的佛弟子,不能出家而深深的敬慕 出家法。所以在一般在家的「三歸」、「五戒」以外,制立「八支布薩」,使在家眾能過一日一 夜的身心清淨生活。對在家戒來說,這是精進的加行!

  「八關齋」,或稱「八戒」,「近住律儀」,是戒法之一,戒是需要授受的。『大毘婆沙論 [P220] 』說:「問:近住(優波婆沙的又一義譯)律儀,從誰應受?答:從七眾受皆得,非餘。所以者 何?若無盡壽戒者,則不堪任為戒師故」(9)。依論文,似乎七眾弟子──出家五眾、在家二眾, 誰都可以傳授八關齋戒。這到底是什麼意義?『增壹阿含經』說到了授受的情形,如說:

   「善男子、善女人,於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往詣沙門、若長老比丘所,自稱名字,從 朝至暮,如阿羅漢持心不移」(10)。 「若有善男子、善女人,於月十四、十五日,說戒持齋時,到四部眾中,當作是語:我今 齋日,欲持八關齋法,唯願尊者當與我說之!是時四部之眾,當教與說八關齋法」(11)。

  布薩日,到「沙門若長老比丘所」,或「到四部眾中」,事實是一樣的。在家弟子受八關齋 戒,是在在家二眾、出家二眾──「四部眾」(即「七眾」)中舉行的;但教說戒的,是「比丘 」、「尊者」。例如出家眾受戒,雖由戒師(三人)舉行傳授,而實「戒從大眾得」(應該是大 眾部義),戒是在(戒)壇諸師授與的。在家人受八關齋戒,也是一樣。雖由「比丘」、「尊者 」教說,而在「四眾」(七眾)中舉行,也就是從四部眾得來的。在會的四部眾,一定是受過盡 形壽戒的(五戒,也是盡形壽受持)。『大毘婆沙論』所說的「從七眾受皆得」,就是這個意義 。假使不在布薩日,不在大眾中,可以從一位在家弟子受,那就不能說是布薩,也不能說以阿羅 漢為模範了!(西元四世紀作)『成實論』說:「若無人時,但心念口言:我持八戒」(12)。這與 [P221] 大乘戒所說的,「千里無師」,可以自誓受戒一樣。

  受八關齋,以一日一夜受持為準。上午(也許可下午後開始)受戒,到第二天天明結束。現 在南方佛教區,布薩日,在家弟子早上到寺院來,從比丘受八關齋,在寺院�媗左k、坐禪,稱為 「精進日」(13)。住在寺院中受持,所以八關齋也被解說為「近住戒」。形式上,近阿羅漢而住, 也就是近寺院的出家人而住,修學部分的出家行。對於受持的時間,部派間有不同的意見,如『 成實論』卷八(大正三二•三0三下)說:

   「有人言:此法但齋(齊?)一日一夜。是事不然!隨受多少戒,或可半日乃至一月,有 何咎耶」?

  『大毘婆沙論』曾否定日間或夜間(即「半日」)受,及一日一夜以上的受持(14),就是『成 實論』一流的主張。然依律意或事實來說,一日一夜以上的受持,應該是可能的。在家人為家業 所累,不可能長期受持,所以制定為六齋日的一日一夜戒。如年在四十以上,或兒女大了,家業 的負累也輕了,為什麼不能作半月、一月以上的受持呢?而且,六齋日以外,還有「神足月」, 或稱「年三齋」,一年的三個月內持齋,這應該不是一日一夜戒了。西元一九五七年,我出席泰 國的佛元二千五百年慶典,住在泰國的寺院�堙C在我所住的附近房屋,住有好幾位婦女,每天為 我們預備早餐。我問陳明德居士:泰國寺院的規律謹嚴,為什麼也住有婦女?他說:是州府來受 [P222] 八關齋戒的。我沒有進一步的探問,如真的從遠處的各州府來,不可能只受一日一夜戒的(也許 是每日受的)。而且大會期間(七天),他們都始終住在寺裡。所以依事實說,或是年三齋,或 是長期受八關齋,都可能長住在寺院中,近僧而住。這是俗人而近於寺僧的,是敬慕出家行,而 仍處於在家地位的。如果說佛教中有「不僧不俗」者,這倒是事實的存在。

  受戒與懺悔,是不能分離的。「懺」是懺摩ks!ama的略稱,是請求「容忍」、「容恕」 的意思。「悔」是des/ana^(提舍那)的意譯,原義為「說」。佛法中,如犯了過失(除極輕的 「自責心」就得),非陳說自己的過失,是不能回復清淨的。所以出家人犯了過失,要向僧眾, 或一比丘,請求容忍(懺),並陳說(承認)自己的過失(悔),一般通稱為「懺悔」。在受八 關齋時,依『增壹阿含經』:先教說「懺悔」,次教說「受(八)戒」,末後教說「發願」,與 『大智度論』所說的相同(15)。受戒以前的懺悔,是在四眾中進行的。如受持而犯了呢?出家人有 一定的懺悔法,稱為「作法懺」。現存的經律,沒有明確的說到,在家戒犯了應怎樣懺悔。受八 關齋的,或男或女,在四眾或比丘前說罪,怕也是不適宜的。『四輩經』說:「朝暮燒香然燈, 稽首三尊,悔過十方,恭敬四輩」(16)。個人向佛(塔、佛像)懺悔,可能是從在家受戒者的懺悔 而發展起來的。

  
註【34-001】『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一八0──一八一)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 [P223]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六下)。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十誦 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八上)。『大智度論』卷一三(大正二五•一五九中──一六0中)。
註【34-002】『四分僧戒本』(大正二二•一0三0中)。
註【34-003】有關僧眾的布薩,可參閱拙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一0五──一二五)。
註【34-004】『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九上)。『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註【34-005】『阿毘達磨俱舍論』卷一四(大正二九•七五中)。
註【34-006】『受十善戒經』(大正二四•一0二三下)。
註【34-007】『小部』 『經集』『曇彌迦經』(南傳二四•一四三──一四六)。
註【34-008】『雜阿含經』卷四0(大正二•二九五下──二九六上)。又卷五0(大正二•三六四上)。『相應部』「夜 叉相應」(南傅一二•三六三──三六四)。『中阿含經』卷五五『持齋經』(大正一•七七0中──七七一 上)。『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一四一──一七三)。『增壹阿含經』卷一六(大正二•六二四中─ ─六二六上)。又卷三八(大正二•七五六下──七五七上)。
註【34-009】『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七中)。
註【34-010】『增壹阿含經』卷三八(大正二•七五六下)。
註【34-011】『增壹阿含經』卷一六(大正二•六二五上──中)。
註【34-012】『成實論』卷八(大正三二•三0三下)。 [P224]
註【34-013】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四二三)。
註【34-014】『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二四(大正二七•六四七中──下)。
註【34-015】『增壹阿含經』卷一六(大正二•六二五中──下)。『大智度論』卷一三(大正二五•一五九中──一六0 上)。
註【34-016】『四輩經』(大正一七•七0五下)。

  

 第六項 佛法專門化與唄塱者

  佛教中,早就有了「學有專長」的專才,而且是同類相聚的。如『相應部』「界相應」,說 到了「說法者」dharmakathika滿慈子Pu^rn!amaitra^yan!i^putra,「多聞者」bahussutta 阿難A^nanda,「持律者」vinayadhara優波離Upa^li等(1)。『增壹阿含經』也 說到各人的「第一」(2)。阿難「侍佛二十五年」,聽聞而憶持不忘的教法極多,所以稱「多聞第 一」。滿慈子長於教化(演說、闡揚),所以是「說法第一」。優波離是律的結集者,「持律第 一」。在原始結集時,優波離結集律,阿難結集法。結集的法,要憶持誦習;對新傳來的教法, 要依原始結集的「相應修多羅」為準繩,來共同審核編集,所以有了「持法者」dharmadhara 。結集了的律,要憶持不忘;還要依「波羅提木叉」為準繩,而對僧團沿習而來的規制,加以 [P225] 決定編集,仍舊稱為「持律者」。「持法者」與「持律者」,是傳持佛教聖典者的二大流。其後 ,從「持法者」(也從「說法者」)分出「持母者」ma^t!rka^dhara,或「持阿毘達磨者」 abhidharmadhara,與前「持法者」、「持律者」,就是傳持三藏者的不同名稱。在重法的經 典中,一直是沿用這樣的名稱。如『中部』『牧牛者大經』,列舉「多聞」、「傳阿含」a^gata^gama 、「持法」、「持律」、「持母」──五類(3)。「多聞」是阿難以來的名稱。「傳阿含 」是『阿含經』成立了,『阿含經』所有古說的傳承者。「持法」、「持律」、「持母」,就是 三藏的傳持者。這五類,『增支部』曾一再的說到(4)。在漢譯中,『雜阿含經』作「修多羅、毘 尼、阿毘曇」(5)。『中阿含經』也有「知經、持律、持母者」(6),都只說到持三藏者。

  在律典中,也許律典的完成遲一些,所以出現了更多的專門人才。弘法人才,除多聞者、說 法者以外,還有suttantika、bha^n!aka。現在列舉『銅鍱律』所見的如下(7):

圖片
『經分別』(8)           『自恣犍度』(9)         『經分別』(10)
 suttantika suttantika  suttantika
 vinayadharavinayadhara vinayadhara
 dhammakathikadhammakathika dhammakathika
 jha^yin
[P226]   

                     bhanantehi  bha^n!aka
                                            bahussuta

  Suttantika,或譯「誦經者」,「精通經者」,應是「四阿含」或「五部」的誦持者。vina-yadhara 是「持律者」。dhammakathika是滿慈子以來,演說與宣揚法化者的名稱。jha^yin 是「坐禪者」。bahussuta是阿難以來,多習經法(不一定屬於一部)的「多聞者」。bha^n!aka ,日譯作「善說法者」。在『自恣犍度』中,有bhikhu^hi dhammam! bhan!antehi,譯作「比 丘等說法」。bhan!antehi與bha^n!aka,顯然的屬於同一類。日譯為「善說法」與「說法」,似 乎還不能表達這一名稱的含義!

  這可以從一位比丘說起。羅婆那婆提Lakun!t!aka-bhadriya,「婆提」或譯「跋提」,義 譯為「賢」、「善和」。婆提是一位矮小而又醜陋的,所以稱為「侏儒婆提」。人雖然矮小醜陋 ,不受人尊重,但證得阿羅漢,又生成美妙的音聲。『增支部』稱之為「妙音者」;『增壹阿含 經』作:「音響清徹,聲至梵天」(11)。『十誦律』卷三七(大正二三•二六九下)說:

   「有比丘名跋提,於唄中第一。是比丘聲好,白佛言:世尊!願聽我作聲唄!佛言:聽汝 作聲唄。唄有五利益:身體不疲,不忘所憶,心不疲勞,聲音不壞,語言易解」。

  『摩訶僧祇律』沒有說到跋提,卻另有一位比丘尼,如卷三六(大正二二•五一八下──五一九上) [P227] 說:

   「此比丘尼有好清聲,善能讚唄。有優婆塞請去,唄已,心大歡喜,即施與大張好貚。… …(佛問:)汝實作世間歌頌耶?答言:我不知世間歌頌」。

  跋提與某比丘尼,都是天賦的妙音,不需要學習,自然優美動聽。這就是「聲唄」、「唄讚 」。從所說的「聲音不壞」、「語言易解」,可知初期的「聲唄」,是近於自然的吟詠,沒有過 分的抑揚頓挫,可能近於詩的朗誦,只是音聲優美而已。「唄」在『五分律』、『四分律』中, 譯為「唄塱」;「唄塱」不正是bha^n!aka的對音嗎!「唄」與歌唱,是有分別的,佛法是不許 歌唱的。『十誦律』容許「聲唄」,卻說「不應歌,……歌有五過失」(12)。『五分律』不許「作 歌詠聲說法」(13),但可以「說法經唄」(14)。『四分律』容許「歌詠聲說法」,但不許「過差歌詠 聲說法」(15)。『雜事』說:「不應作吟詠聲誦諸經法。……然有二事作吟詠聲:一謂讚大師德, 二謂誦三啟經」(16)。雖然是可以的,還是「不應歌詠引聲而誦經法」(17)。如「引聲」誦經,就與 婆羅門的闡陀Chanda聲誦經相同了。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似乎比較寬容些,所 以說:「若方國言音須引聲者,作時無犯」(18)。如上來所引述,可見以美妙的音聲來誦經、讚頌 、說法,跋提與某比丘尼,是生來的美音,自然合律動聽,近於吟詠而不過分的抑揚。部派所容 許的「聲唄」,大抵相近,但經過了人為的練習。說一切有部,也許更接近音樂了。我在泰國, [P228] 聽見多數比丘的集體誦經,音聲莊重和雅,有一定的(經過學習的)抑揚頓挫,但不會過分,這 是符合古代聲唄誦經的原則。但「聲唄」無論是誦經、讚頌、說法,都是「聽請一人」,而不許 「同聲合唄」(19),以免形成歌唱的氣氛。

  bha^n!aka──唄塱者,為佛教的專才之一,而且「唄塱唄塱共」同(20),也成為一類。在漢譯 的各部律中,都說到了「唄」;『銅鍱律』也有,不過被日譯為「善說法」而已。靜谷正雄著的 『初期大乘佛教之成立過程』,說到:Bha^rhut佛塔,創建於西元前二世紀,發見創建者的碑 銘不少。其中稱為bha^n!aka的,當地的共四人,外地來的共二人;而當地的四人中,一人又是 navakamika──工程營造的督導者。同時代興建的Sa^n~ci塔,有bha^n!aka二人。西元一世 紀興建的,ka^rle的支提耶caitya洞窟,也有bha^n!aka一人,是屬於法上部Dhammuttariya 的。唄塱者對古代佛塔的興建,是相當熱心的。說出世部Lokottarava^din的『大 事』,也提到bha^n!aka,明顯的與音樂有關(21)。各部派都傳有「唄塱」者,他們的特長,是近 於吟詠的音聲。聲唄的應用極廣,誦經、讚頌、說法,都可以應用聲唄,所以解說為「讚偈」, 或「說法」,都是不完全的解說。在佛法傾向於宗教儀式的發展中,唄塱是有重要意義的。如在 布薩日,安居開始或終了自恣日,及釋尊的紀念大會,寺院與佛塔的落成等,信眾們來集會、布 施,唄塱者都負有重要的任務,這可以從中國早期佛教而理解出來。『高僧傳』有「經師」、「 [P229] 唱導」二科。「經師」末論說:「天竺方俗,凡是歌詠法言,皆稱為唄。至於此土,詠經則稱為 轉讀,歌讚則號為梵唄」(22),這就是誦經與讚頌二類。「唱導」末論說:「唱導者,蓋以宣唱法 理,開導眾心也。……至中宵疲極,事資啟悟,乃別請宿德,昇座說法。……夫唱導所貴,其事 四焉,謂聲、辯、才、博。非聲則無以警眾。……至若響韻鍾鼓,則四眾驚心,聲之為用也」(23) 。「唱導」──說法(不是經論的解說)也還是著重聲音的,所以唐代所譯的『雜事』說:善和 比丘「於弟子中,唱導(唄的意譯)之師,說為第一」(24)。『律釋』也說:「若方言,若國法, 隨時吟詠為唱導者,斯亦無犯」(25)。唱導是聲唄的說法;轉讀是聲唄的誦經;梵唄是聲唄的讚頌 ,都是聲唄的不同應用而別立名稱。在中國古代,都是個人吟詠作唄的。近代中國的法事,多數 是合誦合唱,只有懺儀中的「梵唄」、「表白」,由一個人宣白,雖引聲多了些,還保有聲唄的 古意。

  
註【35-001】『相應部』「界相應」(南傳一三•二二九──二三0)。『雜阿含經』卷一六(大正二•一一五上──中)。
註【35-002】『增支部』「一集」(南傳一七•三四──三五)。『增壹阿含經』卷三(大正二•五五七下──五五八上)。
註【35-003】『中部』三三『牧牛者大經』(南傳九•三八五)。
註【35-004】『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一九0)。「四集」(南傳一八•二五九)。「四集」(南傳一八•二九七) 。「五集」(南傳一九•二五0──二五二)。「六集」(南傳二0•一一一──一一二)。 [P230]
註【35-005】『雜阿含經』卷四七(大正二•三四三上)。
註【35-006】『中阿含經』卷五二『周那經』(大正一•七五五上)。
註【35-007】塚本啟祥『初期佛教教團史之研究』廣引(三八七──三九六)。
註【35-008】『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二六八)。
註【35-009】『銅鍱律』『大品』(南傳三•二九八)。
註【35-010】『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一0七)。
註【35-011】『增支部』「一集」(南傳一七•三四)。『增壹阿含經』卷三(大正二•五五八上)。
註【35-012】『十誦律』卷三七(大正二三•二六九下)。
註【35-013】『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下)。
註【35-014】『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六(大正二二•一七六中)。
註【35-015】『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七上)。
註【35-016】『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四(大正二四•二二三中)。
註【35-017】『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六(大正二四•二三二下)。
註【35-018】『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六(大正二四•二三二下)。『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九(大正二四•五 七五中)。
註【35-019】『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七上)。 [P231]
註【35-020】『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一五中)。『四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五八七中)。
註【35-021】靜谷正雄『初期大乘佛教之成立過程』(一八──一九)。
註【35-012】『高僧傳』卷一三(大正五0•四一五中)。
註【35-023】『高僧傳』卷一三(大正五0•四一七下)。
註【35-024】『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四(大正二四•二二三上)。
註【35-025】『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九(大正二四•五七五中)。 [P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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